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股票投资 » 持有股票期权合约义务仓的投资人

持有股票期权合约义务仓的投资人

发布时间: 2021-07-17 03:00:10

① 个股期权 投资者是否允许在盘中同时持有同一合约的多头与空头

。上证50ETF期权上市初期,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的持仓限额暂定如下:
(一)单个投资者(含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期权经营机构自营业务,下同)的权利仓持仓限额为20张,总持仓限额为5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100张。
只有持仓限额,并未限制双边持仓,期货都可以双边持仓,更别说期权了,要不能双边持仓岂不笑话,起码的对冲意义都没了

② 期权权力和义务仓到期要注意哪些风险

对于股票期权的权利方而言,随着合约到期日的临近,期权的时间价值会逐渐降低。在临近到期日时,期权的权利方所持有的虚值期权和平值期权价值将逐渐归零,在这种情况下,期权到期时权利方将损失全部的权利金。投资者需要认识到,尽管期权的权利方拥有权利,但这个权利是有期限的,例如上证50ETF期权的到期日为到期月的第四个星期三。而且该品种是实物交割的,所以例如看涨期权行权日选择行权,T+1交割,T+2才可以卖行权买入的标的物,还是有一些风险的。因此,投资者一方面不要忘记行权,另一方面也可以与期权经营机构做出相关约定,在期权达到一定实值程度的情况下进行自动行权。
对于股票期权的义务方而言,如果在合约存续期限内,行情波动幅度超出预期,那么义务方潜在的亏损幅度可能是巨大的,甚至超过初始收入的权利金的全额。哪怕投资者对市场走势判断正确,但是在期权到期日之后才显现,投资者同样会遭受损失。
因此,无论是期权的权利方还是义务方,都不可抱着一直不平仓的心态。一旦发现行情分析错误,就要果断止损平仓或进行组合操作锁定风险,权利方才能收回部分权利金,义务方也可避免亏损进一步扩大。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投资者持有期权头寸后,不能坐等到期,而是应当密切关注并及时分析市场走向,理性调整投资决策。

③ 股票期权是怎么回事散户可参与吗

期权是交易双方关于未来买卖权利达成的合约。

就个股期权来说,期权的买方(权利方)通过向卖方(义务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权利金),获得一种权利,即有权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向期权卖方买入或卖出约定数量的特定股票或ETF。

当然,买方(权利方)也可以选择放弃行使权利。

如果买方决定行使权利,卖方就有义务配合。

股票期权合约为上交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或者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等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个人投资者开通期权的条件建议咨询所属券商,以所属券商解答为准。

④ 个股期权投资者考试二级多少道题目

这个暂时还真没看到个股期权投资考试二级多少题的文章,文库里有个10题,不知道靠谱不。
。一级投资人:持有标的股票时,可进行备兑开仓(卖认购期权);二级投资人:在一级投资人的交易权限基础上进行权利仓增减的权限,即可进行买入开仓与卖出平仓;三级投资人:在二级投资人的交易权限基础上增加可持有义务头寸的权限,允许进行卖出开仓和买入平仓。

第一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以下简称“综合评估”)。
第二条 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相关业务人员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下列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不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一)商业银行、期权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以及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
(三)监管机构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第二节 综合评估基本要求
第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制定期权投资者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报本所备案。
第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者是否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参与期权交易的条件进行核查。
第六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个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投资经历、金融类资产状况、期权基础知识、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综合评估的证明材料,并保证证明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评估问卷等方式,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专项评估。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评估结果,提示其审慎参与期权交易,并对提示情况进行记录、留存。
第八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现场开户,试点期间不得采取见证开户、网上开户及其他开户方式。
第九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客户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单和综合评估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材料以及风险揭示书等资料,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第三节 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
第十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开展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以下简称“知识测试”),测试成绩用于投资者交易权限级别的核定和期权基础知识的得分评估。
第十一条 投资者本人参加并通过相应等级的知识测试的,可以按照本指引第三章的规定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相应等级的交易权限。
普通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参加本所认可的相关知识测试。
第十二条 个人投资者应当逐级参加知识测试,未通过前一等级考试的,不得参加后一等级的考试。
第十三条 知识测试应当在期权经营机构营业场所内进行。测试完毕后,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为投资者打印成绩单并盖章。
投资者本人和普通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在成绩单上签字。
期权经营机构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知识测试组织人员。
第十四条 知识测试成绩长期有效,并可用于在其他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户。
第三章 投资者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期权经纪合同中载明个人投资者分级管理的具体标准、程序和要求,并就分级管理事宜向个人投资者进行充分说明。
第十六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的交易权限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交易权限。
第十七条 具有一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备兑开仓;
(二)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认沽期权买入开仓;
(三)对所持有的合约进行平仓或者行权。
第十八条 具有二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一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
(二)买入开仓。
第十九条 具有三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以及普通机构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二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
(二)保证金卖出开仓。
第二十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各级别交易权限,应当在相应的知识测试中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并具备相应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第二十一条 个人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以及金融类资产状况发生变化,满足较高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高其交易权限。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核;申请符合本指引规定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可以对其交易权限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个人投资者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低其交易权限,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其要求调至相应级别。
第二十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网络、营业部现场交流等方式,动态跟踪投资者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时提供的基本信息,持续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期权交易参与情况等信息。
投资者提供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期权经营机构。期权经营机构发现客户提供的联络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了解并更新。
第二十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对客户情况的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至少每两年对所有已开户的客户的交易情况、诚信记录、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判断其是否符合适当性管理以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的相关要求。评估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留存。
第二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发现客户的实际情况已经不符合其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或者出现期权经纪合同中约定的调低交易权限的情形的,可以自行调低客户交易权限。
第二十六条 期权经营机构调整客户交易权限的,应当就调整后可能增加的投资风险或者可能丧失的交易权限对客户进行提示,并对相关告知和提示材料予以记录留存。
期权经营机构自行调低客户交易权限的,还应当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纸面或者电子形式告知客户并予以记录留存。
第二十七条 期权经营机构调整客户交易权限级别的,客户应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权限进行期权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客户交易权限的分级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对客户的期权交易委托指令进行前端控制,对不符合交易权限的交易委托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参考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结果,对享有不同交易权限的客户制定相应的服务方案和管理流程,在期权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引导客户理性投资。
第三十条 期权经营机构为客户核定或者调整交易权限分级结果后,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的时间和格式,将客户的名单及分级结果提交本所。
第四章 投资者教育
第三十一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设置期权投资者教育专岗,加强对客户期权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对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第三十二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及营业部现场,开设期权投资者教育专栏,并持续利用柜台交易系统、电子邮件、短信等有效方式,全面介绍期权知识,宣传期权法律、法规、规章与业务规则,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
第三十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建立与本所投资者教育网站期权投教专区的链接,并根据需要或本所要求,及时向客户发布本所提供的有关期权投资者教育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本所发布的与期权相关的市场通知、风险提示、停复牌公告等重要信息,通过公司网站、柜台交易系统等有效方式及时向客户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对相关记录进行留存的,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⑤ 期权交易中的“专业投资者”都包括哪些

这个暂时还真没看到个股期权投资考试二级中国题的文章,文库里有个一0题,不知道靠谱不。 。一级投资人:持有标的股票时,可进行备兑开仓(卖认购期权);二级投资人:在一级投资人的交易权限基础上进行权利仓增减的权限,即可进行买入开仓与卖出平仓;三级投资人:在二级投资人的交易权限基础上增加可持有义务头寸的权限,允许进行卖出开仓和买入平仓。 第一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陆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陆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以下简称“综合评估”)。 第二条 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一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00万元; (三)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相关业务人员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下列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不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一)商业银行、期权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以及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 (三)监管机构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第二节 综合评估基本要求 第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制定期权投资者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报本所备案。 第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者是否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参与期权交易的条件进行核查。 第六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个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投资经历、金融类资产状况、期权基础知识、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综合评估的证明材料,并保证证明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评估问卷等方式,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专项评估。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评估结果,提示其审慎参与期权交易,并对提示情况进行记录、留存。 第八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现场开户,试点期间不得采取见证开户、中国上开户及其他开户方式。 第九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客户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单和综合评估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材料以及风险揭示书等资料,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第三节 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 第十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开展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以下简称“知识测试”),测试成绩用于投资者交易权限级别的核定和期权基础知识的得分评估。 第十一条 投资者本人参加并通过相应等级的知识测试的,可以按照本指引第三章的规定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相应等级的交易权限。 普通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参加本所认可的相关知识测试。 第十二条 个人投资者应当逐级参加知识测试,未通过前一等级考试的,不得参加后一等级的考试。 第十三条 知识测试应当在期权经营机构营业场所内进行。测试完毕后,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为投资者打印成绩单并盖章。 投资者本人和普通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在成绩单上签字。 期权经营机构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知识测试组织人员。 第十四条 知识测试成绩长期有效,并可用于在其他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户。 第三章 投资者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期权经纪合同中载明个人投资者分级管理的具体标准、程序和要求,并就分级管理事宜向个人投资者进行充分说明。 第十六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的交易权限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交易权限。 第十七条 具有一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备兑开仓; (二)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认沽期权买入开仓; (三)对所持有的合约进行平仓或者行权。 第十八条 具有二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一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 (二)买入开仓。 第十九条 具有三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以及普通机构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二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 (二)保证金卖出开仓。 第二十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各级别交易权限,应当在相应的知识测试中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并具备相应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第二十一条 个人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以及金融类资产状况发生变化,满足较高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高其交易权限。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核;申请符合本指引规定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可以对其交易权限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个人投资者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低其交易权限,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其要求调至相应级别。 第二十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中国、电子邮件、中国络、营业部现场交流等方式,动态跟踪投资者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时提供的基本信息,持续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期权交易参与情况等信息。 投资者提供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期权经营机构。期权经营机构发现客户提供的联络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了解并更新。 第二十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对客户情况的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至少每两年对所有已开户的客户的交易情况、诚信记录、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判断其是否符合适当性管理以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的相关要求。评估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留存。 第二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发现客户的实际情况已经不符合其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或者出现期权经纪合同中约定的调低交易权限的情形的,可以自行调低客户交易权限。 第二十六条 期权经营机构调整客户交易权限的,应当就调整后可能增加的投资风险或者可能丧失的交易权限对客户进行提示,并对相关告知和提示材料予以记录留存。 期权经营机构自行调低客户交易权限的,还应当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纸面或者电子形式告知客户并予以记录留存。 第二十七条 期权经营机构调整客户交易权限级别的,客户应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权限进行期权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客户交易权限的分级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对客户的期权交易委托指令进行前端控制,对不符合交易权限的交易委托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参考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结果,对享有不同交易权限的客户制定相应的服务方案和管理流程,在期权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引导客户理性投资。 第三十条 期权经营机构为客户核定或者调整交易权限分级结果后,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的时间和格式,将客户的名单及分级结果提交本所。 第四章 投资者教育 第三十一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设置期权投资者教育专岗,加强对客户期权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对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第三十二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中国站及营业部现场,开设期权投资者教育专栏,并持续利用柜台交易系统、电子邮件、短信等有效方式,全面介绍期权知识,宣传期权法律、法规、规章与业务规则,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 第三十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中国站建立与本所投资者教育中国站期权投教专区的链接,并根据需要或本所要求,及时向客户发布本所提供的有关期权投资者教育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本所发布的与期权相关的市场通知、风险提示、停复牌公告等重要信息,通过公司中国站、柜台交易系统等有效方式及时向客户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对相关记录进行留存的,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0年

⑥ 请教一个关于股票期权义务方的问题

权利方行权时,交易所会匹配一个义务方对接,如果你是义务方,会提前收到被指派行权的通知,这时候就要考虑是否要平仓或者购买股票持有到最后,每个月合约到期时,在交易时间结束后有半个小时多出来,就是处理这个行权的事

⑦ 什么是股票期权的义务方

投资者卖出期权合约新建立头寸,成为期权的卖方,即义务方。
更多问题可关注中银国际证券官方微信号“boci-cc”,点击“个人中心-问问客服”寻求帮助。

⑧ 50eft期权简而言之怎么玩什么是一级投资者,二级投资者,三级投资者认购期权和认估期权的实值,

1、50eft期权简而言之怎么玩:你要符合开户条件才能开户,条件如下:(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四)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如果您符合以上条件就可以开立期权账户,玩期权了。
2、一级投资者是指只能在持有现货的基础上备兑开仓,即实现套保交易;二级投资者是指在一级投资者的基础上,可以购买认购和认沽期权,即持有权利仓;三级投资者是指又增加了卖出认购和认沽期权的权限,即持有义务仓。
3、认购权证属于“看涨期权”,也就是说股票涨它就涨,在行权的日子,投资者有权按约定价格在特定期限内或到期日向发行人买入标的证券。认沽权证属于“看跌期权”,也就是说股票涨它就跌,在行权的日子,持有认沽权证的投资者可以按照约定的价格卖出相应的股票给上市公司。实值期权是指看涨期权(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高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的期权合约。虚值期权是指看涨期权(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低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的期权合约。平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等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的期权合约。

⑨ 股票期权交易术语有哪些

股票期权合约为上交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或者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等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合约品种,指具有相同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的集合。

合约类型,指期权合约的权利类型,包括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两种类型。

认购期权,指买方可以在特定日期按照特定价格买入约定数量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认沽期权,指买方可以在特定日期按照特定价格卖出约定数量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期权买方,指持有期权合约权利仓的投资者。

期权卖方,指持有期权合约义务仓的投资者。

行权价格,指期权合约规定的、在期权买方行权时买入、卖出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

行权价格间距,指基于同一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相邻两个行权价格的差值。

实值合约,指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认购期权,以及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认沽期权。

虚值合约,指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认购期权,以及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认沽期权。

平值合约,指行权价格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一致的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

合约单位,指单张合约对应的合约标的的数量。

到期月份,指期权合约期限届满的月份。

平仓,指投资者进行反向交易以了结所持有的合约。

您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专栏”查看详细业务规则。

参考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⑩ 期货交易中持仓里的“义务仓”是什么意思

持仓是分为权利仓和义务仓两种类型的。

1、权利仓就是投资者买入的期权,能够让你有权力按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股票,同时也可以放弃这个权力不执行。

2、义务仓则是指投资朋友卖出的期权所获得了收益,同时也需要对应的承担必须按约定承担的义务,简而言之就是接受别人按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股票。

权利仓和义务仓都属于期权交易持仓的范围之内,对投资的人而言只要了解它们属性和各自的特点,知道如何对它们进行买卖交易即可。

(10)持有股票期权合约义务仓的投资人扩展阅读

持仓量的计算

1、利用主力持仓的数据来捕捉庄家

庄家坐庄是中长期的,这也就意味这庄家的建仓会在上市公司的“主力持仓”统计数据中显示出蛛丝马迹。所需要做的就是比较前后两个季度的主力持仓占比,最好具体到主力本身的持仓变动上,在比较的时候最好先剔除GDJ的账号,比较证金等的持仓变化对于捕捉庄家的动向并无太大意义。

这种判断方法的缺点是:滞后性。因为一般主力持仓是跟着季报出来的,而季报具有滞后性,过于依赖这种方法的话就很可能造成高位套牢的情况出现。所以,这种判断庄家持仓量的方法通常我们并不作为投资决定性依据。

2、利用换手率来计算庄家持仓量

换手率=成家量/流通股总数*100%,因为接下来需要从庄家建仓计算到开始拉升这段时间的换手率,所以利用周线级别进行分析。股价在上涨时,庄家所占的成交量比率大约是30%左右,而在股价下跌时庄家所占的比率大约是20%左右。通常情况下都是量价齐升和量价齐跌。

在这里初步假设放量/缩量=2/1,这样可得出一个推论:假设上涨时的累计换手率为200%,则下跌时的累计换手率则应是100%,那么这段时间的总换手率就是300%。

热点内容
金融贷款怎么找工作 发布:2025-06-21 09:20:00 浏览:809
一起理财金融网是什么 发布:2025-06-21 09:05:45 浏览:718
钢铁股市为什么涨不起来 发布:2025-06-21 08:49:56 浏览:615
货币a货足金怎么样 发布:2025-06-21 08:49:12 浏览:402
什么叫理财日 发布:2025-06-21 08:39:10 浏览:123
什么股权架构模式不用缴个税 发布:2025-06-21 08:31:31 浏览:9
股市周期线是什么 发布:2025-06-21 08:31:31 浏览:160
疫苗上市股市今天股市为什么跌 发布:2025-06-21 08:31:21 浏览:299
中国所有基金有多少钱 发布:2025-06-21 08:17:20 浏览:58
股市涨多少可以回撤 发布:2025-06-21 08:15:42 浏览: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