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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票投资收益缴纳什么税

发布时间: 2021-07-06 10:25:26

Ⅰ 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居民企业投资于境内其它居民企业,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的,其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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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项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规定如下: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入确认时间为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与会计上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的规定是不同的。
对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确认投资收益后,其企业所得税处理,详见以下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居民企业投资于境内其它居民企业,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的,其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Ⅱ 公司开证券账户做股票,投资收益要缴税吗

公司开证券账户做股票,投资收益要缴税,税率25%

Ⅲ 请问公司账户买卖股票的收益需要交纳什么税么

公司账户买卖股票的收益需要交纳的税如下:
1、营业税: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股票买卖业务的营业额为股票卖出原价(不扣除任何费用和税金)减去买入原价(不包括各种费用和税金)的差价收入,适用5%的税率。
2、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财产(股权、债权等)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3、印花税: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Ⅳ 公司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炒股需要缴些什么税

你好,A股交易费用包括三部分:

1、交易佣金,标准佣金按不超过成交金额的千分之3收取,最低点5元;

2、过户费,按成交面额的十万分之二收取,仅对上海股票收取;

3、印花税,按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仅在卖出时收取。

上面是股票交易的费用,除了上面的如果你的机构账户有盈利的话还需要合并到你的主营业务上面去税务局报营业税。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Ⅳ 公司投资股票,或的收益;要缴税吗

    公司投资股票获得收益需要缴税,个人按股息红利所得叫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企业计入投资收益,交纳企业所得税,按企业适用税率25%、20%、15%不等。
    投资收益涉及缴纳所得税。
    (1)如果单位所得税属于核定征收,投资收益要与收入合并计算缴纳所得税。
    (2)如果单位所得税属于查账征收,投资收益要结转到本年利润中,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

    Ⅵ 企业股票收益该如何作账,是否要交税

    股票收益做“投资收益”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贷:投资收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投资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贵公司可以先弥补亏损,弥补后有利润的应当纳税,仍然亏损的不征企业所得税。

    股票投资收益纳税问题

    1、个人按股息红利所得叫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企业计入投资收益,交纳企业所得税,按企业适用税率25%、20%、15%不等。
    2、股票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计入投资收益,交纳企业所得税;股票高于或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转入利润后计算企业所得税。卖出股票时,按净收益交企业所得税。
    3、算法人。按相抵后的收益交企业所得税。
    4、按季预交,年终汇算清缴。

    Ⅷ 企业买卖股票要缴哪些税

    企业买卖股票要缴哪些税

    在2014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的指令性检查项目中,“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及个人”赫然在列。加强对股权转让、股票买卖等资本交易事项的税款征收,再次成为近期关注的热点。本文梳理企业从事股票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理解和适用。
    营业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操作提示
    ●纳税主体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股票等金融商品的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时,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股票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据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单位纳税人从事股票转让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收益,均应缴纳营业税。原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取消。
    ●营业额的确定
    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股票买卖业务的营业额为股票卖出原价(不扣除任何费用和税金)减去买入原价(不包括各种费用和税金)的差价收入,适用5%的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该规定改变了原将金融商品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划分,只有同一大类中的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才可以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相抵的规定。
    ●营业额(买卖价差)的计算
    1.对纳税人买卖股票时,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不同取得方式和价格确定股票买卖价格,主要存在以下确定方式:
    (1)二级证券交易市场买卖股票:价格以纳税人买卖成交价格为依据,即以纳税人交易交割单据记录价格来确定买入价和卖出价。
    (2)以合同、协议方式买卖股票:价格以合同、协议中记载交易价格为依据,确定股票买卖价格。
    (3)以拍卖、抵债方式买卖股票:拍卖方式以拍卖成交价格作为双方股票买卖价格为依据,而抵债的以抵债金额为依据,确定股票买卖价格。
    (4)参与新股、增发申购、配股认购取得股票:以发行和增发价格确认为买入价格,而配股认购方式主要是以公司股东所持有股票为基础,以较低价格进行一定比例配股,以配股价格为买入价。
    (5)原始股东的原始股权投资在公司上市后所形成股票(限售股):因存在股权变为股票过程,一种观点认为应以上市公司发行价作为买入价。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实际投入成本作为股票买入价。现有天津市、浙江省、厦门市等省市的地方税务机关相继发布公告,对此类限售股的买入价规定为“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买入价的扣除凭证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2.对于纳税人所持股票因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出现除权或除息,导致股票数量和价格有所变动,不能直接以所持股票卖出价减买入价来计算价差收入,应根据财税〔2003〕16号“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的规定,或采取复权的方法,还原为股票购入时的价格。
    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操作提示
    ●收入总额的确定
    根据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财产(股权、债权等)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税法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是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股权转让所得和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的确认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股权转让所得为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企业清算所得或损失的确认
    财税〔2009〕60号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可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除此以外的股权、债权等投资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办理税前扣除申报手续。
    印花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
    操作提示
    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Ⅸ 企业股权投资收益如何缴纳所得税

    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后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规定主要有以下规定:
    1.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3.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方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4.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Ⅹ 公司投资股票获得的收益需要交纳哪些税

    公司投资股票获得的收益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是年终汇算清缴的。
    详情您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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