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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票投资审批

发布时间: 2021-08-22 20:27:38

Ⅰ 国有资产是否可以用于购买股票(求相关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定)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一、确定投资目的、原则及目标
国有企业在进行证券投资前,首先要考虑和确定投资的目的,而现阶段国有企业进行证券投资的目的主要有以下方面:首先是利用间隙资金,利用证券交易市场这一功能强大的交易平台,使流动性较大的股票投资和基金投资成为一个货币资金管理工具(前两年利用债券回购、现在利用货币市场基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企业非常之多);具有数额较大的现金,由于近一年来证券市场行情火暴,而排除其它投资机会,进行预期收益较高的股票投资(此种情况下将会有因丧失其它投资机会而产生的机会成本);增加比银行存款利息更大的收益;调整现金资产比重,优化资产结构方面的考虑;还有极少数的是在股票全流通的情况下,通过股票二级市场的运作来调整对上市公司的综合持股比例。当然许多情况下投资目的是从多个方面考虑的。
根据企业的证券投资目的,即可设定证券投资的原则,即投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关系。由于证券交易和变现快捷的特点,其流动性一般不会出现问题。从国有企业的证券投资对安全性要求高的特点,因此其证券投资的首要原则即安全性,在保证安全性的基础之上,获取稳定的收益,而不追求过高的超额收益,因为那样必然是以牺牲安全性为代价的。证券投资的原则决定了投资策略、投资品种及投资组合,也决定了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配比程度。综合起来,国有企业证券投资的原则是:长线投资、确保安全、稳健为本、力争收益,从而达到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的目的。
根据企业的证券投资目的和投资原则,可设定企业的证券投资目标,包括投资额度、平均投资期限、投资收益,投资风险及止损线等。
二、正确评估投资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规模及组合
应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风险偏好,要在目标收益和潜在风险中寻求一个平衡点。投资总体规模和投资类别应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并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约束。
避免过分风险集中,进行多样化的投资组合。“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是最经典的投资原则,如投资金额较大,尽量选择多个投资方案,并且错开投资期限,根据实际情况收益及风险高低结合,长短结合,既可减小资金风险,又可减小流动性风险。
三、制订适当和规范的制度、程序,科学决策
(一)制度先导,有章可循
根据《会计法》、《公司章程》、《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制定企业证券投资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和实施细则。对投资行为进行规范,对相关权限、职责、决策审批程序予以具体规定。
(二)程序规范到位,决策科学
首先,证券投资需进行集体科学决策,并由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及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授权签订投资及办理资金划转等其他手续。企业董事会、经营者和主要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和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相关的投资程序,不得非法或违规、越权进行证券投资;其次,安排专门的部门和熟悉资本市场和资金运作的人员进行操作、管理和风险监控;三、必须有事前风险预测和风险准备;四、事中的风险监控。对投资进行持续监控并向授权方定期汇报;五、如出现投资损失和市场走向大幅、长期偏离预期的情况,应及时处置和止损。
只有正确认识和合理评估委托理财中存在的诸多风险因素,并进行合法、规范的操作,对各项潜在风险进行针对性的控制,才可以有效保证投资的安全、完整。
四、专业人才操作和利用专业服务
由于证券投资收益风险相对较大,所以在操作上尽量由一定知识、经验和能力的人员进行,特别是在股票二级市场上投资相对集中、数额较大的企业更应如此。如此种情况下,企业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则要考虑减少该方面的投资或利用专业服务。
在利用专业服务时,由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指导和专项研究报告,公司支付咨询费用或在一定业绩回报的基础上进行分成为一较好的办法。
五、对投资品种的考虑
证券投资的最突出特点是流动性强,适合于投资组合的调整,目前主要的投资品种有国债、股票、基金。
1、国债。风险小,收益稳定,最近发行的三年期国债,票面利率为3.14%。而国债回购一年多来的收益率也较低,一般在2%—2.5%之间,在收益性方面已经丧失了其前几年的相对优势。
2、股票。目前国有企业既可以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一级市场的配售,也可以参与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从目前的状况看,在一级市场对业务相关性较强的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优先认购是风险较低而收益较高的方式。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例,每年通过这种方式投资的收益率均在10%以上,占其总体收益的比例达25%—50%。由于“T+3”规定的实施,更加快了新股认购投资的周转效率,因此国有企业在投资额度较大时采取这种投资方式比较理想。
另外,企业也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投资,其优点是可以自主进行风险控制,决定投资组合和投资品种,决策比较迅速,但缺点是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企业内部缺乏股票二级市场操作的经验和人才,专业化程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风险,因此在专业化能力不够的情况下比较合适的方式是委托机构进行资产管理。
3、证券投资基金。对基金的投资从目前看也是比较理想的投资方式,从我国证券市场新基金两年来的实践看,大部分都给基金持有人带来了良好的收益。在基金品种和配置选择上,仍要考虑自身的投资原则进行偏股型、偏债型、货币市场基金和其它类型的基金。
在证券投资中,根据安全性和收益性相结合,建议将50%左右的资产投资于基金,20%以上投资于国债,30%以下投资于股票(因为风险较高,如果采用委托管理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比例)。此为通过对目前的市场状况的定性分析确定的一个比例,有必要随着市场状况的变化作出调整,但是调整的频率不宜过于频繁,否则必然增加交易成本或造成流动性损失,较大调整(幅度以投资比例的5%为界限)的时间间隔以一年为宜,平时只适合进行微调。
六、资产委托管理
资产委托管理又称委托理财,这种方式优点是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操作,不需要进行额外的人力物力投入,而且专业化程度高,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收益,并有效地管理风险。委托金融机构进行资产管理,并不仅仅限于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还可以其他方式——例如风险投资等的操作来实现收益。
(一)受托人的选择
资产委托管理应该注意的主要问题是受托人即代理机构的选择。选择的标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受托人的资产管理资格。现在国家明文规定具有受托理财资格的为净资本超过2亿元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并且按照规定,券商的地方营业部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与其他企业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所以资产管理协议必须与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的总部签订,以免出现受托资格纠纷。
2、以往证券业务自营的业绩。这一点反映了代理机构操作大资金的能力和盈利水平,是决定投资收益率的重要因素
3、操作风格。不同的机构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反映在操作风格上就表现为积极型和稳健型。企业集团处于本金安全性的考虑,应该选择风格稳健的代理机构。4、风险管理水平。代理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高低和风险控制机制是否完善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本金的安全性。
5、受托方的实力、信誉情况较好。于对受托方的实力、信誉、业绩方面进行考虑,大机构要优于小的,因为其净资产和净资本高,资本实力强,理财水平高,又有更为强烈的信誉偏好;相比较而言,小券商或信托公司对自身信誉的偏好,要小于对大额现实利益的偏好,所以在需要其权衡时,其更愿意牺牲前者,如此以来,委托者就存在相当大的风险。
6、对其有一定了解或有合作基础。有一定合作基础主要是对其理财能力和信誉的充分认识,并且与其核心层的关系深厚层度,以使即使在受托方出现经营问题时,能优先考虑并保证本单位的利益。现在国内有100多家证券公司,有60多家信托投资公司,其实力、水平及信誉差别很大,至于“私幕基金”、“私约资金”等民间委托投资更是良莠不齐,所以委托前对受托人综合情况的了解十分重要。
(二)资产委托管理投资策略和模式
由于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对受托人资格、受托资金来源、委托业务运作以及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并强调“受托人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者分担损失”。中国人民银行也于去年出台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对此有类似规定。为避免投资风险和法律纠纷,现在的资产委托管理中较能保证委托人利益的模式有:
1、公司确定投资额度,委托受托人资产管理或委托基金专户理财,受托人按照投资额用自有资金进行配置(以不低于10%为宜)。双方共同确定“股票池”和投资收益分成标准。若亏损首先由对方配置的自有资金承担;若有盈余,在双方设定的收益率以下,则收益全部归我方;若超过双方设定的收益率,则超额部分按照台阶式比例分配(即累进式),为了避免风险,应设立“防火墙”,委托第三方监管,且监管方和实际操作方不能存在关联关系。
2、公司确定投资额度,将资金划入开立的专用投资资金帐户内,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经营,受托方按公司的资金同比例提供风险保证金(或按照一定比例折扣的证券,抵押证券品种和折扣比例可参照证监会《融资融券办法》执行),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约定收益分成办法。为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双方共同确定“股票池”和风险平仓线,当双方帐户中合计的市值低于设定的数值时,对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追加承包风险保证金,否则公司有权立即平仓收回投资本金和相应的承包收益。为保证合法及时的平仓,要求对方授权提供承包风险保证金帐户的一切合法有效平仓手续。
七、对证券相关投资及创新产品的投资
在满足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尝试参与信托市场、银行间同业市场、基金产品、债券市场的业务,探索信托、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市场的投资,利用制度创新、产品创新,进行投资优化组合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投资风险。

Ⅱ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审批有哪些

这个你需要去相关部门了解相关流程,然后再去做好相应的准备,就可以准备好对外投资的备案了具体可以咨询丰德永全球服务

Ⅲ 国有企业允许投资股票一级市场

国家事业单位不得购买股票。国有资金自然就不能申购股票了。

应该是出自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Ⅳ 国有企业可以投资股市吗

国有企业可以投资股市。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上看,国有事业单位用自有资金购买国债、申购基金和投资股票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1997年5月21日,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下发《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1999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这两个通知并没有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投资行为作出限制,只是规定了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进行投资股票时,不得进行股票的炒作。
根据以上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进行上述投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该笔资金必须是单位自有资金。如系上级单位拨款或银行贷款,则只能专款专用,不能用作上述投资。
2、用自有资金进行股票投资,只能以单位法人的身份开设一个B字帐户,不得开设多个帐户,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帐户或者为个人买卖股票提供资金。
3、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用于炒作股票的涵义是:无论是配售股票或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必须持有该股6个月以上方可抛售(即在二级市场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同一种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违反上述规定,证监会对此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等。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在配售股票过程中,承销商一般都会规定最高申购限额,因此,使用的资金量不会很大。如自有资金量大,可考虑用组合投资的方式(如再购买国债及申购基金方式)使自有资金保值增值。

Ⅳ 国有独资企业再投资的公司,进行重大投资等活动时,是否还需要报国资委批准

柳州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柳州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及属下单位的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投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柳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受委托监管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穗交〔2013〕843号)、《柳州市交委系统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柳州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国有(公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下称“属下单位”)。集团公司所属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分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两部分。
1.对外投资指以货币资金或其他经评估后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作价出资,通过持有股权形式进行的投资活动。
2.对内投资指以自有资金或借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更新改造以及购买和建设大型机器、设备等形成企业内部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投资原则
1.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产业政策。
2.适应性原则:各项投资项目的选择要符合集团公司或属下单位的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而行;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调动现有资源。
3.投资组合优化原则:以集团公司或属下单位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自身业务主导方向及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4.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原则:投资项目必须通过科学、严谨的可行性论证;投资项目实施后要进行多层面的跟踪分析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提出解决办法。
第五条根据集团公司章程,集团公司出资者(或出资者代表)是集团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集团公司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承担具体的日常工作。属下单位的股东会、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属下单位应指定相应部门(下称“属下单位投资管理部门”)承担投资管理具体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
第六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根据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以及企业自身资源情况,制订或调整集团公司的整体投资计划,编制当年投资计划(含预算)和投资方案。属下单位根据自身资源情况,于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的投资计划,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集团公司。每年12月份,集团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对集团公司及各属下单位当年的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
第七条 建立投资信息共享制度。集团公司属各职能部门和各属下单位收集到的重要投资信息,应及时向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报备。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将有关投资信息进行综合整理和组织研究,不定期向属下单位进行发布。
第八条各投资项目动议可由集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和属下单位提出。投资项目须经立项申请批准后,方可正式立项。立项申请的审批权限和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一致,详见本办法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第九条 投资项目由提出投资计划的部门或属下单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实施方案。
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作适当增减或取舍):
1.基本情况:目标企业发展过程、业务范围、主要股东及资信情况、财务状况、法律问题、行业特征、享有优惠政策等;
2.管理情况:目标企业管理团队基本情况、经历和管理模式,特别是主要管理人员的素质、作风和能力;
3.技术情况: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已有业务(产品)及新业务(产品)的技术状况、无形资产及知识产权的权属情况等;
4.市场情况:目标企业当前业务(产品)及潜在业务的市场需求、市场竞争情况、项目盈利模式、市场未来趋势;
5.投资预测:投入资金的数量、用途及运作思路和控制程度、未来 3-5 年的财务状况预测、财务风险、法律风险及对策分析;
6.投资结论:整体可行性评价和相关建议。
对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作适当增减或取舍):
(1)基本情况:项目概况、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等;
(2)市场预测及竞争状况;
(3)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实施进度的建议;
(4)经济效益分析,包括项目的回报率、净现值、回收期、盈亏平衡点等指标,以及项目贷款本息偿还情况等;
(5)项目不确定性、风险分析(含敏感性分析)和应对措施;
(6)投资结论:整体可行性评价和相关建议。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十条 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由《柳州市交通委员会受委托监管国有企业投资及经营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投资项目按要求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属下单位下列投资项目,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
(一)设立公司的股权投资行为;
(二)在柳州市以外以及非主营业务的投资行为;
(三)单项对外投资超过本单位上年度末净资产的10%(含10%),或对外投资额累计达到本单位上年度末净资产的50%;
(四)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股权变更行为;
(五)单项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出总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行为;
(六)用无形资产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进行的项目;
(七)从事股票、债券市场等风险投资的项目;
(八)利用场地或房产等物业,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合同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或合同年限超过3年的项目;
(九)其它集团公司要求报批的投资项目。
上述需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均需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并可视实际情况要求相关单位对投资项目作进一步补充完善、必要时可组织中介机构参与、进行专家评审等。通过初步审核的投资项目将由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出资、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
选聘中介机构的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进行。

第四章项目组织实施和运作管理
第十三条 全资或控股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
1. 凡确定为集团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凡确定为属下单位对外投资项目,由该属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对外签署相关协议。
2.属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项目,由集团公司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经营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制订市场经营计划等具体运作措施,同时认真执行集团公司有关投资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资产管理、现金流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的有关制度,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3.属下单位全资或控股项目,由属下单位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经营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制订市场经营计划等具体运作措施,同时认真执行属下单位有关投资管理、财务管理、现金流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的有关制度,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必须指定具体项目负责人。对内投资项目的运作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对外投资项目的运作管理由项目负责人和派出到项目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下称“派出人员”)共同承担。派出人员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所有议案以及总经理办公会的重大事项,应按规定向派出单位履行审查、决策程序后再表态或签订决议。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向同级投资管理部门报告投资项目注册登记、资金到位、项目进展、业务发展等情况,同时对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被投资企业的章程,落实投资管理事宜。
第十六条成为独立法人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完毕相关法定手续后进入正常运作,属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的投资项目,纳入集团公司属下单位体系统一管理;属下单位投资的项目,由属下单位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凡集团公司或属下单位非全资或控股项目,应通过派出股东代表、派出董事、派出监事和派出高级管理人员开展工作,被委派人员应每季度向集团公司或属下单位递交投资项目的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对每一投资项目,同级投资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项目负责人、派出股东代表、派出董事、派出监事和派出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各项决议、重大事项等资料分项归档。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根据投资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过程和事后评估。项目实施单位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和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会同财务部、审计部等部门组成评审组提出评估意见,并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报告。集团公司依据评价结果对投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相关考核细则另行制订。

第五章项目变更与结束
第二十条投资项目的收回和转让
1.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集团公司或属下单位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投资协议或被投资企业章程,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被依法宣告破产;
(3)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的;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的。
(5)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2.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集团公司或属下单位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集团公司及属下单位发展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认为市场环境有利于转让项目,可获取较高投资回报的;
(4)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投资项目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柳州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政策法规关于转让投资项目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中止或合同修订等。
第二十二条投资项目的收回、转让、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理由和方案,并按权限报集团公司或属下单位的投资管理决策机构批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或属下单位派出股东代表、派出董事、派出监事和派出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所有议案以及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向派出单位履行审查、决策程序,擅自表态或签订决议的,派出单位应追究该派出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属下单位投资项目未按本办法向集团公司申请审批或备案的,集团公司将对相关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的,追究该属下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投资项目的主管领导、执行人、监督人或其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不当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投资项目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责任人,5年内不得担任类似职务和属下单位负责人;造成资产重大损失的或被判处刑罚的,终生不得担任类似职务和属下单位负责人。

Ⅵ 国有企业投资成立公司,除了工商那些部门审批外,还要什么部门审批

工商
质监
税务

现在注册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2-50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要为3万(参看新公司法第2章第1节第26条) ;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为10万(参看新公司法第2章第3节第59条);此规定基本适用绝大多数公司。
根据我们的经验整个注册流程您需准备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宜:
1.使用附件传送、快递或其他方式提供您和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说明公司注册资金的额度及全体投资人的投资额度,准备好至少5个公司预先名称;
2.您需选择就近银行进行注资手续;
3.您需携带身份证前往工商所签字验证;
4.所有证件办理完毕后您需选择就近银行办理基本账户和纳税账户;
5.其他所有手续由相关部门完成。

注册流程依次为:
查名(确定公司名字)→验资(完成公司注册资金验资手续)→签字(客户前往工商所核实签字)→申请营业执照→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税务登记证→办理基本帐户和纳税账户→办理税种登记→办理税种核定→办理印花税业务→办理纳税人认定→办理办税员认定→办理发票认购手续。

Ⅶ 国有企业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吗有些什么监文件

国资委肯定不会允许国企去二级市场买卖股票的。

以理财名义,私下开账户,谁也管不了。

Ⅷ 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该备案或立项

是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规定。

1、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2、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3、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8)国有企业股票投资审批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Ⅸ 急!!国有企业受让民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是否需要行政审批

国有企业受让民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需要行政审批。

如果拟投资的国有企业为一级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当根据经国资管理部门审核的本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如投资项目在年度投资计划内,不需要另行审批。如投资项目不在年度投资计划内,则拟投资的国有企业应向国资管理部门单项报批;

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必须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非国有资产评估的结果是确定收购价格的重要依据,一般情况下,非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其评估价格。

(9)国有企业股票投资审批扩展阅读: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

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强化战略规划引领、明确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风险管控、推动走出去模式创新,制定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中央企业是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境外投资管理体系,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境外投资计划,研究制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切实加强境外项目管理,提高境外投资风险防控能力,组织开展境外检查与审计,按职责进行责任追究。

Ⅹ 国有参股企业将其参股子公司中的股权转让是否经国资委审批

国有参股单位的股东在参加上述股东大会前应完成其所持国有资产变动情况、结果向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批的程序。

这类企业与一般竞争性企业无疑,没有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经济目标居主导。如果它们也提供公共服务,那是它们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

(10)国有企业股票投资审批扩展阅读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股东变更之后,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一方才能取得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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