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股票投资
Ⅰ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差异及优缺点(理论+实例)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要求小企业统一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二、 成本法的优点在于:(1)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的成本;(2)核算方法简便:(3)企业实际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情况能够得到如实地反映,且与其现金流入在实践上基本吻合;(4)与法律上企业法人的概念相符,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法律主体,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不会自动成为投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只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收益才会实现;(5)成本法确认的投资收益时间与我国税法上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一致,不存在会计核算上与税法不一致的问题。
成本法的缺点在于:(1)投资账户只反映初始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不能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2)如果投资方有能力操纵被投资单位利润或股利分的分配,则为投资方操纵利润提供了条件,这可能会导致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不能真正反映其应当获得的利益。
三、权益法的优缺点
权益法的优点在于:(1)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反映了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经济现实;(2)投资收益反映了投资企业经济意义上的投资收益,无论被投资单位分配多少利润或现金股利,什么时间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份额或应承担亏损的份额才是真正实现的投资收益,而不受到利润分配政策的影响,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权益法的缺点在于:(1)会计核算比较复杂;(2)投资收益的实现和现金流入的时间不相吻合,即确认投资收益在先,实际获得利润或现金股利在后;(3)与法律意义上的企业法人的概念相悖。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虽然从经济意义上看作是一个整体,但从法律意义上看,仍然是两个分别独立的法人实体。被投资单位的利润不可能成为投资企业的利润,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也不可能形成投资企业的亏损。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前是不可能分回利润或现金股利的。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以支付的现金、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举例:A 公司购买B 公司股票,每股购买价格为5.1 元,购买了 100 万股,又支付了3 万元的税费。
初始投资成本=5.1*1000000+30000=5130000 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 企业 5130000
贷:银行存款 5130000
如果购买价格5.1 元中含有B 企业已经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的0.1 元股利的处理
举例:A 企业在 07 年 2 月 15 日购买B 企业的股票,B 企业已在 1 月 15 日宣告分派股利,每股0.1 元,以 2 月28 日股东名册为准。
0.1 元股利是B 企业06 年赚取的收益,所以B 企业将这部分股利加入到A 企业的购买价格里。0.1 元的股利A 企业不能作为初始投资
成本,应作为应收股利处理。
初始投资成本=(5.1-0.1)*1000000+30000=5030000 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 企业 5030000
应收股利 100000
贷:银行存款 5130000
对于购买价格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股利,应作为应收股利处理,不能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收到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应收股利 100000
(三)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两种不同情况的处理)
举例:A 企业向B 企业投资,07 年2 月 15 日购买B 企业股票,B 企业07 年2 月28 日宣告分派股利,因为B 企业发放的是06 年的股
利,2 月 15 日A 企业在购买股票时未支付这部分款项,所以应该冲减投资成本。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举例:06 年 1 月 1 日,A 对B 投资。06 年 12 月31 日B 企业宣告净利润 10 万元(A 企业不做账务处理),07 年 1 月 15 日宣告分派6
万元的股利,07 年宣告分派的股利是06 年赚取的收益,应确认为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注意两个例子的不同:投资赚取的应计入投资收益,不是投资赚取的应冲减投资成本。 (一定要注意)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
举例:06 年 1 月 1 日投资,被投资企业06 年赚取 10 万元,07 年分了 6 万元,07 年 12 月31 日进行处置,以11 万元卖出,原来投资
为 10 万元。
借:银行存款 11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
投资收益 1投资赚取的应计入投资收益
如果07 年2 月 15 日投资了10 万元,07 年2 月28 日分派6 万元股利,股权比例为 10%,将得到0.6 万元的股利。07 年 12 月31 日以
11 万元卖出。分得的0.6 万元的股利不是因投资而赚取的,所以应冲减投资成本,即投资的账面价值=10-0.6=9.4 万元,投资收益=
11-9.4=1.6 万元
借:银行存款 11
贷:长期股权投资 9.4不是投资赚取的应冲减投资成本。
投资收益 1.6
如果投资还计提了减值准备,应将减值准备予以转出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如果是投资损失,应借记“投资收益” )
处置时,要将处置收入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比较,账面价值是指账面余额减去减值准备.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一)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要考虑“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要增加长期股权投资,两者的差额计入 “营业外收入”。
举例:A 向B 企业投资,B 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为 100 万元,A 占有表决权股份的30%。
(1)A 如果投资了30 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
贷:银行存款 30
(2)A 如果投资了35 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35
贷:银行存款 35 (大于所占的份额,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
(3)A 如果投资了25 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5
贷:银行存款 25
借:长期股权投资 5
贷:营业外收入 5
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
注意:新准则规定接受捐赠记入“营业外收入”
(二)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
受资企业的净利润变动,投资企业的投资也随之调整 (注意)
举例:A 向B 投资,年末B 企业获利 10 万元,A 占30%股份,做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
贷:投资收益 3
如果年末B 企业为亏损,应做相反分录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如果下一年B 企业分派股利6 万元,因A 占30%,所以分得1.8 万元股利
借:应收股利 1.8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8
(三)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比如:受资企业资本公积变动了,投资企业的投资也变动。B 企业资本公积增加20 万元,A 企业做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损益变动 6 (20*3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举例:A 企业以40 万元将此股权卖出,其他条件见上面叙述。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35+3-1.8+6=42.2 万元
借:银行存款 40
投资收益 2.2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5
-损益调整 1.2
-其他损益变动 6
如果是以50 万元卖出,就有投资收益=50-42.2=7.8 万元
借:银行存款 5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5
-损益调整 1.2
-其他损益变动 6
投资收益 7.8
需要注意的是,还应同时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科目。
Ⅱ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明确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包括那些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在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Ⅲ 来看看做的对吗1、【小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买卖股票的会计分录 2、历史成本计量法年底做公允价值损益
不做,
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其历史成本,即资产取得时的实际资金消耗,而且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而以公允价值计量时则不然,由于公允价值是基于市场信息的一种评价,随着市场的变化,公允价值处在经常性地变化之中,与此相适应,资产的入账价值就不能是确定不变的,而需要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动进行调整。一般来说,公允价值既可以大于历史成本,也可以小于历史成本,现资产的增值或减值情况而定。
你已经说明了:【1、简化核算要求:在会计计量方面,要求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小企业一般不允许使用公允价值计量。
Ⅳ 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如何区分联营和合营企业
1、现在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做了重大调整:即取消了在市场上没有报价、没有公允的投资。那只剩下三种即对子公司的投资,一般投资比例都超过50%(不含50%)以上的投资,对子公司实施控制;二是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那就是合营企业,一般投资比例各占50%,对被投资单位实行共同控制;第三投资比例在50%(不含50%)以下下到20%,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即联营企业。
2、第一种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后两者投资形式采用权益法核算。所谓权益法核算,就是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发生变化,包括盈利、亏算或宣告现金股利,投资方都要按照投资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简单的介绍这些内容。
如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恳请采纳为盼!
Ⅳ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短期投资与《企业会计准则》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的优缺点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短期投资的优缺点:
1、适用范围灵活。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2、会计科目设置大大减少。
《小企业会计准则》比《企业会计准则》少设了25个一级科目。原因:小企业经济业务相对简单,因此可将《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部分科目进行归并,如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合为应收股息科目,原材料和包装物归并为材料科目等。
3、账务处理简化。
资产清查的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小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生资产的盘盈或盘亏时直接进行处理。这种处理方法简明扼要,与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内容相符。
二、《企业会计准则》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的优缺点:
1、适用范围不如《小企业会计准则》。若选择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就不能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2、会计科目设置比《小企业会计准则》繁琐。《企业会计准则》比《小企业会计准则》多设了25个一级科目。
3、资产清查比《小企业会计准则》困难。《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资产负债表中已取消了资产待处理项目,企业在编报前必须将待处理的资产进行处理,因此财产清查还要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
(5)企业会计准则股票投资扩展阅读
《小企业会计准则》总体特点
1、简化核算要求:在会计计量方面,要求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在财务报告方面,不要求提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满足税收征管信息需求与有助于银行提供信贷相结合:以税务部门和银行作为小企业外部财务报告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基于这两者的信息需求确定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减少了职业判断的内容,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大部分差异。
3、和企业会计准则合理分工与有序衔接相结合:对于小企业非经常性发生的、甚至基本不可能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一旦发生,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规定了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满足的条件和基本衔接原则。
Ⅵ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资》进行核算的权益性投资范围是哪些
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进行核算的权益性投资范围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1、共同控制,是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共同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合营企业。合营与联营企业等投资方式不同的特点在于,合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均受到合营合同的限制和约束。一般在合营企业设立时,合营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在所设立合营企业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必须由合营各方均同意才能通过。共同控制的实质是通过合同约定建立起来的、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共有的控制。实务中在确定是否构成共同控制时,一般可以考虑以下情况作为确定基础:
(1)任何一个合营方均不能单独控制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涉及合营企业基本经营活动的决策需要各合营方一致同意。
(3)各合营方可能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个合营方对合营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但其必须在各合营方已经一致同意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2、重大影响,是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联营企业。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此外,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确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享有相应的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政策的制定,从而达到对该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2)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可以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提出建议和意见,由此可以对该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3)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有关的交易因对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经营具有重要性,进而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到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4)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有权力并负责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从而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性技术资料。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依赖投资企业的技术或技术资料,从而表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Ⅶ 企业会计准则中非股权投资因素包括哪些
主要归为企业层面因素、环境层面因素和产业层面因素。
Ⅷ 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
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涉及两个方面的转换:
(一)成本法转为权益法(需要追溯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是否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1.增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应将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1)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之间的差额:①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②属于原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2)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再次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①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②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2.减资:因处置投资等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的,应将成本法转为权益法。这里是2011年教材新增的部分,看的有点晕晕的诶。对于这里做了一个梳理,多看看一定可以看懂的。
(1)首先,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其次,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①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②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3)再次,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份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被投资单位在此期间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在合并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我觉得,这里应该会以计算的形式考核,比如个别报表中应确认的处置损益或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处置损益等。
通过以上分析,增资和减资两种情况下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的存在以下差异:
增资时,投资企业需要按照原投资时点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调整,而减资时,投资企业是按照原投资时到投资变动时点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调整。
增资情况下,权益法核算开始时点为新增投资交易日:原投资部分在追加投资之前显然是不满足权益法核算条件的,全部投资只有增资后才满足权益法核算的条件,所以,增资时点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持续计算。
(二)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无需追溯调整)
1.增资:因追加投资等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的投资的,应将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长期股权投资在购买日的初始投资成本为原权益法下的账面价值加上购买日为取得进一步的股份新支付的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
2.减资: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将权益法改为成本法,转换时,应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以后期间,分得现金股利时,按成本法确认投资收益。
Ⅸ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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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
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
——外币折算》。
(二)本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初始计量
第三条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
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
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
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
2
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
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
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
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
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
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
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四条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
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
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
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
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
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
3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确定。
第三章后续计量
第五条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规定,采用成
本法核算:
(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
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
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
表的合并范围。
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
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
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
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
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
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
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 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
4
业。
第六条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
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第七条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
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
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
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
收回。
第八条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
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
算。
第九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
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
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20 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
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
5
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
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十一条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
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
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
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第十二条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
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
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
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第十三条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
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十四条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
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
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
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
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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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十五条按照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
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其他按照本准
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
资产减值》处理。
第十六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
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
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
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
益。
第四章披露
第十七条投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
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
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二)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
债、收入、费用等合计金额。
(三)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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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
(五)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Ⅹ 选择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 下列各项不会引起
应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