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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只股票宣告退市

发布时间: 2021-07-11 07:03:24

❶ 三板问题

假如持有股票退市了,需要去柜台,办理股票确权手续,以及签订退市股票风险协议,开通老三板交易手续。长油股票400062,从股价0.87,一直涨停到近5元,然后跌到2.45元。三板交易按业绩为正,资产为正分为1,3,5类。也就是1类票资产小于0,业绩亏损,周5可以交易。净资产为正,3类票,周1,3,5可以交易。资产和业绩为正,周1,2,3,4,5可以交易。9:30-15点可以自由申报,15点统一集合竞价成交。

❷ 如果上市公司倒闭,对股票怎么处理

上市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其它原因宣布破产,那么按照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必须首先偿还债务和优先股权,剩下的资产就是普通股东的可分配财产。一般来说,当某只退市股票宣布破产后,普通股东基本是没有资产可以分的,但也不需要分担上市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

❸ 根据证监会规定在一定时间内不股改的股票有摘牌的风险,这个“一定时间”是多久

从该方法中可以看见..没有你说的股改不成虫就有摘牌的风险....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新证券法全文)
新《证券法》公布 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暂停上市交易和退市的股票就只有以下几个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在平等协商、诚信互谅、自主决策的基础上进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股权分置改革各方主体及其相关活动实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协调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第四条 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实施一线监管,协调指导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办理非流通股份可上市交易的相关手续。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指引,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对相关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兑现改革承诺以及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完成后出售股份的行为实施持续监管。

第二章 操作程序
第五条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提出。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改革动议,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以下简称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
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表决和信息披露等事宜,参照执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并由相关股东对改革方案进行分类表决。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后,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定改革方案并出具保荐意见书,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分置改革操作相关事宜的合规性进行验证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非流通股股东、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保密义务,约定各方在改革方案公开前不得泄露相关事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委托保荐机构就改革方案的技术可行性以及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时间安排,征求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证券交易所对股权分置改革进行业务指导,均衡控制改革节奏,协商确定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
第九条 根据与证券交易所商定的时间安排,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公布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第十条 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当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投资者座谈会、媒体说明会、网上路演、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与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以下简称“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同时公布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广泛征求流通股股东的意见,使改革方案的形成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
第十一条 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按照前条要求完成沟通协商程序后,不对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董事会应当做出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对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在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做出相应调整或者补充说明并公告后,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调整改革方案。
第十二条 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公司董事会应当申请公司股票停牌。停牌期间自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应当在指定报刊上刊载不少于两次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提示公告。
相关股东会议征集投票委托事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参加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进行表决提供网络投票技术安排。网络投票时间不得少于三天。
第十五条 非流通股股东执行股权分置改革利益平衡对价安排(以下简称对价安排)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取得并公告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
董事会应当按照与证券交易所商定的时间安排,公告改革方案实施及公司股票复牌事宜。
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司、含有外资股份的银行类公司,改革方案涉及外资管理审批事项的,公司应在公告改革方案实施前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第十八条 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次日复牌。
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在三个月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再次委托公司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召集相关股东会议。
第十九条 存在异常情况的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相关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调查的,在调查结束后方可进行改革;
(二)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公司股票涉嫌被机构或个人非法集中持有的,在风险消除后可以进行改革;
(三)公司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但有可行的解决侵占问题方案的,可以进行改革;
(四)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进行改革。
第二十条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的A股市场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在A股市场的可上市交易问题。
第二十一条 持有A股市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其关于对价安排的决策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境外上市地有关公司资产处置的规定。
持有A股市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其关于对价安排的决策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公司资产处置的规定。

第三章 改革方案
第二十二条 改革方案应当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并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用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设原非流通股股份实际出售的条件、预设回售价格、认沽权等具有可行性的股价稳定措施。
第二十三条 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相适应,或者由承诺方提供履行承诺事项的担保措施。非流通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忠实履行承诺的声明。
第二十四条 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改革方案应当对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处理,提出合法可行的解决办法并予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 股权分置改革与公司资产重组结合,重组方通过注入优质资产、承担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公司盈利能力或者财务状况改善作为对价安排的,其资产重组程序与股权分置改革程序应当遵循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
第二十七条 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第二十八条 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所持股份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配售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改革方案实施后,外资股东所持股份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股权分置改革信息披露相关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一条 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应当列明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方式、条件和期间。
第三十二条 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设立以来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历次变动情况;
(二)提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关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以及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的说明;
(三)非流通股股东关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及相互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四)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关于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两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的说明;
(五)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具体内容;
(六)非流通股股东关于其为履行承诺义务提供担保措施的说明;
(七)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治理可能产生的影响;
(八)股权分置改革可能涉及的风险及相应处理方案;
(九)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专业服务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十)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关于其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两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情况的说明;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保荐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及上述情况对改革方案实施的影响;
(二)实施改革方案对公司流通股股东权益影响的评价;
(三)对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文件的核查结论;
(四)改革方案中相关承诺的可行性分析;
(五)关于保荐机构有无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六)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七)保荐结论及理由。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意见函应当包括改革方案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司长远发展的影响等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 相关股东会议通知、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投票委托征集函、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应当在指定报刊上披露。
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应当在公司网站和公司上市地交易所网站全文披露。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网站设置专栏,免费提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披露服务。
第三十六条 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涉及股东减持或者增持股份,导致股东持有、控制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动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因实施改革方案引发要约收购义务的,经申请可免予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变更登记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股份结构变动报告书。
第三十八条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限售期届满,公司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刊登相关提示公告。
第三十九条 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第六章 中介机构
第四十条 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职业地位为本单位和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制定改革方案;
(二)对改革方案有关事宜进行尽职调查;
(三)对改革方案有关文件进行核查验证;
(四)对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履行承诺事项的能力发表意见;
(五)出具保荐意见书;
(六)协助实施改革方案;
(七)协助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八)对相关当事人履行承诺义务进行持续督导。
第四十二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不得成为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工作。该保荐代表人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程序未完成前,不得同时负责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
第四十四条 保荐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意见书上签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及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股权分置改革参与主体的合法性进行核查;
(二)对与改革方案有关的法律事项进行核查;
(三)对与改革方案有关的法律文件进行核查;
(四)对改革方案的内容与实施程序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不得与其所提供股权分置改革专业服务的上市公司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第四十七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应当保证其所出具的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章 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操纵市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虚假信息。有上述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股权分置改革期间市场交易异常情况实施专项监控,发现涉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十条 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做出承诺的股东未能履行承诺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给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交的相关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或者未能履行尽职调查、持续督导义务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其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名单中去除。
第五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为股权分置改革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或者未履行核查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接受其出具的证券相关业务的法律文件。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其他投资者正常决策,操纵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或者进行不正当利益交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责任人员为市场禁入者,一定时期或者永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职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32号)、《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42号)同时废止。

❹ 股票退市股民怎么办

退市的话要考虑几种情况:1、重组后再重新回到主板,退市后,股民还是那个公司的股东,只是不能在市场上交易,当股票恢复上市时,可以再次上市交易。2、破产清算,当公司破产时,股民投资的钱就彻底没有了。3、进入三板市场,原持股的股民需到证券营业部去办一个托管手续才能在三板市场进行交易,进入三板市场,原则上股民在该股票上的投资就已经收不回来了。

❺ 一支股票到什么时候就要摘牌

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因主动或者被动的原因退出二级市场而随伴的股票摘牌的事件。退市的两种类型 三种情况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主动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一般有如下原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股东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破产;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结构、布局。被动性退市是指期货机构被监管部门强行吊销《许可证》,一般因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原因。三种退市情况1、私有化退市私有化退市一般以主动退市完成。比如辽河油田(000817)和锦州石化(000763)。2、换股退市换股退市一般也是主动退市。换股退市后,原股东会成为另一家公司的股东。比如S山东铝(600205)、S兰铝(600296)换股和中国铝业(601600)换股后,原S山东铝(600205)、S兰铝(600296)的股东就变成了中国铝业(601600)的股东。3、亏损退市亏损退市一般是被动退市。ST股票,如果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就会暂停上市,若在规定期限内还是达不到恢复上市的条件,就会被退市。比如*ST精密(600092)S*ST龙昌(600772)就是因为暂停上市后依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公布年报而被退市。法规《公司法》第157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公司法》第158条:上市公司有前条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退市的程序但凡退市就要有一个退市标准问题,目前上市公司退市采用单一标准:三年连续亏损即退市。上市公司退市是由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该公司仍然存在,仍可经营。而期货机构退市则由存在变成消亡,这也是退市制度迟迟不能出台的重要原因。采用多标准比较妥当一些,如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经整顿不合格的期货机构将被进入退市程序: 未通过年检;未达到开业时监管部门制订的标准;未严格执行“四统一”且情况严重者;承包、出租、合资、联营经营;客户不能正常出入资金的;有透支行为并出现穿仓的。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期货机构应立即退市:挪用客户保证金;设立非法网点;穿仓金额巨大;对机构高管人员一年内谈话提醒三次、警告两次或在约定期限内两次拒绝谈话的;期货机构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期货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到目前为止,沪深两市被终止上市的公司已经有12家,分别是PT水仙、PT中浩、PT粤金曼、PT金田、ST中侨、PT南洋、ST九州、ST海洋、ST银山、ST宏业、ST生态、ST鞍一工

❻ 一夜3家公司确定退市,这意味着倒闭吗

一夜3家公司确定退市,这不一定就是意味着倒闭。

深交所公告显示,深交所决定对*ST斯太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ST北讯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触及了相关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天翔环境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深交所作出不予受理天翔环境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天翔环境触及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据悉,退市是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作用是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初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需要指出的是,股票退市并不等于公司倒闭,只是股票不在主板上市交易而已。

延伸阅读-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2018年度经营数据进行了统计:

证券公司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显示,131家证券公司当期实现营业收入2,662.87亿元,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含席位租赁)623.42亿元、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净收入258.46亿元;

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111.50亿元、投资咨询业务净收入31.52亿元、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275.00亿元、证券投资收益(含公允价值变动)800.27亿元、利息净收入214.85亿元,当期实现净利润666.20亿元,106家公司实现盈利。

❼ 600759这支股票前景怎么样会退市吗

目前不会!ST华侨后市仍将维持强势,继续看涨;成本1.87元,股价脱离主力成本区,中线可适当介入。

❽ 2018年A股市场有多少只股票退市

2018年,A股市场持续非理性下行。“黑天鹅”事件一个接一个,踩雷的风险明显大于过去两年。其中包括*ST长生的假疫苗风波、中弘股份的面值退市事件,而“黑天鹅”事件已让三只个股退市、五只个股也即将退市,给资者带来极大损失。《投资快报》特对今年以来的十大“黑天鹅”事件进行盘点,以飨大家。
TOP1:*ST长生(002680)

7月15日,国家药监局在对*ST长生(002680)进行飞行检查时发现,其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存在记录造假等行为,药监局要求其停止狂犬疫苗生产,全面排查风险。7月16日,公司召回有效期内所有批次的冻干狂犬疫苗。除了狂犬疫苗造假,公司的百白破疫苗也存在造假,但是公司却从未进行披露。
事件爆发后,长生生物连续跌停,股价一度从24.55元跌到2.66元,期间出现了36个“一”字跌停板,累计跌幅近九成。其后股价虽有所反抽,但最新一轮停牌价3.94元,较高位仍跌去逾八成。11月17日长生生物发布公告,公司存在退市风险,从11月19日开市起停牌。
从事件爆发到现在,长生生物已被吉林省药监局罚没91亿元罚款,可以说已经罚到倾家荡产,而在退市新规出台之后长生生物被强制退市已经板上钉钉,这样的公司即便退市已经没有任何投资价值,如果投资者坐上末班车仍将会血本无归。而长生生物事件比起一般的黑天鹅事件似乎更危险,它比那些完完全全业务造假的公司更难以分辨,毕竟此前的长生生物从事不错的生意,成长性也很不错。
TOP2:上海莱士(002252)
12月20日,上海莱士(002252)再度跌停,报6.81元。自12月7日复牌以来,上海莱士已连续第十个交易日一字跌停,期间累计跌幅65.15%,市值缩水逾600亿元。但近两日上海莱士成交额有所放大,该股19日成交额约8000万元,20日成交额已近3.44亿元,但跌停板上仍有约165万手封单。
此前停牌近9个月后,上海莱士为了自救,于12月6日推出了国内近年来最大的海外医药资产收购案,即作价约391亿元收购基立福持有的GDS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天诚德国股东持有的天诚德国100%股权。不过市场并不买账,上海莱士12月7日复牌后连续9个一字跌停。公司股价暴跌,不仅让持有该股的投资者陷入困局,同时也使得控股股东莱士中国、科瑞天诚所质押的股份存被动减持的风险。
此外,持有上海莱士的基金亦“苦不堪言”。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共有15家公募基金合计持有上海莱士785.68万股股份。比如鹏华基金旗下科瑞莱士资管计划等3只资管计划共计持有上海莱士14637.19万股,市值达33亿元。而随着股价暴跌,上述3只鹏华资管计划合计已浮亏21.5亿元。
TOP3:中兴通讯(000063)
中兴通讯去年财报显示,公司2017年实现营收619.6亿元,归母净利润45.7亿元。今年中兴通讯一度跌至11.85元,不过,目前股价最新收报19.36元,已较低位反弹超过60%。
TOP4:中弘退(000979)
再过3个交易日,中弘退(000979)就将被深交所摘牌,公司也由此成为“面值退市”第一股。今年11月8日,深交所作出中弘股份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11月15日晚间,中弘股份公告,股票已被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被摘牌。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最后交易日期为2018年12月27日。
12月20日,中弘退收报0.23元。而自11月18日,中弘股份改名为“中弘退”复牌起,公司股价跌幅已达71.95%。数据显示,国新健康(000503)股价1996年5月13日报0.4元,创下A股史上最低交易纪录。如今,这一纪录已被中弘退刷新。
2009年借壳上市后,在缺乏业绩支撑的情况下多次通过送转扩张股本摊薄股价,在公司现金流紧张的情况下仍多次以现金收购境外资产等,都是中弘股份一步步走向退市结局的内因。另一方面,股价低于面值(1元)的退市指标是沪深交易所在2012年修订退市相关规则时,借鉴海外市场经验新增的条款。该指标的意义在于,以市场化选择的方式决定公司的上市地位。
TOP5:*ST龙力(002604)
在债务危机爆发之后,*ST龙力(002604)在2017年年报中爆了个大雷。然而时至今日,公司依然说不清楚钱是怎么没的,去了哪里。12月5日晚间,*ST龙力发布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称,公司尚未能对多个会计科目存在的问题、相关前期业务的完整经过及影响形成准确的结论。
2018年5月22日,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ST龙力发出关于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6月22日,*ST龙力仅对部分问题进行了回复并披露。11月27日,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次《关注函》,要求*ST龙力对前述问询函中涉及到但未回复的多个会计科目问题进行充分核查。
2017年底,*ST龙力债务危机爆发。在之后的2017年度报告中,公司业绩变成了亏损34.83亿元。对于巨变,ST龙力解释,今年1月11日遭证监会立案调查后,公司配合证监会及审计机构的调查与审计开展了财务自查。今年4月11月复牌后,股价曾一口气收出22个跌停板。最新收盘价2.04元,较复牌前的收盘价跌去了76.66%。
TOP6:*ST百特(002323)
7月4日晚间,*ST百特(002323)公告称其因涉嫌犯罪案被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股票自7月6日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自7月6日起交易30个交易日,随后将继续停牌,深交所将在停牌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数据显示,*ST百特停牌前的30个交易日累计跌幅达72.40%,期间出现27家个“一”字板跌停。
数据显示,*ST百特造假事件发酵于2017年4月,当时其因涉嫌信披违法遭到证监会立案调查。仅仅一个月后,证监会就发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查明*ST百特在2015年至2016年9月份,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5.8亿元,虚增利润近2.6亿元。
对*ST百特的违法行为,证监会评价称“涉案金额巨大、手段恶劣,违法情节严重”,言辞犀利。7月5日晚间,深交所宣布已正式启动对雅百特的强制退市机制。若*ST百特因此被强制退市,将成为深交所中小板首例强制退市股。
TOP7:金亚科技(300028)
6月27日凌晨,深交所宣布,因欺诈发行已正式启动对金亚科技(300028)的强制退市机制,金亚科技也由此成为欣泰电气之后,A股第二例因欺诈发行股票被强制退市的企业,公司简称变更为“*金亚”。公司股票6月27日得牌,遭遇连续八个交易日跌停。8月7日收盘价为0.68元,较复牌前跌去了75.48%。
由于30个交易日已满,*金亚已于8月8日起开始停牌,股票简称变为金亚科技,目前正在等待深交所作出公司是否暂停上市的决定。12月18日,金亚科技发布公告提示称,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据了解,为了达到发行上市条件,金亚科技在2008年、2009年通过虚构客户、虚构业务、伪造合同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骗取首次公开发行核准。
历史上,金亚科技也曾有属于自已的高光时刻。2015年2月,金亚科技计划以溢价14.87倍,以22亿元的价格收购天象互动。这条消息却令金亚科技股价快速攀升,区间涨幅最高超过400%。而令人惊奇的是,时任金亚科技董事长周旭辉2015年2月火线入股天象互动。
TOP8:退市吉恩(600432)
退市吉恩(600432),前身是吉恩镍业,由于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亏损,在2016年5月3日便被上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吉恩”;去年5月26日,因连续三年亏损被实施暂停上市。今年5月15日,由于其2017年度亏损和净资产为负且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退市吉恩被上交所宣布终止上市。
5月22日,上交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ST吉恩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并于5月30日进入退市整理期。5月30日复牌后,*ST吉恩连续遭遇18个一字跌停。截至7月11日的收盘价1.38元/股,复牌以来股价区间跌幅高达79.55%。7月12日起,*ST吉恩开始停牌,等候上交所作出公司是否暂停上市的决定,股票简称已变更为退市吉恩。
公司为何会走上这条不归路?悲剧皆因“抄底”。 自涉足海外项目后,公司自身经营业绩持续下滑,2009年至2011年,净利润分别较上年下滑48%、6%、70%;其中,2011年公司年报还被出具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2012年,公司开始出现亏损。
TOP9:退市昆机(600806)
5月30日,此前被宣告退市的*ST昆机(600806)正式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证券简称分别变更为退市昆机。值得一提的是,30日当天退市昆机一直到10点05分才出现第一笔成交,成交量仅为1手。加上此后成交的3手和1手,公司全天仅仅成交5手,成交额仅为2900元。
此前,退市昆机因2014年至2016年连续三年亏损,已被暂停上市。而暂停上市公司要避免退市结局,面临的是一项复杂的综合工程,需满足一揽子合规条件。但公司2017年在恢复上市方面全无突破,进入2018年的*ST昆机其实早已立在悬崖边上。2017年年报显示,公司触及多项终止上市条件。
而对于退市昆机来说,今年一季度我国机床进口增速强劲(同比增长58%),然而国内机床生产量疲弱(同比下降43%)。因此通过产业升级,借着中国制造业结构性升级的大趋势,实现高端机床制造,或许才是公司未来实现再度起飞的翅膀。
TOP10:烯碳退(000511)
今年4月28日,烯碳退前身*ST烯碳发布2017年年报,不过年度报告被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当日同时披露了退市风险警示。5月28日,深交所宣布对*ST烯碳作出终止上市决定,这是2018年度深交所首家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同时也是沪深两市第一例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意见后退市的上市公司。
7月16日,烯碳退发布公告称,公司股票已被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被摘牌,7月17日为公司最后一个交易日。数据显示,自从6月5日进入退市整理期后,烯碳退经历18个跌停,累积下跌了86.5%。而在烯碳退最后的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也成为了上市以来的最低价:0.61元,而从6月5日到7月17日的30个交易日中,累计下跌了88.43%。
公开资料显示,烯碳退早在1993年就以“辽物资A”的名字在深交所上市,之后重组更名为“银基发展”,后又再一次重组,更名为“烯碳新材”。在石墨烯概念的炒作下,股价也曾大涨过。不过之后业绩就持续下跌,连续亏损,被证监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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