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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明投资境外股票收益计税

发布时间: 2021-05-30 05:28:47

1. 关于投资股票收益的税收问题

会计法规定:在成本法下,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部分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当期投资收益
税法规定:按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但在计算所得税时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免征所得税
上段所说的符合条件是指:
1、持有的所有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债券所取得的股息红利
2、持有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
3、是居民企业
4、是直接投资
下面回答你的问题
1、假设你公司分得的1000万*0.1=100万的现金股利就是你公司应享有的,那么你公司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00万。
如果你单位持有该股票没有超过一年就取得了这100万,你要缴税,税率25%(假设你公司没有其他优惠政策)
如果你单位持有该股票超过一年才取得了这100万,你公司不缴税
如果你单位持有该股票是一家非上市公司的,你公司不缴税
2、对方宣告分派时
借:应收股利 100
贷:投资收益 100
月末结转利润
借:投资收益 100
贷:本年利润100
收到股利时,你该会吧,缴税的问题你参考1
3、假如甲乙两公司所得税率不同,是不是有补缴税款的部分
原税法规定,低税率企业分配给高税率企业要补税率差,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不再要求补税率差,参考教材见所得税实施条例
4、
借:银行存款12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0
贷:投资收益 2000
这2000万的收益要交所得税(因为这不是股息红利收入),税率25%,(假设你公司没有其他优惠政策)
5、
借:银行存款 8000
借:投资收益 2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0
亏损的2000万,可以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少交所得税

2. 境外收入要不要交税

我国公民在境外的收入也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是如果收入已经在境外缴纳过个人所得税,是可以抵免个人所得税的,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中国居明投资境外股票收益计税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3. 居民企业自己的钱投资获得的股票利息,投资收益不能免税,而企业投资给你的利息股息红利可以免税,对吗

是的。法人股东投资收益有税收优惠政策。

4. 境外投资者取得境内分红、股票转让、股权转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5. 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什么免税

因为,不然,就会重复征税,企业哪还能受得了呀,作为居民企业“投资收益”,是税后利润,已经计征所得税,而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投资收益支付或不支付都还是在国内,没有流向国外。主要区别于非居民企业获取投资收益(分红、股利等)征税规定,也就是说要从国内向境外汇款,需要由国内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税率10%,如果与对方国家签有税收协定,可以按规定享受减免。

相关政策规定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月22日印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6. 投资美国股市的收入如何纳税

1、如果是中国居民购买美股,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主管地税机关如实申报自己的境外收入。目前来看,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按年征收。同时,准予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若是中国的居民企业在美国股市有投资收入的话,应当于第二年初汇算清缴时合并到境内收入里如实申报、纳税,目前法定税率是25%。同样,准予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一般谈及的美国股市包含纽约证券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hange) 及纳斯达克证券市场 (Nasdaq Stock Market) 上市的股票 。美国主要的股票交易市场: 纽约证券交易所 NYSE,纳斯达克证券市场NASDAQ,美国证券交易所AMEX,店头市场Over-the-Counter.

7. 我是中国公民,买卖A股有所收益的,只需申报,而不需缴税,那么买卖美股与港股需要在国内缴税吗

需要在国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7)中国居明投资境外股票收益计税扩展阅读: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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