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境内股票质押
① 请问为什么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转让股票赚的钱不用交所得税(其中蕴含什么逻辑)会计
境外投资者取得境内分红、股票转让、股权转让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14〕79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 海外股票在国内可以质押吗
理论上是不可以的,因为国内的规定是股票质押是要办理手续的,上市的在登记公司,非上市的在工商管理部门,而海外的股票不知道该在哪里办理手续
股票质押:
1.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
这一条意味着:证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质押贷款的额度,那么它会首选已经得到市场认同的、稳健的“绩优股”,而非未来的“绩优股”。原因是因为股票的风险衡量由银行来确定,从稳妥的角度出发,股价稳定、业绩好、财务健康的上市公司无疑会成为银行的首选。(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从“华尔街”的经验看,蓝筹股的质押率是70%,普通股的质押率是50%。这说明国外银行用以衡量质押股票的风险指标也是看其“质地是否优良”。
2.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③ 境内机构股权出质给境外机构,如何到外汇局办理外汇担保登记
.【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对外担保定期登记
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2、《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3、《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
金融机构
办理条件:
1、对外担保登记情况表;2、对外担保变动反馈情况表;3、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1.经办人员为企业办理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2.复核人员进行业务复核;3.按照审批权限经领导逐级签字批准。
费用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状态:
按权限逐级批准
办理部门名称:
外汇管理科
对外担保登记业务:
(一)对外担保逐笔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书面申请(电脑打印,加盖公章)。
2、《对外担保登记表》(向外汇局领取)。
3、为需外汇局办理登记的外债出具的担保应提供外债登记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对外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正本(外文合同应提交主要条款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及复印件。
5、如须经外汇局批准的对外担保,应提交外汇局批准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对外担保合同正本及复印件(外文合同还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7、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担保人、被担保人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担保人上年度外汇收入证明(集团性公司须提供合并报表和本部报表)。
8、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9、被担保人为境外中资企业时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10、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为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外经贸部门的批文、企业的合同章程和批准证书。
11、担保人和被担保人验资报告。
12、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13、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外汇登记证。
14、国内作价评估机构的抵押物现值评估书或质押财产的价值材料。
15、抵押物所有权证明及抵押登记记录文件(进行再次抵押的财产)。
16、国家有限制质押法规的,需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7、股权质押登记,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董事会授权证明,其中外商独资企业还须提供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
18、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对外担保定期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对外担保登记情况表》。
2、《对外担保变动反馈情况表》。
3、初次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
4、若担保人为金融机构的分支行机构时,还应提供总行的授权文件。
5、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④ 个人投资者在中银国际证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需满足哪些条件
个人投资者有以下准入条件:
1、账户为实名制的合格账户,同时证券须在中银国际证券的席位上。
2、质押证券按照折算比例后融资金额达到一定规模。
3、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应为C4级-积极型、C5级-激进型。
4、排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公司上市后,持有本公司5%以下流通股股东除外)。
符合以上四项要求,且具备一定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当的风险承担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即可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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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如何区分境内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
境内投资者包括:
1.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
2.居住在境外但是未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
3.在境内注册的法人
境外投资者包括:
1.外国法人
2.外国自然人
3.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视同境外投资者管理
⑥ 内资公司股权质押境外金融公司
中国《公司法》 [2]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真正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 股权质押《担保法》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 [3]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目前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综上可见,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未上市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向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⑦ 境外投资者转让持有境内股票,是否代扣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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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股权吧,如果是上市公司股票的话,是不涉及所得税的。
境外投资者是直接持有股权卖出还是通过基金类平台持有股权的呢,如果是前一种,税务问题归境外投资者进行申报,如果是平台类的,那么平台在分配的时候有代扣义务。
⑧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投资股票有什么限制
个人认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直接投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A股是证券投资,属于间接投资,适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供参考
⑨ 如何区分境内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
您好,境内投资者包括:
1.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
2.居住在境外但是未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
3.在境内注册的法人
境外投资者包括:
1.外国法人
2.外国自然人
3.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视同境外投资者管理
⑩ 境外投资者取得境内分红、股票转让、股权转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