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投资股票投资基金分得股息
1. 合伙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自然人合伙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什么税目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事务所告知我(合伙企业)收到投资收益要交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
合伙企业收到投资收益,不给合伙人分配也要缴纳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事务所说的对,如果不交的被税务局查到会给予罚款,并补缴税款,还会产生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一般来讲,上市公司在财会年度结算后,会根据股东的持股数将一部分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股东。根据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条理。
在分配股息红利时,首先是优先股股东按规定的股息率行使收益分配,然后普通股股东根据余下的利润分取股息,其股息率则不一定是固定的。
我国的上市公司必须在财会年度结束的120天内公布年度财务报告,且在年度报告中要公布利润分配预案,所以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工作一般都集中在次年的第二和第三季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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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免征个税情况: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3.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适用于合伙企业吗
新三板上市企业甲公司,有三个股东A,B,C,A和B为自然人股东 C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E和F)甲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适用 财税(2015)101号文 差别征税吗?
根据规定派发的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中,合伙企业是透明体 穿透计算。这么说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适用 财税(2015)101号文,这样理解对吗?
第三只眼的理解:
(1) 差异化股息红利政策,是适用于个人的,且范围不仅是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还包括新三板所谓的上市公司;
(2) 上述问题中的新三板个人股东,自然是可以享受差异化优惠政策的。那作为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的: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利、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既然我们认可穿透合伙企业层面,直接按股息红利算个税,是不是就必须形成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而享受差异化政策呢?即都是个人适用的个税计算政策啊,这不一样吗?
(3) 从主体计税的角度看,是通用的。但小编是这样思考的,基于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通常是由上市公司在派息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上市公司与证券公司合作),那对于如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在现在的政策下,是享受差异优惠税率的。那不是证券投资基金之外的合伙企业如何呢(证券投资基金现在来讲也是范围挺大的,要看是不是符合基金法的界定主体)?
小编认为,在没有规定之前,合伙企业本身享受的按股息红利算个税,是一种计算税的方式,并不计入5%-35%的个体户的计算体系中,这本身是一种拆分的优惠。同时对于非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司也无法对此进行代扣代缴,分回来按差异税率计税?那还是有困难,因此认为,仍宜按合伙企业的主体分配,来计算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这并不是直接认可了扔掉合伙企业的身份而适用个人享受差异税率的判断。
4. 西部大开发企业投资合伙企业分回的股息按照什么税率缴税
1.比例税率。各类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中记载资金的帐簿,适用比例税率。比例税率为千分之0.05、千分之0.3、千分之0.5、千分之1。
2.定额税率。权利、许可蒸照和营业帐簿中除记载资金的帐簿外的其他帐簿,适用比例税率,均按件贴花,税额为5元。
城建税的税率:
城市为7%,县城、建制镇为5%,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的为1%。
房产税的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为1.2%;
2.按房产租金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为12%。
5.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
6.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但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8. 合伙企业分配股息如何纳税
合伙企业分配股息纳税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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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
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
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9.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10. 合伙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自然人合伙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