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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票会影响自己的税吗

发布时间: 2021-08-09 16:45:31

『壹』 股票代持对股票有什么影响

应该没有的啊

『贰』 代持限售股的所得税如何缴纳

个人减持限售股,是依法按财产转让,征收20%的个税,这是《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67号)文的明确规定。
但是,限售股的持有还有另外一种方式,即企业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月7日下发《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9号),明确企业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减持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转交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需要缴个税。通知由本月1日起实施。
39号文明确了这部分限售股减持的纳税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企业完税后,将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实际所有人不再需要纳税。

『叁』 收回代持的股权要不要交税

当然,《公司法》及一般公司章程都会规定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话都需要作出股东会决议。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肆』 自然人“股权代持”该缴个人所得税吗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4)代持股票会影响自己的税吗扩展阅读: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八条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伍』 要回代持的股权是否交税

名义股东缴税、余额转付实际股东时不再缴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对于企业为个人代持的限售股征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而言,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依照该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名义股东缴税、余额转付实际股东时不再缴税的税务处理方式。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文件仅适用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对于实际生活当中普遍存在的其它代持现象仍存在着双重征税的风险。
除上述企业代持股权外,自然人之间的股权代持现象也较为常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如果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偏低,则被视为有正当理由而免于核定征收。因此,实际股东若因各种原因需要代持,应尽量在上述范围内选择代持对象,以减少未来解除代持协议所可能产生的税务负担。

『陆』 “股票委托代持”该向谁征税

“股票委托代持”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实际出资人基于法律障碍或某种考虑,委托其他单位作为被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股权股份凭证的名义持有人的经济行为。“股票委托代持”的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通常为关联关系或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其代持股票均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原始记名股票和股市限售流通股,其形式多种多样。笔者通过税务检查,发现“股票委托代持”行为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越来越常见,而且涉税金额不小,因此,其税务处理值得税务部门认真研究。“股票委托代持”的主要形式其一,甲企业法人委托乙企业法人代持。如:2006年,乙公司受关联企业——甲公司委托,代持K上市公司法人股票350万股,并于2008年以甲公司名义抛售,取得股票收益1.3亿元。其二,自然人委托企业法人代持。如:1995年,原丁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某出资200万元,委托丁公司代持F上市公司企业法人股200万股。2007年,张某以丁公司名义抛售股票,取得收入6000万元。2008年,为实际出资问题,张某曾经与丁公司发生民事诉讼,且有法院判决书,判决内容包括:股票为张某投资购买,出资200万元;应分得收入5000万......(本文共计2页) [继续阅读本文]

『柒』 代持股转让是否征个人所得税

代持股,变更代持人,不征个人所得税。

代持股的所有权人转让,要征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属于个税中财产转让科目,应该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计算个税。不过,个人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上市公司股票获取的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如果你所说的股权转让是在沪深股市上交易的,就暂免纳税,但如果是签合同转让的,就要纳税了

『捌』 代持股份分红应交税吗

通过合约代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在税法上是否也依合约判断归属存在争议,个人理解,目前税法只认可形式持有方的法律主体地位,即登记的股东是代持方,则应由代持方纳税。

『玖』 公司出现税务问题 我作为代持股人会不会被牵连

当然会受牵连,主要注意协议中签订的权益是什么,相当于法人,就要负完全责任。

『拾』 代持股权转让要交税吗

名义股东缴税、余额转付实际股东时不再缴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对于企业为个人代持的限售股征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而言,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依照该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名义股东缴税、余额转付实际股东时不再缴税的税务处理方式。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文件仅适用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对于实际生活当中普遍存在的其它代持现象仍存在着双重征税的风险。
除上述企业代持股权外,自然人之间的股权代持现象也较为常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如果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偏低,则被视为有正当理由而免于核定征收。因此,实际股东若因各种原因需要代持,应尽量在上述范围内选择代持对象,以减少未来解除代持协议所可能产生的税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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