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股票后如何稳定投资者信心
Ⅰ 如何增强投资者信心
李大宵 近一年多来,深沪证券市场进行了史无前例的大改革,市场发展道路上的最大障碍已经消除,市场发展势头良好,走出了一轮涨幅可观的行情,投资者信心大增。但近两个多月,受到各种利空因素的影响,市场的参与各方都变得小心翼翼,市场预期好象变得迷茫起来,投资行为变得谨慎,交易量也明显下降,刚刚被激发的投资热情有降温迹象。如何保持 市场发展的良好势头,同时又能满足不断增加的融资需求,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实现市场与融资的共同增长,不断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仍是当务之急。而在具体措施上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1、明确融资计划。在成熟市场里,股票的发行是由融资者自行决定,但我们的市场现状离这一步还很遥远,现在仍然是“不确定计划”的受控发行状态,融资速度成为制约行情的不确定因素。虽然笔者信任管理者有能力取得融资速度和引资速度的平衡,但是如何被市场各方广泛认同也是相当重要的。所以,宣布一个相对确定的计划,市场的不确定因素就会减少,预期就会变得相对清晰,有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2、开展鼓励投资的税收政策研究。除了“教育投资者”外,如何善待投资者是一个市场各方都需要面对的问题,加大力度进行鼓励投资的税收政策研究非常有必要。如上市公司红利的税收政策研究、鼓励投资的个人收入税收政策研究、鼓励投资行为的税收政策研究等都具有很大空间。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将研究成果加以应用。 3、加大银行对证券市场的支持力度。中国的证券市场为包括银行在内的国有企业的改革贡献了巨大的力量,上市银行大大充实了资本金,增强了与外资银行的竞争能力。不过,银行要取得长期的后续融资能力还离不开强壮的证券市场。在成熟市场,由于金融企业大多混业经营,银行和证券关系密切,这是他们的证券市场繁荣的有利条件。那么,在我们目前分业的现状下,研究加大银行对证券市场的支持力度,加紧落实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则是我们的证券市场走向繁荣的强大推动力。 大力加强引资工作,推动鼓励私募基金的政策实施。在成熟市场中,私募基金是重要力量,涌现出巴菲特、索罗斯等众多大师,造就出数不清投资神话,吸引了广大的投资大众把资金托付给他们心目中的英雄。假以时日,中国也一定会出现众多伟大的投资家,而加速推进这个进程有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
维持一个稳定和长期的获利效应。成熟市场的大发展阶段,都存在着长时间的稳定上升趋势,投资者能够分享本国经济成长的成果。也正是鲜活的获利事实,使得更多的民众把储蓄存款从银行搬到证券市场,才拥有非常高的证券化率,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比例才得到平衡。所以,如何使得中国的证券市场投资者拥有长期而稳定的获利是关键。而现在随着改革力度的加大,一个稳定、长期的上升趋势将是吸引储蓄存款大转移的最有效基础。 总的来说,中国证券市场已经步入了融资者和投资者双向扩容的大发展时代,如何明确扩容计划给投资者以合理预期,如何客观评价投资行为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如何采取鼓励投资的税收政策给以投资者税收实惠,都是增强投资者信心的途径,是促进证券市场大发展的有力保证。最后,采取有效措施维持一个稳定和长期上升趋势,这对于吸引新资金是最有效不过的手段。(作者系东莞市证券研究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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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发行股票的公司怎么从股票的涨跌中盈利
股票发行(share issuance)是指符合条件的发行人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或无偿提供股份的行为。
放行方式:
综述
股票在上市发行前,上市公司与股票的代理发行证券商签定代理发行合同,确定股票发行的方式,明确各方面的责任。股票代理发行的方式按发行承担的风险不同,一般分为包销发行方式和代理发行方式两种。
包销发行
是由代理股票发行的证券商一次性将上市公司所新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购下来,并垫支相当股票发行价格的全部资本。
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有较雄厚的资金,可以预先垫支,以满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资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愿意将其新发行的股票一次性转让给证券商包销。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数量太大,一家证券公司包销有困难,还可以由几家证券公司联合起来包销。
代销发行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发行,中间只委托证券公司代为推销,证券公司代销证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股票上市的包销发行方式,虽然上市公司能够在短期内筹集到大量资金,以应付资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销出去的证券,证券承销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级发行价或更低的价格收购,从而不免使上市公司丧失了部分应有的收获。代销发行方式对上市公司来说,虽然相对于包销发行方式能或获得更多的资金,但整个酬款时间可能很长,从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时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资金。
Ⅲ 关于股票的问题
2006年5月,全球股市是一片乱局,美国股市在跌,英国股市在跌,德国股市在跌,法国、日本、印度、俄罗斯、巴西的股市也都在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的股市经过四五年的低迷之后,却走出低谷,迎来了春天,一路高歌,交出了一份被称为飘红五月的答案。
有评论者认为,这是继第一次1991年至1993年间、第二次1996年初到1997年5月间、第三次1999年2001年牛市之后的第四次牛市的开始。这些人多是股评家和证券公司的老板,但他们的声音目前是股市上的主流判断。不过对于形成这种判断的依据他们却无法达成一致,有人认为显是政府托市的后果,有人认为应该是不明资金涌入股市所致,也有人认为是一种制度溢出效应,国家两年多来在制度上的努力总算开始有所回报,还有人认为是以上的多种因素合力的结果。
另一些人则认为,不应该过于乐观。著名经济学家许小年就指出,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之难,在于如何打破公司圈钱--官员寻租--中介炒作--股民投机--政府救市的原有博弈格局,以及在多次博弈中形成的游戏规则,特别是各式各样的潜规则,若不能及时地将政策重心从指数点位真正转移到全面的制度建设上来,若不能将投资决策的基础从人气、资金转移到公司的基本面上来,市场规律的再次惩罚只是时间早晚问题。
本刊邀请到了著名经济学家、金融证券领域的权威学者曹凤岐先生,著名法学家、经济法学研究领域的权威学者史际春先生以及著名法学家、公司法领域的权威学者赵旭东先生为我们解开股市上涨的秘密。
曹凤岐:我可以肯定的是,这次不是政策市。
赵旭东:投资者的心理感受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史际春:股市盘子不能适应市场情况正常地扩容所致。
这次不是政策市
《法人》:进入五月,尤其是五月中旬以后,大家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就是股市。经历了四年多的熊市之后,股市在五月一路飘红,有人大喊:牛市来了,更多的人纷纷摩拳擦掌,准备投入到股市大干一番。请问,您认为中国股市飘红的原因是什么?有人说还是政策市,您认同这种说法么?
史际春:股市涨跌无非就是进入股市的资金多寡的问题,大量资金突然涌入,而股市盘子不能适应市场情况正常扩容,就导致了这种情况。
曹凤岐:自2001年6月份开始,虽然中间小有反复,但是我国股市的大趋势一直是在下跌中,从此便进入了四五年的漫漫熊市。于是便出现了一种怪现象:中国的宏观经济面很好,这几年GDP的增长一直稳稳地在9%左右,外汇储备也是快速增加,与此相对,股市情形却是不妙,股市本身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人们对股市也失去了信心。现在股市走势看好,只不过是调控股市使之与宏观经济发展尽可能保持一定的协同度的结果。这也应该算是股市作为经济发展晴雨表的一种正常回归吧。以前股市与宏观经济发展脱离开来,是不正常的。
刚才说的是第一个原因,第二个原因是,这么多年来,中国股市一直处于制度创新和规范建设的过程中,例如去年推出了股权分置改革,现在参加股改的A股上市企业已经占到了70%。我23日参加了我国上市公司100强的发布会,发现有两个特点:一是前21家都是国企控股,资产占了所有上市公司总资产的一半,二是其中七八十家都是经过了股改。这首先说明在股市中,大盘股的典范作用不可忽视,其次说明股改是给投资者带来信心的保证。
股改是由一个政策问题,但这种政策不是政府直接干涉股市,不是短期政策,而是通过股改确立上市企业再融资的制度、确立新的股票发行规则、建立三板市场、扩大QF额度,属于一种创新,属于制度建设的范畴。
因此,我可以肯定的是,这次不是政策市。
我向来反对政策市。
我认为,中国股市的产生发展过程中,政府扮演着主导作用。但由于中国股市缺乏成熟市场经济下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使得政府支持新兴股市发展的意向转变为国家信用在股市上过度倾斜,这就给市场参与主体带来一种额外的政策租金。由于股市的参与主体是理性的,其必然从自身利益出发寻求与分享租金。于是在股市机制不完全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为此会同庄家合谋,而投资者则由于寻租收益远远大于正常的投资收益也常常选择投机。于是,市场集体行为非理性导致了市场过度投机行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盛行。 这样的结果最后只能是:市场风险转嫁给国家,转化为系统性风险;政府的体制性风险镶嵌于市场之中,并由市场自身消化。这就是政策市带来的恶果。
所以我一直在强调,要合理定位政府在股市发展中的角色。政府在充分发挥其在制度创新方面能动性的同时,还应严格界定政府行为的边界,防止政府对市场功能的过度替代。这次股市如果一定要和政策扯上关系的话,我觉得也是政府重视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的政策发挥了作用。
需要补充的是,这次股价上扬和人民币汇率坚挺、大量资金进入中国以及国内房地产政策手紧也有一定的关联。但是关联到底有多大,目前尚缺乏统计数据的支持。
赵旭东:我基本同意曹老师的判断。法律、政策等制度性规范的出台和完善为股市的发展提供了比较好的基础条件。虽然很难说,这次股市飘红是由于制度性的变化直接导致,但是,应该是股民重新树立对股市的信心的重要来源。我想强调的是,这种制度性作用由于各部门对国九条落实配套措施还没达到目标,国家资源调配还需要逐步到位,受到一定限制,将来的作用会更大,更明显。
我说不太清楚,但是我想投资者的心理感受也的确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正像曹老师说的那样,投资者的信心是左右股市的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如果股市的投资者达成共识,对中国的股市充满了信心,或者认为股市有一天迟早会变好,形成利好判断,再加上媒体、舆论的推动作用,一个利空的消息也许会变成利好。而如果反之,则一个利好的消息也会变成利空。
我更倾向于认为,这次股市飘红是由于偶然性的因素诱导,在众多因素共同作用下形成的。但是,如果因此便判断中国股市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则没有实际的证据,即使目前公司治理结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有一定改进,但是制度层面的问题还依然不同程度存在。这可能会影响对中国股市未来走势的判断。
《法人》:呈现良态的股市会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有何影响?
赵旭东:股市应该是经济的晴雨表,应该既具有融资、投资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但是现在似乎都做不是很好。希望将来能够起到这种应该的作用。
史际春:中国不应该、也不可能走美国式的企业融资道路,欧、日以银行主导的模式更符合中国国情,也更值得中国借鉴。因此,任股市折腾吧,让他在咿呀学语、蹒跚学步中走向成熟吧,希望它不要对经济有什么(好的或坏的)影响,就让它作为社会、法治发展的某种晴雨表,仅此而已吧。
曹凤岐:房地产泡沫和股市有一定的联系。在股市跌入低潮之后,对一般人而言,最基本的投资方式就剩下了房地产,同时很多在股市捞了一笔的聪明人也转手把钱投在了房地产上面,房地产价格不断攀升是和股市低迷有关系的。现如今股市好了,国家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又呈收紧趋势,一部分资金可能会从房地产行业撤出,另有一些闲散游资也会更倾向于考虑股市而不会再是房地产。
曹凤岐:如果一切如愿的话,2007年、2008年的股市会非常好,值得期待。
赵旭东:中国的股市从理论上来讲应该是越来越趋于稳定,越来越趋于健康发展。
史际春:中国股市仍将跌跌撞撞、磕磕绊绊地前行,直到中国成为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
中国股市值得期待
《法人》:除了股市涨势的原因,人们也很关心中国股市的走向,不知道您怎样看待?
曹凤岐:在今年1月7号的中国第十届资本市场论坛上,我讲了三句话:第一句是中国股市的春天就要来了,第二句是中国股市的牛市特征开始显现,第三句是不要指望今年的指望股指涨得很高。为什么这么讲呢?这是因为2006年,股市还处于新旧交替时期,面临着四项重要任务:把股权分置改革进行到底,重塑市场信心,搞好国有控股企业的股改;认真贯彻执行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继续进行市场制度和市场交易品种创新;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建立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从上市公司内部形成保护投资者的机制;逐步实现全流通。我们要认识到,股改还没有最后完成,投资者的信心还没有恢复,市场还面临新股发行和再融资压力。非流通股变为流通股逐渐释放出来,对价自然除权也会使有些G股走低,影响大盘。同时我们还应该认识到,股改不能解决公司治理的所有问题,如何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司的法人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问题是我们始终面临的挑战和难题。因此今年属于打基础的一年。如果一切如愿的话,2007年、2008年的股市会非常好,值得期待。
史际春:中国的股市总的来说还是一个政策市,并非一个正常的市场。它仍将跌跌撞撞、磕磕绊绊地前行,直到中国成为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包括整个市场本身的成熟、政府基于市场机制的市场调控的娴熟、法治的确立,等等。
赵旭东:在法律制度的层面,我的判断是中国已经建立起基本的证券市场主体制度、市场行为制度、证券监管制度,整个市场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框架体系。现在,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证券公司或是会计师事务所、律所的组织形式、行为规范均有了相应赢得法律予以规定;股市上的股票交易行为、发行行为均有了明确的规则,对内部交易、市场操纵行为、信息披露的限制也非常严格;至于监管,有经验,也有教训,尺度、程度、力度都在实践中不断调整,现在在平衡政府规制和市场调节中也算是找到了合适的定位。在前面我已经提到过,制度建设对股市的促进作用是长期性、根本性的、建设性的,所以,我认为中国的股市从理论上来讲应该是越来越趋于稳定,越来越趋于健康发展。
《法人》:曹老师,您对股市的发展前景保持着乐观判断,但是5月24日的时候,股价却应声而降,这又是什么原因?
曹凤岐:5月24日,股市大跌,主要与发行新股有关系。之所以出现现在这种状况,与缺乏资金没有关系,而是在于股民对股市还是缺乏信心或者说信心还没有完全恢复。如果新发行的股份是几支优质股,这种应声下跌的局面应该会马上有所改善。但是我并不希望看到股市暴涨的局面,暴涨之后肯定有暴跌,大涨大跌都是不健康不正常股市的表现。
我觉得在认识和评价我国股市的功能时,有两个误区应该打破:一是把市场融资规模作为主要的衡量标志,认为融资规模越大,市场功能越强。应该说,这种认识并非完全没有道理,但上述逻辑关系隐含着一个基本前提,即所有的融资活动都是具有充分效率的。由于我国股市情况特殊,因而融资规模只对股市的规模和广度具有表征意义,而不能说明资本使用效率这种更深层次的东西。有时结论恰恰相反--当市场所融资金使用处于低效率或无效率状态时,融资规模大不仅不是成绩而是过失。二是把股价指数增幅视作一个衡量标志,认为股价指数增幅越大,市场的作用和成绩越大。从道理上讲,股价指数与作为指数计算依据的采样股票的数量、价格等因素有关,并不直接反映上市公司手中的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而且股价指数增幅较大,有时恰恰是股市泡沫大和投机过度的反映。
我希望看到股价能够平稳上升。
曹凤岐:中国股市想健康发展,股民的信心是一个最大的公约数。
史际春:主要不是什么制度的结构性问题,而是社会本身的问题。
股民信心是股市最大的公约数
《法人》:网上有评论,说此次股市转暖,属于制度溢价,自从国九条颁布以来,政府出台或修改的法律起到了很重要的推动作用。曹老师也一直在主张要依靠制度来规范和振兴中国的股市,史老师和赵老师都是研究法律的,法律和制度的关系也非常密切,或者本身就是一种制度。请问中国的证券市场目前仍然存在哪些制度的结构性问题?
史际春:存在的主要不是什么制度的结构性问题,而是社会本身的问题,如社会信用水平低、社会成员普遍缺乏角色和信托意识、企业治理的幼稚、政府管理的简单粗暴、法官只认法条不懂法治精神等。
曹凤岐:我想通过谈一下国企海外上市和国内上市的比较问题来回答你的提问。
我前一阵子主张,大型、特大型企业到国外去上市,有条件的中小型科技企业也可以先到海外去上市,从而借鉴海外的经验,吸收外资,到海外去壮大自己。有人说,国企海外上市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引进战略投资者就是贱买国有资产,而且会使中国股市边缘化。事实是否如此?
不见得。像建行、中行等国有银行上市,主要来自于中国加入WTO的压力,是和其公司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要求联系在一起的,当时既面临着剥离资产的重压,还要迅速的建立股份制公司。这种情况下,筹资就成为亟需的事情。但是当时中国股市容量不够,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况下,不到海外上市怎么办?至于很多人说定价太低,这是由市场决定的,我们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差,透明度又差,不良资产数目也不算少,国外成熟的投资者当然不愿意给比较高的价格。实际上,据我所知,建行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谈判非常辛苦。虽然定价不高,但是海外战略投资者依然要求签订保护条款,规定如果将来审计证明建行2004年净资产存在泡沫,中央汇金公司将对美国银行给予额外股权补偿,有效期为5年。
也有人说那就不要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了,引进国内战略投资者得了。可是,首先国内成熟的、合格的战略投资者还不多,再就是国内实力雄厚的战略投资者的不是大型国有企业就是国有控股公司,对改变股权结构、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到底会起什么样的作用呢?在中国的资本市场这个窝条件还不够好,我们完全可以到海外去借窝,到别人的窝里去孵蛋,等小鸡孵出来了,甚至等小鸡长大了,再回到国内这个窝也不迟,这叫借窝孵蛋。事实也证明,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对于改变银行股权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促进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是有很大好处的。而且,懂股市的人都知道,不是外国人赚了我们的钱,而是我们和战略投资者一起赚了外国人的钱,上市以后,建行、中行的资产不是增值了么?
另外,我从来没有一概而论,说国企只能到海外上市。企业今后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要求选择引进国外或国内战略投资者,并以此为依据选择在境内或境外上市。企业海外上市,有人称之为倒逼机制,认为可以逼迫国内资本市场要尽快成长、成熟,企业也是先到海外练练筋骨,建立好的治理结构还可以回归。我是赞同这种观点的。不过在海外上市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过程中,我们要使外资为我所用,牢牢抓住控股权,学会与狼共舞。
现在国内资本市场环境逐渐转好,不但允许并购,不动用现金,通过权利划拨就可以实现股权置换;而且允许外资的介入、券商融资,各种政策比较宽松,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考虑在国内上市了。
可是不管怎么样,良好的投资环境都是不可或缺的,譬如法人治理结构、成熟的投资基金,等等,只有先把市场做好,把公司做好,才能重塑投资者信心,才能重塑企业对国内股市的信心。我们已经在证券市场监管方式、监管措施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方面做出了成绩。但是,我们应该在寻求股市的可持续发展方面进行更多的制度建设方面的探索。
我们需要进一步淡化股市的融资功能,强化其投资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我们需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进一步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和中介,进一步确保资本市场的各项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建立保障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信用体系。监管部门必须真正地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把预防和惩处市场操纵或欺诈行为作为主要目标,把确保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性、市场信息的有效性作为监管重点,才能真正实现股市的公平、公正、公开和公信原则。
我非常赞同赵老师刚才的判断,中国股市想健康发展,股民的信心是一个最大的公约数,我们所有的一切努力也都是为了树立、维护和增强股民对中国股市的信心。
赵旭东:目前的有些制度大部分都是共性的东西,也就是那些各国共同适用的制度。但到底是不是适用中国,还不知道,中国股市特有的问题可能在某一阶段还会出现缺乏制度、规则调整的现象。因此,中国股市所具有的个性的东西还需要不断总结。我们不能满足于一些共有性的规定,而是要注意到中国股市问题的阶段性和特殊性,实现相关制度、规则机动应变性,以使中国股市在不同的阶段出现的不同问题在不同的层面得到圆满的解决。
曹凤岐:比股权分置改革、《证券法》、《公司法》更有战略意义的是国九条。
赵旭东:最重要的问题当属法律的实施问题。
史际春:法≠法条,法治水平不可能因为若干法条的变化而在短时间内获得大的提升。
法律实施是最大的问题
《法人》:如果修改后的《证券法》《公司法》属于此次股市发力促因的假设成立,它们的主要的贡献表现在什么地方?还有没有提升的空间?
曹凤岐: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不仅在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市场作为方面做出了贡献,而且对注册资本、股票回购也有了较为宽松规定,同时还保证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对券商也不是一味地限制,而是允许他们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融资融券。
我在此想强调的是,我们国家近几年对股市进行制度上的调控,不是始于股权分置改革,而是始于国九条的出台。国九条明确指出了中国证券市场改革的方向,指出要坚定不移的发展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证券法》《公司法》的修改乃至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都是在制度设置层面对国九条的落实。
比股权分置改革、《证券法》、《公司法》更有战略意义的是国九条。
史际春:没有贡献。因为法≠法条,法治水平不可能因为若干法条的变化而在短时间内获得大的提升。
赵旭东:修改后的公司法在鼓励投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公司运作效率、健全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格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的责权利、健全公司融资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作出或者增加了新的规定,例如,高管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要赔偿 ,股东的诉讼权、调查权、特殊情况下申请解除公司权和退出权,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强化公司的清算责任和社会责任,等等。
修改后的证券法则在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防范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加强对中小企业投资者权益进行保护、完善证券发行制度、完善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做出和增加了新的规定,例如,建立保荐人制度,确立公司披露信息制度,拓宽合法资金入市渠道,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等等。
曹老师刚才也提及了,2002年的《证券法》出于金融危机和稳定证券市场秩序的考虑,当时的表征倾向于打压股市。修改后的《证券法》在信用交易、国企炒股、银行业入股、混业经营、期货交易等方面均有了相对宽松的规定,留出了一些弹性空间。
应该说,目前我国有关证券市场法律制度方面的规定,在基本方面,国外有的,我们都有,基本上没有真空。如果一定要说现在法律制度还有没有什么提高的空间,我认为下一步《公司法》在怎样防止公司发生内部人控制、实现董事会和监事会职能的充分实现方面还有余地。
《法人》:除此之外,我国在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层面还有哪些地方亟待改善?
赵旭东:目前证券市场法律制度建设中最重要的问题当属法律的实施问题。不仅仅是《证券法》《公司法》执行和落实面临的问题,而是包含绝大多数领域法律执行和落实共同面临的问题。最近十几年来,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进步很快,社会的各个方面基本上都实现了有法可依,不过,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的就要差得多。有人说,很多已经颁布的法律能够得到30%、50%程度的执行就很不错了。《证券法》和《公司法》当然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相比较而言,《证券法》比《公司法》更难执行。《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多,大部分涉及公司的自治性问题,实施起来还相对容易。可《证券法》包含了大量的强制性规范,实施难度显然就大多了。
《证券法》《公司法》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中国在证券市场监管上面临的难题。目标是有的,规范是有的,规则是有的,而且规范和规则还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坚实,但是如何持久和真正的落实需要一种长久的努力。所以,证监会外,还包括其他机关、当事人,也包括司法机关,都要一起携手,众志成城,把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加以认真落实,从而期待很好地维护股市的作用。
曹凤岐:中国股市并没有和世界股市形成联动。
史际春:中国的股市与世界股市从未有过直接的关联。
世界与中国:冷暖各不同
《法人》:世界股价大跌已经引起了国内金属板块股票价格的下挫,您认为世界股市和中国的股市是怎样的关系?
曹凤岐:中国和世界的联系越来越大,我们的石油价格就已经与世界同步了。但是,由于外汇还没有实现自由兑换,汇率也没有实现自由浮动,国内公民也不能够到国外股市投资,所以,中国股市并没有和世界股市形成联动。不过,随着境外资金进入国内股市,大量投资机构和仅仅组织进驻中国,中国股市受世界股市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史际春:中国的股市与世界股市从未有过直接的关联,过去没有,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有(如果资本项下的外汇可自由兑换,中国股市与世界股市就直接关联了,幸亏这不是事实,否则中国股市、中国经济、中国社会和国家将面临血光之灾,这是另一个话题,恕不能展开来谈)。所谓世界股价,不过是指主要发达国家的股市,由于金属和其他原材料价格大涨,资金流入商品市场,所以股市就跌了(与银行利率大涨资金就一定会流入银行而导致股市下跌一样)。
曹凤岐: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也许更重要的层面在于防患于未然。
史际春:问题不在于市场设计,而在社会本身,包括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建设。
保护中小投资者是世界级难题
《法人》:现行的证券市场设计中,您认为是否足以保证中小股民的利益?有没有改进性建议或者意见?
史际春:总的来说,问题不在于市场设计,正像我在前面讲的那样,问题的根子在社会本身,包括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建设。须知,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确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在社会成员的冲突、博弈中真正形成本土内生的法(而不是纸面的或舶来的法条或制度)。这个过程,50年、100年都不算长吧。
曹凤岐:虽然现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都着力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可是,我认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也许更重要的层面在于防患于未然。
首先,《公司法》《证券法》和证监会的一些规定只能是一些抽象性的、一般性的规定,不可能规定的特别具体,像强制分红就不现实,有没有内部回报只能靠公司的自觉。
其次,在一些个民事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归属现在是很大的问题。谁来认定公司操纵股价或者散布虚假信息了? 即使法院判决公司败诉,公司说没钱怎么办?代理诉讼和中小股东赔偿基金会解决一些问题,但是作用有多大还需要观望。
再次,中小投资者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是任何国家任何市场都存在的普遍问题,因为中小投资者在市场信息获取的能力和资金实力方面都不占优。曾经有一个老太太问我,您认为如何才能够最大程度减少投资风险。我说把您的鸡蛋放在不同的篮子里,多选几支股票。她马上说,我没那么多钱,就一个鸡蛋呀。那我无奈地说,您还是别在股市上呆了,把钱存到银行里最保险。
所以,我认为,对中小投资者最大的保护是迫使上市企业尽可能详细、尽可能真实的披露相关信息,减少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所背负的风险。
Ⅳ 公司发行股票,之后如果股价上涨,公司会从中获利吗 没财富值了,用光了,呵呵。谢谢大家了
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募集的资本不会因为公司股价的上涨而增加,但是如果一个公司的股价能比较稳定地增长,那么整个市场对该公司的预期就会比较好,增加了市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再者,当股价上涨到一定价格(比较高)的时候(比较高),公司就会采取股票拆细使股价处于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方便投资者买卖,长此以往,因为市场需求,公司迟早会增发新股,增发新股就能扩大生产规模,引进先进生产设备等。
这样说来,公司股价上涨其实就是给公司增发股票提供一个机会,可以设想一个股价持续下跌的公司发行新股会有人买吗?毫无疑问答案是否定!以上只是鄙人的观点。
Ⅳ 股票新手 请教问题
如果你现在想买的话 既然是 发挥的分析 个人建议你等到3000的时候再考虑 现在买 还是有很大的可能会继续跌的 中国现在的形势 不像能涨很多的样子 既然你想买 建议你发消息给我 我会给你很好的参谋 只是参谋 决定还是在你
Ⅵ 解释下 -通过发行股票,投资者可以筹集到更多的资金,这样用同样的钱就可以掌握更多的公司 -
是公司发行股票.然后投资者去买公司的股票,那么公司就可以得到大比的资金.然后就可以利用这些资金去发展公司的业务.
‘‘用同样的钱就可以掌握更多的公司’’啥意思 这个问题是指:只有股份公司可以发行股票,把资产分成同等价值的若干股份然后发行股票,投资着买完公司股票,公司就可以得到资产价值的资金去发展.也会有溢价发行,那么就可以筹集到更多的资金
全手打 采纳吧
Ⅶ 股票发行后,企业如何再从股市中获得资金
1.上市公司于股票在一级市场首次发行(或增发)时,就一次性完成了资金筹集。投资者购买发行的股票,上市公司拿钱,钱货两讫。此后,二级市场上的股票交易,只是股东身份的转换(卖出者向买入者转让股东身份),上市公司的资金与此毫无关联,更不能随时从股市抽取资金。上市公司所能利用的,就是发行时一次性筹集的资金。上市公司会根据发行时说明的资金用途,投放于公司的业务发展。
2.上市公司并不能将二级市场上的股价置身事外。因为不论上市公司股东(股票持有者)是谁,都会关心股价涨跌,这与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背后的管理有关。股东出于自身的利益,可以通过股东控股权(出席股东大会、投票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选举董事会)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也就是,若是由于管理层的原因造成股票表现不好,股东可以“用手投票”来撤换管理层。从而,管理层必须关心股价走势,因为这牵涉到他们的饭碗。特别当管理层持股或者存在股权激励的情形下,他们更会关心自己经营决策是否影响了股价的涨跌。
Ⅷ 为什么新股发行重新提速将打击投资者信心
一是从历史教训看,当经济背景不太景气的时候,大量发行新股,总是伴随着大盘的重心不断下移,让投资者亏损累累。
二是资金层面的原因,在没有增量资金进入的情况下,发行新股,会将存量资金稀释,也会造成股价的下跌。
因此,新股发行提速,相对应的是投资者的不断被深套,对投资者信心的打击,就可想而知了。
Ⅸ 股票市场是怎么运作的
股票运作的本质是供求关系。
如果买的人大于卖的人,就会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股票上涨;反之下跌股票就会涨跌。
股票市场是已经发行的股票买卖、转让和流通的场所,包括交易所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两大类别。由于建立在发行市场基础上的,所以又被称为二级市场。股票市场的结构和交易活动比发行市场更加复杂,其作用和影响力也更加大。
股票流通股是一定的,如果主力大量收集筹码,那么可参与买卖的筹码就会减少,这样一来,物以稀为贵,买不到股票,只能抬高股价买。这时候风险极大,主力的获利机会也极大。主力出货完毕,散户的热情也就告一段落,那么股价就会自然降下来或者被主力砸下来。
Ⅹ 股票如何保护股东权益
论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论文)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证券市场存在及发挥其作用的基础。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稳定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对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意义重大。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占了投资者的绝大部分,是市场流通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我国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应偏向中小投资者。但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外部原因包括法律制度上存在缺陷,监管部门监督不到位,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和大股东的不诚信运作等多方面。
另外,投资者自身也存在法律观念不足,风险意识淡薄,缺乏专业知识以及从众心理等不足之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需要从外部环境及投资者自身两个方面同时着手。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建立明确具体的民事责任赔偿制度,使投资者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建立专门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基金;加强市场监督与处罚力度;另一方面投资者应积极提高自身法律和风险教育,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增强投资技巧,做到理性投资。只有双管齐下,才能切实有效的做好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一、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重要性分析
(一)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重要性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流动资金的最重要来源。没有投资者,证券市场就无法发挥其筹集资金这一基本职能,其他如资源配置等职能就更无从谈起。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对证券市场的存在与发展意义重大。
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建立至今还只有十几年的历史,与国外成熟证券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有关数据显示:截止2010年12月底,我国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账户总数已达9055.48万户,其中机构为35.96万户,个人为9021.52万户。个人投资者交易和持股市场份额均超过80%。可见,虽然中小投资者在持股总数中所占比例不大(相对国有股和法人股等大股东),但是却是证券流通市场的主体,是市场流动资金供给的主要群体。因此,我国对投资者的保护应更偏向保护中小投资者。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1、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投资者信心,是股份公司发展的基础。企业发行股票的目的就是为了筹集资金,大股东多为公司的发起人,所持股份作为企业上市前的资产存量,其数额是有限的。那么,要筹集更多的资金来扩大和发展企业,更主要的,还是要依靠企业外部的众多中小投资者。因此,只有对中小投资者提供有效保护,才能鼓励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为公司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2、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投资者信心,才能维持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是证券市场能正常发挥各项功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证券市场在一国经济中具有筹集资金、投资、优化资源配置及资本定价等功能,而我国现存的大量国有股、法人股是限制流通的,所以证券市场的这些功能就集中的体现在了社会公众股上。因此,中小投资者的行为选择直接的影响到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只有对中小投资者提供有效的保护,才能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各项功能,维持市场的稳定与发展,进一步促进社会再生产与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现状分析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意义重大,但是在现实中,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却时常发生,侵害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大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
第二类:虚假包装、虚构利润;
第三类:股价操纵;
第四类:重大遗漏或隐瞒;
第五类:内幕交易。
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和现象:1、披露虚假信息;2、虚构利润;3、股价操纵。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现象还有很多,这都是我国市场的特殊情况造成的。
二、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侵犯问题外部原因分析及保护措施
中介机构的对投资者利益侵害
证券中介机构包括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各种机构,是证券市场投资者与筹资者之间的中介。中介机构是否能成新规范的运作,对市场秩序的稳定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发生了众多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件,与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着重大关系。
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几个方面:
1、为企业虚假“包装”或财务造假,骗取上市资格。一些中介机构为了保证和扩大市场份额,在利益的驱使下,配合上市公司造假。
2、于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谋取利益。
3、散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已达到为某些机构和个人谋利的目的。
4、证券公司利用自身优势操纵股票。证券公司资金雄厚,消息灵通,加上操作上的优势,使其有能力操纵市场,为自身牟利。
5、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挪用客户资金。
5.上市公司及大股东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侵犯
上市公司及大股东对中小投资者的侵害主要有:1、以虚假手段骗取上市资格。2、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3通过关联交易进行资产或利润转移和利润操作。4、上市公司分配不规范,分红派息低。5、提供虚假信息,操纵股价,误导中小投资者。6、侵占、挪用中小股东的资金。
(二)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措施
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对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意义重大,各国都把这一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我国的证券市场建立时间还很短,对市场的监管和对投资者的保护经验还比较少,所以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情况也较成熟市场多。要完善市场的监管制度,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实践经验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立专门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2、 设置投资人保护基金。3、 明确规定了中小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程序。
3.我国的相应措施建议 (1)完善法律体系
全面有效的法律系统是维持市场秩序、保持市场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完善法律体系,首先,在已有的立法方面,对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客户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做出具体的规定。对这些侵害行为的适用范围、行为界定、应承担的责任等明细内容都应制定相应条款,做到有法可依。对于虚假陈述等常见的违法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以遏制侵害的再次发生。
第二,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在打击惩处违法主体的同时,对受侵害的投资者进行赔偿救济也是极其重要的。因为中小投资者经济实力较弱,在利益受损后如得不到赔偿便会元气大伤,就无法再度失利对证券市场的信心,重新入市,这就会影响市场的发展。因此,及时的赔偿救助,是保护投资者利益,鼓励投资者充实信心,维护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
第三,借鉴国外经验,制定专门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或投资者保护条例,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不受侵害。目前我国的投资者保护法已经提上议程,这对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来说无疑是又一有力的保障。
(2)加强对证券市场监管
加强证券市场监督,是遏制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加强证券市场监督,首先,要监管部门明确自身职责,严格依法办事。监管部门是否规范对市场有很大影响,只有监管者首先遵守好规章制度,才有可能监督好市场,否则就会使违法分子有恃无恐,越加嚣张。
第二,加强证券监管人员的专业化培训。证券市场是一个专业化水平要求较高的市场,如果没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不了解市场,就无法涉足市场的各个方面,不能对市场实现全面的监督,使违法分子有机可乘。
第三,加强市场监督,要做好对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本身就是证券市场的第一线监督者,如果其自身就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包庇维护甚至支持配合上市公司的不法行为,那就更不利于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所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关系重大。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管,就要保持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在证券公司各部门之间实行有效的防火墙制度;实行证券公司保证金第三方独立存管,保证客户保证金不会被占用;建立职业信用评价体系,由第三方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进行评定监督。
第四,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尽量使中小投资者能获得对等的信息。
第五,充分利用媒体的舆论监督。媒体的舆论监督相对比较及时、全面、灵活,有利于政府监管部门掌握证券市场的动向,采取及时的行动。
(3)完善股权结构分置问题及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股份公司股权结构分置问题,是减少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根本办法。首先,应加快降低国有股、法人股的比例,降低股权集中度,分散股权,使上市公司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公司”。其次,要改革投票制度,进一步推广和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让中小股东能方便快捷的参与股东大会,充分实现其表决权。再次,要理顺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使公司内部各部门能相互监督,确保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受侵犯。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要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一方面,使管理层人员的经营能力和劳动付出得到合理的补偿,以各种激励手段充分调动经理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经理人员个人权威与公司整体利益的关系,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绩实行高度透明原则,约束经理人员的行为。把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协调好经理层与股东的利益关系,才能充分维护股东利益。
(4)考虑设立专门的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基金
如前所述,中小投资者人数众多,持股比例小,自身力量弱,加上现行诉讼上的困难,其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得到保护和救济。因此,设立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是非常必要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具有以下作用:第一,受理举报和投诉,并与证券监管部门协调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调查和查处;第二,代理投资者维权;第三,收集整理和分析对投资者保护方面的信息,提供立法建议和部门协调建议;第四,进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第五,跟踪证券市场,编发信息通报资料。
为了更好的保护中小投资者,使投资者受侵犯的合法利益能得到及时的补偿,国家已经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并颁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但是基金建立不久,操作经验还少,所以在一些方面还应作进一步的完善:第一,拓宽基金来源。可以考虑加大对违规方的处罚,将罚金纳入基金;或者从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中按比例征收一定费用。第二,防止基金运行中的道德风险。应向投资者明确赔偿条件和赔偿限额,端正投资者引诱基金保障而盲目投资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和惩戒违规方,防止券商以为“出了问题有基金买单”而肆无忌惮地进行违规操作。第三,加强基金的立法建设,不断补充实践经验,使法律系统更全面可行。第四,适当拓宽赔偿范围,不能仅限于在券商破产时才对投资者进行补偿,应将赔偿范围延伸到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方面,全面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第五,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立统一的决策和执行机制,加强对基金管理者的监管,防止滥用基金的行为。
证券交易机构要做到:(一)普及证券基础知识。(二)宣传金融证券方面的政策法规。(三)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四)介绍各种证券投资产品和各项证券业务,教育投资者结合自身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五)公示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的基本信息。(六)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处理投资者的投诉。
投资者教育已成为维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部分,作为个体利益主体的中小投资者更应该加强自身的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专业水平和投资技巧,做到理性投资。
1.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投资者应了解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等。了解可能会侵害到自身利益的各种违法行为及相应的自我保护方法。应树立起法律维权意识,主动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法律途径主要包括:
(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处理纠纷较直接的做法。经验证明,平和的心态、理智的行为、有理有据的要求有利于取得最佳的解决结果;激动情绪、冲动的行为不仅于事无补而且可能激化矛盾,引发双方的冲突。
(2)向主管机关投诉。争议双方无法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主管机关投诉。我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有市场监管的职责,享有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罚权,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驻各地的派出机构进行投诉。
(3)仲裁。如上述几种途径无效,投资者还可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仲裁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的特点,因此也是纠纷解决的可选方式之一。我国各地仲裁机关受理投资者的仲裁申请,但前提是争议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或相关协议中具有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中心意思是争议各方愿意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投资者可以在和证券公司签订开户或委托协议时签订仲裁条款,也可以在纠纷产生后,申请仲裁前签订仲裁协议。值得注意的是,一旦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一般没有复核机会。
(4)向法院起诉。当投资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双方协商不成,而投诉又不能解决问题或投资者不愿采取投诉方式解决问题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法院的社会职能之一,法院有义务公平、依法地进行审判。投资者可以将自己的诉讼请求、理由附相关证据,以书面形式送交法院。无论法院一审如何判决,投资者都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另外,解决纠纷应注意的以下问题:
(1)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在纠纷解决时,自己的主张有没有相关证据支持十分重要。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投资者一定注意保存好自己和证券公司等交易相关方之间的可作为证据的凭据,如开户协议、委托协议、成交回报单等等。这些证据是法院审案、仲裁机关作仲裁必不可少的凭据,也是投资者主张的证明。
(2)善于借助律师辅助。证券纠纷一般比较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投资者一般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足够的时间去处理这些问题。在纠纷产生时,投资者可以视情况向律师进行咨询,借助其专业知识处理纠纷。
(3)注意诉讼时效问题。法律规定,纠纷产生后一段时间内不主张自己权利的,法律将不予保护,这称为诉讼时效制度。所以投资者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比如说尽早向法院提起诉讼,及时以事后可以证明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请求等等。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
2.正确认识风险,提高风险意识
投资者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股市是有风险的,而且是高风险的市场。风险是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主要由市场上各参与者之间市场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引起。人们得到的信息越少,对市场了解的程度越少,要对其准确预测的难度也就越大,因此风险也越高。“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这是每家证券公司的宣传手册和行情系统上都会出现的标语。中小投资者在入市之前就应该有“收益自得、风险自担”的意识,具备承受风险的心理,提高承受风险的能力。
证券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系统性风险:主要有政策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和市场风险,这类风险是通常是无法消除的,投资者无法通过多样化的投资组合进行证券保值,但投资者可以通过对国家政策动向的关注提早回避部分风险。
(2)非系统性风险:包括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对于这类风险,投资者需多学习证券市场投资知识、多了解、分析和研究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做到有根有据,理性投资。
(3)交易过程风险 :即投资者由于自己不慎或券商失责而遭致股票被盗卖、资金被冒提、保证金被挪用等风险。要求投资者在投资时保持谨慎。首先,在开立股东帐户和资金帐户时就要认真阅读证券公司提供的标准协议,对于规定不清楚或认为不公平的地方可及时提出,不必急于开户而忽视相关文件的审阅。这些文件一经签署都将产生法律效力。其次,要保管好自己的帐户卡和密码,避免遗失或泄密情况发生。不要轻易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证券买卖。第三,定期查询自己的帐户余额避免自己股票被盗卖、资金被冒提。
3.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投资技巧
首先,要熟悉证券的一些基础知识,如什么是集合竞价、涨跌停板、除权除息等常见的术语;了解账户管理要求和程序;熟悉各种交易方式和操作方法以及交易费用的收取:包括佣金、印花税和过户费等;了解各类证券投资产品及其市场风险和收益特点,如权证的种类、风险、价格的合理区间即交易期限等。对于经常接触到的名词术语,投资者更要熟悉其具体含义,以免不必要的损失发生。
学习证券知识,途径多种多样,可以购买各种书籍,也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网站获得详细的资料。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阅读有关书籍的时候,应该保持一个理性的思维,要合理的分析运用书中的相关理论,而不能“尽信书”。书中的经验都是前人对过去的总结,适用于过去的环境,对于现在的环境是否适用,需要投资者的思考,不能生搬硬套。对于一些“绝招”、“王牌”、“宝典”之类看似战无不胜、功无不克的书籍,更应正确对待,避免受到误导。
其次,要具备一定的投资技巧。第一,选择中长线投资策略。短线买卖波动较大,操作难度高,对于非专业的中小投资者来说不是理想的选择。第二,要有正确的交易原则。不要买自己不了解、不熟悉的上市公司股票;避免在高位买进股票,更不要在高位买进股票作长期投资。第三,选择一两种使用有效的技术分析方法。学会一些技术指标的分析,如KDJ、MACD及移动平均线等较为简单易懂的指标。第四,学会及时止损出局,减少投资亏损。
目前,投资者教育已经成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部分,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也在大力鼓励和支持投资者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中小投资者只有不断地学习,不断地总结经验,才能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结语: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是市场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上市公司发展的基础,也是证券市场稳定与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意义重大。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不长,投资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频繁发生。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尽快行动起来,明确政府职能,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解决股权结构分置问题,建立起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应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积极主动地加强自身专业知识的学习。只有从各个方面入手,全面解决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的问题,才能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持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使市场能稳定健康的发展。(专题论文,篇幅较长,缩小字体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