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司法拍卖对股价的影响
Ⅰ 股票司法冻结对股价是利好还是利空
你好,如果是大股东持股被冻结那肯定是利空,公司有经济纠纷,未来法院判决下来可能对公司极为不利
Ⅱ 控股股东所持股票被司法冻结,对股价有何影响
股份被冻结,不能转让或出售而已。控股股东有诉讼官司,多股价偏空,但一般影响不会太大。
"控股股东所持股票被司法冻结,肯定会对价格造成冲击,但是也有了套利空间。需要自己自行研究个股的案例,看看司法冻结的前因后果已经是否会解冻何时解冻。风险很大,但是可能潜在收益更大。"
(2)股票司法拍卖对股价的影响扩展阅读:
在法院冻结期间,股东仍然可以行使共益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参加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知情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此外,自益权中的新股认购权并不属于冻结的范畴,在股权被冻结的情况下,股东仍然可以试行自益权中的新股认购权。
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股权冻结并没有否定股东资格。也没有必要限制股东对于共益权的行使。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可以正常行使共益权。
Ⅲ 股票被拍卖会影响股价吗
当然会影响了,会引起股民的恐慌
Ⅳ 股票的买卖对股价的影响
给你想的最简单例子(极限例子):
买家比卖家多的情况:
今天你和邻居都想买去市场西红柿,而市场上只有一家人在卖西红柿,你们一起去,那个买家看见2个人买,不知道应该卖给谁。于是他想沃克抬高价格,看谁愿意出高价,于是,本来1元1斤的西红柿他卖2元一斤。你们没办法啊,因为只有他在卖,于是你们都比较有钱,都想无所谓了,那就2元吧!结果买家比卖家多的结果出现了,那就是:引起了西红柿的涨价(相当于引起了股票的涨价)。
卖家比买家多的情况:
今天市场上有2家人在卖西红柿,开始的时候2家都买2元一斤。而今天只有你一个人要买西红柿,当你去的时候,那2个卖家都想卖给你,但你觉得都是2元就没有差别,于是他们为了卖给你西红柿就开始降价,他们最后的底线是1元,于是你吧他们的西红柿都买了(哈哈哈,夸张了点)。所以,卖家比买家多的结果就是,便宜的买进(股票的跌盘)。
看看下面对股票的原始理解吧:
股市基本的道理就是涨跌,长就有人买进,但谁知道什么时候跌呢!其实就算稳定企业,依然会有十分强和跌落的时候,股市的涨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为的操作。可能是企业有意幕后收购,加速走强趋势,或是大财团有意买进,等很多人抢购时,价位当然上升了,企业或财团这时候再抛售,赚了中间差价;等小股民反应时都已经跌了,最后向税务、企业和大财团和证券交易中心掏包的是小股民.所以股票的涨停是不需要太多的理由的,涨了和跌了是因为人为操作。
所以,只要那只股票还存在,没有下市!那么就会有涨有停!跌停是因为达到没些人出售底线或政策的保护底线,涨是因为还有人想利用这只股票继续赚取小股民的钱,同时企业需要获得证券投资,变相的获得股民提供的流动资金!
希望对你有帮助!
Ⅳ 司法拍卖股份对二级市场股价的影响
司法拍卖股份对二级市场股价的影响。司法拍卖公司股份,这属于消息面上的利空。不过需要具体分析股价所处位置,以及主力资金的坚决度。总体来说偏利空。
Ⅵ 公司股票被拍卖以后,股票会不会大涨呢
这得看谁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1.小股东
如果是小股东,持有的份额不多,而且因为小股东自身的原因,使得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被拍卖,像这种情况是个人行为,对上市公司的股价而言影响不大!
但是如果是很一般的企业或个人拍得了此类股票,而且成交价远低于二级市场的流通价,这会引起二级市场投资人的恐慌,股价会遭遇抛压明显!
本文系【投顾吴鹏】原创,上述内容仅做学习交流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特此声明!如果您觉得内容有点道理,麻烦点个赞,关注一下呗,小编先行谢过!
Ⅶ 被司法拍卖的股票会怎么样
被司法拍卖的股票可能会继续下跌,因为公司的业绩已经不能够持续向好啦。
Ⅷ 某只股票被拍卖究意是好还是坏收到晚间消息,说东方能源有几千万股被拍卖,担心影响升跌问题。
东方能源(000958)周一晚间公告称,公司股东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3100万股公司股票被法院裁定拍卖。
东方能源表示,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接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因执行中电投河北电力有限公司与辛集市东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3100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6.41%。
合同纠纷印发的拍卖,惹上官司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显然不是很好,还是规避吧。
Ⅸ 企业拍卖股份意味着什么
执行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权是执行工作中的一大难点,本案标的巨大,牵涉面广,涉及在实践中如何理解和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案外人是否能提出执行其他财产的申请
本案中,被执行人在丰华公司享有3100万股国有法人,依法应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丰华公司作为案外人提出申请,请求停止拍卖本公司股份,转而拍卖其提供的红狮公司的股权,以替汉骐公司偿债。对该申请如何允许?这是本案中面对的一个特殊问题。
执行中,有一种意见认为,《规定》第三条规定“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同时第八条又明确规定,“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丰华股份公司非本案被执行股权的持有人或所有权人,故法院不应准许其暂停拍卖丰华国有法人股的申请,转而执行其提供的红狮股权。但《规定》的立法目的,应是在于尽量减少因法院执行拍卖国有法人股而可能导致的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经营和股价等所造成的影响,因此,法院在执行国有法人股时应慎重,只要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就尽量不要执行国有法人股。本案中,丰华公司主动向法院提供红狮股权供拍卖,有其自身的利益考虑,但该行为并不损害冠生园公司债权的实现。从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角度考虑,法院在此情况下停止拍卖国有法人股转而先执行红狮股权,符合司法解释的精神,因此应准许丰华股份公司的缓拍申请。
二、如何审查对被拍卖股权的评估报告
1.对评估报告应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体审查
《规定》第九条规定“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同时第十条规定“应当要求资产评估机构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说明其应当对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但对于法院是否应审查评估报告,以及如何审查,《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有人认为,股权评估是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只是执行中程序上的一个环节,评估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基于当事人或法院的委托对执行标的进行评估,并非案件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规定》已要求评估公司对评估报告不实承担责任,故执行法院只需对评估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对实体问题不应作审查。
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在无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执行法院通常只需对评估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即可。但如果有人针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就应具体对待,如异议针对的是评估中的实体问题,则法院应对评估报告进行实体审查。评估工作由法院委托实施,评估报告的质量与执行程序的公正运行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密切相关,故法院对评估报告的实体问题应有审查的义务,只是该审查程序应在一定条件下启动。
2.如何界定“股权价值”
对评估报告的实体审查实际上就是审查其对被拍卖的股权价值的估价是否准确,这里的关键是如何理解“股权价值”。评估机构立信公司认为,股权价值应为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国有法人股变现价格,采用每股净资产调整法进行评估。法院认为,《规定》第九条所指的“股权价值”并非国有法人股的市场变现价格,因为这一价格受到股权交易市场行情的影响,围绕股权价值而上下波动,缺乏相对稳定性,不能准确反映国有法人股的价值,“股权价值”应指评估时该国有法人股所代表的上市公司资产的市场价值。
Ⅹ 股票被司法拍卖为什么庄家还压盘股票不上上涨
股票被司法拍卖和股票上涨没有什么关系。买的人多了自然会上涨,卖的人多了自然会下跌。股票被拍卖股票并不代表会有更多的人买入,股价不上涨是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