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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退市新老划断

发布时间: 2021-07-24 16:58:39

Ⅰ 退市制度的制度方案

(一)增加净资产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增加营业收入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三)增加审计意见类型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四)增加市场交易指标
在本所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在本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如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前述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和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的标准,公司股票应终止上市。
前述交易日均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
上市公司因前述市场交易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其股票不再经过退市风险警示和暂停上市环节,将被直接终止上市。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本所将要求上市公司在其股票可能触及前述终止上市标准时,及时、充分地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五)扩大适用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的指标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应当至少同时符合下述条件,方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
(五)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六)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七)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不符合前述条件的,本所不受理其恢复上市申请,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恢复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间。 完善退市程序,提高退市效率,减少恢复上市程序中的主观判断,明确恢复上市申请的审核期限。
(一)简化终止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
上市公司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在该情形出现后15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暂停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且被受理的,本所上市委员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对其申请进行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上市公司对前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向本所复核委员会申请复议。
(二)明确审核期限
对暂停上市公司提出的恢复上市申请或者终止上市复核申请,本所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作出决定。上市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审核期限。
前述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均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申请人未按本所要求在前述期限内补充材料的,本所在该期限届满后继续对其所提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其作出相应决定。 完善现行的特别处理风险警示制度,设立风险警示板,将被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股票及其他重大风险公司的股票安排在风险警示板中集中交易。
根据风险警示的需要,本所对风险警示板采取必要的交易限制措施、市场监控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对板块内公司实施严格的信息披露监管,其股票行情信息独立显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本所给予其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日终止上市,本所对其予以摘牌。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应当选择并申请将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本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不申请的,本所安排其股票在本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本所设立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为退市公司股份转让和信息披露等提供相应的服务,该系统实施适应退市公司特点的股份转让安排,采取严格的股份转让限制措施、市场监控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并要求公司通过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平台或其他公开媒体公告其重大信息。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的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一)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三)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五)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
(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八)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九)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十)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不配合退市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其股票终止上市后3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决定。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间。 对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
(1)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2)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本所受理,本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的,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新规则发布后,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3项新增指标的计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数据,即以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2年、2013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最近三年数和最近四年数以此向后类推。
新规则发布后,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盘价两项指标,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原规则中已有规定且在新规则中继续沿用的指标,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应连续计算相关年度数据。
原有退市条件简表 退市条件 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连续亏损 两年 三年 四年 连续三年亏损的暂停上市公司未如期披露年度报告 —— —— 连续三年亏损的暂停上市公司,其后一年未在法定期限披露年度报告 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两个月 四个月 六个月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两个月 四个月 六个月 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 自规定期限届满的下一个交易日 在本所规定的期限
内仍不能达到上市
条件 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披露本所同意其解决方案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披露公告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暂停上市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以终止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 —— 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权益变动公告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 ――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 ―― 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公司解散 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 ―― 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披露法院受理申请裁定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 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 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调整后退市条件简表退市条件 退市风险警示
处理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备注 连续亏损 两年 三年 四年 因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 ―― ―― 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 扩大“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指标的适用范围 净资产连续为负 一年 ―― 两年 新增 营业收入连续低于1000万元 两年 三年 四年 新增 年度财务报告连续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一年 两年 三年 新增 因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出具意见或否定意见 ―― ―― 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 新增 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两个月 四个月 六个月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两个月 四个月 六个月 成交量(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 ―― ―― 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 新增 收盘价(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 ―― ―― 连续3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新增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 ―― ―― 因净资产指标被予以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因净利润指标被暂停上市后,其后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 新增 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 自规定期限届满的下一个交易日 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披露本所同意其解决方案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披露公告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暂停上市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以终止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 —— 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权益变动公告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 ――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 ―― 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公司解散 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 ―― 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披露法院受理申请裁定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 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 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公司暂停上市后未在规定期限提交补充说明或者相关材料 —— —— 未在规定的30个交易日内提交补充说明或者相关材料 新增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一、完善退市标准,建立市场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
原先《股票上市规则》对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规定的主要退市标准如下:
(1)最近年度连续亏损;
(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3)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4)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6)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7)公司解散。
2006年11月29日发布的《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规定了专门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几项退市标准:
(1)净资产为负值;
(2)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3)对外担保余额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的100%以上;
(4)关联方违法违规占用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占净资产的50%以上;
(5)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
(6)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面值;
(7)连续1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本次修订对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进行改进整合,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体系。新增及变更的退市标准如下:
(一)净资产为负值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因前期差错追溯重述导致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其股票交易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的,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二)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因前期差错追溯重述导致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其股票交易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继续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三)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其股票交易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仍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四)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因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因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导致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其股票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首个年度报告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五)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
仅发行A股的主板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的,其A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仅发行B股的主板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其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主板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同时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其A股、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的,其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
(六)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
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A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A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B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同时出现每日A股、B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A股、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
(七)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
中小企业板沿用“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标准,但调整为“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的,其股票直接终止上市”,该项退市标准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
二、改进恢复上市程序,明确恢复上市条件
(一)针对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长期“停而不退”的现象,完善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程序如下:
本所将在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公司应本所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须在累计不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二)为遏制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通过各种方式规避终止上市,完善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如下:
因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等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的,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6.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7.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暂停上市情形;
8.本所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加强退市风险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触及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等退市标准的,不再经过退市风险警示环节,股票将被直接终止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要求上市公司在知悉即将触及上述退市标准时,及时、充分披露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
为给投资者在公司退市前提供必要的交易机会,在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给予公司股票三十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板”进行交易。三十个交易日期满后,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五、做好退市后续安排,维护投资者利益
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
六、引入重新上市制度
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达到本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申请重新上市的公司,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2.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3.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4.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5.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审计报告;
6.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7.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8.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
9.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10.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公司在终止上市过程中未能配合本所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七、设立过渡期,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
为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本所将依据本方案修改现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则”),发布实施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配套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则”),并按新老划断的原则作出如下安排:
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适用原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处理:
(1)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
(2)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后暂停上市的公司,本所将在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对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
新规则发布后,在判断上市公司是否触及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和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等退市标准时,不追溯计算以前年度数据,以公司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以2012年、2013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四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以此类推。
主板上市公司触及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等退市标准的,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新规则发布后,上市公司触及原规则已有且新规则继续沿用的退市标准的,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应当连续计算其相关期限。

Ⅱ 请问什么是新老划断啊,能不能具体解释一下

新老划断的具体意思是说,将来股市将形成两大板块:

一类是解决了股权分置的股票,不含权;另一类是未解决股权分置的股票,它们是含权的。试点方案被否决,并不会象某些人所说的那样流通股得不到补偿,相反,它实际上是告诉市场这只股票的最低含权系数是多少,并且对将来的含权系数可能有更高的预期。
即划定一个时间点,对此时间点后首次公开发行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再区分上市和暂不流通的股份。

若不解决“新老划断”,新股票发行时仍然保留有非流通部分,这样只会加剧现有股权分置问题的复杂性。不过"新老划断"何时实施是一个大问题,其推进的太早会对现有股价体系造成太大的冲击,实施的太晚又堆积大量的非流通股。

所以,其实施的前提在于,市场对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已经形成相对稳定的预期。

Ⅲ 证监会修改了哪些退市规定

7月27日,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修改的决定》(下称《决定》),对退市制度作出三方面修改完善,包括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明确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人员的主体责任等。

与此同时,《决定》作出了新老划断的安排,明确在《决定》施行前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上市公司,仍适用原《退市意见》;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因《决定》施行前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触发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条件的,将适用《决定》中明确的各项新规。

Ⅳ 老三板破产重组重新开盘需要什么手续

  • 老三板退市股重组重新上市步骤手续:
    1.破产重整,同时完成股改,变成净壳。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即退市公司被优质企业借壳。该步骤需要证监会非公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审核,审核时间2-3个月。
    3.向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退市公司被借壳后,优质资产被注入,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极大改善,符合重新上市的条件。重新上市由交易所审核,审核时间在60个交易日内。


  • 老三板重新上市条件

2012年7月7日,沪、深交易所首次在第七次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中,以专门章节阐述了退市股重新上市政策,并于2012年12月16日发布了《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当时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主要包括:

1.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一年净资产为正。

3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到了2014年10月17日,沪、深交易所在第八次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大幅提高了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门槛,要求最近三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还增加了“最近三年经营现金流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营收累计超过3亿元”以及“最近3年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实控人未发生变更”等条件。


不过,由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第八次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公布后,沪、深两交易所分别发布通知,称“新《上市规则》生效前本所已退市的公司,在新《上市规则》生效之日起36个月内申请重新上市的,仍适用原《上市规则》(即2012年修订版)的规定”。由于新上市规则的生效日为2014年11月16日,这意味着凡是在2014年11月16日前已退市,并于2017年11月16日前申请重新上市的公司均只需满足2012年版《上市规则》的条件,而其他公司则需要满足新《上市规则》条件,即“新老划断”。


2014年6月23日,证监会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为新三板、老三板公司提供了重大资产重组的明确规定。自此,重大资产重组成为老三板公司重获新生的一条捷径,但重大资产重组如果构成借壳,则还需要符合借壳上市的相关规定。另外,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Ⅳ 什么情形股票或被强制退市

中国证监会2日发布消息表示,证监会拟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发挥资本市场基础功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近日,就修改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在完善重大违法行为退市制度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大对财务状况严重不良、长期亏损、“僵尸企业”等符合退市财务指标企业的退市执行力度,促进上市公司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夯实内在可持续发展基础,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Ⅵ 证监会退市方案出炉了吗

市场期待已久的退市制度完善终于出炉,3月2日,元宵佳节当天,中国证监会表示将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发挥资本市场基础功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近日,证监会就修改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完善重大违法行为退市制度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大对财务状况严重不良、长期亏损、“僵尸企业”等符合退市财务指标企业的退市执行力度,促进上市公司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夯实内在可持续发展基础,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工作中,证监会将指导沪深交易所进一步严格落实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退市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坚决贯彻退市制度的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Ⅶ 股改限售股和新老划断后的限售股的区别

受限股有三类:
第一类是股改所产生的受限股,第二类是“新老划断”后新的IPO公司产生的受限股,第三类是上市公司再融资(增发)产生的受限股。按照中国证监会2005年9月4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方法》:第一类受限股中首次公开发行股东持有股份超过5%的股份在股改结束12个月后解禁流通量为5%,24个月流通量不超过10%,在其之后,成为全部上市流通股。该类股份被市场称为大非,股东持股数低于5%的称为小非,小非在股改完成后12个月即可上市流通。因此 大小非减持称为2008年市场上实用较多的语言。由于股权分置改革而形成的限售股共4572.44亿股。
第二类: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持有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流通 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流通 特定机构配售的股份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流通。
第三类: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产生的受限股。此类又分两档 锁定期为36个月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控制的关联人 通过本次发行的股份得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其他额投资者认购的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

Ⅷ 限售股减持税收政策是否有新老划断

限售股减持税收政策规定
1、征收时间及税率: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征收对象: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3、征收对象特别说明
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其他限售股。
4、限售股个人客户发生以下转让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5、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股权分置改革前限售股个人客户
根据167号文件的精神,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不完备的情况下,目前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照以下方式,核定限售股个人客户应纳所得税额,并由证券公司预扣预缴:
预扣预缴所得税额=(收入-成本)×20%
=(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收盘价×减持股数×15%)×20%
(2)全流通后IPO公司发行前限售股个人客户
预扣预缴所得税额=(收入-成本)×20%
=(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减持股数-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减持股数×15%)×20%
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3)退税
如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
三、地方政府税收政策
1、所得税的分成比例
证券公司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在规定时间上缴当地税务部门纳税保证金账户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税务部门必须将其60%上缴国库,对留存部分(入库金额×40%),在扣除国家规定的其他上缴比例后,各地政府方可处理。
案例:某客户持有科远股份125万股,上市首日收盘价为77.26
预扣预缴所得税额=(收入-成本)×20%=(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减持股数-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15%×减持股数)×20%
=(77.26×1250000-77.26×15%×1250000)×20%=16417750元
所得税额的60% 即9850650元(16417750元×46%)上缴国库,40%即6567100(16417750元×40%)各地留存。
2、相关法律条款
按照我国相关税法条款:“对个人取得的政府奖励(包括企、事业单位取得政府奖励后再奖励到个人),除有政策规定可以减免外,应全额按20%(“其他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我国最新的刑法条款:“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上述国家税法的相关条款,纳税客户得到税收优惠,还应该按照优惠金额的20%上缴所得税。

Ⅸ “新老划段”是咋回事

新老划断”是指对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不再区分上市和暂不上市流通的股份,对存量上市公司分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必须选择适当时机实行“新老划断”。从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大局考虑,实行“新老划断”需要具备一定的市场条件和相对稳定的定价环境,要通过改革试点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解决。

Ⅹ 退市股重新上市有什么影响

在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看来,退市公司提交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材料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目前监管层对于A股市场IPO的审核极为严格,在当下IPO审核趋严的背景下,长航油运、创智科技最终能否实现重新上市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宋清辉补充道。

根据长航油运发布的公告显示,在6月4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材料。根据长航油运2017年年报显示,公司是招商局集团旗下从事油轮运输的平台,立足于液货运输主业,专注于国内外中小型油轮和化工气体等。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央企退市第一股”,长航油运在2014年被终止上市一事曾在资本市场掀起了不小的波澜。

据悉,长航油运于1997年6月在上交所登陆A股市场,因2010年、2011年、2012年连续三年亏损,长航油运股票于2013年5月14日被上交所暂停上市,并因2013年继续亏损于2014年6月5日被终止上市。如今,在公司被终止上市的第四个年头,长航油运便“火速”向上交所提交了重新上市的申请材料。实际上,为实现重新上市,长航油运也做出了诸多努力,诸如,采取了剥离VLCC、重塑商业模式,推进降低债务负担、调整转变经营模式等措施。财务数据显示,在2015-2017年长航油运实现的归属净利润分别约为6.28亿元、5.6亿元以及4.11亿元。

另外一家退市公司创智科技在被中止重新上市审核近两年之后,于6月4日晚间也向深交所提交了恢复审核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据悉,创智科技于1997年6月在深交所上市,因公司2004-2006年连续三年亏损,公司股票在2007年5月被暂停上市。之后在2013年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即创智科技在上市的第17个年头,公司股票从A股“落幕”。

但距离被终止上市仅三年,创智科技便在2016年6月向深交所提交了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材料,在同年8月创智科技向深交所提交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的中止审核申请。如今,在被中止重新上市审核近两年之际,创智科技表示,公司向深交所提交恢复审核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的事宜。创智科技的主营业务为手机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提供及品牌运营,以及移动互联网业务。财务数据显示,在2015-2017年创智科技实现的归属净利润分别约为4.22亿元、4.21亿元以及2.82亿元。

重新上市标准存差异

在长航油运、创智科技申请重新回归A股的消息发出后,关于退市股重新上市的话题就引起了市场的极大关注。在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看来,退市公司提交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材料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目前监管层对于A股市场IPO的审核极为严格,在当下IPO审核趋严的背景下,长航油运、创智科技最终能否实现重新上市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宋清辉补充道。

据悉,重新上市标准存在“新老划断”,有新旧两个版本。其中,在2014年11月16日之前已退市并于2017年11月16日前申请重新上市的公司,可以按照2012年版的《上市规则》申请重新上市。而根据深交所官网披露的《深交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2年版)中第十五条规定“公司经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的截止日距公司重新上市的申请日间隔应当不超过6个月”。对比创智科技于2016年6月30日向深交所提交的股票重新上市申请材料来看,创智科技可谓“卡点”递交了重新上市申请材料,创智科技符合2012年版本的重新上市规则。

通过对比新旧版本的重新上市规则发现,2012年版本的重新上市门槛较低,重新上市需要满足“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非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等条件。但需要指出的是,天珑移动曾在2012年因盈利能力存不确定性而IPO折戟,之后根据创智科技2014年9月发布的重组草案显示,天珑移动作价42.3亿元注入。在宋清辉看来,如今创智科技2017年营收、净利双降的情况不禁让市场对创智科技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怀疑。

而对于不适用2012年版本重新上市规则的长航油运而言,新版重新上市规则要求则较为严苛。长航油运需要满足2015年修订的重新上市办法,其中包括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等要求。

警惕在老三板盲目投资

长航油运、创智科技申请重新回归A股的举动,让老三板上的退市股再度吸引了投资者的目光。但业内人士提示风险称,目前监管层严把上市“入口关”,并且两家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之路还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投资者应谨防风险。

北京商报记者通过Wind数据统计发现,截至目前,老三板共有59家挂牌公司,其中“在2015、2016以及2017年3个会计年度扣非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共有天创5、南洋5、二重5、华圣5以及粤金曼5等10家企业。另外,多家公司也在推进重新上市进程。诸如,南洋5曾在去年11月发布的公告显示,公司正与中介机构积极推进重新上市相关工作。而根据媒体报道,天创5正与有关方面积极开展重新上市工作;首家主动退市的二重5也正在积极争取重新上市。

资深投融资专家许小恒警示风险称,退市企业还是应从企业自身基本面和重新上市条件入手,逐条对照整顿,厘清自身经营逻辑。“并非所有的退市股都可以申请重新上市,投资者应警惕风险,切忌盲目跟风。诸如,创业板就没有重新上市制度,因欺诈发行而从创业板退市的欣泰电气就无法重新上市。”许小恒如是说。

据悉,2014年6月在A股终止上市时长航油运的收盘价为0.83元/股,在进入老三板交易后公司股价曾连续多个涨停,截至目前的收盘价为4.31元/股。根据上交所披露的盘后公开交易信息显示,在长航油运终止上市的当天,即2014年6月4日,买入股票的前五大席位分别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免税商务大厦证券营业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营业部等。其中,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免税商务大厦证券营业部的累计买入金额最高,约为241万元。如果上述营业部买入长航油运一直持有,不难看出收益颇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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