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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定向增发境内战略投资者

发布时间: 2021-07-14 06:32:04

㈠ 定向增发引进战略投资者停盘多久

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定向增发)股票——公告董事会预案期间,公司股票停牌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
按《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交易所认为合理的理由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和复牌,却未涉及停牌期限。《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作出上述停牌规定的制度依据是《股票上市规则》,但它同样未涉及停牌期限。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董事会推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成熟预案并进行公告,但对二级市场的股票持有人却是不公平的。如果某上市公司迟迟不推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预案,那么,它的股票也就可以不复牌,这就影响了流通股股东的流通权。在牛市中,就有可能“错过了好机会”,在熊市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会错过“斩仓”的好机会。

㈡ 股票定向增发是怎么回事算不算非公开发行

定向增发就是非公开发行,的确是存在只向少数股东低价发行股票,但一般这个价格并不会太低的,这个发行价格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一般是该股票公告定向增发方案公告前二十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股价或不低于公告定向增发方案公告前该股票最后一个交易日股票当天加权平均股价的90%相关类似的规定的。
并不是不公平的,原因是一般这种增发都是向这些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取得资金后,然后用这些资金向这些特定增发对象购买其持有的资产,一般收购这些资产都是采用市场公允价值进行收购的,不存在较高溢价收购的情况,且这些资产一般都是优质资产,对于中小股东来说这种定向增发并不会有损其权益,且这些定向增发一般会增厚上市公司未来的业绩,这种情况中小股东会从中有所得益的。
另外就算实施定向增发后这些股票并不是马上就能上市流通的,一般这些定向增发发行后的股票都有一定的禁售期,一般最少一年,长则三年,这要视乎情况而定。

一楼所说的基本上乱说的,定向增发不存在复不复权的情况,原因是由于增发后这些股票不能立刻上市流通的,根本不存在除权,且这些增发股票解禁上市流通首日也不存在除权现象,还有增发后的总股本是增加了,并不是没有增加,若没有增加那定向增发中的“增发”二字就无法体现。

㈢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能参与配股认购和定向增发

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外国战略投资者可以参与配股认购和定向增发,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外国战略投资者或是其母公司,境外的实有资产不能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境外资产不低于5亿美元。

  2. 投资取得后的A股股份在三年内不得转让。

  3. 首次投资后取得的股份,不得低于该公司发行股份的10%,除特殊规定以外。

此外,配股和定向增发也有另外规定:

  1. 配股,指上市公司面向原股东进一步发行股票的行为,配股数量一般不超过公司总股份的30%,配股价一般也会折价10%到25%。配股结束后,为平衡股票资产总额,一般会进行除权,下调股价。

  2. 定向增发,指上市公司向特定的少数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筹资行为。其发行对象一般不超过10人,发行价不低于公告前20交易日均价的90%,而且至少有12个月的股份锁定期。

㈣ 股票定向增发是好是坏,怎么判断

定向增对上市公司有明显优势:有可能通过注入优质资产、整合上下游企业等方式给上市公司带来立竿见影的业绩增长效果;也有可能引进战略投资者,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而且,由于“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定向增发基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因此,对于流通股股东而言,定向增发应该是利好。 同时定向增发降低了上市公司的每股盈利。因此,定向增发对相关公司的中小投资者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好者可能涨停;不好者,可能跌停。判断好与不好的判断标准是增发实施后能否真正增加上市公司每股的盈利能力,以及增发过程中是否侵害了中小股东利益。 如果大股东注入的是优质资产,其折股后的每股盈利能力明显优于公司的现有资产,增发能够带来公司每股价值大幅增值。反之,若通过定向增发,上市公司注入或置换进入了劣质资产,其成为个别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主要形式,则为重大利空。 如果在定向增发过程中,有股价操纵行为,则会形成短期“利好”或“利空”。比如相关公司很可能通过打压股价的方式,以便大幅度降低增发对象的持股成本,达到以低价格向关联股东定向发行股份的目的,由此构成利空。反之,如果拟定向增发公司的股价跌破增发底价,则可能出现大股东存在拉升股价的操纵,使定向增发成为短线利好。 因此判断定向增发是否利好,要结合公司增发用途与未来市场的运行状况加以分析。一般而言,对中小投资者来说,投资具有以下定向增发特点的公司会比较保险:一是增发对象为战略投资者,定向增发有望使公司的估值水平提高,进而带动二级市场股价上涨;二是增发对象是集团公司,有望集团公司整体上市,消除关联交易;三是增发对象是大股东,其以现金认购,表明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发展的信心;四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较好且建设期较短的公司;五是当前市价已经跌破增发价或是在增发价附近等,且由基金重仓持有.

㈤ 有这样一个问题,定向增发会增加公司的总股本,如果是向战略投资者增发

定向增发是向指定的股东发行新股,会使总股本增加,和散户没关系,所以散户的股票不会增加。因为定向增发的股票是有锁定期的,所以在锁定期流通股不会增加,锁定期后会增加流通股数。
定向增发是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也叫定向增发,实际上就是海外常见的私募,中国股市早已有之。但是,作为两大背景下——即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和股改后股份全流通——率先推出的一项新政,非公开发行同以前的定向增发相比,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

㈥ 股票的定向增发是怎么回事

定向增发,不一定股价就跌。分情况的。
增发有两种方式:公开增发和非公开增发(即定向增发)。其中,定向增发是面向控股股东、战略投资者等特定对象增发新股,是一种非公开发行;而公开增发是面向广大公众投资者发行股份,顾名思义是一种公开发行。
对于流通股股东而言,定向增发可以提高每股净资产,具有利好效应,容易获得市场的认同。定向增发有利于引进战略投资者,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定向增发降低了上市公司的每股盈利。因此,定向增发对相关公司的中小投资者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好者可能涨停;不好者,可能跌停。判断好与不好的判断标准是增发实施后能否真正增加上市公司每股的盈利能力,以及增发过程中是否侵害了中小股东利益。
如果大股东注入的是优质资产,其折股后的每股盈利能力明显优于公司的现有资产,增发能够带来公司每股价值大幅增值。反之,若通过定向增发,上市公司注入或置换进入了劣质资产,其成为个别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主要形式,则为重大利空。

如果在定向增发过程中,有股价操纵行为,则会形成短期“利好”或“利空”。比如相关公司很可能通过打压股价的方式,以便大幅度降低增发对象的持股成本,达到以低价格向关联股东定向发行股份的目的,由此构成利空。反之,如果拟定向增发公司的股价跌破增发底价,则可能出现大股东存在拉升股价的操纵,使定向增发成为短线利好。
如果上市公司为一些情景看好的项目定向增发,就能受到投资者的欢迎,这势必会带来股价的上涨。反之,如果项目前景不明朗或项目时间过长,则会受到投资者质疑,股价有可能下跌。

㈦ 定向增发股票限售时间 定增股票限售期是多长时间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证监会2007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规定:
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2、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选择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决议应当载明,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3、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载明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目前的投行实务中,定向增发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认购的股份在发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机构投资者认购的股份在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㈧ 股票定向增发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规定要求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公告前20个交易市价均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认购后变成控股股东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006年证监会推出的《再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非公开发行,除了规定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大股东认购的为36个月)不得转让,以及募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违规行为等外,没有其他条件,这就是说,非公开发行并无盈利要求,即使是亏损企业也可申请发行。
定向增发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大投资人(例如外资)欲成为上市公司战略股东、甚至成为控股股东的。以前没有定向增发,它们要入股通常只能向大股东购买股权(如摩根士丹利及国际金融公司联合收购海螺水泥14.33%股权),新股东掏出来的钱进的是大股东的口袋,对做强上市公司直接作用不大。另一种是通过定向增发融资后去购并他人,迅速扩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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