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中标资格对股票影响
Ⅰ 对方取消我的中标资格,就发了一份告知书给我们,内容是对这个项目重新招标,请问这个合法吗详细如下:
个人认为:
取消中标资格的主要原因是给该项目前期做过咨询,如确定没有做过咨询。我认为要继续异议,10日后如无合理答复,向招投标主管部门(此案例应该是发改委负责监督)投诉,回复如仍认为不合理,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在质疑、投诉、诉讼期内该项目依法应暂停招标直至案例处理完毕。第二条价格过高应在评标时,由该项目专家委员会做出,而不是评标后再另行组织专家重新判定,属于违反招投标法行为,人为痕迹严重。个人认为可以借助媒体力量,从此案例回复单位重点建设工程招标办、轨道指挥部应是政府下属部门,因此在当地进行投诉、诉讼,效果令人堪忧。
Ⅱ 哪些情况下取消中标资格.若两个工程项目经理为同一个人时,是否取消该单位中标资格
若两个投标文件的项目经理为同一个人时,要取消这两个单位中标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Ⅲ 中标后怎样可以解除中标,我们是甲方,进行公开招标后,因为工期的原因想解除招标,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在今年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根据你们的情况,如果工期是由于你公司原因更改工期而解除中标,属于非正当理由。行政主管部门及中标单位会根据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及相应索赔。
Ⅳ 取消编制对股票有影响吗
取消编制,对股票也有一定问题利好,可以促进公司经营状况好转
Ⅳ 中标后可以根据现场考察情况取消中标资格吗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根据以上规定,第一中标候选人符合以上情况的,中标后可以取消资格。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
Ⅵ 预中标人放弃或被取消中标人资格的,中标结果不再顺延
不会,规定只是前三名顺延,前三名不行,就要重新招标。
Ⅶ 因为违规被取消中标资格还有权利质疑其他中标者么
可以。但一般是招标人需要写报告给上级监管部门(即招标文件备案部门)申请进行重评、重招、或者取消中标人资格由第二名顶上,取得上级意见后,在进行下一步(根据上级批复或指示,进行重评、重招、或者取消中标人资格由第二名顶上)公开招标的都需要公示。比如发现中标人有造假业绩被通告禁止投标黑名单
Ⅷ 公司中标是不是利好消息会不会影响股价
当然是利好消息,中标意味着获得新的订单、新的利润。
至于是否利好足以影响股价,那就看获得利润和利好的幅度。
Ⅸ 中标通知书下达两个多月后还能取消中标资格吗
招标人在中标人符合取消中标资格的法定条件下,可以直接向中标人发出取消中标资格通知。建议贵单位同时向行政监督部门(主管机电办)报告中标人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Ⅹ 投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是否属于违法
当然违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具体如下:
1、简介
中标是指投标人被招标人按照法定流程确定为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对象,一般情况下,投标人中标的,应当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2、义务
合同订立后,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己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中标项目。中标项目的转让,是指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倒手转让他人,使他人成为该中标项目实际上的完成者。中标项目的转让在实践中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使招标投标有名无实,对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从合同法律关系上讲,中标项目的转让属于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违约行为。
3、分包限制
中标项目虽然不能转让,但可以分包。所谓分包中标项目,是指对中标项目实行总承包的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再发包给其他人完成的行为。原则上讲,中标人应该独立地履行中标人义务。但是,由于有的招标项目比较庞大、复杂,为使中标项目能够得到更好的完成,法律允许中标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这些条件是:①合同中有允许分包的约定或者分包已经招标人同意;②分包给他人完成的是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③接受分包的人应该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