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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基金分配给投资者股票税收

发布时间: 2021-06-06 19:44:58

㈠ 基金持有的股票分红是否交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下发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简单点说,要交税,是企业分红是就代扣代缴了。

㈡ 合伙企业分配股息如何纳税

合伙企业分配股息纳税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2)合伙制基金分配给投资者股票税收扩展阅读:

经营所得

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

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㈢ 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涉及哪些税种

其实PE基金要缴纳的税种挺多,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的还得征增值税,这里只说营业税和所得税。从国家层面,有所涉及但并不全面且有混淆。《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从2000年1月1日期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里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会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也就是一定程度确定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后来的159号文就完全确定下来了),很多地区的区域性促进政策都是从这儿来的。不过这里只说了“对外投资收益”,其它都没提,于是各地又会出现不同。还有一大堆其他的规定的,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中就规定合伙企业每年收入减去各种费用损失之后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采用5%—35%超额累进税率算个税,等等。营业税不穿透,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不交营业税所得税穿透,个税具体税目因地而异1. 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都不涉及营业税,但并不是说公司LP就不交营业税,只是这两个部分不在营业税范围内而已。2. 有些地方是由营业税优惠的,比如新疆和西藏的部门地区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3. 造成各地对自然人合伙人采用20%还是5%—3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以及公司合伙人采用免税还是25%企业所得税率,主要争议来自合伙企业“透明体”的特点和税法原理,在此原理下,认为其收入在分配给合伙人时法律性质应当维持不变。4. 还有个人通过信托计划啊资管计划做LP的,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都不是课税主体,同时也无代扣代缴个税的法定义务,所以自然人还是要自行申报个税。GP一般就是公司或者合伙企业。b)合伙制GP,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制GP层面不交企业所得税。再往下一层,公司合伙人就得交企业所得税了,自然人合伙人20%或者5%—35%,各地不同性质类型比较模糊,有的地方是按照“服务费”来界定,则参考管理费的缴税标准。但也有按照“投资收益”进行处理的。看账目怎么处理吧。也见过为了避开营业税设两个管理企业的,一个管理人,收管理费,另一个GP,收Carry。收取方式同上文,不再赘述啦。上文其实已经提到过一点点了,主要还是因为上位法界定不明晰。此外,考虑到PE基金对经济的推动作用,以及为了响应中央的号召,各地政府也出台了各种不同促进政策和税收优惠。选择对了城市,应该会省下不少钱的。此外,还有一定额度的落户奖励和人才优惠,北京、深圳、珠海都有。很多人依旧觉得上海和天津是很好的选择,可是上海和天津很多优惠都已经终止了耶……1-对私募基金没有专门的税收政策,不同的私募基金税收种类不同。2- (1)对于法人形式的基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根据上述规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属于居民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对于合伙形式的基金,合伙人形式的基金属于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法》、《房产税暂行条例》等规定,法人公司制基金与合伙人制基金,符合规定的,均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费的纳税人(缴费人)。符合规定的,均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扣缴义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对外投资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一条关于营业税问题的规定,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第二条关于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太繁琐了累死----电:-I叁而斯另II久久I叁

㈣ 注册合伙制基金公司有哪些税收优惠

1、如果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人全部是机构投资者,按照“先分后税”由各个合伙人根据年度汇算清缴所得额按各自的出资比例由税务机关来进行书面分配,并将分配后的所得额并入到该机构投资者其他所得额,并在注册地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机构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
2、如果合伙基金合伙人中既有机构投资者又有自然人,则机构投资者将分配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到该机构投资者其他所得额,并在注册地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自然人合伙人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合伙企业所在地按照《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要求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5%-35%。个别地方优惠汇率20%

3、如果合伙基金全体合伙人都是自然人,则自然人合伙人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合伙企业所在地按照《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要求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5%-35%。个别地方优惠20%。

㈤ 合伙企业进行股票投资后利润分配中税收如何

收入按投资的比例来分配! 查看原帖>>

记得采纳啊

㈥ 有限合伙制产业基金,我作为LP(有限合伙人)即投资者,什么时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国内的投资理财收益实行的是自行申报!也就是说你申请缴税就自行到税务部门去缴纳,你要是不想缴纳就揣自己口袋里,也没人找你 呵呵!

㈦ 基金公司退出投资产生收益分配给其投资人的时候,如何缴税

基金托管费用,或者其他费用每日计提,如果存在税收等在计算利润之前也要提前扣除。一般如果不是以公司制形成的私募基金都是免税的。公司制的私募基金存在个人所得税。

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㈧ 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需缴纳个税吗

不需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的规定

(1)、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基金的收益分配形式有:支付现金和增加基金单位。在美国,基金分配方式一般有现金分配和自动再投资购买基金份额。美国几乎所有基金都有自动再投资条款。

大部分自动再投资都不收取任何附加费用。有些基金公司还允许投资者的股利可再投资于其名下的其它基金,因此提供了更大程度的风险分散化。许多共同基金股东选择将他们的现金分配再投资于购买基金的额外股份上,而不是作为现金取出。

(8)合伙制基金分配给投资者股票税收扩展阅读

在基金收益分配的程序上,分配指示由基金管理公司下达到基金托管机构,由托管机构将核准的分配金总额拨付给指示的收款人。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我国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可以由基金管理人或过户代理人办理,由基金管理公司下达支付指令给基金托管机构,由托管机构将核准的分配金总额拨付基金管理人或过户代理人。基金管理人或过户代理人决定投资者应得红利金额并负责支付给投资者。

㈨ 合伙制投资公司税率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注:)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这个《通知》》就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其第五条内容是: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20%

㈩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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