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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不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股票

发布时间: 2021-09-23 18:53:05

㈠ 公司不公开发行股票对股市有哪些影响

不公开发行股票就是定向增发了,是一种再融资的方式,一般是整体上市、或者是引进战略投资者。
至于是好事还是坏事,就要个案分析了。如果是整体上市,注入优良资产,又或是再融资,对于以后公司的发展起到良性作用,当然就是利好,股价会有所上升。

㈡ 外资企业改制上市要注意什么

本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拟改制设立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请问: 1、外资企业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并谋求在中国内地上市,有何特别规定? 2、目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境内有多个关联公司,请问该等公司是否需要进行重组,如需重组,相关注意事项为何? 3、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关于发起人有何规定? 某外资企业 某外资企业: 现针对您所提的问题,回答如下: 一、外资企业改制上市的特别规定 关于外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目前的依据,除需适用普遍适用的《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外,还因其为外资企业而需适用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等先后出台的、规范外资企业改制上市的相关特别规定,如《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归纳如下: (一)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如申请改制为外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三年的盈利记录。 (二)根据《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5、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是否重组并入拟上市公司,取决于是否产生同业竞争及是否影响拟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一)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资产完整及业务独立是拟上市公司必备条件,即拟上市公司必须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具有独立的采购和销售系统,且其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有同业竞争。 因此,上市前,对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独立性问题的企业,可以考虑以吸收合并或其他方式置入拟上市公司,或者以出售企业股权、清算注销等方式予以解决。 (二)同一控制人下相同、类似、相关业务的重组规定: 基于鼓励企业整体上市、减少管理成本、减少关联交易的精神,中国证监会于早前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该文对于同一控制人项下的重大资产重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1、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 2、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根据该文,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三、关于拟上市公司发起人的规定 (一)根据《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同时,由于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尚不允许境内自然人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因此,作为外商独资公司,改制前引入境内有住所的非自然人作为发起人为必行之事。 (二)同时需要注意的是, 1、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改制前引入新的发起人,不应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如拟引入供应商、客户等作为发起人,基于尽量避免上市后发生关联交易的原则,通常我们建议该等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应保持在5%以内。 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 陈少兰

㈢ 外资上市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作为参考,谢谢了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5、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㈣ 外资企业上市问题 10 25两个比例矛盾

这两者不矛盾的。
如有一家外资企业,总计1亿股,其中外资有2500万股,需要上市并公开发行股票1亿5千万股,即发行后总股本为2.5亿股,外资只占10%。如果公开发行的股份多于1亿5千万股,即外资占股低于10%,证监会不会同意该外资企业上市。而该外资企业一旦上市,由于外资比例低于25%,就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而是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当然需要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这个10%是国家对于外资企业上市的一种支持手段,而25%是外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一道门槛,如果外资只要圈钱不需要税收优惠,只要上市前占股不低于25%,上市后不低于10%就行了,如果外资既要圈钱又要税收优惠,那么不管上市前还是上市后都需要占总股本的不低于25%

㈤ 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什么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外商投资法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㈥ 外国人在中国注册公司相关规定

外国人可以在中国注册公司,外资企业法人代表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外国人,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照片,外国个人提交经公证过的护照。

中国大陆注册外资公司,注册资本需实际出资,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可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外资公司各行业法规规定的最低注 外国投资者需将注册资本打入外资公司外汇账户,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来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第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第十九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隶属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第十一条规定,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可汇出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

(6)外商投资企业不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股票扩展阅读:

外国人在中国注册公司所需材料:

1、股东、法人代表、监事、执行董事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注册内资公司,股东的身份证明主要是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公司投资);法人代表、监事、执行董事等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

注册外资公司,股东的身份证明主要是护照(外国个人投资)或开业证明(外国公司投资);法人代表、监事、执行董事等的身份证明为护照。

2、公司的法定代表还需提供彩色照片。

3、注册地址证明,主要是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复印件(房产证性质必须是商用或工业用途)、租赁协议和租赁发票。

4、验资证明,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财务人员身份证明,包括财务人员的身份证、上岗证与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二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是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营业期限是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协议或者合同所确定的经营时限。营业期限自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㈦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只要外方投入的注册资本超过25%就是外资企业,现在是外籍就行了.
在我国上市条件:
1.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开发行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

2.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 公司成立时间须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组而设立的,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公司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成立时间可连续计算。

4.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少于15%。

5. 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㈧ 为什么中外合资企业不能在国内上市

外资企业能不能在中国上市?关于这个问题,相关法律规定是可以的,但需要满足几个条件才能允许上市。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第一阶段 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
第二阶段 企业内部规范重组
第三阶段 正式启动上市工作

㈨ 中国企业受哪些外国法律法规限制

外资公司办理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下载网址:武汉市工商局门户网站http://www.whhd.gov.cn/或武汉市外商投资联合办公中心网站http://www.servicenter.gov.cn/whws/index.do)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3、公司章程
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包括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的任职文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
10、公司住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执照复印件。房屋的使用权证明不是房产证的,应提交以下房屋使用权证明:房屋所在地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的原件;租用军队房屋,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住所应当使用房屋产权证明上的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其它申请材料中关于住所地址门牌号应相一致。如果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与申请的住所地址表述不一致的,应提交对住所所在地重新命名或更改地名的相关证明,如地名办证明,当地派出所证明,当地政府文件等;如果住所的房屋系租赁使用,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名称与房屋产权证明上名称不一致的,应要求提交出租方名称改变或延变的证明文件;如果租赁合同为转租合同,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的相关证明;房屋产权有共有人的,出租合同应有共有人共同签字或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给公司作为住所使用的证明。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此项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此项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三、办理程序
公司提交股东身份证明原件办理名称核准(当天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按要求备齐资料——工商受理人员初审——工商审核人员核准——核发营业执照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标准
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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