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调查对股票影响
『壹』 美国337调查的337调查和反倾销调查的区别
在美国,虽然337调查和反倾销调查中的产业损害调查均由USITC来进行,但两类调查存在明显区别。337调查属于准司法调查,而反倾销调查属于行政调查。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从调查对象看,337调查是针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实施的调查,实践中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反倾销调查是针对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行为进行的调查。
从申请人资格看,(涉及知识产权的)337调查的申请人是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无论其是美国人(企业)还是外国人(企业),申请时只需证明美国国内相关产业存在,无需证明损害;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则必须是代表美国国内产业的国内利害关系方,提交申请时应提供倾销、损害以及二者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
从调查机关看,337调查仅由USITC负责;在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DOC)负责调查和裁决是否存在倾销并确定倾销幅度,USITC负责产业损害调查的裁定。
从制裁措施看,337调查的制裁措施主要是排除令、禁止令、扣押和没收令,这些措施在涉案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内将一直生效;反倾销调查的制裁措施一般包括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一般为5年。
从制裁措施对贸易的影响看,在337调查中,被实施了排除令的外国产品将不能进入美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如果缴纳了反倾销税,外国产品仍能进入美国。
从程序看,337调查设置了总统审议程序;反倾销调查没有这一程序。
此外,二者在调查程序、司法审查等方面均有显著区别。
『贰』 337调查的应对策略
多数中国企业积极应诉美337条款,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现象。因为一个针对极小侵权认定的排除令,其杀伤力足以使被告无法继续经营。 一系列的中国产品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Commission,简称“ITC”)被告侵犯知识产权,如打火机、打印机墨盒、赖氨酸产品、电池等产品。过去许多中国公司选择不予理睬,多数都采取积极应诉,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现象。本文将讨论如何在美国应对337条款的行政诉讼。 在美国提起337条款诉讼的原告既可以是美国公司,也可以是外国公司,如在美国拥有知识产权的日本公司或德国公司等。 337条款规定,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行为(主要针对侵犯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行为,也包括侵犯著作权、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侵犯普通法商标权及其他商业侵权行为),并且对美国产业可能造成抑制或垄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进行调查。 向ITC递交的起诉书必须证明存在被相关专利涵盖的产品已经形成国内产业,或者上述产业正在美国兴起。“国内产业”的要求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涉及技术,另一部分涉及经济。在技术方面,原告必须证明专利涵盖的产品已经在美国生产或销售。在经济方面,原告必须证明已经在制造设施和设备上有相当数额的投资,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或在产品开发,包括工程、研发或授权许可等方面作出实质性投资。 ITC经过调查审理后若确认进口产品侵犯了知识产权,则可依据337条款规定发布两种命令:一种是“停止令”,另一种是临时性或永久性的“禁止令”或“排除令”。前者类似于美国地区法院发布的禁令,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如果被告不顾这种命令而执意将侵权产品输入美国并进行销售,就有可能被课以巨额罚款。后者则明令禁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ITC可以发布全面排除令,这种排除令并不针对具体的进口商,而是针对侵权的产品,禁止特定类型的所有侵权产品进口到美国。即便是有限排除令,也适用于被告的所有侵权产品。ITC的排除令并不指出具体型号,而是对禁止进口的侵权产品作出一般的总体描述。所以,如果美国市场对被告来说是主要市场的话,一个针对极小侵权认定的排除令,其杀伤力足以使被告无法继续经营。禁止令还用来防止被告销售已经进口至美国的侵权产品存货。 337条款将美国进口中的不正当贸易分为两类: 1、普通的不正当贸易。所谓普通的不正当贸易行为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将产品进口到美国,或进口后销售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方法和不正当行为。但其构成非法必须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美国存在相关行业或该行业正在建立过程中;二是其损害达到了可观的程度。 2、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指在美国销售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产品的行为。只要美国存在与该产业相关的行业或正在建立该行业,涉及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行为即构成非法,无需证明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 337条款的特点有二,一是短平快的调查程序(限定在12或15个月内结束调查),二是非常严厉的补救措施。一旦被认定侵权,非但被告的相关产品将可能被永久禁止进入美国,而且被告国内同行业的同类产品也可能永远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 337条款的诉讼是行政诉讼,除了能迅捷地裁决后下禁令之外,并不给原告以经济上的补偿。所以原告往往会双管齐下,一边在ITC进行行政诉讼,同时又在联邦地区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以获得经济赔偿。在行政诉讼进行的过程中,联邦地区法院通常会暂停审理民事索赔案。 企业的应对措施 在产品向美国出口前,首先应当提高知识产权意识,防患于未然。中国企业应提前做好准备,首先进行专利检索,确定是否有可能侵犯涉及该产品的美国专利,或涉及该产品的制造方法的美国专利,包括请专家分析产品在美国的专利保护状况。与败诉的损失相比,专利检索的费用实在是微不足道的。 如果发现有可能侵犯美国公司专利权的情况,则应及时对产品进行修改,以免侵犯知识产权。如果存在侵权可能,则可以使用其他方法绕过专利来避开侵权。如果有些核心的专利无法绕过,也可以从专利权所有人那里取得使用专利的许可,或者与进口商取得协议,由进口商承担侵权的责任。 对于337调查案,如果采取不应诉的“鸵鸟政策”,ITC就会缺席判决,这就意味着被调查的产品将长期甚至永久地失去美国市场。一旦被告积极应诉,至少可以取得谈判的筹码,争取胜诉或与原告庭外和解。 有的被告公司认为只要将公司关闭,重新注册一家公司东山再起,即可规避缺席判决的后果,这种做法是非常谬误的。如上所述,ITC的禁令或排除令是针对侵权产品,而不是针对具体的公司。即使公司改头换面,只要仍旧生产同样的侵权产品,就还是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中国正在向出口经济转型,在一个行业中往往有许多企业生产同类产品。337条款的诉讼往往是同时针对许多家中国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企业可以联合起来共同应诉,以降低诉讼费用。行业的商会往往可以组织和协调,如在温州打火机诉讼中,温州的烟具商会就起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应诉的策略 在ITC调查的实际操作中存在三种交织在一起的情况,在涉及多个专利指控的诉讼程序中成为被告的障碍:(1)从原告和第三方取证的时间非常有限;(2)行政法官举行听证会和颁布其裁定的时间非常有限;(3)委员会要求行政法官对听证会上提出的每一项争议进行裁定。因此,即使行政法官裁定因为专利无效而不存在侵权行,但他仍必须就听证会上提出的所有涉及上述专利的所有争议做出裁定。时间紧迫会对原告非常有利,并随着争议数量的增加和听证会的临近不断对被告施加压力。 被告可以通过即决裁定的动议来减少原告施加的压力并降低风险。即决裁定的提议可以只针对主要争议,例如侵权不存在、专利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以及缺乏国内产业等。如果成功,即决裁定将该专利撤出调查范围而不需要再举行最后的听证会。即使原告有难以反驳的侵权和专利有效的立场,上述专利也不列入委员会调查范围。被告能够将更多的时间对其余的专利在听证会上作进一步的陈述,就每个抗辩提供充分的证明。 即决裁定动议即使不成功,仍有利于缩小争议的范围。至少上述动议能试探行政法官在该抗辩中所持的立场。如果动议被完全否决,被告则可放弃上述辩解,而在听证会上陈述其他抗辩。如果行政法官否决动议,但对抗辩感兴趣,则被告可以重新深化论据并提供补充证据,在听证会上或在随后的即决裁定动议中递交。 在听证过程中被告还可以辩称自己的产品没有侵犯对方的专利权。专利权的权项可以包括一项或多项技术要素。只有当被控产品涉及权项的所有技术要素时才可以判定侵权,否则就不属于侵权。 此外被告还可以辩称原告的专利权无效,如:专利的权项覆盖面太宽,原告申请专利时已经存在类似的技术,专利缺乏新颖性等。 败诉后的策略 如果经过分析,被告可能败诉,或是经过抗辩被认定侵权而败诉,这并不意味着全军覆没。 首先,被告可以根据分析或ITC认定的侵权绕过专利重新设计产品,重新获得美国市场。如果遇到实在无法绕过的核心专利,则可以与原告谈判,争取成为被告的OEM制造商,即生产贴上原告品牌的产品。这样做当然会让原告有更多的利润,但是如果市场巨大,则通过薄利多销被告仍可继续生存下去。 其次,被告还可以与原告谈判获得使用专利的许可,并交纳合理的许可费。这种做法对被告比较有利,因为专利许可费可以用被许可方的利润为基数,从利润中支付,这是双赢的局面。即使专利持有人坚持要用销售额为基数,被许可方还可以通过谈判,不以整个产品,而仅以涉及专利的零部件的价值为基数,尽量减少许可费。 此外,被告还可以与原告谈判成立合资企业,由原告提供专利技术,在中国制造产品。由于中国的劳力成本低廉,许多外国公司愿意与中国公司合资生产降低成本,这也是一种双赢的局面。
『叁』 337调查的调查程序
337调查的主要程序包括:申请、立案、应诉、听证前会议、取证、听证会、行政法官初裁、委员会复议并终裁、总统审议。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对USITC的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尽早的、可行的时间内”完成一项337调查并作出裁决。实践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般在12-15个月内结束调查,复杂案件可能会延长至18个月。
『肆』 337条款的形势,对当时的影响
美国337条款法律制度及对我影响
一、“337条款”的发展过程
“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现被汇编在《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U.S.C)第19编1337节。“337条款”的前身是《1922年关税法》的“316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果发现进口贸易中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关税委员会应将此种情形向总统报告。总统有权提高有关产品的关税,或者禁止这些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为加强在进口贸易中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此基础上,美国国会于1930年制定了“337条款”。后来,该条款成为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
“337条款”的发展可以分为4个阶段:
1.1922~1930年,成形阶段。该时期内,关税委员会作出了4个肯定性裁决,裁决外国仿造美国商品、假冒美国商标和侵犯美国专利的做法是“不公平的竞争方法或不公平的行为”。
2.1930~1935年,平稳生效阶段。该时期是337条款最初生效的5年,关税委员会的裁定主要集中在专利案件。该时期内,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继续支持关税委员会的决定;关税委员会只要提出建议,总统就习惯性地签发禁止某种产品进入美国的命令。
3.1936~1968年,无为阶段。该法在这一阶段几乎未被使用过。起初,关税委员会并未在实践中事实上执行该项法律,后来即使关税委员会提出动议,总统也拒绝签发禁止令。
4.1968年至今,复兴阶段。1968年,一位美国专利持有人向关税委员会提出申诉,声称一种药品未经许可进入了美国市场。关税委员会提出建议之后,总统签发了临时禁止令。随后,又有3起案件获得了禁止令。这是自1936年以来关税委员会第一次根据该法采取行动。在这一阶段,337条款分别于1974年、1976年、1979年、1988年和1994年经历了5次修改。
二、“337条款”的内容分析
(一)主要内容和立法目的
“337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主要指侵犯美国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实用新型设计方案权等知识产权),可能对美国产业造成抑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应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
美国关税法“337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美国产业因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而遭受损害,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方面。
(二)适用“337条款”的实体要件
1.法定保护对象:专利、注册商标、版权、掩膜作品
经过1988年贸易法的修改,目前,知识产权问题由“337条款”中B、C、D几个单独的分段(知识产权分段)予以规定。根据这些分段的规定,如果某些商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注册商标、版权、掩膜作品,并且美国存在受这些专利、注册商标、版权、掩膜作品保护的产业,或者这些产业正处于建立的过程中,那么进口、为了进口销售、进口之后销售这些商品就是违法的。
2.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的主体既包括所有人、进口商或者承销人,也包括上述主体的代理人。
3.存在相关的美国产业
是否存在相关的美国产业的判断标准主要有3个方面:对工厂和设备相当数量的投资;相当数量的劳工和资金的使用;或对知识产权利用(包括工程、研究和开发)或者许可的相当数量的投资。从实践来看,“337条款”关于是否存在相关美国产业的门槛是非常低的。
4.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或不公平做法
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主要是违反美国专利法、商标法以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行为。
5.对美国的相关产业或贸易造成了破坏或破坏的威胁
具体而言,这些破坏或者威胁主要表现在:破坏或者实际上损害美国的产业;阻止该产业的建立;限制或者垄断美国的贸易和商业等方面。
三、“337条款”的合规性分析
(一)关贸总协定有关“337条款”争端的历史
1.1981年加拿大向关贸总协定提起的申诉
1981年,加拿大就美国“337条款”向关贸总协定提起申诉,指控“337条款”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关贸总协定专家小组认为,“337条款”的确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但由于它是一项作为使保护专利的法律或法规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措施,符合关贸总协定第20条(d)款的例外规定,因此不违反关贸总协定。之所以说该措施是“必需的”,是因为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不能够给专利所有人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专家小组认为,在现存的美国法律制度下,如果要有效地保护专利所有人在美国独占使用其专利的权利,最可行的方式是诉诸于“337条款”的普遍排除令程序。
2.1988年欧洲共同体提起的诉讼
由于欧共体与美国的磋商没有取得圆满的结果,欧共体要求成立专家小组。最终,专家小组认为,在“337条款”下,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低于美国国内产品,因此,“337条款”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而且不适用关贸总协定第20条的例外情形。
关贸总协定专家小组报告公布以后,美国国内关于美国对该报告应采取何种应对措施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后,经过各利益团体间的博弈,美国按照《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337条款”作了如下修改:调查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如果联邦地区法院应诉的被告同时也是“337调查”的应诉人时,联邦地区法院应当应被告的动议发布暂停审理相同纠纷案件的命令;国际贸易委员会仅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发布普遍排除令;被请求人允许提起反诉,而反诉一旦被提起,应立即转交地区法院等。
(二)“337条款”并不符合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
尽管“337条款”已经作了修改,但并未平息美国贸易伙伴的反对之声。其中,争议的焦点就在于“337条款”是否符合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关贸总协定第20条的引言(禁止导致“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和关贸总协定第20条(d)款(这些调查是否是“必需的”)。理论上,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的规定并不符合WTO有关原则规定,因为:
(1)“337调查”在实践中存在歧视进口产品的情况,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一旦某种商品被裁决适用普遍禁令,则一切符合特征的进口商品均会被普遍适用,不区分原产地或生产商,甚至包括目前未知的生产商和进口商,这与国内民事诉讼中对侵权产品的处罚与特定侵权人挂钩的做法不同;第二,一些“337调查”未指明被调查企业,仅指明被调查产品的原产国,事实上剥夺了涉案外国企业应诉的机会,损害了涉案企业的利益。
(2)1989年,关贸总协定专家小组裁定,美国《1930年关税法》“337条款”的规定及“337条款”调查的实践,不符合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有关进口商品在适用国内法律方面应享受国民待遇的规定,以及第20条(d)款一般例外的规定。后来,“337条款”虽有所修改,但在相当程度上仍与关贸总协定的相关规定不符。
四、“337条款”对我国的影响
(一)针对中国的“337调查”现状
自1986年12月29日美国发起第一起针对中国的“337调查”,到1993年,才发起第二起调查,以后逐年增多。2002年以后,中国成为遭受“337调查”最多的国家,截至2006年8月,涉案55起。其中,既包括中国出口企业直接被诉的案件,也包括中国为被调查原产地国的案件。
在中国遭受的55起调查中,以专利侵权为由的案件47起,以侵犯商标权为由的案件5起,以共同侵犯商标权、专利权为由的案件1起,以共同侵犯商标权和版权为由的1起,以商业外观为由的1起。
(二)“337调查”对我企业的影响
1.“337调查”对我产品出口造成了威胁,随着我国出口结构的不断调整升级,这种威胁也会越来越大。“337调查”涉及的行业较为集中,主要是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在美国市场份额逐步扩大的高端产业。这些产业包括电子、化学、轻工、机械、汽车和皮革等。迄今为止,美“337调查”涉及我电子工业的案件有30起,约占调查案件总数的54%;涉及化学工业的案件11起,占比20%;涉及轻工业的案件8起,占比15%;涉及机械工业的案件3起,占比5%;涉及汽车工业的案件2起,占比4%;涉及皮革工业的案件1起,占比2%。
2.波及同行和上下游产品,对整个行业造成影响并给直接涉案企业造成巨大损失。“337调查”的对物管辖权,使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可将所有与生产、销售和服务等相关联的当事人作为打击对象。一旦被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采用普遍排除令,即使没有被列入诉讼名单的产品,只要直接或间接出口至美国,甚至包括这种产品的下游产品以及上游的零部件产品均可能属于被禁止进口的范围,从而失去美国市场。
3.起诉理由不断扩大,企业防不胜防。在针对中国“337调查”提起的理由中,绝大多数是基于专利权。但已有案例表明,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乃至于商业外观都已成为“337调查”的起诉理由,中国企业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4.应诉门槛高,很多企业因此而放弃应诉。“337调查”涉及的问题专业性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缺乏相关经验,因而在许多情况下,我国企业难以作出及时有效的反应。此外,应对调查所需的昂贵的律师费和专家费等,也使我国企业难以承受。因此,我国许多企业在遭遇“337调查”时往往消极应对,结果导致败诉,失去美国市场。
『伍』 337调查的具体内容
美国“337条款”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不公平行为具体是指:产品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为进入美国,或产品的所有权人、进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该产品,并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或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国商标和专利权,或侵犯了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或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其他设计权,并且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建立中。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337条款”调整的是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
一般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1)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中;(2)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即,损害或实质损害美国的相关产业,或阻止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知识产权方面的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也包括两个方面:(1)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专有权;(2)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筹建中。
实践中涉及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337调查大部分都是针对专利或商标侵权行为,少数调查还涉及版权、工业设计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等。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竞争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假冒经营、虚假广告、违反反垄断法等。
『陆』 什么叫337调查这主要是针对什么的
美国“337条款”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这种不公平行为具体是指:产品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为进入美国,或产品的所有权人、进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该产品,并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或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国商标和专利权,或侵犯了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或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其他设计权,并且,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建立中。
根据法律规定,“337条款”调整的是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
一般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1)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中;(2)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即,损害或实质损害美国的相关产业,或阻止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知识产权方面的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也包括两个方面:(1)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专有权;(2)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筹建中。
以上是“337条款”实体法方面的规定,下面就“337条款”程序法方面的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立案程序
(一)申诉书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申诉方的申请发起337调查,也可依职权根据所掌握的事实证据发起337调查,多数案件是由申诉方申请提起。法律要求申诉方证明所指控的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并且就其申诉书陈述的内容进行宣誓。
申诉方提交的申诉书的内容包括:事实陈述、证据、诉讼请求、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事实陈述包括:被诉方名称和地址、陈述事实和理由、相关的证据。如果涉及知识产权,必须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资料。申诉方知识产权的描述、涉案产品描述、涉案产品的出口商及美国经销商的详细资料等。证据包括侵权或违反公平贸易的证据。诉讼请求包括申诉方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给予何种保护措施。证据提交及听证程序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实施细则、程序条例及美国行政法条例规定(除个别案例外,通常联邦法院的证据条例也适用)。
(二)驳回申请和撤回申请
1、驳回申请
一般情况下,申诉方提起申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都会受理,不受理的情况极少发生。申诉方为慎重起见,还可以在提交申诉前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下设的不公平进口办公室咨询,并由其对申诉书进行预审。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不受理申诉,申诉方还可对申诉书加以修改,再行起诉。如果最终还是被驳回,申诉方可以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驳回申诉方的申请,应该以书面的形式将不立案的理由通知所有的申诉方以及在申诉书中列明的被诉方。
2、撤回申请
申诉方可以正当的方式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决定是否立案前撤回申请,如果申请临时禁令,要同时撤回临时禁令的申请。
(三)接受申请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通常在收到申诉方的申请后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申诉方在提交申诉书时也同时提交了发布临时禁令的申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在收到申诉方的申请后3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申诉方也可以申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延期立案。
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立案后在联邦公报上公告立案通知,将申诉书副本和立案公告送交被诉方及被诉方驻美国的使馆商务处。同时,也要将申诉书送交美国健康和人权服务部、美国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海关以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其他相关的机构或部门。
国际贸易委员会立案后将指定一名行政法官负责案件调查。此外,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问题,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将指定一名政府律师代表公共利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立案后的45日之内,确定结束调查的目标日期:一般为12个月,较为复杂的案件可以延期6个月,即18个月结束。
二、要求告知和必经程序
要求告知程序类似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要求告知的内容包括调查中的所有事项。要求告知的程序一般在立案后5个月内结束。一般情况下,申诉方可以提前计划在要求告知程序中的行动,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政府律师可以在30日内作出充分的准备,而被诉方可能会被要求在几天之内提交各种材料。
如果利害关系方没有履行规定的要求告知程序,行政法官有权予以制裁,包括接受对没有履行告知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证据加以限制,甚至作出不利于没有履行告知程序一方当事人的裁决。
三、反诉和调停程序
(一)反诉
在行政法官初裁阶段,被诉方须在送达诉状之日起的20日内提交反诉书。如果申诉方同时还申请了临时禁令,被诉方须在送达诉状之日起10日内(如果情况比较复杂,被诉方须在20日内)提交针对临时禁令的反诉意见书。
反诉书的内容包括被诉方签名的宣誓词、律师、代理人以及申诉方的姓名、地址、电话等。被诉方必须对申诉书中的指控一一作答,并要有证据支持。对于专利侵权方面的指控一般采用辩驳方式,需要说明该产品不受此专利保护或此专利不具有合法性,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持。
(二)调停
调查开始后,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进行调停。要求调停的一方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在申请书中陈述已经收到在调查过程中送达的相关文书。负责案件的行政法官或者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根据情况决定调停的程度和范围。
四、简易程序和终止调查
(一)简易程序
申诉方的律师或支持申诉方的其他代表在调查开始后的20日内,被诉方在立案调查开始后的任何时间,但不晚于听证会确定前30日内申请进行简易裁决。
在收到用简易程序裁决的通知后,被诉方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行政法官根据职权或者经任何一方提出的申请,举行口头辩论,并要求提交辩论的提纲或备忘录。支持或反驳的陈述书应该有证据支持,宣誓者应该明确表明有能力证明所陈述的内容。行政法官准许对陈述书进行补充。如果反对用简易程序进行裁决的一方不能指出有实质性的证据需要召开听证会进行实质性的质证,行政法官仍可用简易程序予以裁决,或者要求反对方提供进一步的证据以确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二)终止调查
在下列情况,案件终止调查:
1、申诉方撤诉;
2、双方当事人和解、签订许可协议或者签订仲裁协议。在此情况下,负责案件的行政法官作出裁定,将裁定书和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提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议。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包含保密信息应该同时提交一份非保密协议概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协议是否影响美国公众健康和社会福利、美国经济的竞争条件、美国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情况、美国消费者等因素进行权衡,决定是否批准行政法官的裁定。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导致调查终止,则被诉方不构成侵权。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未批准行政法官的裁定,双方不受协议的约束。
五、缺席裁决
在下列情况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根据单方证据作出裁决:
(1)被诉方没有正当的理由,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和以规定的方式提交答辩意见,行政法官可根据单方证据作出裁决;
(2)申诉方申请或者行政法官依职权签发命令要求被诉方说明原因,如果被诉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说明原因,行政法官可根据单方证据作出裁决;
(3)如果被诉方滥用程序,在调查期间不予以合作。申诉方申请或者行政法官依职权签发命令,根据单方证据裁决;
(4)被诉方缺席,视为其放弃应诉的权利,放弃在调查期间答辩的权利。行政法官可缺席裁决。
在被诉方缺席或视为缺席的情况下,申诉方申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被诉方采取直接的措施。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申诉方的申请理由是正确的,即签发排除令、停止令、或者同时签发排除令和停止令;考虑公众健康和社会福利、美国经济的竞争条件、美国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情况、美国消费者利益等因素,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可不签发禁令。
六、协议解决程序
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和非知识产权案件,有不同的协议程序。
知识产权案件:对于专利侵权案件,当事双方可以通过签订许可协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签订许可协议后,当事双方还需要签订一份协议提交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声明对于调查的实质情况双方没有其他协议。政府律师对该协议作出评价,行政法官作出初裁,说明是否可以根据协议终止调查。此后,行政法官将初裁提交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
非知识产权案件:对于非知识产权案件,当事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同意令的方式解决争议。申诉方、被诉方、政府律师共同向行政法官提出同意令的请求。申请必须在听证会开始前提出,行政法官根据情况可以允许推迟提出。行政法官作出初裁后提交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在联邦公报上发布通知,说明初裁的情况,利害关系方应该在10日内对初裁作出评论。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决定是否接受同意令时,需要考虑公众健康和社会福利、美国经济的竞争条件、美国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情况、美国消费者利益等因素。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否定了同意令,调查继续进行。
七、临时禁令
申诉方可以在任何时候申请临时禁令,但必须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前。如果申诉方在提交申诉书时也提交了申请临时禁令的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收到申诉方的申请后3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拒绝临时禁令,并不影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是否立案。
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理由认为申诉方的指控初步成立,并且如果不先采取措施会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立即的、严重的损害,则可签发临时禁令。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申诉方申请临时禁令的依据不充分,采取临时禁令对被诉方的损害会特别大,将要求申诉方提供担保后,才签发临时禁令。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最后的裁决中,认定被诉方没有侵犯美国的知识产权,申诉方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将被予以没收,并补偿给被诉方。
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接受临时禁令的申请,将提交给负责案件的行政法官处理。法律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90日内对临时禁令作出终裁,对于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至150日。初裁由行政法官作出,时间为收到申请后70日内,复杂案件延长至120日。日期包括节假日和星期日,如果日期届满的下一日是节假日或星期日,顺延至节假日或星期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行政法官作出初裁后,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不作修改,临时禁令的初裁就自动成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决定。
在临时禁令期间,如果进口商想继续进口涉案产品,必须向美国海关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美国财政委员会的报告中指出,保证金的金额,必须足以抵销不公平竞争所带来的结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决定保证金的金额时,有可能根据申诉方在美国的销售价格与进口涉案产品的到岸价之间的差额。
八、查证和听证会
(一)查证
查证的方式:包括证言、讯问、文件制作、请求进入、传票等。
查证的范围:(1)物证和书证:包括存在方式、描述、特征、保管、条件、存放地点;(2)人证:包括人的身份和地址;(3)违反美国关税法的救济方式;(4)被诉方提交的适当担保的查证。
(二)听证会
在举行听证会前一般要举行预听证会,以便当事人简化、明晰问题,确定听证会的范围,确定请求是否要修改,对事实和文件进行审查,对修改答辩书的必要性和意愿进行考虑,法律规定和采用的事实和内容,查证的时间以及证据的提供,证人信息、证据交换。在预听证会上,当事人还确定专家和经济、技术证人的数量。证人的姓名也在预听证会上公布。预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法官签发一项预听证会令,说明预听证会的结果。
听证会的目的是为了使行政法官采纳证据、倾听争辩以及裁定涉案产品是否违反“337条款”。在听证会上,谁主张谁举证。申诉方应证明被诉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每一方当事人都需得到适当通知、询问、提供证据、反对、动议、辩论等权利。调查期间召开的所有听证会都是公开的,除行政法官发布指令外。听证会的时间很长,一般为两个星期左右。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指令外,听证会由负责案件的行政法官全程负责。任何一方都应当对自己的陈述承担举证责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真实性的证据将被予以采纳。
九、初裁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议
(一)行政法官的初裁
在目标调查期结束的3个月前(如果调查最长时限超过15个月的,则在4个月前),由行政法官作出初裁,并将初裁和相关建议提交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行政法官也对下列动议以初裁的方式作出决定:修改答辩书的动议、认定缺席的动议、简易程序的动议、调停的动议、终止或中止调查的动议、没收或归还被诉方保证金的动议、确立目标期超过15个月的动议、没收或退还申诉人关于临时措施的动议。对于上述动议作出的初裁也要提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议。
(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审议
行政法官作出初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接受,并将此裁决作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裁定,除非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委员在45日内建议重新审议该裁定。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重新审议行政法官的初裁。
行政法官作出动议初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接受,并把此裁决作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裁定,除非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在30日内建议重新审议裁定。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重新审议行政法官对动议作出的初裁。
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重新审议需要在收到行政法官作出的初裁后10日内提出。如果是对动议的初裁申请重新审议,要在收到行政法官的初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重新审议的理由一般包括:初裁事实的依据是错误的;所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裁定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相对方在收到另一方关于申请重新审议的请求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提起反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初裁送达当事人的45日内(动议的初裁送达当事人30日内)决定批准或拒绝该申请。
只要有一名委员支持对初裁进行审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要启动审议程序。在存在明显的错误或滥用法律或程序的情况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自行启动审议程序。
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后的程序
(一)美国总统的政策审查
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议后裁定被诉方并没有违反“337条款”,那么,裁定签发之日即生效。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议后裁定被诉方违反“337条款”,裁定在美国总统政策审查期限届满时生效。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后,将其终裁和相关建议提交给总统。如果美国总统在收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后的60日内通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批准其裁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在美国总统通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批准裁决之日生效;如果美国总统在收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后的60日内,没有否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在作出终裁之日起的60日期满生效。
(二)复议和司法审查
在收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后的14日内,任何关系方均可以提出申请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复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确认、取消或修改其终裁。
如果当事人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不服,可在60日内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可以直接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进行司法审查。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司法审查有两个标准。对于法律问题,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确定所有的法律问题,解释宪法和法律。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有权宣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结果是随意、滥用权利和不合法的。对于事实问题,只有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没有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才可能推翻其裁决。如果当事人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不服,可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决具有终局性。
十一、救济措施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法律程序,有权实施以下救济措施:有限排除令、临时性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停止令、临时性停止令。
“有限排除令”要求禁止一个或多个被诉方的产品进入美国,是专门对被裁定侵权的被诉方发出的;“普遍排除令”要求海关阻止某一类的所有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不管是否是被诉方,针对的是所有侵权产品,只要所有人、进口商或销售商无法证明其产品没有侵权,就排除在外;“停止令”要求被诉方立即停止被指控的侵权行为,被诉方的产品不得向美国出口,也不得在美国对涉案产品进行市场营销、分销、代理、寻求销售或者转让等行为。“停止令”适用于被诉方的股东、董事、雇员、代理人、被许可人、分销商、以及以其他形式被控制的企业,同时也适用被诉方的继承人、被转让人等。“停止令”针对的不仅是被诉企业已经完成的侵权行为,而且包括被诉方将来试图在美国市场的销售行为。
如果调查结果认定,被诉方侵权成立或违反了“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布排除令或停止令,排除或禁止被诉方的产品进入美国。考虑到这种排除对公共健康和福利、美国经济中的竞争条件、类似的或者直接的竞争产品在美国的生产、美国消费者的影响,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若认为不应当排除该类产品进入美国,也可选择不采取行动。除排除令和停止令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可发布其他命令,要求被诉方停止或不再从事不公平竞争行为,也可发布临时停止或排除令。
对违反“337条款”输入美国的产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发布命令进行扣押和没收。扣押和没收只发生在以下3种情况时:①受控产品的权利人、进口商或代理人以前试图进入美国市场;②该产品以前由于签发禁止进入令而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③根据禁止进入的命令,美国财政部已经向受控产品的权利人、进口商或代理人送达书面通知,其中包括禁止进入美国市场的命令和违反规定进入美国市场将没收受指控产品的说明。
违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命令,有关当事人将面临10万美元/日的罚款或相当于其每日违令输入美国产品的国内价值2倍的民事处罚,并且在两种处罚方式中选择处罚金额较高的处罚方式。
『柒』 美国的337调查是怎么回事
从别人那找的.
美国“337条款”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这种不公平行为具体是指:产品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为进入美国,或产品的所有权人、进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该产品,并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或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国商标和专利权,或侵犯了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或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其他设计权,并且,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建立中。
根据法律规定,“337条款”调整的是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
一般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1)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中;(2)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即,损害或实质损害美国的相关产业,或阻止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知识产权方面的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也包括两个方面:(1)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专有权;(2)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筹建中。
具体见下面的参考
『捌』 立讯精密遭337调查,337调查指的是什么
这几年我们在媒体上总是能看看到337这个数字,而且都还是美国对中国的公司进行的调查,特别是被337调查了的中国公司,都不会有什么好果子吃,所以我们现在来说下337是什么意思。
人家可不管你有没有道理,只要美国本地的公司觉得你这个产品有侵犯到他们的时候,就可以直接向美国国贸委员会投诉,出于对本国企业的保护基本上外国的公司都会败诉,而且败诉之后该公司的产品也就再也不能够进入美国进行销售了。
这种本土企业保护制度起源的背景还是因为当年《关税法》编写的时候,美国的经济正出于萎靡的状态,所以为了保护本国的贸易必须要自私的制定这项政策,所以美国人的想法其实大家都心知肚明,不过奈何我们也没有什么办法,毕竟人家确实是第一强国。
还不止337调查,美国在对外贸易里面还制定了许多不同的法律来对付外国企业,可以说是面面俱到,将无赖的精神发挥到了极致,比方说我们前些年常听到的反垄断法,反倾销调查,这都是美国在贸易战中的强势表现,还抱着自己不会吃一分钱亏态度。
立讯精密一旦被337调查的公司,基本逃不掉罚款,而且还不可以向美国卖东西了,所以对公司是非常大的打击。
『玖』 怎样降低中国公司"337调查"的败诉率
1、“行业协会应该给予企业更多的指导和帮助,让企业了解和熟悉相关规则,从而勇于应诉、善于应诉。”
2、最有效的办法是企业自身要加强专利战略的运用,主动布局,避免“337调查”的发生。事实上,应对“337调查”即使胜诉,赢得了市场,也会耗费企业不少的资源。
3、企业在进行技术研发时,一定要有充分和完善的专利战略。在我看来,没有任何一项技术是完全的自主创新,新技术的产生都会对别人在先的技术有所借鉴,甚至形成冲突。因此,我们在集成创新时,就需要充分考虑到对方的专利现状,要避免落入到对方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这就要求企业在产品研发、产品上市、甚至采购阶段都做好专利预警,以避免陷入专利纠纷中。与此同时,企业自身也要充分重视专利保护,有了技术突破就要及时提交专利申请。一旦有了专利纠纷,也才有和别人讨价还价的资本。除此之外,企业还要培养更多熟悉国外法律的专业型人才,从而真正做到有备无患。
『拾』 337调查的贸易制裁性
337调查337条款属于美国当地的“行政救济”,自从颁布以来经多次修订,现规定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
337条款是国际上最具变通性和杀伤力的贸易保护手段,凡是337调查认定侵权行为存在的外国出口产品,将通过颁发禁止进口令的方法直接禁止该涉案产品的进口和在美国市场的销售,而且无法规避。
另外,337条款已经跨越了国界,在全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均可能被追诉,甚至包括非出口行为。根据“337”调查普遍排除令规定,一家败诉,连同该国其他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同样也要退出美国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