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新规股票名单
⑴ 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退市新规,对此你怎么看
我认为最近一段时间所发布的退市制度对于中国未来的发展肯定是有一定的好处的,因为中国股市当中的改革一直在不断的持续当中,在改革的过程当中肯定是要出台各种各样的制度的退市制度其实是我们国家资本市场当中的一个短板,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必须要加强退市制度的建设,才能够在未来获得一个更好的成长机会。
一、 A股市场并不完善其实我们国家的资本市场还是有一定的缺陷的,我们国家的各项制度基本上还是处于一直不断的发展当中的,美国股市以及欧洲股市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经成熟了,但是我们国家只有几十年的历史,所以在未来的发展当中,各项制度肯定会逐渐的跟进的。
退市制度对于我们国家的意义来说是非常重大的,只有退市制度不断的完善,才能够保护每一个投资者的利益,才能够在这个社会当中让比较差的公司退出资本市场,让更好的公司进入到资本市场获得一个更好的发展,这其实也是为了我们国家宏观的经济政策着想的,只有股市拥有一个健康平稳的发展,才能够让更多的企业获得资金,在资金的加持之下才能够获得更好的成长。
⑵ 78家退市公司名单 a股退市股票还能在上市吗
A股退市股票还能再重新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退市股重新上市只需满足条件、得到交易所批准即可重新上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中第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2、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3、最近三年公司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4、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6、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7、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8、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9、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10、公司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11、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12、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影响其任职的情形;
14、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第八条也规定:本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申请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2)退市新规股票名单扩展阅读:
2018年11月16日,沪深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该退市新规主要是明确了证券重大违法和社会公众安全重大违法两类强制退市情形,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侵害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专门作为一类退市情形进行规范。
沪深交易所在内容上基本一致,都列出了6种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应被终止上市情况,分别涉及欺诈发行、年报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
1、上市公司IPO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2、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
3、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其股票本应被终止上市;
4、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5、上市公司最近60个月内,被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3次以上行政处罚;
6、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
⑶ 央企退市股有那些
中国股市在股票退市这个机制上,一直在不断的完善中,不断的出台越来越严厉的制度法规,在退市这条道路上越走越远。
一般来讲,企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走向上市,融资拓展发展,所以上市公司就算是经营不善也会千方百计的让自己的财报不至于太难看,甚至于造假,总之是避免最后走到退市这条路上。但是截至今日,确实有两家上市企业是有比较好的格局,主动谋求退市的,而且还都是央企。
第一起是*ST二重(601268),是在2014年退市制度改革后的政策背景下,首例主动退市。
第二起是*ST上普(600680),*ST上普成为A股第二家、2018年退市新规后首家主动退市的上市公司。
主动退市的好处:一方面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退市整理期股价波动给中小股东造成影响;另一方面可回避一系列繁琐的退市流程。
主动退市是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公司退市的主要形式,*ST二重、*ST上普两家央企的主动退市,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可以预见,主动退市将随着资本市场市场化改革的推进逐渐成为退市的主流。
⑷ 股票退市有哪些规定
股票退市有哪些规定?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主动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一般有如下原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股东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破产;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结构、布局。被动性退市;是指期货机构被监管部门强行吊销《许可证》,一般因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原因。
⑸ 根据新的股票退市新规,ST股退市需要达到什么条件
A股目前实行的是退市新股,ST环球目前还不具备退市要求。
ST股退市条件主要有以下四类:
财务类:
当上市公司两年净利润亏损(扣非前后)且营收低于1亿元。
交易类:
当股票股价平均20个交易日股价低于1元,或者20个交易日市值低于3元。
通过这个问题告诉我们所有散户两大启发:
其一,一定要多学习股票知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自己的炒股投资能力,不然的话很容易在股市吃亏的。
其二,我们散户一定要用心判断一只股票,确定股票质量是好的,一定要远离问题股,远离垃圾股等。
股票市场就是凭借个人能力吃饭的,投资者能力强的股市就是提款机,投资能力不强的就是收割机,这就是现实的股票市场。
⑹ 退市新规是什么
以下为退市新规的要点:
1、新增市值退市,连续20个交易日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将被市值退市。
2、面值退市标准明确为“1元退市”,并设置了过渡期安排:触及面退的个股,“低面”时间从新规之前开始的,按照原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3、取消单一净利润和营收指标的退市指标。新规下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收低于1亿元,将被戴上*ST,连续两年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收低于1亿元,将被终止上市;退市风险警示股票被出具非标审计报告的,触及终止上市标准。
4、新增重大违法财务造假指标:连续2年财务造假,营收、净利润、利润、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总额达5亿元以上,且超过相应科目两年合计总额的50%。重大违法类退市连续停牌时点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法院判决之日,延后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生效之日。
5、新增规范类指标,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数以上董事对于半年报或年报不保真两类情形。出现上述情形,且公司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再有两个月未改正,终止上市。
6、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明确连续两年触及财务类指标即终止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可转债同步终止上市。
7、交易类退市不设退市整理期。其余类型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退市整理期从30个交易日缩减至15个交易日。
8、关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新规前已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决定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适用原规则;新规施行后收到相关告知书的,以2015至2020年财务数据按照原规则标准判断其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020年及以后年度财务数据按照新规标准判断其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9、深市设立风险警示板,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设置交易量上限,每日累计买入单只股票不得超过50万股。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该板股票,需签风险揭示书。参与退市整理股票,需满足“50万元资产+2年投资经验”的门槛。
(6)退市新规股票名单扩展阅读:
交易所设置了新旧退市制度的过渡期安排:已暂停上市的,2020年年报披露后,仍执行旧的退市制度;已实施风险警示的,则安排了以下处理方式:
1.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且未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2.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3.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但触及旧暂停上市规则的,不暂停上市,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4.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按照新规实施风险警示。
中国金融信息网——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
⑺ 哪些ST股票将遭遇退市新规冲击
详见网络:http://ke..com/view/344369.htm
望采纳
⑻ 哪些股票将遭遇“最严退市新规”
发布虚假业绩报告,存在重大欺瞒投资者嫌疑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