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对股票的影响
㈠ 召开股东大会前后分别对股票有什么样的影响
股东大会决定分红对股票的影响:
1、分红比例超过业绩增长,这样股票的每股收益将逐渐下降。
2、分红比例与业绩增长相同,这样股票的每股收益长期维持不变。
3、分红比例低于业绩增长,结果是每股收益持续增长。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第六项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债权人会议对股票的影响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公司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般指年度或半年度会议,一年召开几次定期会议,何时召开由公司章程规定,定期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由执行董事召集。注意,董事长不是会议召集人,执行董事则是股东会召集人。
临时会议则是在公司出现特殊情况时,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和召集临时股东会。
㈡ 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机关。具体言之,就是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表达债权人的意思,对有关破产的重要事项进行决议的一个临时性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有共性,也有差异。对于破产财产的增加、破产费的减少、妥善估计和处理破产财产等事项,债权人之间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和共同性,这是主流。但是,各债权人从破产财产中受偿的多少,债务减少的比例,清偿期限的延长等事项又往往存在差异性。债权人会议正是代表全体债权人表达共同意思,维护共同利益,协调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差异,适当满足各债权人各自独立利益的组织形式。所有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债权人会议是各债权人进行协商,协调各自利益的自治团体。债权人会议又是全体债权人对有关破产事项行使决议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形式。
㈢ 债权人会议的决定对哪些人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会议的决议,对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仍有约束力。
㈣ 公司债权被st对股票有影响吗
这样的股票一定不看好,其公司债也不要碰,超日债,华锐债就是例子,债券违约,届时连本都拿不回来。
㈤ 从哪知道将要发生的对股票有影响的会议
猜这个有意思吗?即使知道了有影响的会议,是利空还是利多?看涨还是看跌?一切皆有可能,所以不要看着消息面炒股,会被现实打脸无数。
㈥ 债权人的会议
债权人会议:指由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的临时性决议和监督机构。 债权人会议,是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在破产程序中,众多的债权人之间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但也有差异。债权人会议是协调各债权人之间利益,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机构,同时,又是全体债权人对有关破产事项行使决议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形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所有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成员。这里所说的债权人,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法院申报债权的人,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设有主席,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但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授权委托书。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列席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拒绝列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拘传。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4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第41条、第46条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3个月期满后召开,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又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并由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的以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享有以下三项职权:
第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第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第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内容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2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
7、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6条的规定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记明笔录。 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通常是以作出决议的方式来实现的。由于债权人会议决议既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债务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它的形成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不包括本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包括本数),但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包括本数)。
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47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可见,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比一般的决议所要求的条件更严格。这是因为和解协议将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必须体现绝大多数债权人的意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使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按债权人会议确定的债权额计算。对此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并按裁定所确定的债权额计算。清算组提出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此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债权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会议决议是债权人会议代表全体债权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一旦按法定程序通过,全体债权人都必须遵守,即使未出席会议参加表决的债权人和虽已出席会议但不同意该决议的债权人也不能例外。
为了保证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正确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规定了当决议违法时如何纠正的方法,即“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法院接到债权人的申请后,应当就会议的召集、表决的程序、决议的内容等事项进行审查。如认为决议确实违法的,应当裁定撤销,命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如认为决议不违法,则裁定驳回申请,维持原决议。债权人会议决议在未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前,不停止执行。
㈦ 股市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债务人是欠别人钱(或物)的人;债权人是可以向债务人要回钱(或物)的人.
欠债人(股市)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当然要有影响的,要分析的话,那就很多了。
㈧ 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对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影响
现金股利就是分钱给你,比如A公司给B公司发放现金股利,每股10元,假设就B一股,那就是说A给B分了10块钱。
股票股利就是增加你的股数,比如,A公司给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每10股发放1股,假设B有100股A的股票,那B就可以拿到10股,发完后B的持股数量由100变为110但要注意的是持股比例不变,因为A的股票数量增加了10%。
那上面这就是对股东的影响。对债权人的话的影响的话,发放股票股利,会减少企业的利润,因此可能会降低企业偿债能力。
股票股利没什么影响。
㈨ 问下什么是破产重组,这动作对于股票散户持有人会有什么影响
所谓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
广泛的意义:
1、 积极预防破产。在重整过程中,受重整的企业法人不但在债权清方面要受到法律调整,其生产经营、合并、分立、投资、追加等方面均要受到法律调整和监督,因而企业重整比和解具有更积极的意义
2、 对企业的求援范围扩大。重整不但可由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提出,还可由投资、债权人提出,这有利于社会各方为挽救企业发挥作用;重整过程中,国家还给予适当税收减免,使企业复苏的机会增大。而和解成功往往取决于债权人会议的意见,债务人丧失主动性,和解以债权人的意志为转移。
3、 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通过竞争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就要引入破产机制;而过度激烈的竞争,将导致一定的企业破产,会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诸多不利的影响,甚至会破坏社会经济的发展,这就有悖于破产制度的初始目的。因此,破产法律的任务不仅仅是淘汰效率低、亏损大的企业,还在于利用破产机制,尽可能地挽救企业,恢复企业活力。企业重整程序是完成挽救企业,避免社会动荡的有力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