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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企业所得税影响

发布时间: 2021-08-23 16:12:14

㈠ 行使股票期权所得是否属于偶然所得如何纳税

这一块国家个人所得税法中是有规定的.对于股票的期权按工资薪金所得来完税.具体规定如下
”(财税[2005]35号)的通知,首次对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明确规定,该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通知对股票期权所得性质进行了确认,具体征税规定包括:员工接受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员工行权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应以转让净收入征税。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税。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的权利。股票期权所规定的特定价格一般为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折扣价或约定价。按照规定,实施期权计划企业有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自行申报。

㈡ 企业所得税对投资的效应

一、对资本使用成本的影响

一般而言,对于决定一个企业的投资需求,有不同的理论解释。最简单的解释是,企业的投资需求只受产出水平和资本产出比率的影响,而与其他因素无关。只要市场对产品存在有效需求,企业就会扩大生产,在生产技术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会按照固定的资本产出比率追加投资。但这一解释没有考虑资本的使用成本。利用边际分析,另一种解释是“新古典模型”,这一解释实际上是利用传统的边际分析方法,即企业会不断增加投资,当新增资本而增加的边际产品价值等于资本使用成本时,企业才会停止投资。当然,资本使用成本不仅要考虑本期的成本,还要考虑预期成本,同时,由于资本规模扩大,也要考虑资本的调整成本,最后,考虑到股票市场的存在,还必须考虑企业的重置成本。毫无疑问,资本使用成本是影响企业投资的重要因素。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对资本使用成本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投资。

在没有企业所得税的条件下,假设企业用自有资金新购入一项资本,则该资本将损失相应的利息(按市场一般资本报酬率计算),资本的使用成本就是资本的利息。若企业没有自有资金,则资本的使用成本还要包括融资成本。另外,资本的使用成本还包括资本的经济折旧率。企业所得税对资本使用成本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由于课征企业所得税,明显要减少企业的税后利润,如果企业所得税税率为T,则企业1元的利润的税后就降为(1-T)元。因而,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提高了资本的使用成本。但如果企业所得税是普遍对所有企业征收的,实际上,企业所得税对资本使用成本便成为了一个常数,即只不过将全社会的资本使用成本提高了相应的比例。

其次,在企业所得税的一些具体政策中,可以相应降低资本使用成本。除给予某一类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能直接减少资本使用成本外,其他一些政策也能起到相应的作用。如借款利息允许税前扣除,则意味着企业融资成本的下降,会引起资本使用成本的下降。如果允许加速折旧,则因为多折旧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则加速折旧得到的税收优惠实际上是一种税收延迟,将这些优惠折现就是税收优惠额。同样,加速折旧会减少资本的使用成本。另外,投资税收抵免也可减少资本使用成本。以上几个方面的政策,尽管能起到降低资本使用成本,从而扩大企业投资的作用,但也会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

二、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

个人要投资或者企业扩大投资,最基本的是考虑投资收益与风险。即一项投资的预期收益有多大,风险有多大。一般而言,投资风险越高,预期收益越大,预期收益的大小与风险大小成正比。承担较大的风险是获取更多收益的代价。投资者往往选择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适当组合。企业所得税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能否允许企业从应税所得中扣除亏损。如果允许企业从应税所得中扣除亏损,则从税收的角度看,实际上相当于政府与企业做到风险与利益“共享”。即当企业获得较高的利润时,政府能够得到较多的税收,而当企业亏损时,则政府也要损失相应的税收。例如,某企业投资100元,全部亏损,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如果允许企业扣除亏损,则实际上企业只负担75元,剩下的由政府税收减少的形式,由政府分担了。如果企业投资100元,盈利100元,则政府可多得25元的税收。一般而言,世界各国的企业所得税都允许冲销损失,但在具体政策中会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只允许用同类所得冲抵同类投资的应纳税所得额,有的允许以前年度的亏损向后结转,还有的甚至允许将亏损往前结转。但大都规定有结转的年度期限。实际上,亏损结转的时间期限越长,限制越小,政府在税收方面对企业风险的承担越多,越有利于鼓励企业不断创新。

其次,是否允许企业合并纳税。如前所述,由于投资风险的存在,且投资风险与预期收益成正比,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往往会采取安全投资与风险投资相结合的办法。假设一家企业投资两个子公司,一家子公司风险较小,有稳定的收益,另一家则风险较大,但预期收益较高。投资的结果是风险较小的子公司盈利100元,风险较大的子公司亏损100元。如果两个子公司不能合并纳税,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则一家公司要纳25元的企业所得税,另一家企业处于亏损,不用纳税,该企业共纳税25元。如果允许合并纳税,则该企业盈亏相抵,不用纳税。由此可见,是否允许企业合并纳税,或者对企业合并纳税是否存在管制,对企业的风险承担有较大的影响。

第三,是否允许延迟纳税。延迟纳税有多种形式,最常用的就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判断,属于所得但还未实际实现的所得,把对这类所得课税的时间延迟到所得实现时再课税。最常见的是对资本溢价所得和再投资的延迟纳税。例如,某企业资本原值100万,但由于土地及存货的增值(通常,通货膨胀是主要因素),尽管进行了相关的成本调整,但按权责发生制,企业要就增加的这部分营业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课税,实际上就增加了企业的风险,因为,这些资产在没有变卖之前,还存在贬值或损坏的可能,如果该企业今后没有利润可以冲抵这些损失,就相当于额外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即使今后有利润可以冲抵,也增加了企业的资金筹集负担。

当然,以上分析只是纯理论的分析,可能过于抽象,没有考虑到经济及税收的实际情况。例如,当企业不存在盈利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亏损冲抵或结转,实际上没有实际意义,起不到与企业共同承担风险的目的。但这一问题可以结合合并纳税及亏损前转政策的实施,将这种可能性降低到最小。另外,用现在的利润冲抵过去的亏损,没有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如果考虑到利率因素,则只允许冲抵过去的亏损数额,对风险的承担程度比实际的风险相对要小一些。但目前,还没有国家对亏损的冲抵采用指数化或考虑其利息。最后,如果实行累进税率,则冲抵亏损时,适用的税率较低,而盈利时,适用的税率较高,政府并没有完全公平地承担企业的投资风险。从实际部门的角度来看,也许这只是一些钻牛角尖的问题,但从税制完善的角度考虑,应该予以重视。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风险承担明显不够。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中,对企业的亏损弥补限制过严,对于企业的合并纳税还存在着审批制度,延迟纳税的规定很少。我国企业所得税政策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主要差别就是对企业风险的承担方面不足,不利于企业投资于高风险的项目,而一般高风险的项目都是自主创新项目。因而,从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角度,应该加大我国企业所得税承担企业风险的力度。

三、对不同企业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可以在各生产部门之间自由的流动,通过自由竞争和流动,追求平均资本利润率是资本的天性。如果对某一生产部门或某一类企业课征企业所得税,而对另一类生产部门或企业课征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甚至不课税,则资本就会流出被课以较高企业所得税的生产部门或这类企业,以使各个部门之间的税后收益率相等。因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可以产生不同的效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如果政府对大企业的行为不加限制,往往会形成垄断,并带来经济上的低效率,主要体现在产量受到限制、管理松懈、对研究和开发关心不足和寻租行为。为了限制垄断,政府会采取种种措施,对垄断进行限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适当运用,也可以起到一定的限制垄断的作用。

首先,企业所得税可以采用累进税率,即企业的所得越高,适用的税率就越高,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就越多,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就越重。这种政策可以相对减少大企业、特别是垄断企业的税后利润,降低其税后利润率,削弱这些垄断企业对社会造成的不利后果。企业所得税实行累进税,不仅可以限制大企业,也可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从税收上削弱大企业在经营上所处的优势地位。因为中小企业规模较小,利润数额相对较低。如果企业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中小企业只需缴纳较低的企业所得税,可以相对地提高中小企业的税后利润率,有利于社会资本向中小企业流动。特别是中小企业按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对股利或资本利得实行优惠税收政策的条件下,收入较高的个人开办中小企业,其来源于中小企业的所得可以享受到优惠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从而起到鼓励个人投资中小企业的作用。

其次,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各项具体政策中,体现对中小企业的照顾。如对新开办的企业予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允许企业的开办费一次性摊销,对中小型成长的企业采取减免税优惠政策,对大公司分散成中小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等,都可以起到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相对限制大企业垄断的作用。

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国家的许多政策,包括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在许多方面似有鼓励大企业的倾向。如对企业兼并给予种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大中型企业的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给予特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等。目前,垄断和不完全竞争对全社会经济效率的不良影响已经越来越突出,也逐渐为社会各界所认识,因此,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应由向大企业倾斜逐步转向中小企业倾斜。

㈢ 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是怎样

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问题,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已经进行了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在2006年后都按照11号准则进行了会计处理。但是,对于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上,缺少对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也是不完整的。会计和税法上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差异,会导致所得税会计的处理问题。
由于税收政策上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规定一直不明确,上市公司无法对于股权激励无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从而导致披露的报表并不准确。
2012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明确了我国对于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原则。该公告规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
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对照国家税务总局18号公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我们可以看出,税法和会计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对于附有市场条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经取得的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8号公告的规定,对于股权激励,在税收处理上,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在当期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进行扣除。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只有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按照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一般是实际行权日该股票收盘价)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无论是在股权激励成本费用金额的确认上还是在扣除时点的确定上,会计和税法都存在明显的差异。由此,导致了企业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对于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说的比较简略。对于“与股份支付相关的当期及递延所得税”的问题,该书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为成本时,其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区别于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则不形成暂时性差异;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成本费用的期间,企业应当根据会计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其中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超过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在总局18号公告之前出版,当时对于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还不明确。目前,根据总局18号公告的规定,税法上允许额企业扣除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因此,在所得税会计上,企业应按规定进行递延所得税的处理。但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比较原则,其中企业如何根据会计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整个问题的核心。
期权的价值=时间价值(time value)+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
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成本费用的金额是根据期权的价值来计算的(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根据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算,并不确认后续公允价值的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其中既包括时间价值也包括内在价值。
而根据总局18号公告的规定,最终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只是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一般是实际行权日该股票收盘价)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这部分差额实际上是期权的内在价值。因此,企业所得税上只允许扣除期权的内在价值,不允许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因此,时间价值不形成暂时性差异,不需要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而内在价值的变动则形成暂时性差异,需要我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和大家说明股权激励的会计和税法处理的差异。
案例:中天公司为我国A股上市公司。该公司在两个年度内分别给两位公司高管实施了两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截止2X14/12/31,该公司股权激励的具体内容如下:
中天公司的股票在2X13/12/31的价格为12.5元/股,在2X14/12/31的价格为12元/股。
中天公司2X13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为4.5%,2X14年为4.1%,2X15年为4.2%.
中天公司授予甲、乙个人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如下:
A:如果公司的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不低于4%且甲个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该股票期权才可以行权。
B:只有当中天公司的股票价格超过13.5元/股且乙个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该股票期权才可以行权。
截止2X14/12/3,甲、乙个人都未离开中天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分别讨论2X13、2X14年度中天公司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案例分析:
该案例的股票期权激励是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我们分别在2X13和2X14两个年度分析该股权激励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2X13年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对于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授予甲个人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行权条件为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不低于4%且甲个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该条件为非市场条件。通过案例提供的信息来看,中天公司2X13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为4.5%,该非市场条件得到满足,应在会计上确认费用,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20000×5×1/2) 5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000
会计上根据股权授予日公允价值在当期确认为管理费用的金额既包括期权的时间价值也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而税收上,我们只允许扣除期权的内在价值。因此,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上,我们要确认2X13/12/31该期权的内在价值,并进行递延所得税处理。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股票的公允价值(20000×12.5×1/2) 125000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20000×4.5×1/2) 45000
内在价值 80000
企业所得税税率 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20000
2X13年度,中天公司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为50000,但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80000,超过了该公司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规定,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具体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80000-50000) ×25% 7500
贷:所得税费用 (20000-7500)12500
2X14年度:
对于乙个人而言,中天公司2X14授予其股票期权中规定的行权条件为股票价格要超过13.5元/股且乙个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其中股票价格超过13.5元/股为市场条件,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为非市场条件。虽然2X14/12/31的,中天公司价格为12元/股,市场条件不满足。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经取得的服务。
对于甲个人股票期权:20000×5-50000=50000
对于乙个人股票期权:50000×6×1/3=100000
借:管理费用 15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50000
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处理方法,基本同上:
股票的公允价值:
甲个人部分 20000×12 240000
乙个人部分 50000×12×1/3 200000
合计 440000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甲个人部分 20000×4.5 90000
乙个人部分 50000×6×1/3 1000000
合计 190000
内在价值 250000
企业所得税税率 25%
金额 62500
减去已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0000)
应确认的资产所得税资产 42500
同样,截止2X14年度,中天公司因股权激励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为200000(50000+150000)。而截止2X14年度,中天公司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50000元,超过了该公司股权激励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超过的50000中,30000已在2X13年度乘以25%的税率直接进入了所有者权益,剩余的20000部分应在2X14年度乘以25%的税率直接进入所有者权益。具体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25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00×25%)5000
贷:所得税费用 (42500-5000) 37500

㈣ 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1、对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单独计税(不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且不扣除法定费用标准)的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当然,被授予股票期权所得的企业员工通常情况下工资薪金收入都会高于法定费用扣除标准。但是,并不排除企业员工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当期的其他工资薪金收入低于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的可能,在计征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应予补扣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35号文和902号文并未予以考虑。
2、按照35号文和902号文的规定,员工本人行权,购买股票,并按照行权时的市场价与施权价的差额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由于公司实行股票期权事先都设定了条件,如工作时间、工作业绩,等等,所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将一次性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按月份分摊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样分别计算,不扣除费用

㈤ 股票期权如何纳税

这一块国家个人所得税法中是有规定的.对于股票的期权按工资薪金所得来完税.具体规定如下
”(财税[2005]35号)的通知,首次对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明确规定,该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通知对股票期权所得性质进行了确认,具体征税规定包括:员工接受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员工行权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

㈥ 股权激励支出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明确了股权激励的有关税收政策
1、18号公告明确股权激励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因为股权激励费用是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所以准予在税前扣除。
2、18号公告规定,股权激励的标的必须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能是其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股票。股权激励的对象必须是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能是其他公司的人员。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3、18号公告认为股权激励费用是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将其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于股权激励均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可以认为是合理工资薪金。
4、18号公告对此分两种情况处理:(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18号公告根据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只有在行权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才可依法税前扣除,不同于会计准则规定在等待期就根据配比原则确认费用。

5、18号公告规定,无论是可立即行权的股权激励计划还是需要等待的股权激励计划,其股权激励费用的扣除金额均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来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

6、18号公告规定,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㈦ 中国有没有行使期权时股票价格上涨了因为员工缴纳所得税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

中国没有行使期权时股票价格上涨了因为员工缴纳所得税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

㈧ 股票期权有关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明显你对股票期权的理解有问题
1、授权时一般不征税(除特殊情况)
2、行权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分摊法计算个人所得税。请注意,这个和年终奖是有绝对区别的。

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以下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员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2)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照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㈨ 如何把握集团间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扣除的问题

前段时间在学院和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做答疑交流时,有人提出对于集团间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最近,有媒体报道,财政部拟定的有关《金融企业员工持股股权计划管理办法》已上交国务院,有望于年底前推出。这也是自2009年财政部暂停金融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后,重启对金融企业的股权激励制度。同时,多家上市公司都公布了新的股权激励方案,比如大北农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民生银行也计划推出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这些股权激励计划都有一个特点就是激励的对象不仅包括本公司的员工,还涵盖了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即涉及到集团间股权激励的问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适时解决集团间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既有理论价值,也更具实际意义了。
一、 如何认识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
对于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2012年就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该文件明确了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原则,即在被激励对象实际行权的年度,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换句话说,就是被激励对象在哪个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就在哪个年度确认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是,实务中总有人提出这个问题,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实行的三种股权激励方案中,只有股票增值权激励,上市公司是直接向激励对象支付现金的。而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没有任何现金流的流出,这应该是股东的利益让渡,怎么能让上市公司确认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但这个问题正是我们要下发18号公告的原因。股票增值税,上市公司会实际向员工支付现金,员工取得现金的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支付现金的年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这种形式的股权激励的税前扣除和正常发工资税前扣除一样,没有任何政策疑问。因此,大家可以看到,虽然我国股权激励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税,但是,我们18号公告只是规范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这两种形式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为什么没有涵盖股票增值税权呢?就是因为这种形式的股权激励税前扣除政策很明确,无需单独下文规范。
那为什么在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模式下,上市公司自身没有任何现金流流出,我们却允许上市公司确认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呢?在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18号公告解读的第三条是这么说的:
“二、企业实行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上认可的费用,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实行的情况,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实质上是通过减少企业的资本公积,换取公司激励对象的服务;或者说,公司是通过资本公积的减少,支付给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报酬。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八条规定,此费用应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应当准予在税前扣除”。
严格意义上来讲,“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实质上是通过减少企业的资本公积,换取公司激励对象的服务”这段表述不是非常的准确,减少资本公积只是一个表面形式,就是从会计分录来看,我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的会计处理是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实际行权日是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因此,其背后的原理不是资本公积减少问题。大家可以想象,我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时为了是员工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一致,即员工为公司创造了很多的价值就会得到更多的回报。因此,如果我不实行股权激励,为了留住员工和吸引高级人才,我就必须要支付更高的现金性工资。但是,我实施了股权激励,现金性工资支出肯定少了。同时,员工由于有股权激励的报酬,肯定会更加努力的为公司工作,努力的工作带来公司利润的增加。因此,我允许股权激励作为公司的成本费用扣除是符合会计的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也是符合我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的。因为这是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再回到上面的会计分录,实际上资本公积-其他按资本公积只是一个过渡科目,把这个过渡科目剔除,整个分录就是:
借:管理费用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因此,员工股权激励实质就是员工用劳务对公司出资的一种行为(虽然我国《公司法》不允许股东用劳务出资。但股权激励可以看作劳务出资的一种特殊情况,这个在《公司法》第143条做了规定,即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既然股东可以用固定资产对公司出资,公司没有任何现金支出,但公司接受股东投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提出折旧在税前扣除。那公司接受员工劳务出资,没有任何现金支出但确认为成本费用扣除也是同样的道理。从这个角度来看,再纠结与公司在股权激励中没有任何现金流出这个角度就不能确认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就没有太大意义了。

㈩ 股票期权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2005〕35号)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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