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股票投资资本利税收
㈠ 资本利得税是什么
资本利得在税收上是指资本商品,如股票、债券、房产、土地或土地使用权等,在出售或交易时发生收入大于支出而取得的收益,即资产增值。资本利得税是对资本利得所征的税。简单而言就是对投资者证券买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征税。
资本利得作为一种所得,仍然属于所得税的征税范畴,是公司、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组成部分。
在对资本利得是否征税,以及如何征税问题上也就形成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大致可概括为以下三种:1 、视同普通所得征税。2 、征收资本利得税。 3 、对资本利得免税。
㈡ 企业投资收益要不要缴税,缴什么税
投资收益缴税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投资国债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免交所得税的,其他的投资如股权投资等是要纳税的;对于分回的投资收益还必须确认是税前的还是税后的。如税后的,一是要看被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是否与你公司的税率相同,相同,不用补交,不同(被投资企业税率小于你公司的)要按差价补税。如是税前的,分回后并入你公司的利润缴税。
1、公司取得投资收益,应该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投资所分的利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投资收益在税收上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应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3、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如下:
(1)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2)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
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分担亏损份额超过长期股权投资而冲减长期权益账面价值的,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企业计算的应享有的份额,如有未确认投资损失的,应先弥补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弥补损失后仍有余额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
(3)出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出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还应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比例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㈢ 资本利得税与股利所得税的区别
一、意义不同:
1、资本利得税,就是对你卖股票,卖债券等投资产品而获得的收益征税。
2、股利所得税,就是你在股票持有期间,对公司所发给你的股利收益征税。
提示,我国没有资本利得税。
二、作用不同:
1、资本利得税(英文 ,简称CGT),是对资本利得(低买高卖资产所获收益)征税。常见的资本利得如买卖股票、债券、贵金属和房地产等所获得的收益。并不是所有国家都征收资本利得税。
2、资本利得一般属于增值收益,所以资本利得税一般在转让环节征收;而股利所得是利润收益,所以股利所得税一般在持有期间征收。
三、征收方式不同:
资本利得税率一般属于增值收益,所以资本利得税率一般是在转让环节征收;而股利收益税率是利润收益,所以股利收益税率一般是在持有期间征收。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中国企业股票投资资本利税收扩展阅读:
资本所得税的分类:
1、证券类资本所得税,包括对股票、基金和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所得课征资本所得税。本文简称“证券所得税”。比方,在英国,股票投资必须缴纳三种税:即买入股票时必须缴纳印花税;卖出时必须缴纳资本所得税;分红时股东必须缴纳红利税。
2、不动产类资本所得税,即对房地产投资所得课征的资本所得税。本文简称“房产所得税”
3、贵金属类资本所得税,即对黄金等贵金属投资所得课征的资本所得税。本文简称“贵金属所得税”。
4、收藏品类资本所得税,包括对钱币、艺术品等珍稀收藏品投资所得课征的资本所得税。
㈣ 企业买卖股票要缴哪些税
企业买卖股票要缴哪些税
在2014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的指令性检查项目中,“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及个人”赫然在列。加强对股权转让、股票买卖等资本交易事项的税款征收,再次成为近期关注的热点。本文梳理企业从事股票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理解和适用。
营业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操作提示
●纳税主体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股票等金融商品的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时,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股票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据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单位纳税人从事股票转让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收益,均应缴纳营业税。原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取消。
●营业额的确定
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股票买卖业务的营业额为股票卖出原价(不扣除任何费用和税金)减去买入原价(不包括各种费用和税金)的差价收入,适用5%的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该规定改变了原将金融商品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划分,只有同一大类中的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才可以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相抵的规定。
●营业额(买卖价差)的计算
1.对纳税人买卖股票时,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不同取得方式和价格确定股票买卖价格,主要存在以下确定方式:
(1)二级证券交易市场买卖股票:价格以纳税人买卖成交价格为依据,即以纳税人交易交割单据记录价格来确定买入价和卖出价。
(2)以合同、协议方式买卖股票:价格以合同、协议中记载交易价格为依据,确定股票买卖价格。
(3)以拍卖、抵债方式买卖股票:拍卖方式以拍卖成交价格作为双方股票买卖价格为依据,而抵债的以抵债金额为依据,确定股票买卖价格。
(4)参与新股、增发申购、配股认购取得股票:以发行和增发价格确认为买入价格,而配股认购方式主要是以公司股东所持有股票为基础,以较低价格进行一定比例配股,以配股价格为买入价。
(5)原始股东的原始股权投资在公司上市后所形成股票(限售股):因存在股权变为股票过程,一种观点认为应以上市公司发行价作为买入价。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实际投入成本作为股票买入价。现有天津市、浙江省、厦门市等省市的地方税务机关相继发布公告,对此类限售股的买入价规定为“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买入价的扣除凭证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2.对于纳税人所持股票因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出现除权或除息,导致股票数量和价格有所变动,不能直接以所持股票卖出价减买入价来计算价差收入,应根据财税〔2003〕16号“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的规定,或采取复权的方法,还原为股票购入时的价格。
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操作提示
●收入总额的确定
根据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财产(股权、债权等)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税法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是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股权转让所得和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的确认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股权转让所得为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企业清算所得或损失的确认
财税〔2009〕60号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可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除此以外的股权、债权等投资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办理税前扣除申报手续。
印花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
操作提示
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㈤ 企业投资股票或期货的收益怎样纳税
严格意义上讲,股票和期货其实是完全不同性质的投资市场。
期货是典型的零和市场,有一笔交易赚钱就必然有另一笔交易的对应亏损;有人加起来赚了一个亿小目标,就一定有人加起来亏了一个亿小目标;如果剔除交易费用等中间环节因素,期货市场本身是一个闭环,不创造新价值。
而股票市场,并不是闭环的零和市场,因为交易的是公司股权,只要经济整体向上,上市公司可以不断发展壮大,股票市场整体市值可以无限扩张,所有参与股市的人可以在牛市中分享整体收益,可以全部都赚钱,赚的是价值增长的不同阶段的钱。当然,在熊市中也可以大家一起亏钱!毕竟股市做空的永远只是小部分,与期货的多空必然一一对应不同。
问题中提到的很多人即使股票亏再多钱也不去做期货,我想主要是指散户吧,那么理由可能主要还是不懂期货,或者说畏惧杠杆风险。而且一般而言,股票投资比较容易理解,就是投资公司或投机炒作,而期货涉及的商品,可能没接触过相关行业的人,很难有明确的涨跌认知,不参与也完全正常。
再者,期货市场有很多赚钱的奇迹和神话,但也不乏“谈期色变”的诸多跳楼、毁家传言,期货、外汇、黄金作为洪水猛兽和网上诈骗三人组也常被提及,不正确的认知也是原因之一吧。
当然,对于大资金而言则有更多可能原因。有投资范围不涉及期货的,有股票单边做多配置型的,也有专做一级半市场的等等。但是一般而言,现在很多中型资金还是愿意配置一部分期货、期权的,一来可以对冲风险,二来能够丰富投资组合。
但是,对于真正的大资金,配置的重心还是在股票市场,而不是期货。一来是期货市场资金容量有限,一般国内期货市场超过20亿的资金就容易出现腾挪的困难和被盯上的可能,国外的商品期货市场也受限于商品交易总量和CFTC等监管要求,所以总体上,资金一旦太大,只有股票市场才是最适合投资性基金施展手脚的。
而且,投资股票就是投资公司的前景,其可以描述和想象的空间远大于期货。期货本质本来是保值套利,衍生出来的投机操作也不过是在价格的涨落中获取差价,其价格波动幅度其实相对股票是较小的,只是通过杠杆放大了涨落带来的盈亏而已。而对于杠杆,大资金是比较保守的。
再者,股票投资周期可以很长,这也是期货难以企及的。一些不良国内基金以无厘头的“价值投资”为噱头,动不动就是5年、甚至10年的投资周期,其实真是目的只是锁定投资者资金不能轻易跑路罢了,这样就能予取予求、心安理得收取管理费、保持基金规模等等。这点期货可做不到,期货投资基金一般都是一年期的,也没人能用“价值投资”忽悠人。
以前我们聊过,巴菲特最成功的地方,不在于他比别人精明地选择了哪些股票,而是他最精明地在赚足第一桶金后收购了再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为他提供的源源不断的廉价超长期资金才是他成功的最关键。当他同时期的优秀基金人亏得损手烂脚,被大量赎回基金时,巴菲特能够从容“别人恐惧我贪婪”地去抄底,不是因为他眼光比别人好,而是因为别人没钱时他有源源不断的钱罢了
㈥ 中国企业的资本回报率是多少
这样一个简单的问题却可以难倒所有研究中国企业的专家学者即使在企业家当中也很少有人可以就他们自己的企业,对这个简单的问题给出一个令人满意、信服的答案。 我有一位大学同学,曾经在全球最大的一个投资公司负责投资中国的企业,令他最头痛的一个问题,就是无法根据中国企业的数据来估算资本的回报率。他常常向我抱怨,中国的很多著名的企业家,特别是国有企业的老总,根本不知道也不关心资本回报率,而在印度,资本回报率则受到相当的重视。 我有许多海外朋友,从报纸、电视上看到中国经济如此繁荣昌盛,都希望能够参与中国的淘金热,但从心底里对投资中国的企业没有信心,主要就是担心资本的回报率可能太低及没有保障。 因此,我可以理解当世界银行的学者发布研究报告,指出中国国有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此处净资产为总资产减去非股东所属总负债,也可称作股东资本,英文为equity或equitycapital)从1998年的2%迅速上升到2005年的12.7%,非国有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从7.4%上升到16%,而且中国企业拥有大量的现金收入时,许多长年从事中国企业投资的业界精英感到十分震惊,甚至气愤。如果中国企业的利润率是如此之高,为什么他们作为投资者居然感觉不到?在这些投资者看来,世界银行的报告简直是天方夜谭,一定是大错特错! 在这些投资者当中有一位杰出的领袖,他曾经是美国顶尖商学院的教授,目前则是著名的美国新桥投资的合伙人,他就是单伟建博士。单先生在《远东经济评论》、《亚洲华尔街日报》、《21世纪经济报道》等海内外媒体连续撰文反驳世界银行的报告,而世界银行的学者也毫不示弱,针锋相对地给出回应,一些著名投资银行的经济学家,也加入了这场论战。《南方周末》编辑希望我对这场论战作些评论,帮助读者理解分歧的原因及其政策意义,这又再次让我为难,因为论战的双方都是我的朋友。 理论上,资本回报率十分简单清楚,就是利润与资本之比。可实际上,利润与资本在中国企业现有的会计、税收及所有制环境下都不容易测量。 首先,资本是什么?是注册资本、固定资产、股本、总资产,还是总资产减去欠股东之外的所有负债、净资产?如果是股本或净资产,应该按市场价算还是按账面价算? 利润又是什么?是不是企业会计报表中报告的利润?企业会不会为了少缴税而隐藏利润?各种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在中国面临的会计制度及税率并不相同,他们的利润计算方法也就不一定相同。大部分的中国企业还没有上市,上市与非上市公司的资本与利润的计算方法也不一样。中国企业的会计、税收及所有权制度在改革中也不断发生变化。 可见,要计算及比较中国企业之间的资本回报率及其变化非常困难。这种情况对中国企业的股东极其不利,错综复杂的会计、税收及所有权制度创造了一个有利于内部人控制的机制,使得外面的股东根本就不知道资本的回报率是多少。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大部分国有企业的股东至今为止还不清楚他们有没有分红的权利,也从来没有享受过分红。 在这种背景下,单伟建先生根据他的观察、经验与对数据的推算,断定中国企业的投资回报率远比世界银行报告所指出的要低时,几乎没有一个专家学者可以清爽地驳倒他的论点,因为单伟建先生心目中与西方国际市场惯例一致的资本回报率在中国基本上是无法可靠地算出来的。 这正是问题的关键,中国企业在会计、税收及所有权制度及其制度实施方面的缺陷导致投资者的实际真实资本回报率往往远低于潜在的或隐藏的资本回报率。单伟建先生看到的是中国企业由于在制度基础设施方面的低效率而导致的对投资者而言资本的低回报、低效率。 可惜,世界银行的研究人员并不是投资者,他们考虑的是整体宏观经济的效率,而不仅是投资者的资本回报及投资效率。如果中国的国有企业没有利润,没有给股东带来任何回报,但却能给职工付更高的工资,有更多的现金流用来淘汰替换陈旧的技术与设备,这些国有企业就提高了资本回报率,宏观经济的效率也由此有所提高。 世行研究报告主要是探讨中国经济的增长为什么那么高及中国高投资率的资金来自何处。他们发现,企业留用现金收入在投资资金中的比重比通常想象的要高,而来自银行的贷款却比重较低。 从世界银行研究人员的角度来看,他们并不需要特别担心微观层次由于会计、税率,及所有权制度导致的分配效率问题,因此,他们选择用国民收入核算体系这个宏观分析框架来计算资本的回报率。 使用国民收入核算体系最大的好处是可以避免因会计、税收及所有权制度不同而导致的不同企业间的非可比性。国家统计局收集企业数据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计算企业的增加值,而企业的增加值正是国民收入的一部分。增加值的统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不受会计、税收,及所有权制度不同的影响,因而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收入核算数据得出的资本回报率具有很强的可比性。 世界银行报告中指出国有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大大低于非国有企业及过去几年净资产收益率大大上升的宏观结论因而具有相当的可信度,但这些宏观结论对广大的投资者并没有太多的帮助。 中国的GDP增长一直接近双位数,可中国的股市曾经一蹶不振多年,为什么?我们不能因为投资者在股市无法获利而怀疑中国的GDP增长数字不对。同样,我自己的研究显示,中国企业,特别是大企业的生产率增长近几年非常迅速,但这并不说明投资者能从中获利。 记得几年前,我在香港大学主持了一个有关中国货币政策的论坛,当时中国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委员李扬(李扬新闻,李扬说吧)先生与单伟建先生也有一场类似的辩论。我当时总结时说了一句话,引得全场大笑,我说“你们的观点我都同意”。为什么?我用了一个英文谚语解释:一杯水是半满还是半空?(acupishalffullorhalfempty?)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问题的关键是搞清楚争论双方的角度及思维框架,而其中的一些技术细节及概念的误解,需要澄清,但并不重要。 在我看来,世界银行及单伟建博士的分析从不同地角度提出了一个共同的政策问题:中国必须进一步改革会计、税收,及所有权制度及其执行,也就是我常常提到的建立一个现代化的稳固的产权基础设施,使得学者、社会、投资者都可以准确地理解及测算中国企业资本的回报率,从而大大提高投资的效率。中国的高储蓄及生产率高增长完全可以支持更高的有效率的投资,但必须控制低效率的投资。
㈦ 资本利得税与股利所得税的区别是什么
一、意义不同:
1、资本利得税,就是对你卖股票,卖债券等投资产品而获得的收益征税。
2、股利所得税,就是你在股票持有期间,对公司所发给你的股利收益征税。
提示,我国没有资本利得税。
二、作用不同:
1、资本利得税(英文 ,简称CGT),是对资本利得(低买高卖资产所获收益)征税。常见的资本利得如买卖股票、债券、贵金属和房地产等所获得的收益。并不是所有国家都征收资本利得税。
2、资本利得一般属于增值收益,所以资本利得税一般在转让环节征收;而股利所得是利润收益,所以股利所得税一般在持有期间征收。
三、、征收方式不同:
资本利得税率一般属于增值收益,所以资本利得税率一般是在转让环节征收;而股利收益税率是利润收益,所以股利收益税率一般是在持有期间征收。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7)中国企业股票投资资本利税收扩展阅读:
中国
没有资本利得税。
但是有证券投资所得税,即从事证券投资所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征税。
征税处理分类
1. 视同普通所得征税。
2. 征收资本利得税。
3. 对资本利得免税。
股息所得税是根据国家有关税法,对股票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征收的税金。优先股股息有时是完全不征税的;在一些国家,股票股息不缴纳所得税,最后出售股票获利时只缴纳资本收益税。
中国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则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每次收入额适用20%比例税率征税,1985年起按10%征税。
美国联邦法律规定,现金和财产股息都需要全额纳税,对于股票形式的股息纳税,政府规定,当股东可以定期地选择现金和股票股息时,他需要对其中任何一种付税。在用股票股息支付当年或以前年度拖欠的股息时,也需纳税。
㈧ 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税收的角度,股权投资收益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股息红利所得,二是股权转让所得,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法人股权投资收益,居民企业:以前补税差现在符合条件的免税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以前补税差现在符合条件的免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二、红股、转增资本:不得征税
①红股:即股份公司在利润分配时以股票股利的形式,给股东“送股”,增加股份公司和持权股东股份数的扩股行为。在股份公司持续经营过程,其资金来源于公司所得税后的盈余积累,包括所有者权益类中的“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两项。投资方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分配的红股,应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②转增资本: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二)境外自然人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
二、股权转让: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参考《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