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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常态化退市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5-26 03:07:13

A. 退市制度的制度方案

(一)增加净资产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增加营业收入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三)增加审计意见类型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四)增加市场交易指标
在本所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在本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如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前述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和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的标准,公司股票应终止上市。
前述交易日均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
上市公司因前述市场交易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其股票不再经过退市风险警示和暂停上市环节,将被直接终止上市。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本所将要求上市公司在其股票可能触及前述终止上市标准时,及时、充分地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五)扩大适用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的指标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应当至少同时符合下述条件,方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
(五)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六)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七)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不符合前述条件的,本所不受理其恢复上市申请,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恢复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间。 完善退市程序,提高退市效率,减少恢复上市程序中的主观判断,明确恢复上市申请的审核期限。
(一)简化终止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
上市公司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在该情形出现后15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暂停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且被受理的,本所上市委员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对其申请进行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上市公司对前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向本所复核委员会申请复议。
(二)明确审核期限
对暂停上市公司提出的恢复上市申请或者终止上市复核申请,本所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作出决定。上市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审核期限。
前述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均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申请人未按本所要求在前述期限内补充材料的,本所在该期限届满后继续对其所提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其作出相应决定。 完善现行的特别处理风险警示制度,设立风险警示板,将被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股票及其他重大风险公司的股票安排在风险警示板中集中交易。
根据风险警示的需要,本所对风险警示板采取必要的交易限制措施、市场监控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对板块内公司实施严格的信息披露监管,其股票行情信息独立显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本所给予其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日终止上市,本所对其予以摘牌。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应当选择并申请将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本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不申请的,本所安排其股票在本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本所设立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为退市公司股份转让和信息披露等提供相应的服务,该系统实施适应退市公司特点的股份转让安排,采取严格的股份转让限制措施、市场监控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并要求公司通过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平台或其他公开媒体公告其重大信息。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的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一)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三)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五)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
(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八)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九)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十)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不配合退市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其股票终止上市后3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决定。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间。 对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
(1)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2)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本所受理,本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的,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新规则发布后,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3项新增指标的计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数据,即以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2年、2013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最近三年数和最近四年数以此向后类推。
新规则发布后,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盘价两项指标,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原规则中已有规定且在新规则中继续沿用的指标,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应连续计算相关年度数据。
原有退市条件简表 退市条件 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连续亏损 两年 三年 四年 连续三年亏损的暂停上市公司未如期披露年度报告 —— —— 连续三年亏损的暂停上市公司,其后一年未在法定期限披露年度报告 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两个月 四个月 六个月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两个月 四个月 六个月 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 自规定期限届满的下一个交易日 在本所规定的期限
内仍不能达到上市
条件 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披露本所同意其解决方案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披露公告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暂停上市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以终止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 —— 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权益变动公告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 ――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 ―― 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公司解散 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 ―― 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披露法院受理申请裁定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 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 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调整后退市条件简表退市条件 退市风险警示
处理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备注 连续亏损 两年 三年 四年 因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 ―― ―― 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 扩大“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指标的适用范围 净资产连续为负 一年 ―― 两年 新增 营业收入连续低于1000万元 两年 三年 四年 新增 年度财务报告连续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一年 两年 三年 新增 因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出具意见或否定意见 ―― ―― 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 新增 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两个月 四个月 六个月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两个月 四个月 六个月 成交量(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 ―― ―― 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 新增 收盘价(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 ―― ―― 连续3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新增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 ―― ―― 因净资产指标被予以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因净利润指标被暂停上市后,其后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 新增 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 自规定期限届满的下一个交易日 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披露本所同意其解决方案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披露公告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暂停上市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以终止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 —— 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权益变动公告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 ――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 ―― 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公司解散 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 ―― 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披露法院受理申请裁定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 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 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公司暂停上市后未在规定期限提交补充说明或者相关材料 —— —— 未在规定的30个交易日内提交补充说明或者相关材料 新增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一、完善退市标准,建立市场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
原先《股票上市规则》对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规定的主要退市标准如下:
(1)最近年度连续亏损;
(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3)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4)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6)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7)公司解散。
2006年11月29日发布的《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规定了专门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几项退市标准:
(1)净资产为负值;
(2)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3)对外担保余额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的100%以上;
(4)关联方违法违规占用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占净资产的50%以上;
(5)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
(6)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面值;
(7)连续1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本次修订对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进行改进整合,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体系。新增及变更的退市标准如下:
(一)净资产为负值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因前期差错追溯重述导致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其股票交易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的,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二)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因前期差错追溯重述导致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其股票交易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继续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三)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其股票交易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仍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四)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因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因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导致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其股票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首个年度报告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五)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
仅发行A股的主板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的,其A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仅发行B股的主板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其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主板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同时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其A股、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的,其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
(六)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
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A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A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B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同时出现每日A股、B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A股、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
(七)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
中小企业板沿用“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标准,但调整为“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的,其股票直接终止上市”,该项退市标准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
二、改进恢复上市程序,明确恢复上市条件
(一)针对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长期“停而不退”的现象,完善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程序如下:
本所将在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公司应本所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须在累计不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二)为遏制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通过各种方式规避终止上市,完善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如下:
因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等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的,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6.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7.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暂停上市情形;
8.本所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加强退市风险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触及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等退市标准的,不再经过退市风险警示环节,股票将被直接终止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要求上市公司在知悉即将触及上述退市标准时,及时、充分披露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
为给投资者在公司退市前提供必要的交易机会,在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给予公司股票三十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板”进行交易。三十个交易日期满后,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五、做好退市后续安排,维护投资者利益
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
六、引入重新上市制度
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达到本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申请重新上市的公司,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2.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3.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4.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5.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审计报告;
6.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7.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8.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
9.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10.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公司在终止上市过程中未能配合本所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七、设立过渡期,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
为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本所将依据本方案修改现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则”),发布实施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配套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则”),并按新老划断的原则作出如下安排:
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适用原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处理:
(1)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
(2)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后暂停上市的公司,本所将在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对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
新规则发布后,在判断上市公司是否触及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和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等退市标准时,不追溯计算以前年度数据,以公司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以2012年、2013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四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以此类推。
主板上市公司触及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等退市标准的,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新规则发布后,上市公司触及原规则已有且新规则继续沿用的退市标准的,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应当连续计算其相关期限。

B. 中国股票有退市制度吗

有退市制度。主板退市到三版,代码变成4XXXXXX,还有要约收购退市的,比如鲁石化被中石化收购。创业板亏损3年直接退市制度都有。
但是因为地方保护、壳资源缺乏等很多复杂原因,真正因经营不好而退市的上市公司目前还没有。

C. 请问股票退市规则是什么

简单说有下面这些:
(1)连续亏损(出现“二一二”报表重组法,即连续两年亏损后,接着整出一个年度的微利,然后再连续两年亏损,如此循环往复的现象即行退市);
(2)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
(3)净资产为负(连续四年净资产为负,终止上市);
(4)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5)为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6)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7)公司解散;
(8)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9)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10)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
(11)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12)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三次公开谴责;
(13)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2006年11月29日发布的《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规定了专门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几项退市标准:
(1)净资产为负值;
(2)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3)对外担保余额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的100%以上;
(4)关联方违法违规占用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占净资产的50%以上;
(5)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
(6)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面值;
(7)连续1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D. 中国和美国股票的退市制有什么不同

中国和美国股票的退市制有2点不同:

一、两者的退市条件不同:

1、中国股票的退市条件:

(1)连续亏损;

(2)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

(3)净资产为负或追溯调整导致净资产为负;

(4)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5)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6)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2、美国股票的退市条件:

(1)股东少于600个,持有100股以上的股东少于400个;

(2)社会公众持有股票少于20万股,或其总值少于100万美元;

(3)过去的5年经营亏损;

(4)总资产少于400万美元且过去4年每年亏损;

(5)总资产少于200万美元且过去2年每年亏损;

(6)连续5年不分红利。

二、两者的退市程序不同:

1、中国股票的退市程序:

(1)简化终止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上市公司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在该情形出现后15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2)明确审核期限,对暂停上市公司提出的恢复上市申请或者终止上市复核申请,本所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作出决定。上市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审核期限。

2、美国股票的退市程序:

(1)交易所在发现上市公司低于上市标准之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2)公司接到通知之后,在45日内向交易所作出答复,在答复中提出整改计划,计划中应说明公司至迟在18个月内重新达到上市标准;

(3)交易所在接到公司整改计划后45日内,通知公司是否接受其整改计划;

(4)公司在接到交易所批准其整改计划后45日内,发布公司已经低于上市标准的信息;

(5)在计划开始后的18个月内,交易所每3个月对公司的情况进行审核,其间如公司不执行计划,交易所将根据情况是否严重,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6)18个月结束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将通知公司其股票终止上市,并通知公司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7)如听证会维持交易所关于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交易所将向SEC提出申请;

(8)SEC批准后,公司股票正式终止交易。由上述情况可见,交易所决定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最长要经过22个月的时间。

(4)股票常态化退市制度扩展阅读:

中国股票退市的相关规定:

1、退市公司原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将由一家具备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主办券商)代办转让,并在45个工作日之内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

2、退市公司股东必须先开立股份转让账户(个人股东开户费30元,机构股东开户费100元),并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个人股东确权手续费10元,机构股东确权手续费30元)。个人股东开立股份转让账户时应携带身份证。

3、退市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前,股东应尽快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否则有可能无法赶上在该公司第一个交易日进行交易。退市公司挂牌之后,股东可以继续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但其股份需要经过两个交易日之后方可转让(即三板交易)。

E. A股退市常态化是什么意思

你好,退市常态化就是触发退市条件的,坚决退市。因为之前为了“保护”投资者,证监会一般不会随便退市一家公司,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证监会和交易所将会把退市常态化。

F. 如何看待退市新规会导致A股股票退市常态化

A股市场最最头疼的问题有两个,分别为新股上市和老股退市的问题,由于股票上市和股票退市严重失衡导致A股无法达到血液循环,血液不循环会引发各种严重问题。

但随着新的一年到来,A股也迎来新的退市新规,随着新的退市新规出炉,将会更有利的解决A股股票市场的问题,同时也会让A股市场更健康长期的发展。

当然虽然当下A股市场不会出现退市常态化,对那些出现重大违法的股票也要强制退市,只有把这些垃圾股退出这个市场,把垃圾股清除出局,把优质股票留在股票市场造福投资者,这样的市场才是健康的,才是大家所期待的。

汇总

综合通过上面对退市新股进行深入了解,以及结合当前A股市场进行全面分析,退市新规落定之后,对相关有退市风险的股票构成利空,对A股长期发展构成利好,更有利股票市场优胜劣汰,同时也会加速A股市场新旧血液循环等。

总之随着退市新规更加完善之后,对A股市场是非常有利的,将会更有利的对未来的股市发展带来巨大影响。

G. 股票退市限制多少年

连续亏损两年,被ST(警示);三年,暂停上市;四年,退市。
也有时间短的,例如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那么两个月就会被ST(警示);四个月暂停上市;六个月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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