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布关联交易公告对公司股票影响
㈠ 上市公司披露季报对股票走势影响强度有多大 影响是短期的还是中长期呢
相对于半年报、年报,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披露内容简单一些。但简单不等于“空洞无物”。相反,正确理解、阅读、分析季报,对投资者来讲,仍能找到较多“亮点”,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帮助。
管理层为强制和规范季报的信息披露内容,从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数、管理层讨论和分析、本报告期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等方面都做了较具体的披露要求。但对投资者来讲,对上市公司进行合理的投资判断,依靠这些固定的信息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管理层规定的季报信息披露项目,对大多数公司都是同等适用的,并无多大差别。投资者通过了解这些信息,只能了解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简单概况,是公司经营成果的显性成绩单。但在现实中决定股价变动的因素,并不仅出自于上市公司基本的信息披露。相反,正是那些已被轻视或忽略的上市公司信息,对上市公司的股价变动产生重要影响。
上市公司信息包括明朗的信息、预期的信息,也包括突发的信息。突发的信息比预期的信息具有更大的“杀伤力”,股价波动的更为剧烈。突发的信息,往往是指已知的潜在风险和收益和未知的现实风险和收益。作为投资者来讲,未知的信息难以预料,但已知的信息,是指公开披露的信息,如果不通过已披露的信息明察和洞悉其潜在的收益和风险,更难以把握。这些收益和风险,应成为投资者阅读和了解上市公司季报的首选。但投资者如何从浩瀚的信息中淘到“真金”?又如何发现和掌握并领会季报潜在的收益和风险呢?
首先,投资者应当通过季报信息披露现象看本质。现象是公开的数据和文字描述,本质是数据的来源、计算口径、编制方法、政策制度等。本质更多反映的是数据或文字描述背后蕴涵的规律。
其次,重视信息的文字描述。上市公司季报文字描述的往往是总结、成果、业绩、过去管理思路等较多。而对公司前景展望、业绩预测、未来管理思路、具体做法等描述较少。投资者对于浓墨重彩的信息不妨看淡些,对“一笔带过”的信息不妨看浓些,并多打几个问号。与上市公司自身以往的业绩做比较,与同行业、同类型的公司做比较,进一步了解上市公司披露的初衷和原由。按照一般规律,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和市场形象的维护,上市公司浓墨重彩较多的是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正面市场的信息,而对有损公司形象的信息则着墨不足,特别是暗含“风险”的担保、抵押、关联交易等。这种信息披露方式,对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全面信息是十分不利的。投资者在阅读季报时,如果不加以辨析,吸收的可能都是积极信号,而忽略的可能都是风险信号,从而使投资者做出错误的价值判断,导致不应有的投资损失。
第三,重视信息对股价的作用力。当一只股票上涨或下跌时,投资者的第一反映是什么,是产生为什么涨和为什么跌的疑问。由股价表现联想到上市公司报告是必然的,及时、准确、完整的季报将给投资者做出答案。而这些答案的取得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上市公司对季报的披露广度和深度。当投资者把股价变化与阅读上市公司季报有机结合的时候,投资成功的概率将会大大增强。
最后,还要学会必备的信息储备本领。投资者阅读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正确运用信息。正确运用信息除占有信息外,还要会分辨信息,并能归纳、整理、驾驭、领会信息,在整理中提取有用的信息,在市场变化时加以灵活应用。比如近期发生在东南亚的禽流感信息。其属突发性信息,正常的季报不会出现,如果投资者能想到禽流感对经济生活的影响,将会想到相关的治疗和预防禽流感的措施,也就会想到与之关联的上市公司。通过了解其生产经营特点及已往对科研力量的投入程度,来判定其管理思路。从其经营的灵活程度反馈其对市场的反映能力和竞争能力。而没有对上市公司报表的充分了解和掌握,突发信息的机会就会转瞬即逝。这就是投资者为什么总是对信息了解和掌握滞后半拍、接上最后一棒的重要原因。
㈡ 证监会有哪些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持续性或者经常性关联交易,还应当说明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东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出资额达到第十二条规定标准时,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上述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一方因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有关关联交易的审议及信息披露,应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
㈢ 什么是关联交易,对股票有何影响
关联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 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关联交易会损害债权人、中小股东的利益,主要看关联交易对公司是利好还是利空,利好的的话,股价看涨,对所有股东都有利,也有例外情况(比如大股东贱卖资产,不多,但也有)这对所有股东是利空。
㈣ 刊登关于出售资产的关联交易公告 对股票有什么影响
公司重大投资筹资、出售资产等决策,在股票分析中,应该算基本面研究的范畴。如果短线交易的话,相机而动,不用考虑这些因素。长期看,既然已经刊登出来公告,那就看所出售的资产的性质、数量及公司所要达到的目的了。一般股票的涨跌是由资金推动的,交易既然已经发生,也已经公告,只能是起助涨助跌的作用,不会改变股票本来的趋势。所以,长期看不会对股票有太多影响。
㈤ 哪位大哥有最新的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案例
《关于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合作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楼主可以自己到网上搜,我这里没法给你传附件,另外,你可以再巨潮网上经常看到这样的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xxgg/gsgg.html
㈥ 股票出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属于利好还是利空
这个算是中性的吧
㈦ 哪几种类型的上市公司公告对公司是利好,股价会大涨
比如业绩大涨 ,现金分红多,这是大家都知道的利好公告,我在这也罗嗦一下。还有其他的很多,不能够统一而论,就比如说现在的高通涨,对于远材料行业当然是利好,而对于下游没有提价能力的公司当然不是什么好消息,不好意思,说远了。
一般并购同行业这样的公告,资产重组,一般都可以看成是利好消息,还有整体上士什么的,销售额大增,大定单,都是利好 ,加强公司的预期利润/
而象增发圈钱这样的公告,个人认为一般都可视为利空,为什么增发,原因很多,有很多这样的公司,奶奶的汹,每到年终就知道转赠送股,就是不发现金,因为公司经营的烂,现金流紧张,当然也不排除公司为了长远发展而不派发现金 ,但是按照成熟市场 的做法,股东投资你的股票,获得一定的现金分红是他最基本的权利,不要玩什么送股的把戏,在这方面,在香港上市的恒安纸业(就是我们日常用的心相印包包纸)可以视为典范,值得所有A股上市公司学习,从上市以来,每年董事会都坚持现金分红而不是什么送股转赠。
好了,说这么多吧,上市公司的公告太多了,而且大环境不同,行业不一样都要另当别论,还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归跟揭底还是看公告对未来的经营是好还是坏,仔细分析就可以判断出来
㈧ 将要发布的这个公告对股民意味着什么 急!!!!!!!!!
不算利空,今天必涨5%以上.
㈨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收购别家公司对股票有没有影响
当然有影响啦,主要看收购的规模大小,如果规模重大的话会构成关联交易或者叫做资产重组。如果收购的标的质优价廉,那恭喜了上市公司也会跟着大涨,如果是浪费的话就很难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