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退市查不到证监
Ⅰ 股民们不要再玩股票了,垃圾证监会说退市就退市,说跌就跌,玩不得!证监
有一些法律规定
Ⅱ 股票退市的基本条件有什么
根据证监发【2000】号文《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强制退市的情形如下:
(1)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3)上市公司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或者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 10%,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4)上市公司股票在一定期限内累计成交量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5)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2)股票退市查不到证监扩展阅读:
法规:
《公司法》第157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第158条:上市公司有前条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Ⅲ 怎么确定原始股的真伪呢证监局
原始股从总体上可划分为:国有股、法人股与自然人股。
(1)国有股是国家持有股份,目前中国的法律还没有允许上市流通
(2)法人股是企业法人所持有的股份,不经过转让是不能直接上市流通的;
(3)自然人股是一般个人所持有的股票,一旦该股票上市就可以流通的股票。
购股者要了解承销商是否有授权经销该原始股的资格,一般有国家授权承销原始股的机构所承销的原始股的标的都是经过周密的调研后才进行销售该原始股的,上市的机率都比较大;反之,就容易上当受骗。
购股者要了解发售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了解考察企业的经营效益的好坏可从企业的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利润总额等项情况去看,这些数字都能在企业发售股票说明书中查到。
要看发行股票的用途。一般说来,发售股票的用途是用来扩大再生产的某些工程项目、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的某些用项等,这些都是值得投资的。如若工业生产企业发售股票是用来补充流动资金私有制,那就要慎重考虑,是不是企业外欠资金太多,发售股票的目的是用来补窟窿还是偿还企业的亏损债务,购买这样的股票是不会创造新的再生价值的。因此也不可能给购股者带来好的收益,而且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性。
要看发售股票企业负债的额度。购买某企业的股票时要特别注意该企业公布的一些会计资料报告,这些资料报告凶手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产净值等。
要看溢价发售的比例。现在的企业发售股票大多采取溢价发售的办法。溢价发售的比例越小,购股者的风险性越小,溢价发售的比例越大,给购股者造成的风险性就越大。
要看预测分红的股利。股利越高说明资金使用效果越好,这当然是投资者最为期望的。所以,在选择购买股票时,要看预测分红股利的高低,股利高的是优先选择的对象,低的应当慎重购买。
居民购买股票不宜集中投放。投资股票具有高利润、高风险两重性,因此在利益风险并存的形势下,要采取分散投资的方法减少投资的风险性,增强投资的效益性。要对发售企业作出长远正确的预测。
第一步,发起成立一家合法的股份公司。《公司法》要求股份公司成立时最少需要有5位发起人股东,目前这类股份公司一般都是5到10位发起人,公司的注册资金通常在30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如果这家公司从开始成立之时,就打算向社会发行原始股,他们会在设计股东时,很注意地在股东中设计适当的自然人或者皮包公司参与发起。待公司从工商部门完成注册之后,原始股的销售就随之展开,有的甚至在股份公司筹建期间就开始对外销售股票。
第二步,通过中介公司地下销售股票。这时候销售的多是发起人中的自然人股或皮包公司持有的法人股,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旦事迹败露,公司一般会声称“买卖公司股票是公司股东行为,与公司无关”,表面上看洗脱了公司的责任。
第三步,公司配合中介进行上市宣传和分红。为了便于销售,股份公司通常会在媒体上发布公告称,“公司与美国(或其他国家)某某证券公司签订上市辅导协议”。此外,他们往往还会刊登广告,广告内容多为对企业情况的美好描述,甚至会召开股东报告会或上市推介会,让董事长、律师等人大谈特谈,以增加股民对公司的信任度。
第四步,寻找股权托管中心进行股票托管。为了进一步增加公司股票的可信度,这类股份公司通常会寻找一家股权托管中心进行股票托管。托管之后也减少了购买者手中的证据,因为最终手中持有的仅仅是一张托管卡,上面也仅写着姓名和股数,故意避过了说明这部分股票的来源。
其实这一现象早就诞生了。自2000年以来日趋猖獗,尤其近两年几乎接近疯狂,有些永远也无法上市的原始股却在一级半市场叫卖到七八元,甚至几十元,市场整体规模和销售网络已经非常庞大。
这种现象之所以未能引起社会的警觉,也未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和打击,主要是因为全国的一级半市场交易非常隐蔽,大多都在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和约束下私下进行,而且骗局的设计者在一开始就给大家画了一张美好的“大饼”——公司在若干年后将要在创业板和海外上市,于是投资者都在耐心的等待。但是近两年来一些当初靠发行原始股圈了钱的“皮包公司”,在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的压力下,被迫在美国OTCBB市场花50-100万美元买壳,并借此概念继续在国内疯狂圈钱,有些善于炒作的股份公司甚至已经从OTCBB转板到美国主板,但是在一级半市场销售的原始股仍然无法参与交易,而且没有任何的法律保障。
近期,上海、深圳、广州、南京、宁波、苏州、武汉、合肥等地不断爆出原始股骗局,一些曾经发行、推荐“保证上市”原始股的中介机构在一夜间人去楼空后,骗局暴露,令原始股购买者们惊慌失措,大呼上当。
“买了原始股就相当于包赚不赔。公司将要去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最多一年时间,现在两、三元的股票起码能升值四、五倍呢!暴富的机会就在眼前,千万不要错过!……”当初中介们的这些承诺,在他们逃跑之后将永远也无法兑现。
目前像这样欺骗投资人的中介机构、中介人数量非常庞大,已经遍布全国的各个角落,构成了一张庞大的“一级半市场”网络,这个市场长期爆炒、出售一些股份公司发行的原始股,以可上市流通获暴利为诱饵,诱导一些老年人、下岗职工、工薪阶层等群体购买,并从原始股交易中获取巨额差价,该组织在业内俗称为“地下黄牛党”,其组织形式和传销无异,但欺骗和危害远大于传销,因为他们笼络了无数的终端客户,给这些客户长期源源不断地输送高价“原始股”。对此,各地的公安部门虽有不同程度的觉察和打击,但却仍然没有引起中央相关部门的重视。
近来,有媒体揭露出上海一家投资中介机构过去3年里在全国发展了20多家分公司,与数万名原始股客户发生过交易,资金流水数亿元。但是在前不久,公司高层突然人间蒸发,原始股谎言破灭,原始股投资者血本无归。
据笔者了解,国内像这样的机构有上千家,而销售原始股的股份公司也数量众多,仅西安就有几百家股份公司在私下发行原始股,每家股份公司至少圈钱几千万,而且都是在一级半市场广泛流通,销售范围遍布全国。其次,四川、黑龙江等省份的股份公司原始股也是随处可见,而且被投资人定义为最具欺骗性的原始股制造基地,国内其他省份也不可排除。因此,在全国发售价值数百亿元的原始股数量和数百万原始股持有者都是最为保守的估计。
对于原始股骗局,普通的投资者只要拥有一些基本常识,就可以识破。首先,国家对金融行业的管理非常严格,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审批有着严格的程序。可以说,在中国,所有的企业公开面向个人进行集资都是违法的。这些集资活动的动机无论是否诈骗,都没有本质区别,因为其未获国家批准,不受国家监管,没有资产担保,一旦发生问题,受损失的只能是个人投资者。同时,一级半市场中的原始股私下转让并未受到法律保护,目前股份能够合法流通的只能是二级市场,即股市。
类似骗局之所以能够屡屡成功,主要是由于早些年中国股市曾经出现过原始股、认股权证等进入流通领域高溢价发行的情形,也出现过很多原始股暴利神话,于是国内的很多投资人心存暴富幻想,结果却被圈钱的骗子公司和不法中介利用。
另外,近几年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使得一些境外证券交易所频繁投来“橄榄枝”,通过各种优越的条件吸引中国优质企业赴外上市,想通过资本市场持有中国企业股票的方式,来分享中国经济高成长带来的高额利润。国际投资人的需求,导致“境外上市”这个概念炙手可热,同时这一概念也被那些曾经销售原始股的股份公司和境外、境内骗子中介机构充分利用,开始在OTCBB幌子下进行更多的骗局。
事实上,美国的OTCBB市场本质上相当于我国的三板市场。它是全美证券商协会设立的一个较为原始松散的证券交易市场,主要接受从三大主板市场摘牌下来的股票,有发行数量少、价格低廉、流通性差、风险大的特点。与美国主板市场相比,除了必须向指定机构公布其财务季报或年报外,OTCBB对企业没有任何规模或盈利要求,只要有3名以上做市商愿意做市就行。OTCBB主要以监管做市场来规范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很松,不与股票发行者取得任何联系。由于门槛较低,所以这个市场也吸引着一批成长期的中小企业,以及一些待价而沽的壳公司盘踞。有专家曾研究发现,OTCBB并不是一个好的融资场所,融资功能极为弱化,对企业知名度有负面影响。因为在OTCBB上市不等于挂牌,几十万美元买到的只是一纸虚名,每年还要花费很多的维护费用。而且在OTCBB挂牌的企业中好的很少,大多声誉不好;其次要从OTCBB市场直接转板至纳斯达克市场,净资产要求要达到400万美元;年税后利润超过75万美元或者市值大于5000万美元,并且股东人数在300人以上,每股股价高于4美元。但是这里的纳斯达克市场只是NASDAQ -SCM,即纳斯达克小资本板,而远非纳斯达克全国市场。对此,曾有人评价说,一个企业转板的成功也并不是意味着一步登天。高级别的市场往往意味着更高的监管条件和上市成本。
目前国内的原始股企业往往很多不具备在OTCBB买壳的能力,很多股份公司已经将原始股圈来的钱挥霍的差不多了,若再用50-100万美元买壳之后,就会陷入困境,无法再次融资圈钱,但是为了给国内原始股投资人一个“交待”,只能硬着头皮去买壳、去赌一把,而这种不计后果的行为,将来的风险将可想而知。
笔者建议,投资人在购买原始股和“境外上市”概念股时一定要悠着点,小心陷阱和骗局。其次,有关部门也应该及早关注,对于骗局不可不察。目前除了要对这一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外,还应该防患于未然,警惕“圈钱”公司携款外逃,并要彻底戳穿OTCBB幌子下的原始股骗局,以免更多的人继续上当受骗。另外要对于已经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和升为主板的股份公司进行严格审查,以避免在将来爆出丑闻后影响整个国际市场中的“中国概念”股,防止将来境外投资人对中国企业失去信心,从而影响真正想走出去、想在国际市场融资发展的中国企业。
对于一些资质优良、潜力巨大、治理规范的中小企业赴外上市,并无可厚非,但是目前国内这些想在OTCBB谋图挂牌、已经挂牌或已经升为主板的“原始股”企业背后往往都有几千个股东,而且都是游历在股东账册之外的非法股东。而公司向美国证监会(SEC)申报的合法股东仅仅十几名,这不但欺骗了国内数以千计的投资人,也欺骗了SEC。
因此,笔者认为中国证监会有必要与美国证监会联手,全方位、多角度的去监督、考证赴外上市企业的资质和资格,双方加强互动式监管,并将相关法律、监管漏洞补起来,避免骗子公司逍遥法外。
OTCBB概念
OTCBB?OVER THE COUNTER BULLETIN BOARD?即场外证券交易行情公告榜市场,为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管理的柜台证券交易实时报价服务系统。为不在NYSE、AMEX 和NASDAQ挂牌交易的权益证券、认股权证、基金单位、美国存托凭证?ADRS?以及直接参与项目?DPPS?提供及时报价、成交价和成交。
Ⅳ 公司退市后散户手中股票怎么办
被强制退市的公司,散户手中的股票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该上市公司受证监会调查信息披露之前买入的股民,可以通过索赔减少损失。赔偿金来源比较多样,比如保荐券商、上市公司的资产等。
另外一种是,该上市公司已经被证监会宣布调查,股民“赌博式”投资购入该股票,在公司被强制退市之前还没有出售,那么就捏在手里,到新三板去继续折腾。这份股票基本上是没有什么价值的。上市本身就是造假的,退市之后还能发展成什么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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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是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并有复杂的退市的程序。
退市制度——证监会
Ⅳ 根据证监会规定在一定时间内不股改的股票有摘牌的风险,这个“一定时间”是多久
从该方法中可以看见..没有你说的股改不成虫就有摘牌的风险....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新证券法全文)
新《证券法》公布 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暂停上市交易和退市的股票就只有以下几个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在平等协商、诚信互谅、自主决策的基础上进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股权分置改革各方主体及其相关活动实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协调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第四条 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实施一线监管,协调指导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办理非流通股份可上市交易的相关手续。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指引,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对相关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兑现改革承诺以及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完成后出售股份的行为实施持续监管。
第二章 操作程序
第五条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提出。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改革动议,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以下简称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
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表决和信息披露等事宜,参照执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并由相关股东对改革方案进行分类表决。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后,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定改革方案并出具保荐意见书,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分置改革操作相关事宜的合规性进行验证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非流通股股东、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保密义务,约定各方在改革方案公开前不得泄露相关事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委托保荐机构就改革方案的技术可行性以及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时间安排,征求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证券交易所对股权分置改革进行业务指导,均衡控制改革节奏,协商确定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
第九条 根据与证券交易所商定的时间安排,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公布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第十条 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当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投资者座谈会、媒体说明会、网上路演、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与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以下简称“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同时公布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广泛征求流通股股东的意见,使改革方案的形成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
第十一条 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按照前条要求完成沟通协商程序后,不对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董事会应当做出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对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在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做出相应调整或者补充说明并公告后,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调整改革方案。
第十二条 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公司董事会应当申请公司股票停牌。停牌期间自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应当在指定报刊上刊载不少于两次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提示公告。
相关股东会议征集投票委托事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参加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进行表决提供网络投票技术安排。网络投票时间不得少于三天。
第十五条 非流通股股东执行股权分置改革利益平衡对价安排(以下简称对价安排)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取得并公告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
董事会应当按照与证券交易所商定的时间安排,公告改革方案实施及公司股票复牌事宜。
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司、含有外资股份的银行类公司,改革方案涉及外资管理审批事项的,公司应在公告改革方案实施前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第十八条 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次日复牌。
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在三个月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再次委托公司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召集相关股东会议。
第十九条 存在异常情况的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相关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调查的,在调查结束后方可进行改革;
(二)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公司股票涉嫌被机构或个人非法集中持有的,在风险消除后可以进行改革;
(三)公司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但有可行的解决侵占问题方案的,可以进行改革;
(四)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进行改革。
第二十条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的A股市场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在A股市场的可上市交易问题。
第二十一条 持有A股市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其关于对价安排的决策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境外上市地有关公司资产处置的规定。
持有A股市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其关于对价安排的决策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公司资产处置的规定。
第三章 改革方案
第二十二条 改革方案应当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并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用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设原非流通股股份实际出售的条件、预设回售价格、认沽权等具有可行性的股价稳定措施。
第二十三条 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相适应,或者由承诺方提供履行承诺事项的担保措施。非流通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忠实履行承诺的声明。
第二十四条 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改革方案应当对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处理,提出合法可行的解决办法并予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 股权分置改革与公司资产重组结合,重组方通过注入优质资产、承担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公司盈利能力或者财务状况改善作为对价安排的,其资产重组程序与股权分置改革程序应当遵循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
第二十七条 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第二十八条 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所持股份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配售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改革方案实施后,外资股东所持股份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股权分置改革信息披露相关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一条 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应当列明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方式、条件和期间。
第三十二条 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设立以来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历次变动情况;
(二)提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关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以及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的说明;
(三)非流通股股东关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及相互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四)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关于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两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的说明;
(五)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具体内容;
(六)非流通股股东关于其为履行承诺义务提供担保措施的说明;
(七)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治理可能产生的影响;
(八)股权分置改革可能涉及的风险及相应处理方案;
(九)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专业服务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十)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关于其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两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情况的说明;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保荐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及上述情况对改革方案实施的影响;
(二)实施改革方案对公司流通股股东权益影响的评价;
(三)对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文件的核查结论;
(四)改革方案中相关承诺的可行性分析;
(五)关于保荐机构有无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六)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七)保荐结论及理由。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意见函应当包括改革方案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司长远发展的影响等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 相关股东会议通知、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投票委托征集函、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应当在指定报刊上披露。
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应当在公司网站和公司上市地交易所网站全文披露。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网站设置专栏,免费提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披露服务。
第三十六条 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涉及股东减持或者增持股份,导致股东持有、控制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动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因实施改革方案引发要约收购义务的,经申请可免予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变更登记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股份结构变动报告书。
第三十八条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限售期届满,公司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刊登相关提示公告。
第三十九条 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第六章 中介机构
第四十条 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职业地位为本单位和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制定改革方案;
(二)对改革方案有关事宜进行尽职调查;
(三)对改革方案有关文件进行核查验证;
(四)对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履行承诺事项的能力发表意见;
(五)出具保荐意见书;
(六)协助实施改革方案;
(七)协助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八)对相关当事人履行承诺义务进行持续督导。
第四十二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不得成为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工作。该保荐代表人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程序未完成前,不得同时负责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
第四十四条 保荐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意见书上签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及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股权分置改革参与主体的合法性进行核查;
(二)对与改革方案有关的法律事项进行核查;
(三)对与改革方案有关的法律文件进行核查;
(四)对改革方案的内容与实施程序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不得与其所提供股权分置改革专业服务的上市公司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第四十七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应当保证其所出具的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章 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操纵市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虚假信息。有上述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股权分置改革期间市场交易异常情况实施专项监控,发现涉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十条 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做出承诺的股东未能履行承诺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给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交的相关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或者未能履行尽职调查、持续督导义务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其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名单中去除。
第五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为股权分置改革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或者未履行核查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接受其出具的证券相关业务的法律文件。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其他投资者正常决策,操纵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或者进行不正当利益交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责任人员为市场禁入者,一定时期或者永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职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32号)、《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42号)同时废止。
Ⅵ 有人操作股票证监局的人会不会查
如果你投诉的话,并且操纵的比较明显,是会查的,你有股票,如果被查的话,游资跑路会跌的更狠,你想你的股票被查吗?还有现在很多操纵股票的也有应对检查的办法,股票分仓,用不同的设备操作,你很难查出问题。股票有砸盘就有拉升,同样有拉升也会有砸盘的。
Ⅶ 股票什么条件会被要求强制退市
根据证监发【2000】号文《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强制退市的情形如下:
(1)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3)上市公司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或者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 10%,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4)上市公司股票在一定期限内累计成交量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5)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6)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7)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8)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营业收入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数额
(9)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
(10)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11)法定期限届满后,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依然未能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12)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
(13)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4)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其向交易所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材料不全且逾期未补充
(15)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其恢复上市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
(16)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17)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1807/P020180727777898792722.pdf
Ⅷ 我有只股票(000506),现在退市了,怎么办
000506等待上市公告
【最新公告】
2009-02-06刊登关于为恢复上市所采取措施的公告
中润投资关于为恢复上市所采取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因2004年、2005年、2006年连续三年亏损,2007年5月21日公司股票正式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为恢复上市采取的相关措施公告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08年5月6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递交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5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了本公司关于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
2008年6月17日,公司召开了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08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08]1385号文核准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宜,同时,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08]1386号文豁免了中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惠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截止2008年12月29日,公司已合法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中所购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已按规定为重组方办理完毕新增股份的登记事宜。
本公司目前正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补充提交申请恢复上市的资料。
【最新报道】
2008-12-28*ST 东泰(000506):公司股票简称变更
*ST 东泰于2008年12月25日刊登了《山东惠邦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自2008年12月29日起,公司股票简称由“S*ST东泰”变更为“*ST东泰”,股票代码“000506”保持不变。
Ⅸ 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股票连续20日低于1元会退市吗
在深圳交易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会被强制终止上市,上海交易所则不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十八)在本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十九)在本所仅发行 B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二十)在本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
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 A 股、B 股每日股票收
盘价同时均低于股票面值;
(二十一)主板上市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
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 2000 人;
(二十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
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
1000 人;
(9)股票退市查不到证监扩展阅读: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以及上市委员会审核意见,深交所作出中弘股份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中弘股份成为首家因股价连续低于面值而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
深交所表示,今年以来,中弘股份陆续披露业绩大额亏损、多项债务逾期、主要项目停工等重大风险事项,投资者通过市场化行为表达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今年8月15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首次低于面值(1元)。今年8月15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首次低于面值(1元)。
今年9月13日至10月18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1元),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依据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于10月19日起停牌。
根据相关规则,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45个交易日内,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转让。
深交所将督促公司充分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后投资者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安排,公司联系方式和了解公司信息的途径,以保障投资者权益。股票终止上市后,中弘股份仍然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公众公司的相关义务并承担社会责任,确保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不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位发生变化而有所改变。
参考资料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弘股份成首只一元退市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