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股票影响大的
A. 如果你已经签了“阴阳合同”,请注意这些
在二手房交易中,不少人为了避税而签订“阴阳合同”,即同一套房产签订两份甚至多份合同,一份是交由工商部门备案的合同,被称为“阳合同”,另一份就是实际交易合同,被称为“阴合同”。
“阴阳合同”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虚高房价,合同中约定的房价高于实际成交价格,并以此合同作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依据,以此达到减少首期款的目的。另一种就是压低房价,在合同中约定的房价低于实际成交价格,并以此合同作为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依据,从而达到逃税的目的。
一旦签订“阴阳合同”,买卖双方就会面临许多风险,因此不建议大家签订“阴阳合同”,如果你已经签了,你就需要知道以下三点问题。
1、“阴阳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签订“阴阳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属于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效力上应为无效合同。
但是,由于合同全部无效会导致一系列问题,比如要撤销过户登记和银行按揭等,而且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因此,如果签订“阴阳合同”的事实一旦被发现,“阴阳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将被认定无效,而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2、“阳合同”有效部分与“阴合同”规定不同时,应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标准判断
由于阳合同在效力上是部分无效,也就是价格条款无效,那么在确定买卖双方真实的成交价格上,一般以阴合同的约定为准。
那么,如果“阳合同”和“阴合同”的规定有不同之处,应当以哪个合同的规定为准呢?
专家认为,仍应当探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以此为标准判断合同内容。
3、如果居间合同是“阴阳合同”,居间报酬的确定应以实际交易价格作为依据
房屋的真实成交价格应按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认定,由于备案合同价格往往低于实际交易价格,其实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避税的非法目的,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当认定为无效。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1-0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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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广电总局:支持查处阴阳合同等问题,这次的影响到底有多大
这一次的基本上已经影响到了整个娱乐圈当中的很多一线明星的利益,在郑爽的世界被曝光之后,很多的明星已经关闭了自己相关联的一些公司。
偷税漏税肯定不是郑爽一个人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娱乐圈当中的很多明星都会存在这个问题的。阴阳合同其实就是偷税漏税的一种工具,很多的明星其实是经不住查处的,我们国家必须要给予重拳出击。
一、必须要限制明星的高价片酬。我认为限制明星高价片酬是实现我们国家按劳分配最基本的一个条件,如果民生的价格过高的话,那么很多人都会争着抢着去做明星的,从而我们国家的实体行业肯定会造成非常大的破坏。社会上的很多年轻人的观念已经发生了改变,所以必须要扭转这种改变的观念。
我认为这是一次整治娱乐圈最佳的一次机会,70多个明星已经从郑爽这件事情当中看到了不对的苗头,所以他们想要积极的作出反应。在这一次查处的过程当中,必须要对这70多个人进行查处,他们的违法行为是更加严壮的。
C. 股权转让中阴阳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对阴阳合同的效力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来认定:一是关于阳合同的效力,基于其没有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依据《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二是关于阴合同的效力,因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三是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四是在土地房屋交易过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许多阴阳合同,因其违反税收规定,税收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D. 买房为了避税签订阴阳合同,若被人检举,对卖方和买方各有什么影响
首先合同效力会大打折扣,可能会被宣布合同无效,并让补交各项税款。
其次,对买卖双方来说,又各有不同风险。
1,从卖家看,可能存在将房屋权益转让给买家后,买家以价低的合同作为交易凭据,拒绝按事前商议的房价支付房款的风险,从而蒙受经济损失。
2,而从买家来讲,虽然这一次交易少交了一些税费,但如果该房屋要再次进行交易时,在不满足免除土地增值税的条件下,由于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购入价低于实际成交价,故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额比实际增值额大,这样算下来,其实并没有“省”多少钱,甚至还会变成“打了一次亏本的算盘”。
E. 请问做阴阳合同对卖家有什么风险
我自己的理解
有三个价格:实际价格,交税价格,贷款价格
三个不符就是阴阳合同,其目的就是少交点钱风险有两种:
1。交易纠纷
如果搞到打官司的地步,法院可能之承认阳合同
如果过户之后,这个风险应该没有了2。法律风险
应该是违法,可以查处的,这个风险应该几年内都存在吧(不懂法)
但是没听过具体的案例。
F. 如何认定股权转让中阴阳合同的效力
您好:
阴阳合同更多地是从行政管理角度,着眼合同是否经过法定的登记、备案程序进行的定义,一旦因此发生民事纠纷,则必然涉及对其效力问题的判断。在笔者最近代理的一起诉讼案件中,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就成了案件焦点。当事人先签订一份反映其真实意思的股权转让合同,即阴合同;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又临时签订了一份内容简单的股权转让合同,即阳合同,其中约定价款远低于真实意思表示。之后,由于新股东无法兑现发展公司的承诺,原股东提出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在诉讼中,对于阳合同的评价成了原告的难题,如果说阳合同有效,则其中价款无法接受;如果说阳合同无效,则已完成的股权转让行为欠缺合法的合同依据。另外,阳合同中不仅价款与真实意思不一致,其套用的模板中还无意地约定了仲裁条款,这样一来,法院管辖也成了问题。因为即便阳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作为解决争议的条款,也会独立出来适用。被告因此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认为订立在后的阳合同是对之前合同的修改。在庭审中,面对法官的关于阳合同效力如何的询问,原告一度回避正面回答,场面颇为被动。确实,在这种股权转让合同争议中,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同类案件中的共性问题。
其实阴阳合同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相较而言,似乎其中的阳合同的名称更易被接受。有观点认为,阳合同经过国家行政机关登记或备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因此,阳合同效力更高;从形成时间来看,往往载明真实意思的阴合同订立时间在前,登记备案的阳合同订立时间在后,由此会有一种说法,形成在后的合同对之前合同条款进行了变更。
在阴阳合同同样常见的建筑工程招投标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司法解释实际强调了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综上,是否可以说阳合同有效而阴合同无效,或者说阳合同效力优于阴合同?结论并非如此。
合同效力并非证据的证明力,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和效力待定等类型,并未区分效力的强弱。
阴阳合同共同存在,其中哪一份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在实践中往往一目了然,即便阳合同订立在后,但实际履行的却是阴合同,因此,并不能因为订立时间有先后而牵强地说成是合同内容的变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别于其他合同,调整该合同关系的建筑法有其特定的原则。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要求严格,确定了一些强制性国家标准。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规定了强制招投标制度,进而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但其中有“招标”、“备案”等适用条件。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七条规定:“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又另行签订并实际履行了与备案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请求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应予支持。”类似规定并不鲜见。可见,即便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不能确定阳合同优先于阴合同适用。
相比较而言,企业股权转让行为更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至今未见法律法规有股权转让合同争议优先依据登记、备案合同审理的规定。在与之类似的二手房买卖领域,阴阳合同也不少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19条规定:“房屋买卖存在“阴阳合同”,其中阳合同中的价格条款规避国家税收的,该条款无效,交易价格按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条款认定。”虽说该地方法院的意见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表达出了法院对此的一般态度。
因此,判断阴阳合同的效力不能仅仅从阴、阳合同的形式来看[2],不能简单依据合同订立的时间来确定各协议之效力[3],而是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在实践中,阴合同往往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股权转让合同并不以办理登记为生效要件,如果阴合同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并得到实际履行,即便未经办理登记手续,也不影响其成立和生效,当事人在在阴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应该得到法院支持。对于违反管理性规定的,比如没有登记、备案,其法律后果或许是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非否定合同效力[4]。当然,以上是对内资企业的分析,如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须经审批机关审批才能生效,阴合同未经审批,则无法生效。
G. 受郑爽“阴阳合同”风波影响,近六成影视股下跌!对此你怎么看
不得不说郑爽的影响力,是真的很大。此次偷税纳税的事件,不仅轰动了整个娱乐圈。没想到还影响了,整个影视行业。
我现在特别想知道,这些被郑爽事件所影响到的人。是该恨张恒爆料呢?还是该讨厌郑爽?郑爽也不愧是郑爽,走哪都能自带流量,轰动一片呀。郑爽跟张恒,究竟谁对谁错?
我觉得,两人都不算绝对意义上的好人。所以谁对谁错,我们这些外行人也说不出来,什么所以然。我个人是相对应,更支持郑爽一些。毕竟,她算是为了张恒这个男人,失去了自己的一切。金钱地位,名声名誉也都因为张恒,而彻底毁于一旦。我相信她一定是爱过这个人,而且还很认真的爱过。只是后来,所有的事情都变了…也把她逼到了这种地步,实属可惜了,为了这么一个男人
H. 什么是阴阳合同
影视明星被爆疑似以收入一高一低的两份合同(俗称“阴阳合同”)偷逃税款一事,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已责成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综合我国合同法及税法相关规定,“阴阳合同”是区别于税收筹划合理避税的违法行为。网上曝光的6000万元酬劳属演艺劳务收入。如果作“阴阳合同”处理,可逃掉一大块税收负担。
有网友表示,某些演员靠整容脸、各种黑料博关注上位,但只要有粉丝、有流量,资方和广告商就愿意投资。更让人不能接受的是,现在还曝出利用“阴阳合同”偷漏税。
根据我国《刑法》中对逃税罪的规定,“阴阳合同”若属实,相关行为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逃税。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责令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由此开始,似可排列出如下认识要点:
首先,因人性弱点加上税法知识不足导致纳税人有意无意地违反税法问题,值得引起进一步重视。在这方面,演艺界恐怕是重灾区。在此之前,大家记忆犹新的刘晓庆、毛阿敏偷漏税案都曾引起轩然大波。从这个意义上,应该再次警示:影视明星们是在很小的概率下通过多年努力取得的演艺成就和高收入,自己需要特别珍惜来之不易的影响力,格外注意依法纳税,抵御侥幸心理的诱惑。
其次,应指出做“阴阳合同”的情况在社会经济其他领域比如房地产交易中,也是屡见不鲜。在收入普遍增加而税收调节感受也在增加的情况下,各行各业的人士都有可能更多受到偷漏税诱惑。因此,对“阴阳合同”的围观就不能止于看热闹,值得广大纳税人也都想想自己的税法遵从状况到底如何。
第三,管理部门在尽职严格执法同时,还应从积极引导、生动宣传、服务纳税人的角度,把这样一个舆论热点,引导到使社会公众更加熟悉和尊重税法,征纳双方更规范和自觉地依法治税、依法纳税上来。这也是社会进步、国民素质提高所必须认可的一个基本取向。对应于人性有容易受利益诱惑的特点,管理部门可进一步推动相关讨论,扩大税法宣传,做好税收知识教育和带有善意的提醒服务。
第四,还有一个重要视角:如果有更多演艺界人士被曝光存在以“阴阳合同”偷漏税的问题,也就说明这个池塘里有不少鱼患有这种病,需要更有针对性地努力把这类池塘的环境建设得更好,从而降低发病率。借鉴国际经验,我国现行税法与征收管理的优化,还有很多可讨论之处。比如按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发展方向,将要启动新一轮“税收法定”意义上的优化修订,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大方向是分类与综合相结合。今后,工薪收入与劳务收入将可以归并在一起接受超额累进税率调节,与之相配套,实行年度家庭综合收入申报和专项扣除,是中央有关部门已经给出的改革要领。如果按照这个方向,下一步新个人所得税法中超额累进税率低端的和最高的边际税率,都可以向下调整,一方面有利于培养中等收入阶层,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高收入者对于税负的心理压力。
第五,今后纳税人意识还应结合信息时代背景提升。在大数据支持下,各种收入来源越来越多地存有可查的电子痕迹,所有个人收入未来将按照个人身份证号码即个人纳税号码纪录归堆,税务机关能够更快、更全面地查清纳税人的真实情况,铤而走险式逃税被发现的概率将大大提高。纳税人与其心存侥幸,不如更自觉地顺应税法要求,认真地在个人所得税完税方面做到无懈可击。这正是对于个人长远利益的保护,也是我国纳税机关和纳税人建立更和谐关系的必要条件之一。
I. 阴阳合同的影响国五条力度
要解决交易双方因阴阳合同导致纠纷,以及规避纳税义务的问题,司法部门和税务部门都应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司法部门应修订相关司法解释,其中合同内容的确定,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据。
当事人为了同一合同标的先后签署多份内容约定不同的合同时,应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合同内容。判断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遵循如下原则:第一,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原则;第二,如有证据证明后订立合同是虚假、非真实的,则应以先前订立的合同为准;第三,经行政机关备案的合同,在判断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上没有必然的效力优先性。但是,对当事人规避限购政策,逃避税收等故意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司法建议,由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税务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房屋的性质、位置、建成年代等因素,确定多层次的商品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使最低计税价格与市场交易价格大致相当,从制度上杜绝偷漏税行为的发生。
对于出售自有住房的,全面核查房屋原值,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加大对避税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对偷税漏税行为予以惩罚。建议由政府税收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人民法院之间通过建立信息交流机制的方式,就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阴阳合同问题通知政府税收部门,由税收部门对已查实的避税行为予以处罚并公示,从而起到减少与杜绝阴阳合同纠纷的作用。
阴阳合同未必能奏效
想钻这个空子的购房者需要注意了,除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之外,在“国五条”沈阳版细则出台后,由于将严格执行房屋评估价格,“阴阳合同”也失去了意义,因为“合同上的价格过低的话,就将按照评估价格缴税,如果成交价格高于评估价,则按照成交价格缴税”。 现实中存在很多类似的情况,签订阴阳合同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发生纠纷时,以现有的司法实践上看,法院会审查哪份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逃避税收所签订的合同并非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一般以实际交易的价格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