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股票指数期权
A.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委托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重大报告。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和托管协议,签订和调整投资指引,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受托人和托管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者投资市场发生影响保险资产安全和投资业绩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报告事项应当至少包括资产保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二)季度报告。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报告境外投资情况、风险评估报告、境外投资结算账户余额和收支情况及关联交易;
(三)年度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报告上一年度受托人和托管人管理保险资金的评估报告;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机构开展境外股权和不动产投资,应当参照境内相关规定,履行核准或者报告义务。
第三十二条 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重大报告。变更境外托管代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
(二)月度报告。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月度托管情况;
(三)年度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受托人、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协议规定,向委托人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披露内容应当不少于本细则相关规定,且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细则所称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具有境内外相关行业审计经验、信誉良好并被广泛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三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细则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对该机构和相关人员予以处罚。
B.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三章 投资规范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选择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市场,且投资下列品种:
(一)货币市场类
包括期限不超过1年的商业票据、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逆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和隔夜拆出等货币市场工具或者产品。
货币市场类工具(包括逆回购协议用于抵押的证券)的发行主体应当获得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信用评级。
(二)固定收益类
包括银行存款、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性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
债券应当以国际主要流通货币计价,且发行人和债项均获得国际公认评级机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评级。按照规定免于信用评级要求的,其发行人应当具有不低于该债券评级要求的信用级别。中国政府在境外发行的债券可不受信用级别限制。可转换债券应当在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挂牌交易。
(三)权益类
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工具或者产品。
股票以及存托凭证应当在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挂牌交易。
直接投资的未上市企业股权,限于金融、养老、医疗、能源、资源、汽车服务和现代农业等企业股权。
(四)不动产
直接投资的不动产,限于位于附件1所列发达市场主要城市的核心地段,且具有稳定收益的成熟商业不动产和办公不动产。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境外基金,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证券投资基金
经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或者登记注册;基金管理人符合第六条规定;可供追溯的过往业绩不少于3年;结构简单明确,基础资产清晰且符合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货币市场基金还应当获得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的评级;
(二)股权投资基金
投资标的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具有较高并购价值,不受附件1所列国家和地区的限制;认缴资金规模不低于3亿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且实缴资金按认缴规模配比到位;
拥有10名以上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2名,且具有完整的基金募集、管理和退出经验,主导并退出的项目不少于5个(母基金除外);至少有3名主要专业人员共同工作满3年;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利益保护机制;设定关键人条款,能够确保管理团队的专属性。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以符合前款规定的股权投资基金为标的的母基金。母基金的交易结构应当简单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三)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
在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交易所挂牌交易。
第十三条 同一投资标的在同一会计核算期间,具有两家以上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的,应当采用孰低原则确认信用级别。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投资附件1所列新兴市场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
保险机构应当合并计算境内和境外各类投资品种比例,单项投资比例参照境内同类品种执行。
第十五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控制短期资金融出或者融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逆回购交易及隔夜拆出融出的资金,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
(二)因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资金,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且拆入资金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投资实物商品、贵重金属或者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和商品类衍生工具;
(二)利用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购买证券及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三)除为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资金外,以其他任何形式借入资金。
C.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基本信息
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保监发〔2012〕93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2年10月12日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D. 股票指数期权的套期保值功能
1.利用看跌股票指数期权进行套期保值。例如,某证券公司与一家上市公司签订协议,3个月内按每股8美元的价格包销100万股该公司股票,签约后该证券公司便买入50份3月期的某看跌股票指数期权合约,每份期权合约价格为80美元, 合约执行价格为指数点1000,若每一点代表100美元,则50份合约的总价值为1000×100 ×50=500万美元。3个月后,股票指数下跌到950点,该证券公司执行期权合约,获利(1000-950)×100×50-50×80=24.6万美元。但是,受到股指下跌影响,股票以每股7.50美元发行,则该证券公司损失50万美元。由于采取了购买看跌期权的套期保值措施,该公司少损失24.6万美元,最终损失为50万-24.6万=25.4万美元。若在3个月后,股票指数上涨到1050点,则放弃执行期权,但此时因指数上涨而导致公司股票发行价上升到8.2美元/股,则在股票上赢利20万美元, 除掉购买期权的费用50×80=4000美元,最终净赢利为19.6万美元。
2.利用看涨股票指数期权进行套期保值。例如,某投资者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卖出10万股A公司股票,假定股票卖出价格为10美元/股。但该投资者预计日后股票市场会上涨,于是便买入50份S&P100股票指数的看涨期权,每份合约的购买费用为40美元,到期日为6月1日,执行价格为500点。若在期权的到期日, 指数现货价格为540点,A公司股票上涨到12美元/股。则该投资者在股票上的相对损失为(12-10)×100000=20万美元,但投资者执行期权合约, 他在指数期权交易上赢利(540-500)×100×50-50×40=19.8万美元,最终净损失为2000 美元;反之,若在到期日,股票指数下跌到480点,则该投资者放弃执行期权,损失期权购买成本50×40=2000美元;而A公司股票跌到9美元/股,则在股票上相对赢利( 10-9)×100000=10万美元,最终该投资者净赢利为98000美元。
在以上看涨期权的套期保值例子中,假如该投资者采取股票指数期货的办法来进行套期保值。例如,他以执行价格500点买入50份3月期的S&P100股票指数期货,在6月1日的到期日,指数现货价格为540点,A公司股票上涨到12美元/股,则该投资者的最终净损失为0。但是,若在到期日,股票指数反而下跌到480点,A 公司股票价格跌到9美元/股,则投资者在股票上相对赢利(10-9)调100000=10万美元,而在指数期货上亏损为(500-480)xl00x50= 10万美元,最终净赢利为0。
因此,利用股票指数期权可以对有关的资产进行套期保值,锁住价格变动的风险,同时也可以获取价格有利变动中的收益。而利用股票指数期货来对同样的资产进行套期保值,也可以锁住价格变动方面的风险,但该过程中投资者放弃了价格变动中获利的机会,即用价格有利变动的收益来换取对价格不利变动损失的风险防范。这就是二者在套期保值、防范风险方面的本质区别。但作为两种工具,股票指数期权和股票指数期货是不能替代的。
总而言之,利用股票指数期权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将会出现四种不同的情况,即买入看涨指数期权、卖出看涨指数期权、买入看跌指数期权及卖出看跌指数期权。如果以X表示股票指数期权的执行价格,以表示到期日的股票指数价格, 购买期权费用为C,则欧式期权的四种收益情况可表示为:
(1)买入看涨期权:Max(St-x-C,-C);
(2)买入看跌期权:Max(X-St-C,-C):
(3)卖出看涨期权:
-Max(St-X-C,-C)=Min(X-St+C,C);
(4)卖出看跌期权:
-Max(X-St-C,-C)=Min(St-X+C,C)。
不难知道,股票指数期权的购买者(多头)的最大损失可以控制在一个有限的数额上,即为购买期权的费用,而收益可能是较大的;而股票指数期权的出售者(空头)的赢利是有限的,即为出售期权的价格,而损失可能是较大的。通常某个投资者可以是一笔股票指数期权的多头,同时也可能是另外一笔股票指数期权的空头,其最终的收益状况取决于他所持有的全部期权合约的组合投资收益。
E.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意思啊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自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施行,这是为了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以及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2007年第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制定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吴定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胡晓炼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F. 股票保险和期权有什么联系
股票、保险和期权,要说有联系的话,都能算是一种投资方式吧。
股票的话,收益一般在10%左右。保险主要是用来预防意外的,出个事什么的,保险公司会给你赔。
期权是一种金融衍生品,跟股票什么挂钩的。期权是一种选择权。举个例子,一只股票100块钱,期权可能只有5%,5块钱。这5块钱是权利金。你有了这个股票相关的期权,就能选择在未来买入或者卖出这只股票。股票如果涨了,你可以买,那就赚了。如果跌了,也可以不买,但权利金就没了。
现在很多公司也有期权激励。
G.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介绍
2012年10月12日,中国保监会以保监发〔2012〕93号印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分总则、资质条件、投资规范、风险控制、监督管理、附 则6章35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经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当事人,应当在6个月内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H. 股票指数期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投资者规避市场风险的需要
股票指数期权的重要功能就是能为市场投资者提供一种套期保值的有效工具,达到规避投资风险的目的。
2、中国内股票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由于中国股票市场缺乏有效的风险规避工具,许多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如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等,感到目前进入A 股市场的风险比较大,股票指数期权的推出必将激发这些机构投资者们入市的兴趣,使交投更加活跃,推动整个股票市场的发展。
在股票二级市场低迷的情况下,若采取包销的方式来发行股票,证券承销商必将面临大的市场风险。但是,若能推出股票指数期权,将为国内证券公司提供了一种规避股票发行市场风险的工具,最终来推动中国股票一级市场的发展。
长期以来,中国B股市场一直处于低迷的状态,B股市场的融资与再融资功能不断弱化,A股与B股市场互相分割、相关性较小。因此,若能够推出B 股指数期权,该期权主要对境外投资者及国内特定的机构投资者开放,以美元或港元进行交易,则一方面可以规避B股承销商所面临的发行市场风险;另一方面可以规避二级市场投资者因B股价格下跌而带来较大损失的风险。
3、中国内资本市场的国际化需要
中国加入WTO后将促使国内经济更好地与世界经济接轨,扩大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已成必然。为迎接这一挑战,国内各金融机构需积极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的竞争,进行有关金融产品的创新研究与应用实践,不断提高金融创新与金融服务水平。因此,在适当时机推出股票指数期权是非常必要的。
4、股票市场规模与结构已为指数期权的试点准备了一定条件
中国上海与深圳两个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总市值已接近2.8万亿元,其中流通市值已接近8500亿元,A股市场投资者已超过4300万户,并发行了17 家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规模有了较大的扩张。并且,随着市场机构投资者的数量不断增加,如证券投资基金、国有企业以及保险资金的入市,市场会逐渐改变过去那种机构对散户的非均衡格局。因此,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想人为地操纵股票指数已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另外,上证综合指数、上证30指数、深圳成分指数及深圳综合指数已运行多年,较为成熟,已被市场投资者普遍接受,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因此,在中国推出以这些股票指数为基础的指数期权已具备一定的市场条件。
I.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建立覆盖境内外市场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监控投资市场、投资品种、投资比例、交易对手集中度和衍生品风险敞口等指标,确保依规合法运作。
第十八条 委托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监管规定的,应当及时调整境外投资策略,不得继续投资或者增持无担保债券、权益类工具、不动产或者相关金融产品。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自行或者聘请投资咨询顾问,对受托人和托管人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托管人选择的托管代理人,关注相关风险。
第二十条 委托人应当根据《办法》、本细则规定及投资管理协议约定,定期评估受托人和托管人,审核投资指引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将保险资金交由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管理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并承担转委托的最终责任。
除上述方式外,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将受托资产转委托。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因市场波动、信用评级调整等因素,致使投资行为不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制定并执行交易对手选择标准,并经委托人认可。除券款兑付交易外,受托人应当选择信用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机构。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最佳利益原则,选择经营规范、声誉良好的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证券买卖,合理分配保险资金证券交易,确保交易质量,控制交易成本,并向委托人披露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纪业务代理人的业务费用收取情况或者返还名称及收付方式。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应当根据托管资产类别、规模及提供服务内容,合理收取托管费用。
托管代理人履职过程中,因自身过错、疏忽等原因,导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损失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托管人或者托管代理人应当妥善保管托管资产所有权文件正本或者证明全部所有权的文件正本,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托管人签订协议,应当符合监管要求及一般惯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并由中国境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仲裁机构裁决。
前款所称协议,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具有3年以上相关执业经验的专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十七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不得发生合法佣金、税费之外的任何利益输送行为,不得利用保险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不动产和未上市企业股权,应当参照境内同类品种相关监管规定,规范投资行为,加强后续管理,防范投资风险、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二十九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可以运用利率远期、利率掉期、利率期货、外汇远期、外汇掉期、股指期货、买入股指期权等衍生产品规避投资风险,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进行投机,衍生产品合约标的物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需对冲风险基础资产的102%;
(二)运用金融衍生产品支付的各项费用、期权费和保证金等的总额,不超过各项需对冲风险基础资产的10%;
(三)每个工作日应当对场外交易合约进行估值,与任一场外交易对手的市值计价敞口,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
(四)场外交易对手已与受托人签订《国际掉期与衍生品主合同》(ISDA Master Agreement),并经委托人认可和授权。利率期货、股指期货和买入股指期权限于附件2所列交易所上市交易。
投资指引应当明确衍生品交易的范围、种类、风险限额要求、交易对手选择、特别事项审批、信息提供与报告制度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