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研究
Ⅰ 中国新股发行制度的改变,对证券市场带来了哪些重大的影响
证监会2012年4月1日晚间公布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拟采取多方措施抑制新股高价发行,突出了强化信息披露、完善定价约束、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报价、加强定价监管、推出存量发行和抑制炒新等六大焦点问题。
审核重点从盈利能力判断到强化信息披露
焦点一: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改进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实发行人、各中介机构独立的主体责任,全过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实现发行申请受理后即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同时改进上市过程中征求相关部委意见的方式,提高效率。
点评:弱化行政审批,强调信息披露,这为新股发行从审核制向披露制转变埋下伏笔,是参照成熟市场发行体制的做法,值得肯定。但是,如何依托充分的信息披露、标准化的发行条件减少发行审核的自由裁量权将是披露制的核心。
让机构持有更多新股以抑制高报价
焦点二:提高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与转让股份的50%。当网下中签率高于网上中签率一定水平时,要从网下向网上回拨。
点评:由于中签率很低,机构投资者最终获得的新股数量有限,即便是新股高定价,其所承受的风险和损失依然很小,难以构成价格约束。新规则意在提高机构投资者的新股持有量,让报高价的机构为自己的不审慎行为买单,以抑制“人情报价”等现象,杜绝盲目高报价。
引入个人投资者进行询价
焦点三:扩大询价对象范围,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到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证券交易所组织开展中小投资者新股模拟询价活动,引导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
点评:询价过程引入个人投资者意在使占比较高的中小投资者拥有参与定价的机会,使得定价过程不再是机构的特权,体现公平原则。但这一措施又产生了如何杜绝利益输送、人情报价的问题,而且中小投资者的定价能力值得商榷。
行业平均市盈率成为定价重要参照
焦点四:预披露后即将预估的发行价格区间提交给证监会,并与招股书一起提供给发审会,如预估的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需补充说明该价格存在的风险因素,澄清超募是否合理等。招股书正式披露后,如最终确定的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应披露该定价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未提供盈利预测的还需补充盈利预测,并在盈利预测公告后重新询价,甚至可能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点评:这一措施的价格导向十分明显,目的在于解决高定价问题,但可能导致所有新股都以行业平均市盈率发行,好公司价格拉低,差公司价格抬高,未必能解决高发行价的问题。而且,如此做法相当于“审价格”,有行政干预嫌疑,相当于回到窗口指导时代,不利于发挥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与市场化方向不符。
开启存量发行加大新股上市流通量
焦点五:取消网下配售股份三个月的锁定期,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老股转让所得资金有一定的锁定期,锁定期限内,如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 可用于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
点评:这一举措旨在加大新股上市首日的流通量,从增加供给的角度减少新股的稀缺性,从而让新股不再那么抢手,以抑制新股上市之后的爆炒现象。但存量发行会加大新股发行数量,带来扩容压力,对二级市场价格形成冲击。
采取限制措施抑制炒新
焦点六:证券交易所应明确新股异常交易行为标准,加强对新股上市初期的监管,加强对买入新股客户的适当性管理;证券公司应对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进行核查和管理,加强对客户违规炒新、炒差、炒小行为的监控,必要时采取限制措施。
点评:监控数据显示,在新股上市前三个月的交易中,机构投资者和大户从炒新中收益较大,但中小投资者往往是亏损的,一些机构甚至有操纵价格的嫌疑。在投机氛围浓重的市场中,抑制炒新为可取之举,但具体操作应规范化、制度化,避免短期化的临时行为。
Ⅱ 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
过程:
按面值发售—行政定价—逐步向市场化过渡。
按面值发售阶段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股份制企业和证券市场开始兴起到1992年是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萌芽阶段。在这一阶段,由于人们对股票和证券市场比较陌生,认购的积极性不高,所以股票发行的着眼点并不在于股票价值的确定,而是着重于将股票发行出去。
因此,基本没有进行股票的定价,许多股票都是按照面值发售,价格很低,并依托于行政摊派进行。这种方式使得发行抑价严重,但也激发了一些具有投资意识的初始投资者进行股票投资,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建立。
行政定价阶段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开始成立。自此,我国证券市场步入初步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我国先后试行过抽签、全额预缴款、上网定价和上网竞价(仅4只股票试用)4种发行方式。
较之于其它大多数国家,我国的定价方式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是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新股发行价=每股净收益×市盈率这一固定公式进行统一定价,而且,发行市盈率和所采用的收益也是由证监会制定的。
在这种定价方式下,发行公司和承销商无法根据市场的情况来确定发行价格,这使得发行公司的资产遭受损失。
逐步向市场化过渡阶段
1998年12月31日,《证券法》正式出台。自《证券法》公布以后,我国新股发行市场化定价改革的步伐加快,相继出现了由承销商和发行公司协商确定上市价格上网定价、向二级市场配售和向法人配售等新的定价方式。自此,证券市场的发展迈入向市场化过渡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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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和之后一系列文件的公布使得我国股票市场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大大加快,从实行市场化改革几年来的情况看,我国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取得了一些效果,给各市场主体带来的收益如下: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发行筹资额有所扩大并开始体现公司差别,股东结构也有所改进
发行市盈率的提高使得上市公司的发行筹资额扩大。此外,发行市盈率也开始体现不同的公司和上市期间市场情况的差异。在行政定价期间,新股发行市盈率的标准差为2.31,而1999-2000年新股发行市盈率的标志差扩大到了10.32。
另外,在市场化定价时期采用的法人配售方式,一方面引进了战略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使得上市公司的股东结构的稳定性大大增强,并有助于改善投资者结构和投资者行为。
另一方面,由此形成的法人询价机制也促进机构投资者进行股票价值研究,从而促进市场价格的形成,这也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融资。
Ⅲ 我国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的如何改革
2010年8月23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启动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不断改革对我国新股的顺利发行及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了十分积极的贡献,促进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但是,我国目前的新股发行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IPO溢价问题愈演愈烈。
新股申购存在不公。一方面,申购渠道造成的不公平:新股申购明显向机构投资者倾斜,机构投资者既可参与网下配售,又可以进行网上申购,而中小投资者只能参与网上申购,而且一般网下的配售中签率高于网上申购的中签率,这对中小投资者十分不公。另一方面,申购资金造成的不公平:即使在网下申购过程中,拥有巨额资金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占据有利形势,低中签率使得中小投资者只能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这样新股价格容易人为操纵,且高价格最终转嫁给二级市场的中小投资者,存在严重的不公平性。
询价制度流于形式。对于无需参与网下申购的初步询价商,其报价没有很强的约束和管制,发行商和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拉拢初步询价机构,人为的提高新股的报价,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而对于有意向申购该股的机构投资者,则会联合起来,尽量压低初步询价,然后在网下申购过程中以询价区间的最大值报价,以实现新股低风险的较高收益。部分询价结构或高或低的有目的报价,而不是完全注重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使得我国新股的询价制度流于形式,造成新股定价不合理。
新股发行价格过高。由于询价制度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其作用,再加上我国投资者“打新”神话,造成新股在市场上非常受欢迎,中签率很低,供不应求,加上上市公司圈钱和发行商赚取高费用的目的,造成新股的发行价格过高。2010年新股的发行市盈率平均高达70倍左右,远高于这一时期的A股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
新股上市首日上涨幅度过大。由于中国股票市场中“打新”神话的存在,加上中签比例高的机构投资者的人为炒作,给新股爆炒提供了可能。而我国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过宽,新股发行首日多数涨幅都在1倍左右,有的甚至出现3倍以上的涨幅。但是首日出现爆炒的股票往后往往走势低迷,这反映出首日的上涨是投机的结果,不是市场理性均衡的价格。
三、我国现行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
1.保证投资者公平
新股发行过程中对机构投资者进行一定限制,向中小投资者进行利益倾斜,实现对二者的公平。加快我国新股发行的市场化进程,逐步降低网下申购的比例,时机成熟时甚至可以取消部分网下配售。时机成熟的基础上,将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区别申购,降低机构投资者的中签率,提高中小投资者的中签率。条件允许的基础上,我国可以借鉴香港IPO申购的经验,实行新股发行均股制,变资金摇号为账户摇号,保证有意向的投资者都有购的股票的权利,更具公平。另外,这一过程也要注意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努力权衡机构与散户的权利。
2.完善询价制度
切实发挥询价制度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询价制度。证监会应该严格规定初步询价和累计询价结构的责任,明确其权利和义务,使得询价结构真正能按照公司内在价值报价。可以将初步询价和累计询价机构统一管理和要求,使得他们都参与股票的配售,同时要求询价机构以其报价参与和中小投资者一起的申购阶段,从而使得报价和责任对等。
3.限制发行价格
有关部门应对发行价格有所限制,询价制度和价格指导两者结合。IPO公司进行价格路演,不仅仅是询问结构投资者的意见,也应该考虑成熟的中小投资者的意见,这样才能保证路演的公平性。有关部门应该对IPO公司的市盈率进行灵活的限制,参照当时的平均市盈率水平和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给出区间限制,超过上限,有关部门有权利进行市盈率调查及修正,对于市盈率过高的,有权利终止上市要求。
4.二级市场首日上市股票实行涨跌幅限制
这主要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对于炒新的权利,降低炒新的风险。其具体的操作方式可以参照我国创业板首日上市的相关做法,当然需要有关部门灵活设置这一涨跌幅限制。既要防止爆炒,避免二级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在高价接盘;又要对申购新股的资金给予一定的时间价值补偿。另外,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查处恶意拉高首日价格的结构,对于涉嫌操纵股价、蓄意扰乱市场的结构做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总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发展也取得了巨大成就。对于新股发行市场,虽然我国进行了很多相关的改革,但是仍不完善,有关部门应继续加强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努力实现我国新股发行的市场化进程,保障我国股票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Ⅳ 请简要阐述我国历年来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各位大大给个具体一些、专业一些的答案吧
我国在股票发行方式方面的历史变动较多,按时间和方式种类大约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自办发行。从1984年股份制试点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这个阶段股票发行的特点是:第一,面值不统一,有100元的,有200元的,一般按照面值发行;第二,发行对象多为内部职工和地方公众;第三,发行方式多为自办发行,没有承销商,很少有中介机构参与。
2.有限量发售认购证。1991-1992年,股票发行采取有限量发售认购证方式。该方式存在明显的弊端,极易发生抢购风潮,造成社会动荡,出现私自截留申请表等徇私舞弊现象。因深圳“8·10事件”,这种方式不再采用。
3无限量发售认购证。1992年,上海率先采用无限量发售认购证摇号中签方式。1992年12月1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对此予以了确认。这种方式基本避免了有限量发行方式的主要弊端,体现了“三公”原则。但是,认购量的不确定性会造成社会资源不必要的浪费,认购成本过高。
4无限量发售申请表方式以及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方式。1993年8月18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的《1993年股票发售与认购办法》规定,发行方式可以采用无限量发售申请表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方式。此方式与无限量发售认购证相比,不仅大大减少了社会资源的浪费,降低了一级市场成本,而且可以吸收社会闲资,吸引新股民入市,但由此出现高价转售中签表现象。
5上网竞价方式。上网竞价只在1994年哈岁宝等几只股票进行过试点,之后没有被采用。
6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它是储蓄存款挂钩方式的延伸,但它更方便,节省时间。它又包括两种方式:“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即退”和“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转存”。前者比后者占用资金时间大为缩短,资金效率提高,并且能培育发行地的原始投资者,吸引大量资金进入二级市场。
7上网定价发行。上网定价发行类似于网下的“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即退”发行方式,只是一切工作均利用交易所网络自动进行,与其他曾使用过的发行方式相比,这是最为完善的一种。它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安全快捷等优点,避免了资金体外流动,完全消除了一级半市场,1996年以来被普遍采用。
8基金及法人配售。1998年8月11日,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开发行量在5000万股(含5000万股)以上的新股,均可向基金配售;公开发行量在5000万股以下的,不向基金配售。1999年7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又规定:公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下的公司,仍采用上网定价、全额预缴款或与储蓄存款挂钩的方式发行股票。公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公司,可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2000年4月,取消4亿元的额度限制,公司发行股票都可以向法人配售。未完待续,坐在床上打字好累
Ⅳ 注册制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具体如下:
1、注册制对市场影响有四大利好,一大利空。长远来看,注册制将减少为权力寻租买单,减少波动,强化价值投资,这对中小投资者带来的好处要大于其损失。
2、利好:
一、核准制是存在制度缺陷。
当一些人或部门手握“谁可以上市”“谁先上市”的大权时,不可避免会引发权力寻租现象,这些权力可能会被转化为个人利益。最终,谁为这种昂贵的“审批权力”买单?绝不是上市企业,而是中小投资者。这就好比,谁为出租车的牌照,为“份子钱”买单?普通乘客呀。所以,核准制隐藏着对中小投资者的“暗中掠夺”的不合理机制。如果不实施注册制,无法谈投资者保护。
二、注册制可以有助于将资金引流到实体经济,有助于“万众创新”。 在很多人眼中,股市仅仅是让上市企业获得资金支持,与其他企业无关,与经济无关。这是因为,长期以来,因为审批制及上市难问题,A股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独立市场,股市走牛也只是让壳资源更抢手,更稀缺。如果实施注册制,那就不同了。注册制让风投、创投有了更便捷的退出机制。有了上市预期,A股的高估值将会吸引大量的资金进入股权投资市场,进入中小微企业,投资和服务于新经济。这种市场化的资金导流,打通股市和经济的“任督二脉”,显然比任何政府的扶持政策更有效率。
三、让A股由赌场向市场转变,减少毫无意义的壳资源炒作。我们知道,核准制的结果是壳资源稀缺,而不是投资资金稀缺。其结果是,很长时间里,一堆资金围着壳资源乱炒一通,在5000点的时候,创业板平均市盈率达到120倍以上。这其实就是赌场,我想不出这些炒作资金对经济的任何意义。值得一提的是,在这样的赌场中,价值投资成为空话,中小投资者大多为输家。
四,增加市场稳定,减少大幅波动。对于上一波股灾,有很多人认为是股灾拖延了注册制施行。其实不然,笔者认为是注册制的拖延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股灾。暴跌的核心原因只有一个,就是短时间内暴涨,因为泡沫。我们知道,在严格的核准制下,企业上市的节奏肯定跟不上杠杆资金入场的节奏。如果注册制早点推,如果股票供应与杠杆资金入场保持更好的市场动态均衡,可能就不会短期暴涨暴跌。
3、另外,除了核准制,T+1及涨跌停板也会助涨助停。笔者认为这都是A股长期大幅波动的根源,务必要引起重视。
4、利空:
因为目前的股票价格是有壳资源溢价的,也就是含有“审批权力”的价值。如果推行注册制,部分股票,特别是中小市值股票的价格会受影响。这个原因完全可以理解。这就好比,手里如果持有出租车牌照的人大多会反对完全市场化且无需牌照的专车。
Ⅵ 股票发行注册制对股市的利在哪,弊在哪
1.注册制既有利又有弊;
2.有利之处,即打破核准制下,发审委“一揽大权”的局面,上市公司无需为“人情”而烦恼。此外,注册制下,IPO长时间排队的现象有望得到解决。随着拟发行公司的批量上市,将很好地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3.至于注册制的弊端,莫过于新股的批量上市对市场造成的冲击。不过,这并非最核心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注册制下,因企业上市基本由中介机构负责,而监管部门的审核权力却发生改变,仅进行形式性的审核。因此,中介机构是否尽职尽责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就成为推行注册制的关键。
4.站在中介机构的角度来看,肯定是欢迎注册制的到来。因为,在注册制下,中介机构无需为IPO排队时间过长而烦恼。对此,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自身的业务需求。不过,在注册制下,因监管部门的审核权力发生改变,完全把决定权交给中介机构,则中介机构的信用与责任问题就成为市场的关注焦点。
Ⅶ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对股市有何影响
在近日召开的2009年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明确表示,将深入推进发行制度改革。坚持市场化导向,改革新股发行制度,强化各主体责任,完善价格形成和股票承销机制。新股发行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市场基础性制度,能否建立起一个合理而完善的发行制度,不仅关系到股市能否正常地发挥其投融资功能,更关系到股市能否真正为实体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当前新股发行制度中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缺乏合理的市场化定价机制,这不仅对市场的稳定运行造成较大影响,同时也造成上市企业的良莠不齐。目前虽然新股发行有询价制度,但对询价人的认购情况没有强制性的限制,使得询价阶段机构投资者报价与实际投资需求相脱节,询价制度基本流于形式。
在这样的环境下,打新的收益率被提升到了一个非常高的位置,所谓的"新股不败"由此而来。由新股发行带来的高定价、高市盈率、高溢价不仅推高了我国股市的整体风险,也正是这样的收益率以及极低的风险程度,使得大量的资金一窝蜂地囤积在一级市场,严重打乱了整个市场的正常资金流动秩序。回想当年中国石油IPO,3.3万亿元的资金冻结在一级市场;而在股市低迷时上市的中国南车,其冻结资金量也达到了2.2万亿元。如此大量的资金出现无规律地流动性紧缺,对市场的冲击自然不小,这也造成了一旦有新股IPO,市场往往会出现大跌的情况。另外,由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价格存在巨大价差,有些公司为了上市不惜一切代价。上市后第一年盈利,第二年亏损的情况并不少见。有的公司甚至连最后一块遮羞布也不要,上市后直接出现亏损。这显然不利于我国股市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发行制度对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足。从申购渠道来说,机构拥有战略配售、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三条途径,而个人投资者只能参与网上申购。而从中签所需要的资金来看,机构也占有更大的优势。以中国南车为例,理论上保证中1000股需要动用资金80.74万元。而在此之前IPO的中国石油保证中签的资金需要86万元,而中国神华则高达155万元,这对于一般的中小投资者来说,是很难承受的数字。而想要成为一个成熟市场,在监管上就应该重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目前过于向机构倾斜的发行制度,显然不利于股市的良性发展。
既然目前新股发行制度存在着缺乏合理市场化定价机制以及对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不足的缺陷,那么未来的制度改革就应该格外的注意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有这样几个措施可以考虑。
首先,加强发行时的审核,改进目前的询价制度。监管部门不仅要对保荐机构研究报告制作、路演推介组织以及信息披露等提出监管要求,认真核实每一个上市公司的资质,也要对询价对象的资格和报价行为加强监管,应该对询价对象的申购情况做出一定的限制,例如定价过低时限制其购买比例;对于那些询价过程中报价高于发行定价却未申购,或是报价与申购行为不相符的机构做出严肃的处理等等。以敦促这些询价对象遵循诚信原则,改进自身的询价工作。
其次,通过增加首发可流通数量的方法来缩小一二级市场之间巨大的溢价差距。目前吸引巨量资金参与打新的原因,主要在于巨大的无风险套利空间。想要解决这个问题,单靠完善询价机制很难完全解决,毕竟资本是要追逐更大的利益,想要询价机构做到一二级市场价格接轨是不可能也是不合理的。所以就需要从供需两方面入手,通过提高首发股的流通比例,来稀释一部分市场泡沫,减少市场整体的风险。
最后,要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现有基础上提高网上配售比例,加大回拨力度。同时可以做一些新的尝试,比如在超额网上申购时,首先满足中小散户的投资需求;无论资金量大小,每一个有效账目都配送一定额度的股票等等倾向于中小投资者的申购方法。只有让更多的中小投资者能够在新股发行中获得利益,才能更好的消除市场对于IPO的恐惧心理,维护股市健康稳定运行。只有建立起一个合理完善的新股发行制度,才能从源头上改善整个股市的环境。
Ⅷ 论我国股票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关于股市运行机制问题
我国股市在某种程度上只注重“扩容发展”,没有理顺“监管”与“改革”、“发展”的关系。我国股市的“圈钱”体制,粗放式扩张,虽然使股市得到了跳跃式的扩容,但累进的结构性制度性矛盾越来越突出。
笔者认为我国股市发展历史上最大的失误在于解散了跨部门、跨利益集团的股市发展政策设计部门,如国务院证券委。正是失去了这一战略思维的“心脏”,我国股市出现了“只谈发展”“不谈发展改革”,“只谈监管”不谈“改革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是:由警察部门主导的全面规划发展!如果不能正确处理股市“监管”与“发展”“改革”的关系,就难以处理“破”与“立”的关系,我们“破”了不规范的市场力量,但没有“立”起相应规范化的市场力量。打击不规范力量给“庄家”“私募基金”“跨市场、跨产品套利”等种种交易行为以重创!而这种重创基本瓦解了由他们组成的自下而上的自发形成的我国股市的流动力提高机制。
但是,由于我们没有相应的针对“规范化”市场运作机制的主动的战略性的建设方案,在瓦解的同时没有建立流动力提高机制。这样做的严重消极影响就是:随着我国股市流动力提高机制的不断被削弱被瓦解,我国股市的运行安全正收到严重威胁。
因此,只有处理好监管者和市场的关系,才能建立良性的股市运作机制,促进股市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作为市场监管者既不能“当婆婆”,也不能放任自流。在1929年-1933年的世界经济大萧条之前,经典的自由市场理论大行其道,认为政府是“守夜人”,反对政府对市场进行任何的干预。在发生了席卷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危机之后,主张国家对经济进行强有力干预的凯恩斯主义逐渐取得了经济学中主流地位。当前我国国民经济呈现明显的周期性特征,要熨平经济波动的“峰”和“谷”,政府应主动实施反经济周期的宏观经济政策。
二、关于机构投资者
在美国股票市场的投资者中,机构投资者占绝大多数,占股票总值的80-85%。美国股票市场的重要投资者依次是:养老基金、人寿保险基金、财产保险基金、共同基金、信托基金、对冲基金、商业银行信托部、投资银行、慈善基金等。这些机构投资者都是以证券作为主要的投资业务,他们素质高,经营丰富,通过投标方式来参与新股发行的定价,制定出的价格通常能反映发行公司的价值。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差距主要表现为:一是规模太小,2000年全美共同基金资产总值达4万亿美元,而同期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总值则只有700亿元人民币。二是单个基金的块头太小,目前世界上基金规模动辄上千亿美元,而我国最大规模的只要30亿元人民币,三是家数太少,美国达7000多只,我国不到40只。
这几年,我国股市的发展重点之一是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并且把发展的形式定位在“公募型契约”证券投资基金。但出现了“唯证券基金独尊“的发展战略。由此,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队伍发生了结构性变化,出现了以证券投资基金取代其他一切机构投资者的倾向。相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我国股市的其他机构投资者明显萎缩
这种只扶持证券基金的片面的股市发展政策,实践证明已危及股市运行安全。证券投资基金的研究表明,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从整体上而言表现为“顺势操作”,因此从整体和长期而言并不能明显为股市提供流动力支持。分析从2000年以来的四个1300点附近的各类投资者的行为模式我们可以看出,证券投资基金并未表现出逆势进场的模式,从而无能力担当起为市场提供流动力的重任。但是与此同时,随着不断的监管和加压,在这四个1300点附近,其他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正趋于土崩瓦解之势。比较2000年以前的我国股市,我们在市场上已经越来越难以看到“抄底“资金的身影。投资者的高度“同质化”,破坏了证券市场应有的机构投资者的“异质化”结构。这就破坏了证券市场上各类机构投资者的应有的相互竞争,相互补充的生态平衡局面,带来了独家垄断性发展的失衡状态。
笔者认为:大力发展多样化的投资者队伍,建立生态平衡系统,市场机构化是当今国际资本市场的特点之一,也是我国股市健康发展的重要步骤之一。资本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是指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和共同基金这三类投资者。有的国家还包括开办个人投资信托和证券自营的银行。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仍然以散户为主,证券投资基金刚开始发展,保险基金从1999年开始以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形式间接入市,但尚不能直接投资股票,养老基金由于体制问题,也未形成一个真正的法人。
由此,培养机构投资者的任务艰巨。培养机构投资者的主要内容包括:培养开放式基金,扩大基金市场和基金品种,基金设立和发行要逐渐由审批制过渡到注册制,要通过组建中外基金管理公司,提高国内基金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增强素质和竞争力;为保险基金自由进入市场创造条件,包括保险基金可以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通过自己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市场等;培养养老基金,帮助这部分基金进入市场。
目前我们欣喜的听到证券监管高层表态:将给私募基金合法的地位!同时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表示:保险公司将投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表示:今年八月底资产规模已达2300亿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也将进军资本市场。所有这些措施的贯彻无疑将提高股市的流动性,扩大股市容量,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用,对于股市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性意义。
三、关于证券市场体系
美国股票市场具有多层次的市场格局,股票市场通过层次细分可最大限度的实现资本的供需平衡。中国股票市场结构单一,主板A股市场规模较大,二板市场未能开设;三板市场规模小,同时沪、深两地市场的同质性、重叠性限制了整个市场容量的扩展。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其中包括:
一)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为高科技,高成长型企业服务。特点:企业规模小,经营年限短,采取保荐人制度,股份全部流通,规定主要股东最低持股量及出售股份的条件,严格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1、二板市场定位
无论在主板市场内部设立二板市场,还是单独设立为主板服务而且为主板市场培养上市公司的依附型市场,都不符合我国经济改革和产业转型的客观要求。由于主板市场存在问题较多,行政色彩过浓,因而在主板市场的基础上建立二板市场,就会留下隐患。从外国的发展过程看,如果把二板市场当作主板市场的辅助市场存在,一般来说都不是成功的。因此应建立一个有独立运行规则、独立的发展目标、独立的服务对象、独立的上市基准、交易机制的二板市场。二板市场应该为高科技企业服务,那些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环保等主导的高科技产业应该是我国二板市场的首选服务对象。为此,可以考虑把上海、深圳交易所合而为一,然后将深圳交易所变为二板市场。
2、二板市场的制度设计
1)上市标准
上市的最低资本要求及社会公众股比例应该较主板市场有大幅度的降低
可不设盈利要求
对业务要求应该严格
2)交易机制
在市场上推行做市商制度
确保管理层的稳定和公司成长的连续性
实行T+0的交易制度
3)监管机制
强调信息披露基础上的投资者保护
强调监管机构对发行质量和对投资者保护的责任
4)二板市场的风险及防范
建立科学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实行严格的保荐人制度
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实行严格的市场监管制度
二)三板市场
其实早在1992年,中国曾经设立过场外交易市场(三板市场),那就是STAQ和NET两个入股交易系统。1999年两个市场暂停交易,后一直没有开市。2001年新的场外交易市场启动――中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正式开张。中国所谓三板市场挂牌的公司是业绩差,问题多的企业,而美国OTCBB市场上挂牌的公司并不是因为业绩差而是公司实力较小,所以中国三板市场的定位就是剪不断,理还乱的问题股,像指垃圾桶,而美国的OTCBB市场的定位是小企业的孵化器,是NASDAQ的市场后备。
令人感动欣慰的是,据报到:新三板融资大门将开启,中科软定向增发方案已公布。新三板市场的推出,对于证券市场体系尤其是退市机制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四、关于上市公司
一)质量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低下,普遍存在“一年好,两年差,三年ST,四年PT”的经营状况,亏损户数不断增加,净资产收益率呈逐年下降趋势,每股收益不断降低,审计报告中出具保留意见的公司不断增多,上市公司丑闻屡见不鲜。我国的1300家上市公司中有200多家发生过丑闻,出事比例高达16%,而同期美国市场的比例是1%,1994年到2004年,上市公司平均每股净资产增长速度低于GDP的增幅,净资产收益率呈下降趋势。
上市公司质量不高的原因:1)股票市场的功能定位不准确:管理部门过于关注市场的融资功能,特别是为国有企业筹资。很多国有企业效率低下,把股票市场完全当作“圈钱”“脱困”的场所,筹集资金是国企的最终目的,改制是手段。这样的上市目的使得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为了筹集资金而进行形式上改头换面,公司上市后经营机制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经营业绩逐年下滑。2)股票发行制度不合理:股票发行从“审批制”转为“核准制”。由最初的“额度控制”到“通道制”,再到“保荐人制度”。但现行的保荐制度不能杜绝“江苏琼华”事件。股票发行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大量的绩差公司充斥市场。3)股票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没有严格的摘牌制度,一些严重资不低债、缺乏市场重组潜力和收购价值的劣质公司仍然没有被淘汰。
对此,我们解决的对策是:1、股票市场的准确定位应该是融资和资源的优化配置;2、改革股票发行制度,推行机构询价、网上发行和网下配售制度,建立“绿鞋”回拨机制;3、加快三板市场改革,建立畅通的退出机制。
二)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充分、不及时、不规范。
琼民源的造假,蓝田股份的欺诈,银广厦的虚幻,草原兴发巨额财务黑洞,人们对会计信息产生了怀疑。其深层原因包括:1、巨大的利益诱惑;2、低廉的违规成本;3、法规政出多门;4、相关制度不完善。
对此,我们的解决思路应该是:1、建立以会计准则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2、建立以注册会计师公正审计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披露监督体系;3、建立以证监会抽查复审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披露再监督体系。
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由于股权分置,一股独大的现实,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非常严重,这种局面既不利于公司的发展,更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实,股市的根本在于上市公司,没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就不可能稳步发展和长期盈利。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建立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1、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其价值取向是多元化的,除了“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外,还有“社会价值目标”,比如:税收指标、就业指标、公益活动指标等待,在某种程度上这是高度理想主义的表现。美国一位著名经济学家曾经说过“高度理想主义,即使被采用,也只能削弱商业公司的主要优势及其有效实现确定目标的能力,同时还会放大政府的基本缺陷,使其迷失方向,并陷于利益集团的无休止的竞争中”。我国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人人都是主人,人人都对企业不负责的恶果也说明了这一点。当然,坚持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不是说公司可以忽略公司利益相关者(包括雇员、债权人、顾客、社区)的利益。
2、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重点是要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畸形股权结构。
从实践上看,英美的股份公司都经历了家族资本主义、经理资本主义与机构资本主义三个阶段,其股权结构也经历了由集中到分散,再由分散到集中的变化。“一股独大”并没有错,相反在历史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如沃伦.巴菲特在希尔公司、比尔.盖茨在微软公司、李嘉诚在和记黄埔公司都曾占很高比例的股权。
我国只所以反对国有股“一股独大”,关键是国有股股东行为非理想化,发生了严重的扭曲。一是国家所有权的代理行使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国家所有权的代表是“形至而实不至”“缺位”现象严重,缺乏能真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的人格化代表;二是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国企改制而来,受传统观念束缚严重;三是国有股“一股独大”导致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基本由原企业的管理人员组,从而形成了国家行政干预的“内部人控制”局面;四是国有股不能流通,致使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市场对公司的治理“失灵”,加剧了国有股股东行为的扭曲;五是法制不健全,打击不力。
3、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核心是要保证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建立充分履行其职能的运行机制。
4、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重点是要建立一个与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的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包括市场机制、行政机制与社会机制)
1)公司外部治理市场机制:主要指的是公司控制权市场和职业经理人市场
A、公司控制权市场主要表现为敌意兼并和收购,主要是对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英美国家公司控制权市场十分活跃,公司经营状况糟糕,就可能更换董事长或总经理,甚至发生局外人通过收购该公司的股票继而达到兼并公司的目的,这样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就会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我国的公司控制权市场发展严重滞后,原因是国有股不能流通,从而妨碍了上市公司的敌意收购和兼并,这也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
B、同样,我国职业经理人市场也很落后。公司经理的选择主要依靠行政部门,这样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对公司在职经理来说没有构成任何威胁。
2)公司外部治理行政机制
政府对一级市场及二级市场的管理机制。
3)公司外部治理社会机制
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信用机制。
5、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条件是要创造一种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
1)树立“股份公司是股东的,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理念;
2)树立“股东公司最高权利机关是股东大会,核心机构是董事会”;
3)树立“人力资本价值”理念。
四)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问题
1、我国独立董事占比过低
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的比例在10%左右,有的根本没有独立董事。根据经合组织(OECD)1999年的调查,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美国为62%,英国为34%,法国为29%《财富》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平均人数为11人,独立董事为9人。
2、我国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障碍分析
1)缺乏相关法律作支撑
现在的公司法没有给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以存在的空间和条件。而在美国,独立董事依靠法律这把“上方宝剑”,可以把独立董事的个人意志变成董事会乃至公司的意志。而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赋予独立董事特殊表决权,人数也不占优势,很难从根本上与公司内部董事制衡。
2)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
美国公司目前最大的股东是机构投资者,一般在一个特定公司的持股比例为1%,按照美国《投资公司法》(1940),人寿公司和互助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必须分散化,这也导致了美国股权的高度流动性。
当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主要问题是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如担保、应收帐款,资产置换等各种手段来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3)独立董事的引入与我国监事会制度不相容
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普通法为主的美英法系国家,这些国家采用“一元制”的董事会制度结构,在公司机构设置上没有独立的监事会。我国公司立法上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二元制”结构组织体系,即在股东大会之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如此,独立董事的职责就会和监事会重叠甚至冲突。
4)具备担当独立董事素质的人才匮乏
5)市场选择机制和评价体系尚未形成
3、我国上市公司有效运作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对策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A、公司法应赋予独立董事一定的权利,建立权利实现保障机制。这些权利包括信息知情权、监督权、独立的审核权、否决权。
B、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第一,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可权;第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第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四,提议召开董事会;第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和咨询机构;第六,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2)改革“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
3)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功能。独立董事的监督具有天然的事前监督,内部监督以及决策过程监督紧密结合的特点,而监事会具备了经常性监督、事后监督与外部监督的特点。
4、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聘任和激励约束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1)任职资格和能力
2)聘任
3)提供独立董事的比例
4)提供充分信息和良好的工作条件
5)设立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机构
6)建立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7)强化独立董事的诚信勤勉义务
5、建立独立董事的自律组织
五)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过高,有的达90%以上,股权结构不合理,不利于公司治理和资本流动。英国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仅为10%,这种分散的股权结构使上市公司的决策更为透明,且能更好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因而投资活跃,证券市场融资能力较强且流动性好。英国公司首次公开上市时间平均在公司创立后8年,而德国却是40年。英国公司上市的平均规模是1600万美元,而德国是6000万美元。德国上市公司的结构十分复杂,相互持股使得公司的直接持有者不等于最终持有者,个人持股比例小,而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持股比重和非金融公司交叉持股比重很大。
为此,要改变我国上市公司的畸形股权结构,必须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鼓励保险基金和养老基金入市,给私募基金应有的合法地位,这样才能改变股权过于集中的局面。
五、关于分业经营问题
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有两种经营模式。一种是金融机构可以跨行业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与信托等各种金融业务,称为混业经营模式。其中最关键、最突出、最重要的是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混合,即“银证合一”,另一种称为分业经营模式,即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允许交叉经营业务。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在西方金融史上曾经几分几合。1929年世界性经济大萧条和金融危机之后,国家金融领域逐渐由混业经营一统天下的格局演变成分业和混业两种经营模式并存的状态。到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开始出现重新实行混业经营的新方向。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金融市场上逐渐出现了一种新的发展模式--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 Holding Company),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将其定义为: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的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
1998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该法案在涉及银行组织的条款中,创造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新的法律范畴。1986年撒切尔夫人在英国实行金融“大震”(big bang)改革,全面摧毁了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促进了混业经营。在东亚,日本和韩国曾经以大财团的形式发展起了一些企业集团,其中有一些是金融控股公司。与此同时,中国的证券业与银行业仍实行银证分业的制度。这种制度的明显缺点在于:
1、资金方面
在投资银行业务中,券商需要通过咨询、策划、融资、估价、谈判等一系列操纵来帮助企业资本运营,这要求券商有一定的资金融通职能,而经纪业务的开展,银行网点的铺设也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同时券商要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功能也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自营业务的开展更增大了券商对资金的需要,在混业经营模式下,这些资金需求可以通过银行达到便利的满足,但在分业经营中券商就无能为力了。
2、营销网络方面
投资银行开展证券配售业务、经纪业务以及资产管理业务都需要建立一个网络体系来直接面向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在混业经营下可以利用银行的营销网络,降低成本,提供利用效率。
3、信息和信誉度方面
商业银行的经营历史远远长于投资银行,它们对经济实体的了解更多、更丰富,况且建立了一定的信誉度,容易接近客户,依赖商业银行的信誉投资银行可以顺利开展业务。
4、面对入世后金融大鳄的挑战,中国需要混业经营以打造自己的金融航母,否则难以抵御外来的金融风险,丧失竞争力。
对此,笔者强烈建议我国资本市场尽快走混业经营的道路,利用我国原有商业银行的优势,拓宽券商融资渠道,营造全方位的销售网络,增强自身抗御风险能力,以便在国际金融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六、关于证券交易所
20世纪90年代之前,全球证券交易所几乎全都是以会员制形式发展起来的。这种类型的交易所是由会员出资组成的交易所为会员所有和控制,只对会员服务,只有会员才能利用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由于服务者和出资者为同一人,因此大多数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都是非盈利的服务性组织。在技术进步的推动下,会员制形式逐渐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
资本的国际化使各地的证券交易所突破了地域限制,在全球市场上形成了相互竞争的对象。一方面,竞争使定价过高的交易所得不到客户,也就没有收入来源,从而面临淘汰的命运;另一方面,作为交易所,要在竞争的条件下生存,就必须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扩大市场份额,否则就有被蚕食的危险。但在会员制下,交易所筹资能力受限,融资成本过高,非盈利性的组织机构也限制了它持续发展的能力。在这种条件下,交易所只有采取以获得竞争优势为导向的商业治理结构才能获得竞争力,因此,进入90年代,交易所的治理结构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出了公司化的发展趋势,交易所开始由非盈利性的会员制向盈利性的公司制转变。 公司制的特点在于:1、是以满足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的的组织;2、交易所可以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不必局限于是会员还是交易者;3、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使市场交易权和所有权分开,不是股东也可以获得在交易所交易的资格,而在会员制下,只有会员才有资格直接交易。显然,公司制各方面都要优于会员制。而我国目前证券交易所组织模式为“行政会员制”,它是行政管理与会员参与相结合的组织模式。由于实施行政管理,它能从宏观上保障证券交易所的活动首先符合国家利益,有利于实施监管;由于会员参与,它还要考虑会员的切身利益,“行政制”和“会员制”的结合必然导致低效率和缺乏市场竞争力。
但令人遗憾的是迄今为止,股票市场改革矛头主要指向筹资者,投资者和券商,很少触及证交所。目前的证交所内无动力,外无压力,没有竞争和市场意识,面对资本全球化的冲击,整合和股份化改造是证交所改革之路。
笔者认为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改革包括两个方面:
1、证券交易所的整合,上海、深圳证交所合并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从全球看,证交所集中化的呼声超过了分散化的呼声。目前世界范围内形成的三大势力范围:一是以纽约证交所为首的GEM阵营(global Equity Market)控制欧洲、美洲和亚太,股票市值超过了19万亿美元。二是以英德为首的IX阵营,市值为4万亿没有,以欧元报价,垄断欧洲股票交易额的53%和高科技股的80%,三是以纳斯达克为首的创业板市场阵营即“全球数码股市”。
2、公司制的证交所结构。世界上大多数证券交易所已经改制成股份公司,有不少公司正在上市。把属于市场的还给市场,只有这样,中国的资本市场才能面对全球竞争,才能在世界资本市场中站稳脚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