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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票退市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 2021-04-24 00:42:36

Ⅰ 我国退市制度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是指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暂停、终止上市等相关机制以及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机制的制度性安排。
中国股市于2001年11月30日开始正式实行退市制度,退市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初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资本市场发展改革的逐步深化,原有退市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其中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单一,退市程序相对冗长,退市效率较低,退市难现象突出。
存在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调节利润以规避退市的现象,导致上市公司“停而不退”,并由此引发了“壳资源”的炒作,以及相关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一些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理性投资理念。
数据显示,自2001年4月PT水仙被终止上市起,沪深两市迄今共有退市公司123家,退市比例占A股上市公司的0.14%,港股约为0.59%,而美国每年退市的上市公司有近300家,纳斯达克每年大约8%的公司退市,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退市率为6.24%;英国AIM的退市率更高,大约12%。
与国外股市相比,中国股市退市制度长期以来并没有严格执行。从1980-2017年,美股仍上市和已退市的公司数合计达到26505家,扣除6898家存续状态不明的公司,仍然上市的公司有5424家,只有28%;已退市公司14183家,比例高达72%。
而A股中许多僵尸上市公司,早已经没有业务,有没有多少员工,但还在上市交易,而且股价、市值也并不低。比如员工仅剩十余人,无法承担业绩预告编制的暴风集团,董事长涉嫌行贿被抓,高管、员工基本都离职了,业务也停止了,但就这么一家空壳公司,市值还有8.17亿。
目前A股这样的公司并不止暴风公司一家。据统计数据显示,2006-2018年间月2600家上市公司,盈利水平总体上呈下滑趋势,上市两年后显著下滑,上市5年后下滑达到4个百分点,这说明公司上市后业绩“变脸”现象十分明显。
中国股市目前已经在创业板率先推出了注册制,但是与之相匹配的严格退市制度却并没有及时出台,这就导致A股市场呈现出进多出少的状况,大量垃圾公司的存在,使得市场不可能达到良性循环的目的。

A股市场发展至今虽然已有30年的时间,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与成熟市场相比,例如美国股市200多年的历史,A股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仍然显得不够成熟。
美国股市之所以能够成为世界上发展最好,制度最完善,注册制实行最好的市场,就是因为其具备推行注册制的必要条件,其中包括严格的退市制度:
一、美国有严格执行的退市制度以及因为上市公司造假退市而赔偿股民的完备制度
这方面美国有完备的法律,不但每年退市数量和上市数量趋于平衡,而且如果欺诈上市或者上市后欺诈,那么不论上市公司还是保荐机构将要接受其难以承受的损失,不只是在金钱上的倾家荡产,还包括法律上的严厉追责!造假公司必须赔偿对股民造成的损失,而且司法部门会迅速解决,也有法可依,不存在长期上告没人管的问题。
二、美国股市有严格的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和对上市公司严厉的监管处罚制度
美国上市公司分红比例和融资比例保持相对平衡,美国对上市公司违规的处罚极其严厉,严重的甚至到倾家荡产!严格的法律而且有法必依,造成没有实力的上市公司根本不敢上市,或者上市后又主动要求退市的情况比比皆是,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扩容的压力!

这就是大多数中国公司去美国上市的热情不高(不好的公司不敢去美国上市),它们之所以热情高涨排队在A股上市,因为上市就意味着能够造就一大批亿万富豪,但证券监管机构并不要求他们必须合理回报股民,而且违规处罚程度低。
三、美国股市是对全世界开放的,美国股市是一个流动性最好的市场
由于美国股市的开放程度高,是一个成熟、各项制度完备的市场,加上美元是世界通用货币,可以自由兑换。所以美国股市不缺资金,它的资金来源遍布世界各国。正因为美国股市具有完备的退市制度,导致股市形成供需平衡的良性循环,因此对全球资本市场形成巨大的吸引力。
今年4月瑞幸咖啡因财务造假将从美国股市退市,目前A股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比瑞幸咖啡严重的案例比比皆是,如果证监会对瑞幸咖啡严格查处的话,以后对A股相关公司的监管和处罚也必然要求升级。
而目前退市制度中,如何对退市上市公司给予其对股民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赔偿的相关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对于上市公司的处罚以及追究上市公司负责人以及高管的相关法律条款也未仍得以完善。而这些相关制度和法律条款是执行严格退市制度的基础,只有尽快建立相关对股民的经济赔偿制度和法律条款,严格的退市制度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中国股市实行注册制后,目前上市公司已超过4000家,A股市场是重融资轻回报的市场,近期大量的IPO发行上市,使得股市刚有起色就遭遇大抽血,没有资金支撑的市场又陷入一潭死水。
而缺乏严格的退市制度导致目前A股市场新股大量上市,而沉积市场多年、数量巨大的垃圾股仍然存留在A股中,迟迟不能退市。
股票市场为什么需要有严格的退市制度,原因就在于:
一、能否实行新旧循环、更新换代,是衡量一个股票市场是否健康的重要标准
股票市场犹如人体一样,一个健康的身体需要血液正常循环流动,否则人就会生病,股市亦是如此。
二、资本市场只有优胜劣汰,才不断向前发展

股市只有遵从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自然规律,才能将好的上市公司留在市场,把垃圾股票淘汰出局,绝不允许股市成为这些垃圾公司上市圈钱的工具。
三、退市制度是保持资本市场活力的必不可少的重要举措
商品社会,任何市场都必须要有竞争,否则其不可能继续生存下去。有竞争才能有成长,只有在退市制度下实行优胜劣汰,才能激发公司努力做好工作的动力,让更多企业为了能留在股市而努力奋斗,必须去拼搏和付出。
四、只进不出或多进少出,最终将导致A股市场成为一个没有资金回报的市场
如果只重投资轻回报,只顾大量IPO发行股票,根本不清理长期存在于市场中的大量垃圾上市公司。那么,许多以上市圈钱为目的的上市公司,将继续将A股市场作为其上市圈钱的平台,不断上演上市圈钱的好戏。
受到最大伤害的将是广大的中小投资者,而一个流通不畅的市场早晚会出现大问题,到那时再去采取措施,就已经为时未晚了。
总之,A股市场现在已经到了应该尽快推出严格退市制度的时候了。

Ⅱ 看书时候发现美国股市施行的是注册制和退市制度双轨制,为什么我国股市只看到不断发新股,没完善退市的呢

发行注册制主要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不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而将发行公司的良莠留给市场来决定。
注册制的核心是只要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这类发行制度的代表是美国和日本。这种制度的市场化程度最高。
我国股市现在实行的是核准制,核准制是指发行人在发行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状况,而且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管理机关规定的必备条件;……还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实质审核。
长期以来,一些公司基本无营收,业绩差却始终不退市,折射出现有制度的尴尬。由于上市公司壳资源的稀缺性,一些小盘绩差股,经常成为各方竞相争抢的对象,这已经成了A股市场上一道独特的风景。地知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对记者表示,要想避免这种现象,注册制推行才是根本之道。在注册制之下,只要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公司就可以自行IPO,不需要证监会同意,只要按规定备案即可。在这种情况下,壳资源将贬值,部分垃圾公司最终会逐步被市场淘汰。

Ⅲ 中国股市的退市机制 介绍一下 好像没有退市股票啊 谢谢

1992年7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原野股票停牌交易。这是中国证券市场首家退市企业。
再去看看三板股票,股票编码为400***的企业都是二级市场退出后进入三板市场的,我看很多企业可能退市。

Ⅳ 简述我国股票退市规定的主要内容

策康金服非常荣幸回答您的问题:
我国规定终止股票上市的条件 :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Ⅳ 完善的退市制度对股市有什么影响

有利于股市回归“健康”。

把垃圾企业清掉,就会减少对市场资金占用,从而增加对其他二级市场优秀企业资金买入。一方面提升了整体上市公司质量,另一方面给上市公司施加压力,不好好经营就面临退市,这样反而促进了整个市场的长期繁荣。

以前资金集中在炒新、炒壳、炒概念上面,一些优秀需要发展的公司,却融不到资金,长期资源错配导致效率低下。随着监管层对于市场中一些漏洞逐渐弥补,不会像以前那样上市公司完全处于主导地位,肆意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市场会更加公平、公正、公开。

(5)我国股票退市制度的完善扩展阅读:

退市条件

在美国,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就必须退市:

1、股东少于600个,持有100股以上的股东少于400个;

2、社会公众持有股票少于20万股,或其总值少于100万美元;

3、过去的5年经营亏损;

4、总资产少于400万美元且过去4年每年亏损;

5、总资产少于200万美元且过去2年每年亏损;

6、连续5年不分红利。

日本的证券市场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退市:

1、上市股票股数不满1000万股,资本额不满5亿日元;

2、社会股东数不足1000人(延缓一年);

3、营业活动停止或处于半停止状态;

4、最近5年没有发放股息;

5、连续3年的负债超过资产;

6、上市公司有“虚伪记载”且影响很大。



Ⅵ 退市制度的中国实例

已暂停交易一年的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即将结束其17年的上市之旅——该公司本周一发布公告称,预计4月23日之前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随后公司股票将从上交所摘牌。长航油运由此将不仅成为“央企退市第一股”、上交所退市第一股,也将成为继去年炎黄股份自深交所摘牌之后“江苏上市企业退市第二股”。
从上市“凤凰”沦为退市“乌鸡”,受损最大的自然是长航油运15万中小股东。昨日,新浪网长航油运吧贴出一封洋洋3000多字的长帖,恳请上交所“刀下留人”。按规定,在长航油运3月20日发布2013年年报后,上交所将在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刀落”最后时间的指针就指向4月23日。
然而,法不容情。长航油运近4年的成绩单已触及退市“红线”:2010年-2013年,分别亏损0.19亿元、7.54亿元、12.39亿元、59.2亿元,4年合计亏损79.33亿元,而其之前连续盈利的十三年合计净利润不过23.77亿元,相当于上市17年净亏55.56亿元。截至去年12月31日,长航油运资不抵债,净资产为负20亿元。业内分析,长航油运亏损原因主要有三:国际油运市场运价低迷,公司燃油成本上升,公司财务费用较高。
“中小股东如坠深渊的焦虑和恐惧可以理解。”华泰证券分析师张晨华说,虽然企业退市并不意味着股东投资完全“打水漂”,但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后,“身价”肯定暴跌。打开昨日新三板行情界面,记者看到,挂牌的企业虽有718家,但有零星交易的只有10多家。如此有价无市,退市企业的股东显然翻身无望。新的退市制度设计了退市整理期一环,30个交易日也将是长航油运股东认赔出局的最后机会。“在监管层完善退市制度的当下,喜欢博消息、赌题材的投资者注定要为长航油运这样的绩差股、问题股买单。类似教训目前看起来不多,但却极其深刻。”张晨华说。
江苏证监局局长王明伟表示,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有进有退”是正常现象,退市新制度有利于市场更加健康地发展。截至目前,沪深交易所已依法终止了45家公司股票上市。今年江苏将探索上市公司分类预警机制,根据上市公司问题和风险状况,将上市公司分为“高风险”、“次高风险”、“关注”、“正常”这4类进行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对具有退市等高风险的公司,将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管计划,加强关注,细化预案,妥善应对。”王明伟说。

Ⅶ 中国股市在退市方面存在那些问题

导致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失灵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退市标准较为模糊,操作性不强。国外成熟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大多具有多样化的特点,除了公司业绩不佳、连续亏损以外,还包括资本减少、低流动性、股东持股比例不足、资产负债、虚假陈述、并购重组、破产解散、主动申请退市、违反持续上市标准等十几种。相较而言,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较为单一,过分关注于连续三年亏损,这就为绩差公司避免退市提供了操作空间:
首先,很多上市公司可实施“报表重组”,连续两年亏损,第三年微利,逃脱暂停上市处理,再接着亏损两年,再微利一年,如此循环往复;
其次,即使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而被暂停上市,也不意味着必然退市,上市公司在这个阶段同样可选择“报表重组”,只要第四年微利,就可以逃脱退市危机。
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起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为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调节利润提供了一定空间,主要手段是处置非流动资产、转回以前年度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债务重组收益、转回以前年度计提的预计负债及获得政府补助。然而,这些手段并没有从根本上提升公司的经营能力。我国股票市场有些绩差公司“该退不退”或“退而不出”的现象依然存在,市场的投机炒作行为时有发生。

在我国,公司上市资格或地位是一种稀缺资源。正是由于它的稀缺性,使得绩差公司想方设法地通过各种方式维持其上市地位,各地政府也会采取措施避免地方的上市公司退市。同时,由于公司上市不易,一些在场外排队等待的公司也试图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进入交易所市场,使绩差公司得以避免退市的命运。可见,改进目前的发行上市制度,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使满足基本条件的公司有更多的上市机会,是完善我国退市机制的有效途径之一。

Ⅷ 退市制度的简介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2月23日发布了《亏损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之后又于2001年11月30日在原有办法基础上加以修订,规定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暂停上市。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正式开始推行。
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初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资本市场发展改革的逐步深化,原有退市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其中主要表现在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单一,退市程序相对冗长,退市效率较低,退市难现象突出。存在着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调节利润以规避退市的现象,导致上市公司“停而不退”,并由此引发了“壳资源”的炒作,以及相关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理性投资理念。
数据显示,自2001年4月PT水仙被终止上市起,沪深两市迄今共有退市公司75家。其中,绩差公司因连续亏损而退市的有49家,其余公司的退市则因为被吸收合并。退市比例占整个A股挂牌家数的1.8%,而美国纳斯达克每年大约8%的公司退市,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退市率为6%;英国AIM的退市率更高,大约12%。
2012年3月18日,国务院转批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新股发行制度和退市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
2012年4月20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自5月1日起施行。创业板退市制度正式出台。其中规定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将不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恢复上市。
2012年6月28日,上交所,深交所公布新退市制度方案,连续三年净资产为负,或者连续三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股票面值的公司应终止上市。

Ⅸ 退市制度的制度方案

(一)增加净资产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增加营业收入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三)增加审计意见类型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四)增加市场交易指标
在本所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在本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如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前述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和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的标准,公司股票应终止上市。
前述交易日均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
上市公司因前述市场交易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其股票不再经过退市风险警示和暂停上市环节,将被直接终止上市。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本所将要求上市公司在其股票可能触及前述终止上市标准时,及时、充分地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五)扩大适用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的指标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应当至少同时符合下述条件,方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
(五)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六)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七)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不符合前述条件的,本所不受理其恢复上市申请,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恢复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间。 完善退市程序,提高退市效率,减少恢复上市程序中的主观判断,明确恢复上市申请的审核期限。
(一)简化终止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
上市公司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在该情形出现后15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暂停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且被受理的,本所上市委员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对其申请进行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上市公司对前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向本所复核委员会申请复议。
(二)明确审核期限
对暂停上市公司提出的恢复上市申请或者终止上市复核申请,本所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作出决定。上市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审核期限。
前述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均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申请人未按本所要求在前述期限内补充材料的,本所在该期限届满后继续对其所提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其作出相应决定。 完善现行的特别处理风险警示制度,设立风险警示板,将被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股票及其他重大风险公司的股票安排在风险警示板中集中交易。
根据风险警示的需要,本所对风险警示板采取必要的交易限制措施、市场监控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对板块内公司实施严格的信息披露监管,其股票行情信息独立显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本所给予其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日终止上市,本所对其予以摘牌。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应当选择并申请将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本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不申请的,本所安排其股票在本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本所设立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为退市公司股份转让和信息披露等提供相应的服务,该系统实施适应退市公司特点的股份转让安排,采取严格的股份转让限制措施、市场监控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并要求公司通过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平台或其他公开媒体公告其重大信息。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的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一)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三)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五)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
(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八)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九)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十)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不配合退市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其股票终止上市后3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决定。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间。 对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
(1)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2)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本所受理,本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的,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新规则发布后,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3项新增指标的计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数据,即以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2年、2013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最近三年数和最近四年数以此向后类推。
新规则发布后,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盘价两项指标,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原规则中已有规定且在新规则中继续沿用的指标,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应连续计算相关年度数据。
原有退市条件简表 退市条件 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连续亏损 两年 三年 四年 连续三年亏损的暂停上市公司未如期披露年度报告 —— —— 连续三年亏损的暂停上市公司,其后一年未在法定期限披露年度报告 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两个月 四个月 六个月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两个月 四个月 六个月 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 自规定期限届满的下一个交易日 在本所规定的期限
内仍不能达到上市
条件 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披露本所同意其解决方案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披露公告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暂停上市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以终止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 —— 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权益变动公告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 ――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 ―― 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公司解散 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 ―― 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披露法院受理申请裁定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 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 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调整后退市条件简表退市条件 退市风险警示
处理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备注 连续亏损 两年 三年 四年 因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 ―― ―― 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 扩大“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指标的适用范围 净资产连续为负 一年 ―― 两年 新增 营业收入连续低于1000万元 两年 三年 四年 新增 年度财务报告连续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一年 两年 三年 新增 因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出具意见或否定意见 ―― ―― 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 新增 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两个月 四个月 六个月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两个月 四个月 六个月 成交量(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 ―― ―― 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 新增 收盘价(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 ―― ―― 连续3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新增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 ―― ―― 因净资产指标被予以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因净利润指标被暂停上市后,其后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 新增 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 自规定期限届满的下一个交易日 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披露本所同意其解决方案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披露公告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暂停上市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以终止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 —— 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权益变动公告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 ――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 ―― 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公司解散 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 ―― 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披露法院受理申请裁定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 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 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公司暂停上市后未在规定期限提交补充说明或者相关材料 —— —— 未在规定的30个交易日内提交补充说明或者相关材料 新增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一、完善退市标准,建立市场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
原先《股票上市规则》对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规定的主要退市标准如下:
(1)最近年度连续亏损;
(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3)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4)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6)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7)公司解散。
2006年11月29日发布的《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规定了专门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几项退市标准:
(1)净资产为负值;
(2)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3)对外担保余额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的100%以上;
(4)关联方违法违规占用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占净资产的50%以上;
(5)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
(6)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面值;
(7)连续1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本次修订对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进行改进整合,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体系。新增及变更的退市标准如下:
(一)净资产为负值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因前期差错追溯重述导致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其股票交易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的,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二)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因前期差错追溯重述导致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其股票交易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继续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三)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其股票交易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仍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四)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因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因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导致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其股票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首个年度报告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五)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
仅发行A股的主板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的,其A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仅发行B股的主板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其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主板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同时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其A股、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的,其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
(六)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
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A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A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B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同时出现每日A股、B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A股、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
(七)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
中小企业板沿用“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标准,但调整为“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的,其股票直接终止上市”,该项退市标准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
二、改进恢复上市程序,明确恢复上市条件
(一)针对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长期“停而不退”的现象,完善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程序如下:
本所将在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公司应本所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须在累计不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二)为遏制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通过各种方式规避终止上市,完善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如下:
因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等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的,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6.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7.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暂停上市情形;
8.本所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加强退市风险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触及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等退市标准的,不再经过退市风险警示环节,股票将被直接终止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要求上市公司在知悉即将触及上述退市标准时,及时、充分披露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
为给投资者在公司退市前提供必要的交易机会,在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给予公司股票三十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板”进行交易。三十个交易日期满后,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五、做好退市后续安排,维护投资者利益
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
六、引入重新上市制度
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达到本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申请重新上市的公司,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2.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3.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4.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5.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审计报告;
6.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7.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8.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
9.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10.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公司在终止上市过程中未能配合本所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七、设立过渡期,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
为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本所将依据本方案修改现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则”),发布实施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配套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则”),并按新老划断的原则作出如下安排:
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适用原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处理:
(1)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
(2)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后暂停上市的公司,本所将在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对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
新规则发布后,在判断上市公司是否触及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和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等退市标准时,不追溯计算以前年度数据,以公司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以2012年、2013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四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以此类推。
主板上市公司触及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等退市标准的,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新规则发布后,上市公司触及原规则已有且新规则继续沿用的退市标准的,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应当连续计算其相关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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