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为什么不投资股票
❶ 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经营业务为什么可以投资证券 而且投资证券还是它的资产
证券投资在商业银行属于资产业务,商业银行通过证券投资来获得利润,或者是保持短期流动性.比如,商业银行购买国债,就是为了保持资金的流动性,随时可以变现,以应付存款人取款和贷款人贷款的需求.目前我国规定商业银行不可以进行股权投资
❷ 为什么商业银行不能进行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希望得到通俗易懂的理由~!~!
信托、投行、证券、期货、银行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指的是委托人基于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特定的管理。一般一个金融机构发起基金产品,由投资人认购,然后信托公司进行投资。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用+提成的形式。如比较流行的房地产资金信托,其实就是通过信托公司投资房地产,因为最近银行不愿给房地产公司贷款就变相通过这种形式募集资金了
呵呵
投行,就是投资银行,此类银行专做投资业务,比如承销企业上市股票,债券等等赚取交易佣金即手续费;国外的投行
很多都有自己的交易员,用投行自己的资金交易产生盈利这又是一块利润像高声,摩根都是投行
证券,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范围比较广了
是一个行业的概念。炒证券一般最常接触的就是到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内容有股票
基金等...
期货,是一个交易市场
就和股票一样,期货市场的作用是企业套期保值,股票市场是企业上市融资
银行,这里指的应该就是区别于前面的投资银行,专门做放贷为主业的储蓄银行,靠吃借贷力差盈利,当然还有其他的一点附带服务费用收入
以上为个人理解,欢迎共同探讨
❸ 为什么国家禁止商业银行投资股票
控制商业银行的风险呀 要不倒闭了和霸陵银行一样那损失最大的就是储户,毕竟我国的市场经济现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❹ 商业银行是否需要进行股票投资
风险大
不利于股市,贷款量可能下降
资金有限
❺ 课本上说银行不能持有股票,有那位大虾能解释一下为什么
一般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稳定性相当差,流动性强,加之股权分散,一般股东不可能联合起来对公司的经营者施加影响,导致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的直接监控作用相当有限。这样公司的控制权就掌握在公司经营者的手中,但是银行在一国经济中占金融主导地位,为了防止银行资产进入股市,防范相关的风险,按照中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持股。
❻ 商业银行为什么不能直接进行股票投资
我国目前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商业银行如果直接进行股票投资就成了混业经营了,金融风险会放大很多倍,不利于金融行业的正常发展
❼ 为什么商业银行不能代理股票买卖,而书上的银行代理理财产品却有股票
是这样的,我们现在所学的金融理论都是从欧美引进的。在欧美国家,银行多数都是混业经营的,你应该听过美林银行吧!人家就是可以帮公司进行IPO承销,也就是说帮公司上市,所以人家的银行是叫投资银行。但我们国内金融制度建设实行的是单业经营,也就是银行只能进行储蓄相关的业务,理财产品也只是代销而已,是帮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代销的,收取的是佣金,并不是银行本身的推出的产品。所以你所说的代理产品里有股票,很有可能是帮人代销而已。
❽ 为什么现在银行股不涨
有些市盈率很低的股票,比如银行股有市盈率低于6的,这类股票为什么涨不起来的原因。
事实上大多数买入银行股的股民都是长期投资者,银行股一直以来有优厚分红的特点,可以为投资者带来额外的现金收益。甚至可以说,一些稳健型的投资者更愿意把银行股当做打新的仓底长期持有,并不太在意银行股的短期涨跌。
从历史走势来看,银行股每次出现大涨行情都是在A股牛市期间,所以银行股的市盈率虽然很低,但是涨不起来也就不奇怪了。
(8)商业银行为什么不投资股票扩展阅读:
银行股投资注意事项:
银行股是这轮行情主角,应该选择巨资参与银行股影子公司为主,参股券商、保险、信托等标的公司为辅,应明确这一大方向。
应选择参股已经上市的银行股为主,尚未上市的参股标的,只能作为概念视之。对于未上市银行股价值估算,最少应该打五折。应注意未上市公司是没有市值的,只能以净资产溢价计算价值。
应选择重仓银行股标的股票为主,通常以市值估算,并摊薄于每股持有量,拥有市值高者优之。要适时注意公司的减持和增持情况。也应注意,影子股市值超大股价活跃程度可能会降低。
❾ 中国的商业银行能否投资股票市场
不能.
现在的银行只能投资国债的买卖,同业拆借等市场,对资本市场,股权投资都是禁止的.
❿ 银行为什么不能单独做股票业务
国际金融领域,一直有“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两种模式。欧洲大陆国家的金融机构,多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美国从1933年格拉斯‧迪格尔法案颁布后,采取分业经营模式。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我国采取分业经营的模式。
1986年,英国开始金融体制改革,将金融监管机构合并为一个机构,金融机构业务可以混业经营。
1996年日本效仿英国,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体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业经营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开始陆续施行。
1999年11月,美国克林顿总统签署《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将实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尔法废除。新法案放弃了分业经营限制,允许金融业的混业经营。
我国目前还是采取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国家。例如,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还限於传统业务,而不允许经营证券投资与信托业务。我国对经营范围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於非自用的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同样,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是按照分业经营来制定的。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前者的业务范围比较宽,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等。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能做自营业务。为了防止其他资金流入证券市场,法律还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在具体实践中,进行了一些证券市场资金渠道多元化探索,采取了放宽的政策。现在,政府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间接进入股市,也允许银行资金通过股票抵押方式,对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还允许包括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反映出金融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也反映出各国政府对金融风险的不同处理哲学:分业经营的哲学是避免风险,而混业经营的哲学是管理风险。如何对待风险,除了政府之外,还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监管人员的监管经验,金融市场投资者的理性与成熟程度。分业经营对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监管人员经验、投资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后者的要求条件似乎更高。
我国金融业将来是否能够搞“混业经营”,要看条件是否具备?条件成熟时,再提出改革并不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