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出售股票增值税
A. 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截至2017年7月,我国针对创业就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83项税收优惠措施,尤其是2013年以来,新出台了73项税收优惠,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
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的税收优惠,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具体包括: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2.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5.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6.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7.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9.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1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1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1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19.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20.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2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2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4.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25.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26.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7.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28.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9.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30.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1.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32.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
33.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5.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7.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8.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9.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40.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1.金融企业发放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按比例计提的贷款扣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
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转型升级的动力。对研发费用实施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尤其是生物药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购买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的设备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和国内增值税退税等税收优惠。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留住创新人才,鼓励创新人才为企业提供充分的智力保障和支持。具体包括: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44.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4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46.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47.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48.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
49.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50.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51.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5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3.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5.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56.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57.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58.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
发展壮大有成长性的企业,同样具有税收政策优势,国家充分补给“营养”,助力企业枝繁叶茂、独木成林。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覆盖科技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领域,帮助抢占科技制高点的创新型企业加快追赶的步伐。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对处于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地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等企业所得税优惠,尤其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还给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优惠。具体包括: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59.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0.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6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
6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63.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64.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65.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6.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67.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68.企业外购的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三)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69.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四)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70.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7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2.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4.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5.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6.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7.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8.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培训费用;
79.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80.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1.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2.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
(五)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企业
83.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B. 股权投资 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吗
1、股权投资, 营改增后应缴纳增值税。
2 、有关规定:
(1)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也就是说,对将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股权行为属于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依据此文件规定,投资入股取得的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意味着投资方以不动产投资时需要开具发票和负担销项税额,从而间接说明以不动产投资属于"营改增"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范围。
C. 创业投资企业增值税相关政策,详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结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 经营范围符合《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二) 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三)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四)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370号)、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120号)等规定执行。
二、 创业投资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三、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 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
(二)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五、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相关意见后,按备案管理部门的不同层次报上级主管机关:
(一) 凡按照《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备案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审核;
(二) 凡按照《办法》规定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
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省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各级财政、税务等管理部门要及时审核创业投资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请遵照执行。
D. 2017年7月1日后的增值税税税率
2017年7月1日后的增值税税率是11%,开具增值税发票只需公司名称。
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的税收政策,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等货物,税率为11%。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创业投资企业出售股票增值税扩展阅读:
分类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3%。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纳税义务人
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但有代扣增值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1994年之前外资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并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但199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1993]138号《关于涉外税收实施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后,从1994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也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划分标准为:
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50万元人民币;
批发、零售等非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80万元人民币。
E. 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区别及税收有何差异
1、转让的客体不同。
资产转让的客体为资产,股权转让的客体为股份。
2、来源不同。
资产来源于三个方面,即股东(出资人)对于公司投入的资本金、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和通过举债所获得的资金来源。
股权则不同,它只存在于公司中,不是公司制企业就不存在股份。
3、交易的主体不同。
资产的所有者是公司,股权的所有者是股东。
4、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不同。
一旦转让活动被认为是资产转让,就应缴纳增值税,而如果被认定为股权转让,则不需缴纳增值税。
5、获得的权利不同。
资产收购获得是对企业全部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权,即资产收购交易完成后,收购企业对向被收购企业已收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存货等可直接或派人组织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所经营的资产享有绝对的处置权。
而股权收购购买的是对被收购企业资产的拥有或控制权,收购企业不直接参与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其财产也没有直接的处置权。
6、承担风险的方式不同。
资产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直接组织或参与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承担和处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活动,如采购风险、销售风险、资产储备风险、运输风险、决策风险、投资风险、纳税风险等等。
股权收购只承担投资收益风险,在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也远远不如实施资产收购的企业。
7、在利益分配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资产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被收购企业经营成果的直接分配者,而股权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不直接参与管理,除持股比例达到一定比例并出任董事长外,一般均是被动地接受经营成果的分配。
8、会计核算运用的科目不同。
对于资产收购不论是采取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或者采用两者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对收购的资产都应按资产收购清单中的交易资产名称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而股权收购不论是采取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或者采用两者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对收购的股权一律通过“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
所缴的税种区别:
股权转让需要交的税:
增值税:免缴。此行为属于非增值税征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转让方按股权转让收益的原则纳税。
土地增值税和契税:不缴土地增值税,因为不属于转让不动产行为。不缴契税
资本转让需要交的税:
增值税:①符合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条件时,不缴纳增值税。②不符合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条件时应税货物的转让,要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需区分整体资产转让还是非整体资产转让两种情况。
在整体资产转让时,①如果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20%的,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②否则转让企业须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转让房屋要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受让方要涉及契税问题。
F. 企业投资股票或期货的收益怎样纳税
严格意义上讲,股票和期货其实是完全不同性质的投资市场。
期货是典型的零和市场,有一笔交易赚钱就必然有另一笔交易的对应亏损;有人加起来赚了一个亿小目标,就一定有人加起来亏了一个亿小目标;如果剔除交易费用等中间环节因素,期货市场本身是一个闭环,不创造新价值。
而股票市场,并不是闭环的零和市场,因为交易的是公司股权,只要经济整体向上,上市公司可以不断发展壮大,股票市场整体市值可以无限扩张,所有参与股市的人可以在牛市中分享整体收益,可以全部都赚钱,赚的是价值增长的不同阶段的钱。当然,在熊市中也可以大家一起亏钱!毕竟股市做空的永远只是小部分,与期货的多空必然一一对应不同。
问题中提到的很多人即使股票亏再多钱也不去做期货,我想主要是指散户吧,那么理由可能主要还是不懂期货,或者说畏惧杠杆风险。而且一般而言,股票投资比较容易理解,就是投资公司或投机炒作,而期货涉及的商品,可能没接触过相关行业的人,很难有明确的涨跌认知,不参与也完全正常。
再者,期货市场有很多赚钱的奇迹和神话,但也不乏“谈期色变”的诸多跳楼、毁家传言,期货、外汇、黄金作为洪水猛兽和网上诈骗三人组也常被提及,不正确的认知也是原因之一吧。
当然,对于大资金而言则有更多可能原因。有投资范围不涉及期货的,有股票单边做多配置型的,也有专做一级半市场的等等。但是一般而言,现在很多中型资金还是愿意配置一部分期货、期权的,一来可以对冲风险,二来能够丰富投资组合。
但是,对于真正的大资金,配置的重心还是在股票市场,而不是期货。一来是期货市场资金容量有限,一般国内期货市场超过20亿的资金就容易出现腾挪的困难和被盯上的可能,国外的商品期货市场也受限于商品交易总量和CFTC等监管要求,所以总体上,资金一旦太大,只有股票市场才是最适合投资性基金施展手脚的。
而且,投资股票就是投资公司的前景,其可以描述和想象的空间远大于期货。期货本质本来是保值套利,衍生出来的投机操作也不过是在价格的涨落中获取差价,其价格波动幅度其实相对股票是较小的,只是通过杠杆放大了涨落带来的盈亏而已。而对于杠杆,大资金是比较保守的。
再者,股票投资周期可以很长,这也是期货难以企及的。一些不良国内基金以无厘头的“价值投资”为噱头,动不动就是5年、甚至10年的投资周期,其实真是目的只是锁定投资者资金不能轻易跑路罢了,这样就能予取予求、心安理得收取管理费、保持基金规模等等。这点期货可做不到,期货投资基金一般都是一年期的,也没人能用“价值投资”忽悠人。
以前我们聊过,巴菲特最成功的地方,不在于他比别人精明地选择了哪些股票,而是他最精明地在赚足第一桶金后收购了再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为他提供的源源不断的廉价超长期资金才是他成功的最关键。当他同时期的优秀基金人亏得损手烂脚,被大量赎回基金时,巴菲特能够从容“别人恐惧我贪婪”地去抄底,不是因为他眼光比别人好,而是因为别人没钱时他有源源不断的钱罢了
G. 必看,史上最全的创业税收优惠,你都领了吗
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2.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5.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6.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7.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9.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1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1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1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19.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20.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2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2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4.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25.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26.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7.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28.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9.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30.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1.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32.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
33.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5.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7.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8.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9.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40.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1.金融企业发放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按比例计提的贷款扣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44.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4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46.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47.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48.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
49.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50.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51.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5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3.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5.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56.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57.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58.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59.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0.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6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
6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63.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64.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65.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6.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67.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68.企业外购的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三)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69.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四)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70.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7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2.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4.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5.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6.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7.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8.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培训费用;
79.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80.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1.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2.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
(五)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企业
83.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H. 6: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投资作为股份,股东出让股份,交税金嘛
尊敬的楼主您好 希望采纳
1,营业税的税务处理,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投资作为股份,
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税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
2,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投资作为股份,
在处理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税务处理,在视同公允价值销售时,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待出售股权时按下例原则处理
1,股权转让收益和损失都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当发生投资转让损失时,只可用当年或以后年度的投资收益弥补,不可用生产经营所得弥补.注意投资收益借方余额,如是从联营企业分回损失,则不补,如是股权转让损失,如果有投资收益可弥补.
2,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其来源于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视为股息性质所得,按股息所得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超过被投资企业
问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的部分,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
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
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的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
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3,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的税收政策(了解)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谢谢
I.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交不交增值税
合伙企业虽然不是独立法人,但对外提供投资服务、资产管理服务等,应按规定缴纳流转税,原来纳税营业税,2016年5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税目现代服务-商务服务-子目为企业管理服务。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按目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运行规则,通常会以约定GP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采用委托管理模式)提供服务,并且是有偿的服务。按36号文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J. 最新税法对网络销售涉税有哪些规定
2017最新税收新政策规定内容细则
1、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销售平台系统要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3、简并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13%的增值税税率简并为1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8.820, -0.19, -2.11%)(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购进农产品抵扣方法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5、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财税〔2017〕37号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6、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限额扣除。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7、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规定,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8、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9、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延长至36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10、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8号)号: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中,其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涉及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
1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年第3号)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3、《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联名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14、《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
2016年12月2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称,《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降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对822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实施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对铬铁等213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有50项暂定税率为零。
来源法律咨询:网页链接
15、《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明确,我国于2013年8月27日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于2015年7月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5年10月16日,我国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交存了《公约》批准书。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约》将于2016年2月1日对我国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公约》可以使我国与国外信息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各国税务机关更容易通过磋商达成税收政策的一致,由此营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并降低被双重征税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