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公司投资股票案例
『壹』 经济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1,王德华聘用业务员周某不违反法律规定
2,借款合同无效,周某违反了与王德华的约定,且个体户给予周某好处费,说明个体户并非是善意第三人,所以借款合同无效
周某对因该合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与张三的合同有效。但根据规定,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违反了约定,但是张三并不知道,所以张三为善意第三人。
亏损的3万元,王德华有权要求周某承担赔偿责任
4,该企业所欠债务由企业全部资金偿还,企业资金不足的由王德华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不得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以及家庭其他成员个人财产清偿。
『贰』 个人能不能开一家专门投资股票的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当然可以开。投资公司就行的
个人开一家专门投资股票的公司需要条件;
现在还没有法规规定具体条件。大致有:1、在某个投资领域(如股票、期货、外汇、黄金等)有非常丰富的经验,最好长时间稳定地盈利过。 2、制定包含有资金的募集、投向、分成、风险控制等内容的说明书。 3、有一批支持你的富人,他们给你提供你想要的规模的资金。 4、有一个研究团队,密切跟踪市场的变化,制定计划。 5、有一套精密严格的系统,使你的计划能够真正执行下去。 6、由于私募处于灰色地带,应有能力化解一些意想不到的麻烦。 从小做起,量力而行,低调严谨。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1、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比如: (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4)"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克服缺点的方法有: (1)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 (2)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 (3)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具体的做法可以是: (1)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选取一家银行作为其托管人; (2)募到一定数额的金额开始运作,每个月开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净值,办理一次基金赎回; (3)为了吸引基金投资者,应尽量降低手续费,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管
『叁』 求个人投资股票失败的故事
无意看到这个问题,本来失败的事 就不想多说,但是希望自己的小小经历 能给你一点小小帮助!
我对股票一直有关注,就在去年,做生意赚了10万余元。正式开户进入股市,本人今年23,年轻气盛,做股票也一样 ,喜欢追高,短短的一个月 亏了百分之60,后来决定 在多多了解,我是这样告诉自己的,失败没关系,只要知道自己哪里不足 如何失败的,我相信不久将来 我一定在股市做的很好,虽然现在不操作,但是每天开盘我都会密切关注我自己选的股票!
我做股票自认为还行,就是心态不好,沉不住气, 要是让我选3支票 一个礼拜 以后肯定会有一支在7点以上的,但是毕竟做股票 是实在!!
现在的想法就是。 做股票 首先要调整自己的心态,再就是有丰富的经验, 需要长时间密切关注,追高就不易做长线,,,,抄底就要适可而止!看公司的行业,市场价值 ,以及前景。 老农民不知道怎么表达。需要交流再联系
『肆』 个人投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对方要求父母承担责任完全没有依据,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伍』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题
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要与职工签订书面的正式劳动合同,如果超过这个期限的话,就有违法的嫌疑,并且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工资收入双倍的赔偿。
『陆』 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以公司名义开立股票账户
恩可以哈朋友,但这样不好哈,因为机构账户赢利是要上交所得岁的哈可以咨询我哈
『柒』 求“个人独资企业案例”
案例分析:个人独资企业的雇员侵害本企业的财产利益
属民事纠纷还是犯罪行为?
今年下旬,周某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60万元设立了一家装饰材料厂。同年8月份,该厂聘用的业务员胡某利用外出采购原材料的机会,将其经手的17万元货款借给某个体户用于经营活动,胡某私下从该个体户处接受利息(好处费)9000元。胡某的行为使得装饰材料厂资金周转困难,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某要求胡某尽快归还借出的资金,但胡某不仅不归还资金,反而不辞而别。周某遂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以涉嫌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依法将胡某逮捕,并追回全部借出的资金。此后,胡某后悔不已:“我原以为占用企业货款是民事纠纷,没想到是犯罪行为。”
这是一起个人独资企业的雇员侵害本企业的财产利益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由于私营企业财产所有权的私有性以及其内部雇员主体身份的特殊性,长期以来,法律、法规对私有企业财产利益的保护一直限于民事手段。为弥补以往刑事立法之不足,体现《刑法》的公平保护原则,加大对私有企业财产利益的保护力度,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后的新《刑法》明确规定了私有企业的职工雇员侵害本企业的财产利益,可以构成下列三种新罪名:
一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本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以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明知索贿或受贿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而非人情馈赠;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数额较大的财物。至于行为人是否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是职务侵占罪。本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或工作上主管、经手公司或企业财物等便利条件,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或本企业财物归个人所有。
三是挪用资金罪。本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只是意图暂时使用本单位资金,准备用后归还,并不意图永久占有。无论行为人是出于何种动机而挪用企业资金,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综上所述,周某的行为实际上已经触犯了《刑法》中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被公安人员逮捕,咎由自取。
『捌』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向其他公司进行投资,并成为股东吗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指以其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自然人。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投资的财产必须是私人所有的财产。关于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未规定其积极条件,而只规定了其消极条件,即不得成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这一规定表明,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以外,其余自然人均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就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
(1)法官,即凡取得法官任职资格、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
(2)检察官,即凡取得检察官任职资格、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
(3)人民警察
(4)国家公务员。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向其他公司进行投资
『玖』 个人独资企业交易股票期货盈利交哪些税
这个是个人所得税这样来操作的,所以你可以多留意就可以的啊
『拾』 个人独资企业能否对外进行股权投资
公司法上只限制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再次投设立另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没有说能否进行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