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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案子

发布时间: 2021-05-15 20:55:57

1. 怎样认定股票受贿案件

您好,
股票也是一种有价证券。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处理股票受贿案件,有两个法律问题需要明确加以解决。其一,是股票能否成为贿赂的内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股票的,能否认定为受贿性质:其二,是如果股票可以成为贿赂的内容,那么,对收受股票的行为,又该如何认定其犯罪数额。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股东的对公司财产拥有所有权的凭证,是股东籍以取得股利的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它主要有三个特征:其一,股票自身没有价值,它仅仅是股东籍以取得财产所有权、领取股利的一种凭证;其二,股票有一定的价格,它可以在规定的场所通过买卖或者转让,给股票持有人带来财产收入;其三,股票持有人的股金投人是不可赎回的,它有别于一般的有价证券。
根据股票的性质和特征,股票可以成为贿赂的内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股票的,应认定为受贿,其理由是:(1)我国法律一直将股票作为财产纳人刑法保护范畴。(2)股票是一种财产性的利益,它可以派生出财物或者金钱,可以金钱来计算价值。虽然股票本身没有价值,但是,股票的所有者可以凭此在规定的场所转让,它可以体现出一定的价值形态,给股票的合法持有者带来定期的收益,增加其财产。(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股票,可以为其增加财产收入,与其直接收受财物无本质的区别。数额较大的,应以受贿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股票,从表面上看,行为人似乎有风险投资的一面,且呈现不确定的价值形态。但是,从另一方面讲,行为人没有股金投人而凭此获取财物,这是客观事实。
司法实践中,怎样认定股票受贿案件,根据本法第l86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应把握以下问题:
1、该股票必须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行的,而非伪造、变造的股票;
2、行为人收受该股票后,无论该股票价格是否涨跌,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
3、正确认定股票的数额,即股票的价值数额。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千问题的解释》(l992年l2月ll日)精神计算:
(l)对收受尚未批准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原则上按股票的票面价值认定。如已另外分得股利的,还应同股票票面价值一并计算,如果行为人收受股票后转让的,应按行为人的转让价认定。
(2)对收受已经批准上市交易股票尚未转让的,原则上其收受股票当日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收盘价格认定。如行为人收受股票后,取得股息和红利的,还应一并计算;如行为人收受股票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应按其实际转让价认定。
4、无效发行导致受贿股票的失价性对犯罪认定的影响。
《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比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由此可知,已经发行在外的股票随即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同时失去其价值。这种无价性对股票的持有人会造成何种影响呢?
(1)股票失价与善意持有人的债权取得。善意持有人是指因不了解发行真相而购买了无效的发行的股票的所有人(持有人)。由于擅自发行的行为使股票记载的权利落空。股权的丧失这一法律事实既导致了股票发行关系的终止,同时也导致了支付了对价的善意持有人与股票发行者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即擅自拔行股票的行为对善意持有人手中的股票性质此时也发生了变化:由股权凭证变为债权凭证,债权人可以据此向债务人请求返还股金并赔偿损失。至于受贿人,由于在获得股票之时并未付出对价,擅自发行的无效行为对其并未构成侵权或造成损失,另外,侵权行为之债的不可转让性,使得受贿人虽然因最初的继受取得占有了股票,却因为不是直接被侵权人而不能当然获得债权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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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象不能犯的几种情况,刑法规定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擅自发行股票而导致股票失价使受贿人获取钱财的目的落空,这种现象被刑法理论称之为对象不能犯,(1)受贿人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前索要和收受股票的,因双方互有期约,受贿人按此完成了谋取利益行为,应当定为受贿罪(未遂)。但是,当受贿人在收取贿赂后、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前,知悉了股票发行真相,未给行贿人谋取利益或按正常方式办理事情(未枉法),定受贿罪(未遂)显然不妥。我们认为,鉴于受贿人在犯罪活动开始后,主动停止了犯罪,尽管主观上的动机是产生于对财物追求目的落空,但毕竟末产生任何犯罪结果,对此定为犯罪中止是适宜的。(2)在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后收受股票,则不能简单地一律按受贿罪(未遂)对待。凡为他人谋取了利益而索要股票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而事后收受股票的,应按犯罪未遂对待。因为这两种行为所表现出的目的性非常明确。前者以办成事为获取股票的理由;后者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主要目的除受贿之外别无其他解释。职务范围内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而于事后被动收受股票,不应按受贿定罪。因为,行为人在收受股票前已经完成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属于正当的职务行为;事后收受在行为人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即对股票所代表的预期收益权的追求近乎于放任状态;股票失价性,使收受财物不能实现,而此种情形发生在行为人主观放任范围内,故不应接受贿罪处理。当然,这不等于承认行为人收受股票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可以比照相近的情况,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处理。需要指出的是,对特定行为人,如国家证券主管机关和权力及于证券领域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论何种情况或何种原因收受擅自发行的无效股票均应接受贿罪论处。
(3)关于无效发行的事实对于公众补偿的问题。擅自发行股票行为的暴露常以贿赂犯罪的揭露和处理为开端。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常从保护公众利益的角度,不承认擅自发行为无效发行,进而对股票价值作虚拟的维持,与之相联系,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就难以明确。我们认为,擅自发行的股票在其无效性被确定后,公众持股者丧失股权转而得到的是债权。从另一方面讲,发行人即募集人对其发行时的股票价值负有担保义务,发行人对其发行股票的价值同时丧失抗辩权。因此,对擅自发行股票作无效认定,并不因此而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相反能促进已经变化的法律关系恢复到正常关系中来,确保股民获得及时的救济,同时对于正确处罚犯罪亦有积极意义。
5、正确认识转让方式对犯罪认定的影响以股票为内容的贿赂犯罪中,通常由行贿人将一定数额的股票交付受贿人并由受贿人收受。如此完成的贿赂,实际上是股票转让的过程。股票转让因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区别,分为交付转让和背书转让,交付转让即无记名股票可视为种类物,其转让仅需将股票交付相对人,即产生法律效力;背书转让即股票持有人将转让的意思表示记载于证券背而的转让行为。我国《公同法》第145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若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由此可以看出,在股份转让问题上根据物权变动原理,实行公示和公信原则,将无记名股票作动产对待,以交付行为作为公示方式,以交付(占有)的事实表现出公信力;将记名股票作不动产对待,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并由此取得登记公信力,按照物权变动之公示公信原则,即便股权事实上已经变动,但未实行公示的形式,仍然不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力;反之,如果形式已经履行变动手续,但事实上并末变动,仍然发生变动的效力,一般情况下,行贿人出于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将无记名股票付给受贿人,且该股票具有其票面权利的经济价值,即完成行贿行为,与此同时,其相对人若给予了某种利益,则构成受贿罪。但是,如果以记名股票行贿,通常要将受让人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这里就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受贿人收受股票后,行贿人并未办理相应登记。原因有两个,一是受贿人对是否最终收取股票持犹豫态度,比如,看看是否别的人也收了,等等。如果没有形成实际的收受,不应定为受贿,可以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决定》第3条第5项以其他形式和名义收受礼券办理,与礼券性质相似。二是受贿人的原因而未办理登记。如果受贿人与行贿人互有期约或受贿人索贿的应构成受贿罪,除此之外不应接受贿罪处理。第二种情况是受贿人实际办理了登记。这也有两种表现行为:一是受贿人以自己或亲属和其他第三人名义办理了登记,说明收受人已经取得股权或着行使了处分权,应按受贿处理。二是行贿人或第三人自作主张,用其他人名字办理登记。若此事本人知道而未表示异议,应视为本人对股票的处分,按受贿罪对待;若此事本人不明知或知悉后表示异议的,则不能将此登记转让行为视为受贿,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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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票盈利性和风险性对确定受贿数额的影响(1)通谋——给付对价的收受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一个时期,原始股被认为最容易赚钱而成抢手股票,有的公司用配送给领导人这类股票为谋取利益铺路。除了无偿赠送之外,由于某种原因收受人也有时给付一部分对价。如:溢价发行股票面值给付价款,除去购买人应支付的发行成本而按票面价值付款,还有的行贿人对受贿人承诺如果不能实现预定股利则给予补偿,等等。对此,一种观点认为,收受人收取股票的实际价值与其给付价款之间的差价是一种利益取得,应将该差价计为受贿额。另一种观点认为股票上市交易,其价值运动表现的是股票面额与股市行情之间的关系,因此只要收受人付出了票面额与股票价值的款项,其盈利部分是合法的,我们倾向第一种观点。第二种观点不足之处在于没有看到两种独立行为之间存在着一个内在的联接点,即如果行为人之间具有通谋性,包括双方通谋,通过第三人(证券商或交易所)共谋和行贿人确保受贿人主观上达到了明知的程度,从而证明了受贿人不等价收受股票的非法盈利属于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对此应将收受股票的差价部分与股票交易盈利部分合并计为受贿额。
(2)不当得利——未付出股本却获得盈利的受贿行为的对象。在股市盈利的前提下,受贿人只获得盈利,股本金被行贿者收回,这种不当得利应计为受贿额,股本金则应作为犯罪工具追缴。
(3)实收股本——股票亏市时确定受贿额的基础。由于股票交易风险和亏损的客观性及同一范围内的普遍性,在股票亏市的情况下,应按收受股票当时的股本金确定受贿数额,不宜将收受股票投人股市数额重复计算,更不能将亏损列为损失而加重处罚。以避免与挪用公款(包括挪用公款炒股)或贪污行为相混淆,造成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2. 河南一男子炒股亏损20万,为还债,他制造车祸杀妻骗保,结果怎样

2018年的一个深夜,河南省洛阳市下沟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SUV与一辆大型卡车追尾,汽车零部件散落在地上。交警赶到后,首先询问了卡车司机。

司机说他一直携带60吨煤到附近的一个发电厂,但不得不排队等待,所以他暂时把车停到路边,所以他睡着了,他没有受伤,目前尚不清楚当汽车追尾。

相比之下,后面的车就惨多了。白色越野车的右侧前部撞上了卡车的左侧后部。当时坐在乘客座位上的一名40多岁的妇女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而司机则爬下车,坐在路边流泪。经交警调查得知,肇事司机叫李青,死者是他的妻子赵小姐,但由于过度悲伤,李青不想再多说话。

随后,警方根据李某的车牌号找到了他三个月来的行车轨迹,发现他从不系安全带,即使在高速公路上也不系安全带。奇怪的是,事发前几天晚上,李青带赵小姐出门,选择一些偏远的国道,每次都系上安全带。

警方随后询问了当晚的目击者马马,马马证实,事故发生后,他看到司机系了安全带,但副驾驶没有系安全带。

一场看似简单的车祸却出现了很多疑问,警方怀疑,这可能是一起人为的车祸。调查人员随后对李某展开了进一步调查。

经过调查,李青曾在当地一家工厂做销售,每月收入2000元。但是,由于工厂的利润不好,李青已经一年多没有发工资了。此外,李青名下有7张信用卡,到案发时仍有27万多张未能归还,而那辆白色越野车也是贷款购买的,所以看来李青是很缺钱的。

至于他为什么欠这么多钱,李解释道:

“因为缺钱,我办了信用卡套用了20万,合伙炒股,想多赚些钱,结果行情不好,全赔了。”

一个丈夫仅仅因为缺钱就杀了他的妻子,这似乎太牵强了。为了得到更多的线索,调查人员开始调查李青和赵的关系。

调查发现,赵李在2009年结婚,但他们在2014年经历了一个假离婚为了买一栋房子。

然而,离婚几个月后,李青对妻子赵家的态度变得非常冷淡。他经常出得早,回来得晚,有时甚至是好几天,当他出去的时候,家人都不知道该做什么。

但随着调查的深入,调查人员终于弄清楚了李某通宵不归的原因:他作弊了。

事实证明,在2015年初,李青经常联系江苏南京一位姓蒋的女士的手机号码,几乎每天一次。李彦宏并没有对姜瑜讳莫如深,他承认自己在与赵薇离婚期间与姜瑜有过一段婚外情,但那只是一时冲动,并不是真正的恋情。

对于这一观点,姜某有另一种观点。2013年早些时候告诉调查人员,在洛阳钢铁销售工作,通过网上聊天,知道李青双方几次接触下来都觉得对方好,然后成为情人关系,感情,经过进一步变暖李青,得到一个结婚证书,成为丈夫和妻子,同年6月,李为qing-sheng早些时候一个女儿。

然而,对于李青的婚外恋,赵女士并不知道,也不知道对方有孩子。在姜浩这边,孩子的出生并没有给这个家庭带来多少欢乐。原来,李青已经“离婚不离开家”,虽然与赵女士离婚了,但他还是和赵女士住在一起,这让姜浩忍无可忍,争吵是不可避免的。

李清是出于感情才杀赵小姐的吗?但江的下一句话引起了警方的注意。蒋对调查人员说:

“2015年夏天,我想让他给我钱买房子。李青说他没有钱。但后来我发现他其实有钱买保险,还买了几本,我就骂他疯了。”

为什么一个预算紧张的人会买保险?这让调查人员非常困惑。他们去保险公司检查情况,发现李青不仅给自己买了保险,还从两家公司花7934元给赵某买了两份意外伤害保险,都让李青受益。

两份保险合同都规定,如果赵某在乘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李青将获得400万元的赔偿。然而,警方调查显示,受害者赵某不会开车,而在赵某死后的第二天,李某就询问了保险索赔问题。一个刚刚失去情人的丈夫怎么会急着要求赔偿呢?

种种迹象表明,这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丈夫李青已成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很快,警察逮捕了李青,而李青看到事情已被曝光,便交待了真相。

原来,自从李清和姜某见面以来,两家双方的开销都特别大,他们的积蓄几乎都用光了。眼看日子越过越窘迫,他想到投资股票一夜暴富,没想到市场不好,借的信用卡20万也很快就丢了。

此时的李清,已经走到了路的尽头,高债压得他喘不过气来。正当他不知所措之际,李青得知保险有那样的危险之处,于是一股邪念在心中萌芽。

事实上,事件发生前几天,李青已经计划一场车祸和杀死赵,所以他每晚都会找各种借口赵出,但是没有合适的机会,直到10月30日晚上,他看到一辆大卡车停在路边,直接实施犯罪计划。

在赵某去世的那一刻,李青突然感到非常后悔,当交警赶到的时候,他哭了。但是没有后悔这回事,李清将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

3. 你有没有接手过关于股票现货案件

你好,你可以参考下,希望对你有帮助哦。。
目前国内没有正规军得外汇交易平台,所有外汇现货账户,都是违法的,都是假盘!!!所谓的假盘,就是骗子公司自己做了一个假的交易软件和后台账户 ,你买卖的单子,没有真正挂到交易所,而是直接到他们的后台。相当于他们在和你对赌,你亏钱,他们赚钱,你赚钱,他们亏。。有当地政府背景圈钱就跑。
建议去正规的期货平台开户入金 目前国内有 上交所 、 大连交易所、 郑州交易所 、上能所。需要的朋友可以私信了解,进行期货技术交流。

4. 黄晓明为什么被指股票操纵大案

8月13日,据财新报道,证监会刚刚公布的获利近9亿元、罚没款高达18亿元的高勇股票操纵案中的自然人账户之一确实为影视明星黄晓明名下账户,而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表示,如果黄晓明的账户仅是委托给高勇,黄晓明和其母并不知晓其具体操纵行为,那么黄晓明出借自然人账户的行为就无法被视作违法,账户不会被冻结,黄晓明也不会被调查。

决定书中对于案件细节的通报显示,上述十四个委托交易账户其中之一,为黄某明账户开立后由其母亲张某霞管理使用,并经过护城河投资另一个合伙人路某介绍,张某霞将黄某明账户交由部分委托高勇管理,该账户涉案交易由高勇作出。

5. 我给别人推荐股票,赚钱了我们两个分成,这样犯法吗

这样做不算是违法,不过现在的股票行情你还能帮别人赚到钱,除非别人有大把的钱让你去浪费

6. 炒股诈骗案件

放聪明一点就行了,他们只会收取俑金而已,其他的钱他是赚不了你的,当然你买的越多他们赚的也就越多嘛,这都是成正比例的,大家双赢而已啦,你朋友应该不会上当的,放心好啦。要是骗子的话你们就快点报警捉了他们。要是正规的公司你就不用担心 啦!!!!!

7. 16起炒作次新股案件是哪些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4月14日表示,证监会近日通报2017年专项执法行动第二批16宗案件,部分案件已经取得重要突破。
张晓军表示,今年以来,次新股短期涨幅较大,价量呈现明显异常,集聚风险,已经涉嫌操纵市场,稽查部门通过立案坚决查处次新股交易中的违法不当行为,引导股价理性回归。
具体来看,16起案件的特点分别为,一是恶意利用次新股盘面市盈率低的特点,利用多个账户快速拉抬股价,引诱个股价格暴涨暴跌;二是成批使用地域明显的账户,利用资金优势,使用拉账抬等方法炒作多只股票,团伙化特征明显;三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利益关联方,非法操纵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市场机构明暗结合、虚实结合,联手操纵公司股价,意图通过高位套现非法谋利。
具体调查结果,证监会将根据调查进程进行公布。

8. 通报操纵股票案件,对股票有什么影响

如果是通报的那一只,说明股票操纵已经结束。人家已经赚钱走了。为了平民愤,罚还是要的,不过那只是利益的再分配。罚的钱不会给这个股票被套的股东一分钱。
明确无庄,新庄也不会进。基本上就不会有行情的。

9. 我一个股票纠纷的案子,北京哪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比较好

适合你的是最好的。每家律所都有优势业务和优秀律师,只是行业可能不一。做刑事方面律师去搞民事也未必最优秀,是吧!安全生产律师是专门从事公司法务,合同、物权纠纷律师网,有时间可以关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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