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股票退市了手里的股票怎么办
A. 股票如果退市了,股民手里的股票怎么办
根据退市的情况不同,具体的处理方式也是不同的。退市大致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强制退市;另一种是退市之后,进入场外交易场所,也就是三板市场。因此,股民的账户资金处理方式也是不同的。
如果是直接被退市,投资者的资金几乎就分文不剩了。直接退市一般出现在公司无法正常的经营,可能出现破产清算的情况。当进行破产清算时,公司需要先归还债权人的欠款,最后才是股东的。因此,这种情况下,股东能够拿到钱的概率就非常小了。
如果股票到三板市场进行交易的话,这种情况还是有很大希望的。股票在退市后,股民仍然持有该公司的股票。那么,需要开通股份转让账户,这样才能获得在三板市场上交易的权利。如果该公司扭亏为盈,符合再次上市的条件,也是可以重新申请上市的。因此,这种情况下,股民也可能获得超额的回报。
B. 如果股票退市了手里股票怎么办
1、公司存续,散户享有原来同样的权利和义务,继续以这些股票为凭证,获得分红。
2、公司破产,公司的资产将进行清算,清算之后的剩余资产,将按持股比例分配给散户。
3、上市公司退市后原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将由一家具备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代办转让,并在45个工作日之内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
4、上市公司退市后股东必须先开立股份转让账户,并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个人股东开立股份转让帐户时应携带身份证。
5、上市公司退市后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前,股东应尽快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否则有可能无法赶上在该公司第一个交易日进行交易。
6、退市公司挂牌之后,股东可以继续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但其股份需要经过两个交易日之后方可转让(即三板交易)。
(2)美股票退市了手里的股票怎么办扩展阅读:
退市是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并有复杂的退市的程序。
证券市场按证券进入市场的顺序可以分为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交易市场也称为二级市场。这同主板市场、二板市场,以及三板市场完全不是一个概念。三板市场的全称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于2001年7月16日正式开办。
三板市场于2001年7月16日正式开办。首批挂牌交易的公司包括大自然、长白、清远建北、海国实、京中兴和华凯,全部是原NET、STAQ 市场的挂牌企业。
STAQ和NET是两个法人股流通市场,1992年到1993年为解决股份公司法人股的转让问题,在国务院体改委领导下,由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和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分别成立的。
但由于监管力度不足和其他方面的原因,上市交易的企业只有17家。而原本面向法人投资者的市场,流通股份90%被自然人所持有。1999年9 月9日在国家治理整顿场外交易的背景下STAQ和NET市场被停止交易,大量资金被套其中。
直到2001年三板开设,这些股份才重新得以交易。可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三板市场创建伊始所承担的重要任务。
而三板开设的另一个目的是承接主板的退市股票,在特定的时期起到化解退市风险的作用,并祢补证券市场的结构性缺陷。
C. 公司退市后散户手中股票怎么办
被强制退市的公司,散户手中的股票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该上市公司受证监会调查信息披露之前买入的股民,可以通过索赔减少损失。赔偿金来源比较多样,比如保荐券商、上市公司的资产等。
另外一种是,该上市公司已经被证监会宣布调查,股民“赌博式”投资购入该股票,在公司被强制退市之前还没有出售,那么就捏在手里,到新三板去继续折腾。这份股票基本上是没有什么价值的。上市本身就是造假的,退市之后还能发展成什么样子。
(3)美股票退市了手里的股票怎么办扩展阅读:
退市是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并有复杂的退市的程序。
退市制度——证监会
D. 股票退市后,股民手中的股票怎么办
1、公司存续,散户享有原来同样的权利和义务,继续以这些股票为凭证,获得分红。
2、公司破产,公司的资产将进行清算,清算之后的剩余资产,将按持股比例分配给散户。
3、上市公司退市后原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将由一家具备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代办转让,并在45个工作日之内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
4、上市公司退市后股东必须先开立股份转让账户,并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个人股东开立股份转让帐户时应携带身份证。
5、上市公司退市后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前,股东应尽快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否则有可能无法赶上在该公司第一个交易日进行交易。
6、退市公司挂牌之后,股东可以继续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但其股份需要经过两个交易日之后方可转让(即三板交易)。
(4)美股票退市了手里的股票怎么办扩展阅读
《公司法》第157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第158条:上市公司有前条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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