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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退市股票

发布时间: 2021-04-22 23:12:49

1. 国资委控股的六国化工股票有退市风险吗

该公司已经发布了预警公告如下

尽管如此,该股未到山穷水尽之时,生产经营仍然正常,亏损属于周期性质,财务处理的可能较大,下一年度扭亏为盈仍然大有希望,背靠国资,较低的融资成本,广泛的置换资源,还不至于一下子就到了退市边缘。只能说有可能,毕竟下一年还没有到来,新的一年必须盈利,压力也不小。

2. 请问*ST中基 000972会退市吗,他有国资委背景是吗

这种股票的年报已经公布,要退市,也要到明年的年报公布时退市。按照顺势而为的方法操作为宜。

3. 600832东方明珠要退市吗

东方明珠(600832.SH)5月17日晚间公告, 上交所将在5月20日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公告显示,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公司股东持有的股票余额可能显示为零。在换股相关手续完成之前,公司股东对公司所拥有的权益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在换股相关手续完成之后,公司股东持有的股票将按照 3.05:1 的比例转换为百视通(600637.SH)A股股票,届时,东方明珠股东可进行百视通股票余额查询。相关股票上市安排请关注百视通公告。
此前于4月21日,东方明珠公告,百视通获核准以新增10.45亿股股份吸收合并东方明珠等事项。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百视通作为存续公司,东方明珠将注销法人资格,其全部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将并入存续公司。 根据上交所交易规则,东方明珠作为被吸并方,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4. 根据证监会规定在一定时间内不股改的股票有摘牌的风险,这个“一定时间”是多久

从该方法中可以看见..没有你说的股改不成虫就有摘牌的风险....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新证券法全文)
新《证券法》公布 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暂停上市交易和退市的股票就只有以下几个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在平等协商、诚信互谅、自主决策的基础上进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股权分置改革各方主体及其相关活动实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协调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第四条 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实施一线监管,协调指导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办理非流通股份可上市交易的相关手续。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指引,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对相关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兑现改革承诺以及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完成后出售股份的行为实施持续监管。

第二章 操作程序
第五条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提出。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改革动议,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以下简称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
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表决和信息披露等事宜,参照执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并由相关股东对改革方案进行分类表决。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后,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定改革方案并出具保荐意见书,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分置改革操作相关事宜的合规性进行验证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非流通股股东、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保密义务,约定各方在改革方案公开前不得泄露相关事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委托保荐机构就改革方案的技术可行性以及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时间安排,征求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证券交易所对股权分置改革进行业务指导,均衡控制改革节奏,协商确定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
第九条 根据与证券交易所商定的时间安排,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公布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第十条 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当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投资者座谈会、媒体说明会、网上路演、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与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以下简称“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同时公布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广泛征求流通股股东的意见,使改革方案的形成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
第十一条 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按照前条要求完成沟通协商程序后,不对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董事会应当做出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对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在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做出相应调整或者补充说明并公告后,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调整改革方案。
第十二条 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公司董事会应当申请公司股票停牌。停牌期间自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应当在指定报刊上刊载不少于两次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提示公告。
相关股东会议征集投票委托事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参加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进行表决提供网络投票技术安排。网络投票时间不得少于三天。
第十五条 非流通股股东执行股权分置改革利益平衡对价安排(以下简称对价安排)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取得并公告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
董事会应当按照与证券交易所商定的时间安排,公告改革方案实施及公司股票复牌事宜。
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司、含有外资股份的银行类公司,改革方案涉及外资管理审批事项的,公司应在公告改革方案实施前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第十八条 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次日复牌。
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在三个月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再次委托公司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召集相关股东会议。
第十九条 存在异常情况的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相关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调查的,在调查结束后方可进行改革;
(二)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公司股票涉嫌被机构或个人非法集中持有的,在风险消除后可以进行改革;
(三)公司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但有可行的解决侵占问题方案的,可以进行改革;
(四)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进行改革。
第二十条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的A股市场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在A股市场的可上市交易问题。
第二十一条 持有A股市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其关于对价安排的决策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境外上市地有关公司资产处置的规定。
持有A股市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其关于对价安排的决策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公司资产处置的规定。

第三章 改革方案
第二十二条 改革方案应当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并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用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设原非流通股股份实际出售的条件、预设回售价格、认沽权等具有可行性的股价稳定措施。
第二十三条 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相适应,或者由承诺方提供履行承诺事项的担保措施。非流通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忠实履行承诺的声明。
第二十四条 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改革方案应当对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处理,提出合法可行的解决办法并予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 股权分置改革与公司资产重组结合,重组方通过注入优质资产、承担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公司盈利能力或者财务状况改善作为对价安排的,其资产重组程序与股权分置改革程序应当遵循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
第二十七条 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第二十八条 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所持股份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配售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改革方案实施后,外资股东所持股份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股权分置改革信息披露相关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一条 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应当列明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方式、条件和期间。
第三十二条 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设立以来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历次变动情况;
(二)提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关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以及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的说明;
(三)非流通股股东关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及相互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四)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关于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两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的说明;
(五)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具体内容;
(六)非流通股股东关于其为履行承诺义务提供担保措施的说明;
(七)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治理可能产生的影响;
(八)股权分置改革可能涉及的风险及相应处理方案;
(九)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专业服务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十)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关于其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两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情况的说明;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保荐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及上述情况对改革方案实施的影响;
(二)实施改革方案对公司流通股股东权益影响的评价;
(三)对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文件的核查结论;
(四)改革方案中相关承诺的可行性分析;
(五)关于保荐机构有无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六)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七)保荐结论及理由。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意见函应当包括改革方案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司长远发展的影响等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 相关股东会议通知、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投票委托征集函、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应当在指定报刊上披露。
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应当在公司网站和公司上市地交易所网站全文披露。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网站设置专栏,免费提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披露服务。
第三十六条 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涉及股东减持或者增持股份,导致股东持有、控制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动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因实施改革方案引发要约收购义务的,经申请可免予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变更登记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股份结构变动报告书。
第三十八条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限售期届满,公司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刊登相关提示公告。
第三十九条 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第六章 中介机构
第四十条 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职业地位为本单位和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制定改革方案;
(二)对改革方案有关事宜进行尽职调查;
(三)对改革方案有关文件进行核查验证;
(四)对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履行承诺事项的能力发表意见;
(五)出具保荐意见书;
(六)协助实施改革方案;
(七)协助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八)对相关当事人履行承诺义务进行持续督导。
第四十二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不得成为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工作。该保荐代表人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程序未完成前,不得同时负责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
第四十四条 保荐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意见书上签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及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股权分置改革参与主体的合法性进行核查;
(二)对与改革方案有关的法律事项进行核查;
(三)对与改革方案有关的法律文件进行核查;
(四)对改革方案的内容与实施程序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不得与其所提供股权分置改革专业服务的上市公司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第四十七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应当保证其所出具的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章 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操纵市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虚假信息。有上述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股权分置改革期间市场交易异常情况实施专项监控,发现涉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十条 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做出承诺的股东未能履行承诺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给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交的相关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或者未能履行尽职调查、持续督导义务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其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名单中去除。
第五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为股权分置改革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或者未履行核查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接受其出具的证券相关业务的法律文件。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其他投资者正常决策,操纵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或者进行不正当利益交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责任人员为市场禁入者,一定时期或者永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职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32号)、《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42号)同时废止。

5. 中国北车要退市,股票怎么办

1、中国北车没有退市,而是和中国南车合并了,合并后叫“中国中车”,其股票由中国中车继续承担。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为“中国中车”,英文名称为“CRRC Corporation Limited”,英文简称为“CRRC”,将同时承继及承接中国南车与中国北车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 。
2、2015年4月28日,中国南车、中国北车日前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核准中国南车以新增约111.39亿股股份吸收合并中国北车,《批复》有效期为12个月。
3、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北车,是经国资委批准,由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联合大同前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于2008年6月26日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营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车辆、工程机械机电子的研发、设计、制造、修理、服务业务。2012年4月4日,中国北车获得孟加拉国的内燃动车组项目牵引及网络控制系统的配套合同。

6. 国资委控股的上市公司降到低点后,还能起来吗

这个肯定是可以的啊,但是摆出不好的公司这快,不然对你没用的啊

7. 地方国资控股上市公司会不会退市

上市公司退市有上市公司的退市规则,只要触发了这个退市规则,上市公司就要退市,跟谁控股没有关系。

8. 谁知道 600762 的股票退市是什么原因

“金荔科技”(代码600762)是湖南衡阳首家上市公司,1996年上市,2007年从上交所退市,退市后依然处在股权争夺漩涡中。近日,“金荔科技”股民向本报曝料,称公司从全国有较大影响的企业,到濒临破产,其内幕是前董事长刘作超(何雪梅前夫)等人官商勾结、大肆侵吞公司资产造成的恶果。
2009年7月28日,衡阳市沿江北路。走进一个大院,就到了“金荔科技”公司门前。大门紧锁,人去楼空,门前的通道成了一个车位,停放着一辆小汽车。
2009年关乎“金荔科技”的消息,几乎全是厄运:2009年2月,“金荔1”发布预亏警示公告;2009年5月,“金荔1”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披露2008年年度报告,随后在三板市场每周三次的交易改为每周一次;2009年7月,中国证监会下达对“S*ST金荔”高管违规的处罚通知。
199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7年10月被勒令退市,曾经辉煌一时的“金荔科技”,如今基本停止运作。能否实现重组并起死回生,是两万多股民、一千多公司员工当前最关心的话题。

法人股险遭盗卖
从2008年11月至今,广州市公安局多次接到举报信,反映衡阳金荔科技公司原董事长刘作超等人在广东、湖南两地诈骗巨额资金,但警方一直未予立案。举报人是广东金荔投资有限公司及受骗人罗宵山等人。
事情要追溯到10年前。1999年7月,广东金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何雪梅,受让原衡阳市供销社和原耒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上市公司飞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当时,“飞龙实业”命悬一线,股价直线下跌,已被上交所挂上“ST”的牌子,金荔投资公司以其优良资产对其置换后,借壳上市,改名为“金荔科技”。金荔投资公司持有“金荔科技”4771万余股的股票,3000万元收购股份,还承担全部债务,持股比例为45.16%,是金荔科技公司的控股股东。
为了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发展,何雪梅多方筹资两亿多元,解决公司的社会集资款6800多万元。该集资款涉及数千人,影响地方社会稳定,被省、市领导称为一枚“定时炸弹”。
2001年,何雪梅与刘作超结婚。随后,刘作超任“金荔科技”董事长,公司获得良性发展,2002年,“金荔科技”被评为全国100家最安全的上市公司之一,排名67位。
2003年,何、刘夫妻俩在公司经营上产生重大分歧。随后,因刘作超举报,何雪梅涉嫌“诈骗罪”于2003年3月被警方刑拘,后来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她一年半有期徒刑,2004年9月重获自由。何雪梅陷身囹圄时,刘作超没有探望过她一次,还将她的法人股卖给上海一公司。
当时,刘作超假冒何雪梅签名,将她在公司持有的2975万股(35%)非法转让给上海东方物产公司,1105万股(13%)非法转让给自然人陈东升。为了使形式上合法,刘作超还采用假冒签名的手段制作了一份金荔投公司股东会议决议。
2004年10月,何雪梅同刘作超离婚。2005年3月,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刘作超将她的股权转卖行为无效。在诉讼过程中,刘作超再次举报何雪梅。随后,何因涉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再次被刑拘,并被法院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何雪梅在狱中继续同刘作超打官司,并最终胜诉,广州中院判决刘作超转卖股权行为无效。
接到法院的判决之后,刘作超为了继续控制“金荔科技”,于2006年7月18日,串通广东永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晟公司”)原董事长李甫根,广东粤兴企业发展公司的法人代表刘作林,在金荔科技公司董事会和大股东金荔投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中信广场公寓东塔2603室成立“金荔科技重组领导小组”,并以该领导小组的名义,骗取不明真相的当事人吕凤玲、戴朋程等50人次认购金荔科技的法人股,获得资金高达1800万余元。
据称,所得资金存入以李甫根担任董事长的广东永晟集团有限公司账户,该账户游离于永晟集团公司财务的监管之外,资金被大肆挪用、侵占,如今所剩无几。而受骗当事人血本无归,还在各级部门上访。作为国资企业,广东永晟集团竟然为李甫根、刘作超、刘作林等个人行为买单,令人费解。

失败的重组
金荔科技被“ST”之后,刘作超也一直在谋求金荔科技的重组。
刘作超等人对金荔科技进行重组有三大步:第一步,做通广发银行粤财的工作,让粤财同意把质押在其名下的金荔科技法人股拿出来拍卖;第二步,做通法院的工作,让法院解冻金荔投公司的股权;第三步,做通永晟公司上级广晟的工作,因永晟是国资全资公司,进入证券市场一定要取得国资委的批准。但广晟集团不同意永晟公司收购金荔科技公司,因此,为了取得广晟和国资的批准,三人又通过大量的托人找关系活动,进行疏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07年5月9日拍卖金荔投持有法人股的4771万余股,此前李甫根以永晟公司的名义与刘作林控制的广州粤兴企业发展公司订立了一份协议,协议的内容是粤兴公司委托永晟公司在拍卖会上举牌,拍得金荔投持有金荔科技法人股归粤兴公司所有。之所以订立这样一份协议,是因为刘作林的粤兴公司不具备竞投标的资格。5月9日,永晟公司以58万元竞拍到金荔投资持有的金荔科技法人股3471万余股。粤财公司以22万元拍得金荔投持有的金荔科技法人股1300万股。此时金荔科技的股价为每股0.77元,金荔投所持有4771万余股总股价为3600余万元。
金荔科技公司为金荔投公司提供担保向广东发展银行贷款2.2亿元,金荔投所持金荔科技4771万余股法人股全部质押在广发行。作为拍卖标的的金荔投所持有4771万余股金荔科技法人股被评估公司估价为80万元。
在司法拍卖的幌子下,刘作超堂而皇之地将金荔科技公司的控股权转到了永晟公司名下,又因永晟公司与刘作林的粤兴公司有约在先,实际控制权为刘作超弟弟刘作林掌握。借此,他们可以继续哄骗吕凤玲、戴朋程等50人认购金荔科技法人股的受害者,继续作发大财的梦想。
金荔投公司由此丧失了对金荔科技的控制权,金荔投公司的所有的经营活动停滞,几年来一直拖欠员工工资,背负巨额债务。2007年11月20日,金荔科技公司股票(代码600762)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两万多股民和一千多员工的利益受损。
参考来源:http://www.mzyfz.com/news/times/c/20090803/104131.shtml

9. 国资委管理的上市公司已退市的有哪些

《20家真正退市的上市公司》名单,供参考。
资料来源:http://money.163.com/10/1109/18/6L2OABSH00254JO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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