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投资会计处理及税收处理案例
A. 关于投资公司的日常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请看看《中级会计实务》,就是考会计证的书,上面全部有解答。
短期委托贷款,长期委托贷款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这些科目是金融行业的报表格式,
投资公司如果没有特殊的前置审批,用的报表和一般企业的报表一样,科目设置也一样。
股票业务处理:
涉及到税种-企业所得税
根据证券公司的对账单做账。
买的时候: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贷:其他货币资金
买的时候相反。
基金如合伙企业股份时,计入”长期股权投资“。
(1)股票投资会计处理及税收处理案例扩展阅读:
新会计制度下的税务处理以现行最新税制和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
努力将企业纳税和会计核算融为一体,并从企业会计核算的实际出发。
通过大量的实例,阐释了企业在我国新企业会计制度下有关税务处理的问题。
包括各个税种的纳税人、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账务处理、缴纳方法以及税务稽查的有效程序和方法。
B. 关于股票投资的会计分录
1、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成本 140000
投资收益 720
应收股利4000
货:银行存款144720
2、借:银行存款4000
货:应收股利4000
3、借:公充价值变动损益 12000
货: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充价值变动 12000
4、借:银行存款 104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充价值变动 9000
货: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5000
投资收益 8000
借:投资收益 9000
货:公充价值变动损益 9000
5、借:应收股利200
货:投资收益 200
6、借:银行存款 200
货应收股利 200
7、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充价值变动 2000
货:公充价值变动损益 2000
(2)股票投资会计处理及税收处理案例扩展阅读: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证券)的代理承销证券,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1331 代理承销证券”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对于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三)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科目。
同时,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C. 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比较------论文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从不同角度(前者从会计角度,后者从税收角度)对企业股权投资具体操作作了明文规定,由于两者存在许多差异,依照会计制度进行的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与依照税法进行的税务处理有所不同,笔者就以下方面将两种不同处理作一比较。
一、会计对投资收益确认与税务处理的不同
(一)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和处置收益都确认为投资收益,而短期投资收益确认仅限于处置收益,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冲减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是否拥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这两种不同会计核算方法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确认标准分别是:(1)采用成本法时,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该数额的部分,冲减投资成本。(2)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冲减投资账面价值。
(二)税务处理
税法将持有期间取得收益放在股权投资所得中核算,将处置收益放在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中处理。股权投资所得即股息性所得,它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股权转让所得即资本利得,它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这两种所得由于所得税税率不同,因此,税法要求将它们分开处理。
现行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部分,视为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会计制度确认股权投资收益时间根据权责发生制;而税法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对投资采取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只要被投资企业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投资方企业就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二、对股权投资差额处理的不同
(一)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企业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即股权投资差额=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投资持股比例,股权投资差额应按投资准则规定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投资损益。
(二)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收入中扣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对投资减值准备处理的不同
会计制度、投资准则规定,对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要定期计提减值准备金,并计入当期投资损益。而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不允许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
四、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不同
企业以放弃非货币性资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成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确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非货币资产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若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税法规定,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D. 企业股权投资收益会计与税收处理有哪些不同
一、初始计量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视取得投资方式有所区别,应当分别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确定。 (一)非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CAS 2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可见,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一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CAS 7)规定,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应区分公允价值计量和成本模式两种情况确定。其中,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初始投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则以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在成本模式下,初始投资成本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人资产成本。 税务处理:《条例》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理论上非现金资产交换是一种等价交换,公允价值不相等的通过补价解决,因此在公允价值模式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一致:而在成本模式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因而其计税基础与初始投资成本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 另外,财税[2009]59号,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的税务处理,应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一是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企业重组同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五个条件,企业取得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选择以被收购股权或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此时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企业采用成本模式确定的投资成本一致。其二是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如果企业重组不能同时满足特殊重组规定的条件,此时收购方确定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投资的计税基础与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确定的投资成本一致。特殊性重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其中,(2)和(4)所称符合规定的比例是指:股权收购交易中,被收购股权比例不低于被收购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资产收购交易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见,企业重组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税务处理中区分特殊性和一般性重组,会计处理中区分公允价值计量和成本模式。因此,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如果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年末汇算清缴时,对于会计处理中已确认的股权、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应进行纳税调整。在成本模式下,如果不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也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年末汇算清缴时,对于会计处理中尚未确认的股权、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应分别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两种情形,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发生的直接相关税费计入“管理费用”。若合并前被合并方与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应当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税务处理:《条例》规定,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应当以为取得该项投资所付出的全部代价确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咨询费、评估费等在发生的当期据实申报扣除。因此,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被合并方合并时所有者权益账而价值的份额与实际付出代价之间的差异。 (2)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汁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其中,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合并中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税务处理: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不区分同一控制下与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中实际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会计处理中计入投资成本,而税法规定在发生的当期据实申报扣除。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异,主要是企业合并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当然,如果企业合并满足特殊性重组条件,则还包括企业合并成本与合并时原持有的股权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二、后续计量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进行划分,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但不论企业采用哪种方法核算,都不会改变所得税的处理方法。 (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适用范围: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1)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以下简称“解释3号”)。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而是一律计入当期“投资收益”科目,这与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一致。税务处理:《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此,居民企业之间的直接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因此年末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减处理。 (2)被投资单位宣告派发股票股利。会计处理:对于股票股利,不管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还是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均不做账务处理,只需在除权日备查登记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数的变化。税务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依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其中,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如果不属于免税收入,则年末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增处理。 (3)期末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发生减值损失,不论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还是权益法核算,均应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处置该投资时,相应结转减值准备。税务处理:《条例》规定,未经核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国税发[2009]57号涉及了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发生的静态损失的处理。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这样,企业由于以上原因发生的减值,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税前扣除,从而减少了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4)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不论收益或损失,均应确认为处置损益。税务处理: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所得价款与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为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由于会计上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可能不一致,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与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金额相应存在差异,产生暂时性差异的一次性转回,因此年末汇算清缴时需认真分析。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当年一次申报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一致。 (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适用范围: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1)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会计处理:CAS 2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敢人,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税务处理:企业为取得该项投资实际发生的代价为该投资的计税基础。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产生的营业外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年末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2)确认投资收益。会计处理: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相应的冲减投资成本,不确认投资收益。投资单位确认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税务处理:《条例》规定,被投资方实现的利润由被投资方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后利润投资方不确认所得;被投资方发生的会计亏损,应由被投资方用以后年度的留存收益弥补,被投资方发生的税务亏损,应由被投资方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弥补期不得超过5年。被投资方宣告分配股利或利润时,投资方按照应享有的份额确认股息所得。这样,在会计处理上,期末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时确认投资收益;而在税务处理上,则只有当被投资方宣告分配时,投资方才确认股息所得。因此,年末汇算清缴时,一方而应将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进行纳税调减;另一方面要区分股息所得是否属于免税收入,属于应税收入的部分应作纳税调增。 (3)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会计处理: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税务处理:被投资企业其他权益变动不确认损失或所得,只有在处置时,才确认损失或所得。由于其他权益变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不影响会计利润,因此不需作纳税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以及转让或处置,其会计与税务处理可参见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会计上还应结转原计入资本公积中的相关金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E. 财务战略之股权投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投资收益确认的处理
1.会计处理。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和处置收益都确认为投资收益,而短期投资收益确认仅限于处置收益,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冲减投资成本。根据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是否拥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可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不同会计核算方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确认标准分别是:采用成本法时,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该数额的部分,冲减投资成本;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额确认当期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冲减投资账面价值。会计制度确认股权投资收益时间根据权责发生制。
2.税务处理。税法将持有期间取得收益放在股权投资所得中核算,将处置收益放在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中处理。股权投资所得即股息性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所得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除另有规定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对投资采取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只要被投资企业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投资方企业就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二、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
1.会计处理。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企业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即股权投资差额=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投资持股比例,股权投资差额应按投资准则规定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投资损益。
2.税务处理。税法规定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投资减值准备的处理
1.会计处理。会计制度、投资准则规定,对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要定期计提减值准备金,并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2.税务处理。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不允许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
四、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处理
1.会计处理。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涉及补价,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股权长期投资的初始成本: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税务处理。税法规定,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投资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F. 股票投资正确的账务处理
C
交易性金融资产购入时发生的手续费和相关支出,计入投资收益,这是准则规定,其他的选项在处理相应支出时科目不对,所以是错的。
G. 股权投资会计与税务如何处理
1.会计处理。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和处置收益都确认为投资收益,而短期投资收益确认仅限于处置收益,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冲减投资成本。根据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是否拥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可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不同会计核算方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确认标准分别是:采用成本法时,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该数额的部分,冲减投资成本;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额确认当期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冲减投资账面价值。会计制度确认股权投资收益时间根据权责发生制。
2.税务处理。税法将持有期间取得收益放在股权投资所得中核算,将处置收益放在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中处理。股权投资所得即股息性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所得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除另有规定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对投资采取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只要被投资企业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投资方企业就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H. 请问股权投资会计与税务处理,投资收益如何确认的处理
投资收益指的是企业根据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确认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处置损益,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核算,根据新会计准则,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的收益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企业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实现的损益,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和处置损益,也在本科目核算。
证券公司自营证券所取得的买卖价差收入,也在本科目核算。
I. 投资收回怎么进行账务处理与税收处理
据<企业所的税法>: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的.不含其含有的上市流通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如果所购买股权含有未分配利润,可先分配再转让,从而降低股权转让所得,减轻所得税负担.
投资收回:看你们是否控股,就一般而言(大众化的)
借:现金/银存
贷: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