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股票
Ⅰ 公司类型有哪几种类型
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划分为五类:
1、无限公司,即所有股东无论出资数额多少,均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份和有限公司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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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公司的优点显然表现在:
1、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决定了对公司投资的股东既可满足投资者谋求利益的需求,又可使其承担的风险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增加其投资的积极性。
2、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在社会上广泛集资,便于兴办大型企业。
3、公司实行彻底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
4、公司特有的组织结构形式使公司的资本、经营运作趋于利益最大化,更好地实现投资者的目的。
5、公司形态完全脱离个人色彩,是资本的永久性联合,股东的个人生存安危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因此,公司存续时间长稳定性高。
Ⅱ 外资企业改制上市要注意什么
本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拟改制设立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请问: 1、外资企业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并谋求在中国内地上市,有何特别规定? 2、目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境内有多个关联公司,请问该等公司是否需要进行重组,如需重组,相关注意事项为何? 3、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关于发起人有何规定? 某外资企业 某外资企业: 现针对您所提的问题,回答如下: 一、外资企业改制上市的特别规定 关于外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目前的依据,除需适用普遍适用的《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外,还因其为外资企业而需适用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等先后出台的、规范外资企业改制上市的相关特别规定,如《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归纳如下: (一)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如申请改制为外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三年的盈利记录。 (二)根据《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5、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是否重组并入拟上市公司,取决于是否产生同业竞争及是否影响拟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一)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资产完整及业务独立是拟上市公司必备条件,即拟上市公司必须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具有独立的采购和销售系统,且其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有同业竞争。 因此,上市前,对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独立性问题的企业,可以考虑以吸收合并或其他方式置入拟上市公司,或者以出售企业股权、清算注销等方式予以解决。 (二)同一控制人下相同、类似、相关业务的重组规定: 基于鼓励企业整体上市、减少管理成本、减少关联交易的精神,中国证监会于早前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该文对于同一控制人项下的重大资产重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1、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 2、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根据该文,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三、关于拟上市公司发起人的规定 (一)根据《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同时,由于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尚不允许境内自然人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因此,作为外商独资公司,改制前引入境内有住所的非自然人作为发起人为必行之事。 (二)同时需要注意的是, 1、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改制前引入新的发起人,不应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如拟引入供应商、客户等作为发起人,基于尽量避免上市后发生关联交易的原则,通常我们建议该等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应保持在5%以内。 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 陈少兰
Ⅲ 外资企业上市问题 10 25两个比例矛盾
这两者不矛盾的。
如有一家外资企业,总计1亿股,其中外资有2500万股,需要上市并公开发行股票1亿5千万股,即发行后总股本为2.5亿股,外资只占10%。如果公开发行的股份多于1亿5千万股,即外资占股低于10%,证监会不会同意该外资企业上市。而该外资企业一旦上市,由于外资比例低于25%,就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而是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当然需要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这个10%是国家对于外资企业上市的一种支持手段,而25%是外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一道门槛,如果外资只要圈钱不需要税收优惠,只要上市前占股不低于25%,上市后不低于10%就行了,如果外资既要圈钱又要税收优惠,那么不管上市前还是上市后都需要占总股本的不低于25%
Ⅳ 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什么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外商投资法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Ⅳ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三)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四)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五)发行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六)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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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就有关股份发行的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其中,包括公告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等。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发行的同种股份,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应当是相同的。
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分为平价发行的价格和溢价发行的价格。平价发行是指股票的发行价格与股票的票面金额相同,也称为等价发行、券面发行。溢价发行是指股票的实际发行价格超过其票面金额。
Ⅵ 哪些法律规定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资股东的股票限售期
2005年修正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014年6月24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商办资函[2014]516号),说明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机关可依《公司法》执行,无需再要求“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从该函的精神可以知道,商务部对暂行规定与作为新法和上位法《公司法》规定相冲突时,也坚持适用新法先于旧法、上位法先于下位法的原则。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其第五部分第六条第(二)项“现行有关外资规定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处理原则”中规定,《公司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于《公司法》;《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仍按照现行外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审核办理。如,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3万元人民币),股份公司设立人数最低两人要求、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分立合并减资45天一次性公告(从公司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即可刊登公告,不用等商务部门的原则性批复)等。
因此,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资股东的股票限售期应按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
Ⅶ 为什么中外合资企业不能在国内上市
外资企业能不能在中国上市?关于这个问题,相关法律规定是可以的,但需要满足几个条件才能允许上市。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第一阶段 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
第二阶段 企业内部规范重组
第三阶段 正式启动上市工作
Ⅷ 外资上市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作为参考,谢谢了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5、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Ⅸ 外商投资企业不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其他融资工具、借用外债等方式进行融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已经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强化投资保护;规定主管部门在审核有关行业、领域准入许可时,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环节、时限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设置歧视性要求;规定了不依法平等对待外资企业、违法限制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不履行政策承诺、强制转让技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条例》执行等。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0-12-03,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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