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杏股票投资基金
Ⅰ 请问哪里可以查到完整的<<婚姻法>>
除以上条文外,还有婚姻法的两个司法解释也很重要:(如果需要自己查找其他关于婚姻法的内容可以前去www.lawyers.org.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0号)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1次)
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1次)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1次)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1次)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9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Ⅱ 在国内有商品投资基金吗我作为自然人能组建商品投资基金吗这种基金需不需要托管人
有商品投资基金,但都要向管理部门申请基金牌照,有专门的资金托管方,自然人是不能组建投资基金的,自然人组建基金属于非法融资。
Ⅲ 天天基金网中那些“固定收益”的基金有保证吗
银杏低风险套利A16类D92063,这属于理财产品,肯定不是基金。天天基金网也有不少的理财产品.现在理财产品都是业绩基准代替实际收益,固定收益不应理解为承诺收益,而是说如果目前市场利率不变,国家货币政策不变,境外市场不大波动,有较大概率实现业绩基准
Ⅳ 成都银杏阿尔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成都银杏阿尔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2018-01-10在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湖畔路西段6号成都科学城天府菁蓉中心C区。
成都银杏阿尔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10100MA6C94MP3G,企业法人梁刚,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成都银杏阿尔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网络企业信用查看成都银杏阿尔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Ⅳ 可以在中国基金网订购 基金新闻吗
请慢慢看
银广夏陷阱
真相再清楚不过了:天津广夏1999年、2000年获得“暴利”的萃取产品出口,纯属子虚乌有。整个事情--从大宗萃取产品出口到银广夏利润猛增到股价离谱上涨--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骗局。
银广夏陷阱
过去两年间,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广夏,深圳股票交易所代码0557)创造了令人瞠目的业绩和股价神话。
根据银广夏1999年年报,银广夏的每股盈利当年达到前所未有的0.51元;其股价则先知先觉,从1999年12月30日的13.97元启动,一路狂升,至2000年4月19日涨至35.83元。次日实施了优厚的分红方案10转赠10后,即进入填权行情,于2000年12月29日完全填权并创下37.99元新高,折合为除权前的价格75.98元,较一年前启动时的价位上涨440%,较之于1999年“5·19行情”发动前,则上涨了8倍多;2000年全年涨幅高居深沪两市第二;2000年年报披露的业绩再创“奇迹”,在股本扩大一倍基础上,每股收益攀升至0.827元。
“奇迹”并未到此为止。2001年3月1日,银广夏发布公告,称与德国诚信公司(Fidelity Trading GmBH)签订连续三年总金额为60亿元的萃取产品订货总协议。仅仅依此合同推算,2001年银广夏每股收益就将达到2至3元!在更早些时候,银广夏董事局主席张吉生预测,未来三年内每年业绩连续翻番“不成问题”。
这是个灿烂的未来,但并不是所有人都为之目眩。证券行业内部,相信银广夏神话的人并没有想像的那么多。
--一位基金经理说:“(银广夏的业绩)好虽好,但不符合常识。”
--一位著名证券公司农业领域的研究员很久以来都不把银广夏列入观察范围,问其原因,答:“有研究的必要吗?”
各个证券网站上进行着观点泾渭分明的超级大讨论。著名的证券专业聊天室“和讯大家谈”里,关于银广夏的帖子数以千计,质疑者和支持者各执一词,争论不休。在那里可以找到各种传言。
但仅凭“感觉”、传言、争论、甚至“常识”,还是缺乏依据。记者经过长达一年多的跟踪采访,渐渐逼近真相,银广夏的"神话"被逐步还原了本色。一个即使在并不成熟的中国市场上也相当少见的特大造假骗局,展现在我们面前。
引子
银广夏业绩的奇迹性转折,是从1998年发端的。这一年,银广夏传出了来自天津的“好消息”。
1994年6月17日,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银广夏A”的名字在深圳交易所上市。银广夏A被称作第一家来自宁夏的上市公司,但实际上,这家公司最早起源于深圳。
陈川是银广夏的创始人,在2000年2月去世前担任银广夏董事局主席兼总裁。他1939年出生,早年为银川话剧团编剧,1984年7月南下深圳创业,先后创建深圳广夏文化公司和深圳广夏录像器材公司等。
陈川文人出身,据见过他的人说“极富领袖魅力”。1993至1994年间,他长袖善舞,将广夏文化公司旗下几家软磁盘生产企业合并改组,并成功上市(参见辅文《银广夏前传》)。其中的两家企业均在深圳,分别是广夏录像器材有限公司和广夏微型软盘有限公司;另外一家叫做广夏(银川)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在银川注册,存在的时间只有一年,从1992年9月到1993年银广夏设立后即注销。明眼人知道,这家公司的功能,在于获得宁夏自治区的上市额度。该公司发起人之一为宁夏计算机技术研究所,而银广夏现任董事局主席、曾长期担任银广夏总裁的张吉生,即担任过计算机研究所的所长。张吉生生于1946年,除了在银广夏任职外,还担任着宁夏自治区科技厅厅长一职。
上市以后,围绕着陈川的银广夏高层队伍亦渐次成形。现任银广夏总裁的李有强来自天津。他生于1941年,曾任天津市工艺美术厂厂长,早在1985年就与陈川一起合作创业,1994年银广夏进入天津后,长期负责天津业务。而身兼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董秘等多职的丁功民则常驻深圳。
1994年上市之时,国内软磁盘行业竞争已如火如荼,转眼间,每生产一张软磁盘就要亏损2美分。对以软磁盘为主业的银广夏来说,转型迫在眉睫。
此后,银广夏每年均在为维持10%的净资产收益率奔忙。当时的董事局主席陈川自己从不讳言这一点,在回忆、阐述银广夏的创业历程时每每提及。银广夏的项目换了一个又一个,从软磁盘生产以后,银广夏进入了全面多元化投资的阶段。1996年年报称银广夏已经“成功地由创立之初的三家软磁盘生产企业的单一产业公司发展为拥有27家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跨行业实业公司”,到2000年更发展成有40余家参股、控股公司的庞杂规模,从牙膏、水泥、海洋物产、白酒、牛黄、活性炭、文化产业、房地产,到葡萄酒和麻黄草,大部分项目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盈利水平始终貌不惊人,每次都仅是维持在10%净资产收益率的配股生命线上方而已。
银广夏最知名的项目是在银川西南永宁县西沙窝(现称征沙渠)治沙种草。1995年,陈川在赴京的列车上遇到了吴安琪。吴是宁夏自治区水科所所长,一直研究在水文调研的基础上治理沙漠,曾在银川附近治理过1200亩沙漠,后因资金匮乏而放弃。列车上一席谈,陈川对吴治沙并种植麻黄草的构想产生兴趣并随后决定投资。银广夏投资80%,水科所技术入股投资20%,成立了广夏(银川)天然物产公司,购买并治理了银川市郊2万多亩沙漠,并种上了麻黄草(麻黄素的原料)。吴目前是广夏(银川)天然物产公司和宁夏广夏制药厂的董事长,也是银广夏的董事之一。
治沙种草,为银广夏带来了异常良好的形像,但并没有带来什么效益。银广夏声称前后投资过6亿元,是一个夸大的数字。据《财经》了解,实际投资约9000万元。据说这一项目近期可持平,但要贡献巨额利润,为时尚早。
银广夏业绩的奇迹性转折,是从1998年发端的。这一年,银广夏传出了来自天津的“好消息”。
天津广夏“独撑大局”。
1999年,银广夏利润的75%来自于天津广夏;到了2000年,这个比例更大
银广夏1994年在天津成立了控股子公司天津保洁制品有限公司。保洁公司曾经在1996年通过德国西·伊利斯公司(C.ILLES&CO.)进口了一套泵式牙膏生产设备,这是可查的银广夏与西·伊利斯公司最早的往来;此后,银广夏又从西·伊利斯公司处订购了一套由德国伍德公司(Krupp Uhde)生产的500立升×3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设备。这是传奇的起点。
1998年,天津广夏接到了来自德国诚信贸易公司的第一张订单。其时,保洁公司已于1997年12月31日更名为天津广夏(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广夏)。
银广夏当年10月19日发布的公告称,天津广夏与德国诚信公司签订出口供货协议,天津广夏将每年向这家德国公司提供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技术所生产的蛋黄卵磷脂50吨,及桂皮精油、桂皮含油树脂和生姜精油、生姜含油树脂产品80吨,金额超过5000万马克。
几个月之后,1999年6月19日,在郑州召开的全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研讨会上,当时的银广夏董事局主席陈川这样讲述这单合同的暴利内涵:
“……德国诚信公司于1999年6月12日一次订货总价达5610万马克。6月26日,一艘载着天津广夏第一批农产品萃取产品的货轮起锚离港,远航德国。这第一批产品出口,竟获利7000多万元!”
1999年,银广夏利润总额1.58亿元,其中76%即来自于天津广夏(据张吉生一次内部讲话)。
随后,银广夏公告,将再从德国进口两条800立升萃取生产线,后又将计划升级为两条1500立升×3和一条3500立升×3的生产线。计划中的生产能力是天津广夏现有生产能力的13倍之多!一时间,市场为其展现的暴利前景而沸腾。
在1999年年报公布前夕,2000年2月14日,陈川在北京突然遇疾去世,终年61岁。根据银广夏公告披露,死因是“突发性心肌梗塞”。
创始人陈川的去世,并未使银广夏2000年梦幻之旅受到丝毫影响。在2月17日进行的董事会改选中,张吉生继任董事会主席,时任天津广夏董事长兼总经理的李有强升任公司总裁。随后银广夏公布了1999年年报,每股盈利0.51元,并实行公司历史上首次10转赠10的分红方案。
从1999年12月30日至2000年4月19日不到半年间,银广夏从13.97元涨至35.83元,于2000年12月29日完全填权并创下37.99元新高,折合为除权前的价格75.98元,较一年前启动时的价位上涨440%。
2001年3月,银广夏公布了2000年年报,在股本扩大一倍的情况下,每股收益增长超过60%,达到每股0.827元,盈利能力之强,令人咋舌。
利润绝大部分来自天津广夏:银广夏全年主营业务收入9.1亿元,净利润4.18亿元。银广夏2000年1月19日公告称,当年天津广夏向德国诚信公司“出口”1.1亿马克的姜精油、桂皮油、卵磷脂等“萃取产品”。今年4月2日,审计其财务报表的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特向记者发来函件,称当年追加定单补充合同共计2.1亿马克,2000年度实际执行合同金额为1.8亿马克(约合7.2亿元人民币)。如果按照1999年度年报提供的萃取产品利润率(销售收入23971万元,业务利润15892万元,利润率66%)推算,天津广夏2000年度创造的利润将达到4.7亿元。
更恢宏的利润前景在前头。今年3月,银广夏再度公告,德国诚信公司已经和银广夏签下了连续三年、每年20亿元人民币的总协议。以此推算,2001年银广夏的每股收益将达到2至3元,这将使银广夏成为“两市业绩最好市盈率却最低的股票”。银广夏传奇达到了顶峰。 2001年6月18日:银广夏宣布,一条1500立升×3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生产线已在安徽省芜湖市建成。
不可能的产量、不可能的价格、不可能的产品
第一,以天津广夏萃取设备的产能,即使通宵达旦运作,也生产不出其所宣称的数量;第二,天津广夏萃取产品出口价格高到近乎荒谬;第三,银广夏对德出口合同中的某些产品,根本不能用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设备提取
如果说银广夏的表现是一个神话,那么,“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一项陌生拗口的专业名词所指称的技术--起到了点石成金的作用。简单的解释是:这是一种根据二氧化碳在不同温度和压力下的性质进行天然原料萃取的技术(有关介绍参见下附资料)。
听闻银广夏神话,清华大学化学工程系教授朱慎林和北京星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戴志诚有着一样的第一反应:“超临界”为什么总会被人利用、炒作呢?专家们知道,应用这一技术也许可以取得比较稳健的收益,但绝对不至于暴利,而且绝非无所不能萃取。早在1998年12月,中国超临界流体协会在广州召开的全国年会即将结束时,特地在会议纪要上补充了这么一段话:“希望企业界对超临界萃取项目不要盲目上马、低水平重复。”然而,正是在这一年,银广夏神话的准备工作启动。
有理由相信,天津广夏方面特别是原天津广夏董事长兼总经理、现银广夏总裁李有强在整个过程中起了相当关键的作用。记者曾经向陈川原来的秘书问起有关德国客户和萃取方面的事,她只有一句话:去问李有强。西·伊利斯公司方面的回答也是如出一辙。
在专家和同行的眼里,银广夏凭此取得的惊人效益,处处皆是疑点。
第一,以天津广夏萃取设备的产能,即使通宵达旦运作,也生产不出其所宣称的数量。
即使只按照银广夏2000年1月19日所公告的合同金额,1.1亿马克所包括的产品至少应有卵磷脂100吨、姜精油等160吨。可资为证的是,天津广夏称于1999年出口的价值5610万马克货物中,就已包括卵磷脂50吨,姜精油等80吨。
但根据国内专家对这一技术的了解,一套500立升×3的二氧化碳超临界设备实际全年产量绝对超不过20吨至30吨--就算设备24小时连续运作。
也许正是为了使之“符合逻辑”,2001年3月,李有强在银川告诉记者,天津广夏已掌握了特别技术,能大幅提升产能。他以蛋黄卵磷脂的提取为例说,天津广夏的500立升×3设备已经将萃取时间从10个小时缩短到3个小时并进一步缩短到30分钟;今后通过上一套"在线监测"设备,还将把萃取时间缩短到十几分钟;而且,天津广夏生产的蛋黄卵磷脂的精度已从35%提高到97%。加上天津广夏是“四班三运转”日夜工作,产量自然惊人。
“30分钟”!所有听闻这一说法的专家均感到不可思议。萃取的工序包括给二氧化碳加压、萃取、释压等。仅仅给二氧化碳加压到几十个大气压这一步,就至少需要40分钟;提取卵磷脂,必需的时间量是五六个小时。只用3个小时提取出来的卵磷脂,精度上就要大打折扣。银广夏凭什么能做到30分钟提取卵磷脂? 李有强的回答是一个故事:“我这个技术是大伙和德国人吃饭的时候,把他给灌醉了,拿到一张绝密的图纸--'二氧化碳在任何条件下的临界状态。'德国人卖给你设备,但这个东西不可能给你。等到我们的卵磷脂做出来,连德国人都感到惊讶了。后来那个德国人还因此被总部降了职。”
记者到清华大学化学工程系--这是李曾经提起过的“合作伙伴”--做进一步核实。杨基础教授闻此扶案大笑:“我这里这样的图纸多得很,你要不要?那不过是最基本的一张技术解释图而已。”
杨基础是清华大学化学工程系教授,清华大学研究超临界萃取技术的三位主要专家之一,从1978年开始研究超临界技术,与企业界有着广泛的合作,被称为业内的“活字典”。
与银广夏有过接触的天津大学李淑芬教授也向记者表示,提取蛋黄卵磷脂,3个小时是“神速”,30分钟“简直是奇迹”。
西北大学陈开勋教授则指出,李有强所谓能最后将生产时间缩至十几分钟的“在线监测”设备,只是研究文献上的说法,是检测手段的一种,与二氧化碳萃取没有什么关系。
简而言之,仅从技术上而言,天津广夏不可能在预定时间内生产出满足合同数量的产品。
第二,天津广夏萃取产品出口价格高到近乎荒谬。
在2001年3月银广夏股东大会前召开的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研讨会上,李有强曾说:“以姜为例,50公斤含水率在10%以下的干姜可以出1公斤油、1公斤含油树脂。国内最好的山东产干姜每吨7000元,但'欧洲市场的价格'是每公斤姜精油700至900马克(折合人民币约2800元至3600元),每公斤含油树脂是160至200马克(折合人民币约640至800元),天津广夏的出口价还处于中上等。加上人工费、水电费、机器折旧费,你们可以算算利润率。”
根据这些条件,可以大略算出每公斤姜精油和含油树脂的原料成本加起来只有350元,可是“卖给德国人”,就可以卖到3440至4400元。天下竟有此等美事! 银广夏提供的售价,与国际市场的伦敦价格,与众多国内厂家、行业专家提供的参考价有着巨大的差距。以姜精油为例,银广夏公布的价格是每公斤在2800至3600元,而2000年11月17日,伦敦市场CIF价是100美元/千克(折合人民币约827元/公斤),西安嘉德公司了解的国际市场价格只在600至800元/公斤,北京星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国内最早采用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技术的生产企业)即使以小批量生产的价格算也只有1000至1200元/公斤,价格悬殊竟达3至5倍! 一位被告知银广夏萃取产品售价的专家笑称:如此昂贵的姜精油,简直可以与黄金媲美,看来要用滴管小心使用! 按1998年天津广夏向德国诚信公司出口货品的合同,有关货品合同价格如下:
桂皮精油 900至1100马克/公斤
桂皮含油树脂 160至200马克/公斤
生姜精油 550至700马克/公斤
生姜含油树脂 150至250马克/公斤
蛋黄卵磷脂 平均300马克/公斤
约合120万元/吨
2001年3月,李有强在公开场合宣布的产品价格如下:
姜精油 700至900马克/公斤
约合280万元至360万元人民币/吨
姜油树脂 160至200马克/公斤
约合64万元至80万元/吨
桂皮油 700至1100马克/公斤
约合280万元至440万元/吨
桂皮树脂 200至500马克/公斤
约合80万元至200万元/吨
无论是上述哪个价格,与国内、国际的实际市场价格相比,均有大幅度高估。
第三,银广夏对德出口合同中的某些产品,根本不能用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设备提取。
据专家介绍,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技术有一个重大局限,就是只有脂溶性(也称为非极性、弱极性)的物质才能从中提取,而且往往需要与其他技术相结合才能生产精度较高的产品。
天津广夏声称其产品蛋黄卵磷脂的精度已经从35%提高到97%。但是,一位专家告诉记者,仅凭天津广夏那一套500立升×3的萃取设备,是不可能提取出精度超过30%的卵磷脂的,必须要配套利用大量乙醇来进行提纯的后期分离设备,但天津广夏并没有这些设备。
2001年3月1日,银广夏发布公告,称与德国诚信公司签订每年20亿元人民币、连续三年总共60亿元的供货总协议,公司每年需要向德方提供桂皮精油150吨、桂皮含油树脂150吨、生姜精油160吨、生姜含油树脂160吨、脱咖啡因茶叶9000吨、天然咖啡因157.5吨、茶多酚24吨、当归根油24吨、银杏酮酯30吨、丹皮酚26吨、丹参酮15吨、葛根素10吨等萃取产品。
这一合同提到的某些产品如茶多酚,属于水融性(极性)物质,用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技术根本提不出来。合同中提到的银杏酮酯、葛根素、丹皮酚也非常难提取。这是记者所采访的诸多国内专家如清华大学杨基础教授、中国化工大学余安平教授、西北大学陈开勋教授的一致意见。1997年,河南南阳市以为利用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技术能从银杏叶里提取银杏黄酮,为此投资2000万元,并把万亩农田改种银杏树,结果项目失败,农民当年颗粒无收。
此外,疑点还有很多-- 银广夏称,2000年,公司对德国出口了50吨以上的卵磷脂,这至少需要上千吨原料。但知情人透露,蛋黄卵磷脂的原料蛋黄粉在国内只有两个生产基地,分别在沈阳和西安,可事实上两地加起来卖给银广夏的蛋黄粉亦不过30吨。
记者还从天津获悉,某制药厂曾经也想上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的设备,但天津广夏的一位高层管理人员私下向他们透露,此举需谨慎,因为天津广夏“已经很久开不了工了”。
对于银广夏计划在芜湖上的另一条3500立升×3的生产线,根据银广夏的公告,将主要处理茶叶,每年向德国公司提供萃取产品咖啡因157.5吨、茶多酚24吨、脱咖啡因茶叶9000吨,这至少需要处理2.7万吨茶叶。余安平教授、杨基础教授对此分别进行测算,得到的结论是一致的:一套3500立升×3的设备即使全年全天24小时不停运转,也只能处理茶叶6000吨至7000吨而已! …… 如此等等,不胜枚举。
嘉德的另一种命运
为什么同样的设备,在银广夏可制造暴利,在嘉德却贡献乏善可陈?
到目前为止,中国只有三家公司购买了德国伍德公司制造的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设备,除了天津广夏(500立升×3,1999年引进),还有西安嘉德(500立升×2,2000年引进)和广州的南方面粉厂(250立升,1995年引进自用)。2000年12月全国超临界流体萃取学会的年会正是在西安杨凌举行的,赞助商就是嘉德。
虽然有此设备,西安嘉德的日子并不好过。这对银广夏竟然也造成了压力:必须解释,为什么同样的设备,在银广夏可制造暴利,在嘉德却贡献乏善可陈? 2000年7月,张吉生首次对记者提到在西安还有一条同样从德国伍德公司进口的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生产线,但一直闲置。
2001年3月,李有强在接受专访中声称西安嘉德公司是由于没有掌握设备的诀窍导致举步为艰,银广夏正考虑是否收购。天津广夏现任总经理阎金岱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嘉德对萃取技术掌握太少,是其与银广夏命运迥异的主要原因。
这些说法经媒体报道后,对嘉德的影响很大。因为此时嘉德正在引资过程中。银广夏的表态使其陷入被动。
嘉德此时的确处于某种困境:嘉德于2000年5月引入设备,7月试车成功至今,未能打开市场。和银广夏一样,嘉德也是通过西·伊利斯公司的驻华机构捷高公司的业务经理陶鹏,从德国伍德公司进口了这套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设备。与天津广夏的设备相比,除了少一个釜(萃取所用的容器),结构几乎完全一样。
嘉德也和西·伊利斯公司签订了保护合同:“在3年内西·伊利斯公司不得在陕西省境内出售安装类似设备”。最关键的是嘉德和西·伊利斯签订了至少70%产品由西·伊利斯包销的合同,并有德意志银行做担保。
但是,这一包销条款至今没有兑现过。陶鹏几次允诺要带德国客户来嘉德,却始终没有成行。西·伊利斯方面已经承诺,嘉德公司可以依照合同规定,获得设备价款10%即40多万马克的违约赔偿金,条件是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了解到,与天津广夏神秘封闭的作风相比,嘉德公司从一开始就与西北大学化工系陈开勋教授有着全面的技术合作,在各种产品的试车和市场调研上下了很大工夫。在包销协议难以兑现的情况下,公司精心生产了各种样品,亦做了许多推销努力,包括德国方面,但全部石沉大海。嘉德的结论是:问题不在于技术,而是市场很难打开。
为什么西·伊利斯公司一方面宁愿牺牲上百万元的违约金,也不愿意包销嘉德产品或介绍客户,一方面却为天津广夏介绍了诚信公司这样的大客户?这是嘉德始终想不明白的事情。
“我们没有什么'秘密武器',我也并不羡慕你的秘密武器,但我至少知道这套设备究竟能出多少东西。你在外面怎么说我不管,但若涉及嘉德的利益,我们不会永远沉默。”嘉德董事长李挺说。
德国客户之谜
为银广夏贡献了1999年和2000年主要利润的德国诚信公司,既非如银广夏所说为西·伊利斯公司的子公司,更非成立已160年的老牌公司。它成立于1990年,注册资本仅10万马克
银广夏的“秘密武器”,如果有的话,除去其“技术诀窍”外,恐怕就是大手笔的德国客户了。从西·伊利斯到诚信贸易,究竟是何方神圣? 为银广夏1999年、2000年利润做出巨大贡献的德国诚信公司的英文全称为:Fidelity Trading GmbH。这家公司,尽管按银广夏的说法有着巨额对华贸易,但在中国居然没有办事处,在互联网上也查不到丝毫信息。
银广夏在2001年3月股东大会上分发的材料称,“德国的Fidelity Trading GmbH是在德国本地注册的一家著名的贸易公司,系德国西·伊利斯的子公司,成立已160余年历史。该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生物制药、食品和医用原料的贸易公司,在欧洲是一家信誉和口碑均很好的公司。”
德国西·伊利斯公司的确是一家历史悠久的贸易公司,德国伍德公司制造的二氧化碳萃取设备正是通过西·伊利斯出售给银广夏的。但诚信公司是否是其子公司呢? 记者曾多次向德国西·伊力斯驻华机构捷高公司核实此事,但该公司接待人员的态度十分含混,一时说诚信是德国公司,一时说诚信和西·伊利斯有关系,一时说诚信是其子公司。最后竟然是一再要求记者去问银广夏!诚信和西·伊利斯的关系怎么能由银广夏来证实呢? 在7月16日的一次电话采访中,捷高的有关业务关键人物陶鹏明确地告诉记者:诚信只是一家在德国注册的公司,与西·伊利斯有着业务往来,但并非西·伊利斯的子公司。
问题其实并不复杂。据知,2001年5月,在《中国证券报》一次例行的编前会上,其总编辑提到,既然银广夏引起了那么多疑问,为什么不可以借助新华社驻德分社的力量去调查一下它的背景呢?此后,该报是否果真去德国调查不得而知,但确有新华社驻外记者在德国当地查询查号台,但该公司并未有电话号码登记。
记者了解到,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通过其海外分行对诚信公司进行了调查,在德国汉堡商会查到如下记录:“Fidelity Trading GMBH公司于1990年在该会注册,注册资本51129.19欧元(约10万马克左右),负责人为Kiaus Landry,主要经营范围是机械产品和技术咨询。”
注册资金几万马克,对于贸易公司而言并不算离谱,但毕竟其与银广夏签下的是年度金额达20亿元人民币、总金额达60亿元的合同,对比过于悬殊。此次调查之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没有恢复对银广夏的贷款。工商银行总行曾与银广夏于1999年12月29日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亿元,期限定为自1999年12月29日起至2001年10月28日止。今年四五月间,工总行提前中止了贷款。
银广夏的对外发言人丁功民曾向记者许诺,今年4月,当芜湖的萃取生产线建成之时,德国诚信公司将来华签订今年的供货合同(每年20个亿、连续3年总共60个亿的总协议的一部分)。届时采访这家公司,任何疑虑都会迎刃而解。
直到今年6月18日,安徽芜湖1500立升×3的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生产线终于试车之时,期待已久的德国诚信公司代表仍没有出现。参加试车典礼的人们看到了几位高大的德国人,但那是伍德公司派来的工程师,与订货合同全无关系。典礼的第二天,李有强飞赴德国,原因不明。
是不是诚信公司人士不露面,真相就永远无法获知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