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股票监管政策
1. 谁知道银监会是怎样对信托理财产品进行监管的
理财作为商业银行的新型服务业务,自推出伊始就受到了市场的热烈追捧。2004年9月,光大银行首家推出人民币理财产品"阳光理财B计划"。随后,各家股份制银行相继追随。今年2月,工行、中行、建行等国有银行也"出击"了人民币理财市场,并形成了各自的品牌,如建行的"乐当家",工行的"理财金账户"等。人民币理财产品一时成为百姓的抢手货。
从统计情况看,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销售取得了不俗的业绩。然而,在人们为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发展迅猛、前景喜人叫好的同时,我们也不要忽视其存在的风险。中国银监会因此要求各家银行必须向投资者揭示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风险,并且不能承诺"保底"收益率。这无疑给刚刚兴起的人民币理财热泼了点儿"冷水"。那么,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风险究竟有哪些呢?
一是投资产品的风险。时下,受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限制,人民币理财产品都是以投资收益稳定的央行票据、金融债等为"卖点",而且大多数金融机构都向投资者传输央行票据的"高收益"和"低风险",甚至"无风险"概念。一些金融机构为了争夺客户,甚至不惜代价,用较高的预期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再加上一些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理财和管理经验,市场风险相应增加。
央行票据与国债一样,虽然有国家信用作为支撑,但并不是没有市场风险的。债券的供给量、物价指数、利率和汇率变动等都可能导致风险的产生。考虑到各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时,普遍承诺了高额的收益率,而在市场环境变化后则无法补救,这无疑大大增加了银行在此业务上蚀本的机会。
3月17日起,金融机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由1.62%降为0.99%,从而导致债券市场与货币市场利率下滑。由于人民币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这两个市场,因此其收益率随之下降。去年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一年期产品预期收益率曾达到3.15%,今年春节后推出的产品却只有2.7%左右。随着预期收益率进一步下降,这类产品的吸引力也大打折扣。从这一情况看,应当说我国银行在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设计理念上还很不成熟,缺乏科学合理的产品定价方法。从国际领先银行经验看,理财业务定价有一个重要方法,称为风险预算,即需要理财的客户首先要明确其自身可承受的风险水平,银行再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收益率报价,这值得国内同业借鉴。
二是透支银行信誉风险。商业银行时下开展的人民币理财业务,如果站在风险角度评估,可以说是透支银行信誉,如同多年前的证券公司在理财业务上的滥用信誉一样。对于银行而言,存款与理财服务是两类截然不同的品种。前者属于表内负债业务,后者属于表外信托业务。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与表内业务有很大差异。表内业务在损失体现和处理方面,主要表现为计提和损失本金的承担上;而表外业务需要通过合约的完备性体现风险管理,损失处理主要是依据合约的权利与义务而定。人民币理财产品混淆了表内与表外业务,是信誉的滥用。
理财类产品的投资者目前是因为信任银行而把自己的资产委托给银行管理的,收益来源于银行代为投资而收到的资本利得或利息收入。在银行有表内与表外业务的差异,但对于投资者来说,却都是银行的信誉在起作用。投资者对银行产品的信任,一方面是理财产品发展的一个有利条件,但另一方面,如果滥用这种信任而漠视信息披露的必要性,终将给银行酿成苦果。
从国际成熟经验看,银行理财产品是相对独立于银行传统业务的新型主流业务,是在金融管制逐步放松,商业银行可以实行混业经营以后才发展起来的。银行理财业务,不是为了争夺存款,而是谋求增长模式的转变。目前国内大部分银行把理财业务作为储蓄业务的替代品放在表内管理的业务模式和定位上,长此以往,隐藏着很大风险。
三是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受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的制约,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十分突出。如果不能准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性质,就有可能使理财业务与信托业务、储蓄存款业务的界限不清,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则面临诉讼威胁,并且还可能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我国商业银行是一级法人制。银行作为受托方,与委托方签署的委托合同必须是法人与委托方签署的法律文件。但有的分行不具备签约主体的条件却行总行之实,存在法律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应当准确界定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严格的法律合规性审查,明确可能会碰到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四是利率和汇率风险。人民币理财产品相对于股票、期货等投资来说风险要小,但其仍然受到"利率"和"汇率"的风险影响。若遇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大幅度提高,那么理财产品的客户将损失利率提高的机会收益。另外,如果人民银行利息再次提高后,储蓄存款客户可立即取款进行转存,而选择人民币理财的投资者则不能取款,加息后高于理财收益的部分就不能得到。
除了利率风险外,目前市场上还有双币理财产品出现,同时募集人民币和外币,因此,银行理财产品还受到汇率变化的影响。虽然目前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但升值压力巨大,一旦汇率出现变动,也将对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产生重大影响。
2.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万分感谢。
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工商税务有关的法律,还要看地方政策,这个就要你自己去问了。
3. 证监会严禁伞型信托对股市有何影响因素
作为新型金融工具,伞形信托其最为吸引人的便是劣后资金可以用较少的资金配资,利用杠杆在二级市场博取高收益。伞形信托可投资于证券、场内封闭式基金、债券,投资标的不仅包括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甚至对ST板也可投资,因而伞形信托较一般融资融券的投资范围更为广泛、灵活。
这就意味着,通过伞形信托,劣后资金可以利用更为便宜的银行资金用于A股投资。同时还意味着,投资者可以以2倍、3倍甚至4倍的资金杠杆进行股票交易。
正因为有这些好处,伞形信托成为近期资金涌入A股的最大通道。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三季度末,投向股票市场的信托规模为4301.4亿元,相比二季度末的3406.9亿元增加了894.5亿元资金。
但是,伞形信托是把双刃剑。为了保证优先级资金即银行理财资金的安全,A股市场风险逼近时,劣后级投资者须承受追加保证金的压力。每逢市场下跌,伞形信托劣后级投资者卖票倾向十分明显,这部分资金的杀跌力量不容小觑,它们往往成为股指暴跌的导火索。
本轮A股行情是慢牛行情,可却一直是猛涨猛跌、或涨或跌,这其中与伞形信托快速扩张大有关系。
对此,2月3日证监会就曾下发文件,重点强调禁止券商通过代销伞形信托、P2P平台、自主开发相关融资服务系统等形式,为客户两融活动提供便利。其实,证监会也只不过在重申2011年证监会公告《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而这个重申与1月19日A股“疯牛”之后的暴跌有关。监管层不希望慢牛的行情是以暴涨暴跌的激烈波动形式表现出来。所以重申禁止伞形信托。
伞形信托目前最主动的一方,并不是券商,而是银行。监管显然担心,在降息降准之后,随后进一步货币宽松的可能性很大,在有着各种高杠杆率的工具下,流动性的增加会使得资金在实体经济之外的金融系统循环,所以当机立断禁止伞形信托。
但就伞形信托基金本身来说,伞形基金使投资者可依本身的风险承受程度进行不同比例的股票、债券等的配置,并进行方便的转换,分散投资风险。除此之外,伞形基金的基金经理人并非一人,而是各基金都设立的财富专业的管理团队,根据专长管理不同的基金,可以分散单一经理人的操作管理风险。这运用到A股来其实是可以使A股市场更加平稳。
正像运用融资融券工具,可以使大客户实行对冲分散风险,可是在目前A股市场上却成了投机增加风险的法宝,伞形信托更是如此。这一方面说明A股市场仍然不成熟,另一方面是A股市场中小投资者过多,而机构投资者还未成熟到广泛赢得市场的认可。
应该说,当下监管层禁止伞形信托可能只是暂时的,一旦A股市场成熟,像伞形信托这类新颖金融工具对于股市的发展和成熟仍然有所助益。
4. 商业银行法43条 银行不得从事信托 股票业务 理财产品违法吗
当然不违法了,银行的理财产品是第三方机构运行操作的。这些理财产品是直接卖给客户,而不是银行用所吸存在直接投资经营。
5. 信托产品的监管问题
(一)监管理念与监管能力不对称
从各类监管机构制定的一系列监管办法来看,监管层几乎都是想把资本监管、监管者检查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有机统一起来,但没有找到有效的方法和技术。这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没有把监管收费与上述资本监管、监管者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有机结合起来。例如,银监会对信托投资公司和银行收取监管费都是以资本金规模和资产规模的标准分级进行的。这就与风险经济资本、股东价值最大化、风险调整后利润的理念及其以三者统一为基础的业绩考核相距甚远,不能把外部监管和约束与内部自觉有机结合起来,背离了平衡金融产品交易的风险与效率的初衷。
二是各类监管机构虽然都建立了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手段和方法,但对风险金融资产负债的计量不仅限于自身的监管领域,而且没有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缺少一个完整统一的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体系。这就使得许多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风险没有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予以控制。以德隆集团暴露的风险案例为例,其控制的某一商业银行有一笔20年的国债投资,根据银监会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其风险权重为0。这笔看似安全的投资却被其控制的托管证券公司当作自营资产多次挪用回购,用于信托资金兑付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等。但在证监会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中,其未逾期时,折扣比例也为0。其风险多次被放大,而监管部门直到德隆系统风险爆发后才知道。
三是对创新与违规难以识别。监管人员对交叉性金融工具的交易环节和规则缺乏了解,加上有关法律政策的缺失,各管一段,对其风险因素难以评估,确实也难以准确识别和评估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利弊,在问责制下,只好先限制再说,如对信托财产权200份的限制,对信托产品的报批制。
(二)分业监管与协调监管的矛盾
这首先表现在各自监管的依据不一样,导致监管套利和飞地。如在MBO收购中,一些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直接出面收购上市公司股权,而这些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或者国债回购资金。依据《贷款通则》是不能投资股权的。而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难以审查资金的合法来源,只能以委托人的声明表示资金来源合法。再有,按照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应该披露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要为委托人保密,拒绝披露。
其次,对同样是理财产品,监管标准不一样,造成不公平竞争。如对信托投资公司以委托代理方式进行的理财产品要求规范为信托产品,而对保险公司的投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券商的理财产品却默许以委托代理方式进行,或者都以信托方式进行,但限制性条件很不相同。再次是法规缺失,监管失察。我国本来就没有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规安排,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部门对事实上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安排,对其利用交叉性金融工具引起的不正当交易风险难以察觉。最典型的如德隆系的金新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多种手段,吸收了200亿元资金投资于自己控制的上市公司。
(三)没有找到符合信托产品规律和法律特征的监管方法
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对应不同的监管部门,不同的监管机构对不同专业的核心业务有不同的监管要求、风险甄别方式和风险管理手段。例如对银行是以资本充足率、对保险是以偿付能力、对证券是以净资本、对基金公司是以净值为最基本的风险监管手段、风险甄别方式,并且以此进行分类监管。由于信托投资公司不能经营负债业务,信托产品不同于债权和股权类金融产品,其独特的法律特征决定不能以上述任何一种监管方式作为基本的风险监管手段。
银监会在2005年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以资本充足率、信托报酬收益率、加权平均预计收益率、加权平均实际收益率作为信托投资公司和信托产品的基本监管方法。
但对上述监管指标的内涵和外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这些监管指标还不足以揭示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风险。例如资本充足率,因为信托产品不是负债产品,也不是标准化产品,信托投资公司又不能经营负债业务,况且,不能充分揭示哪些信托产品出现的风险应该由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金或者收入赔偿,也就没有把信托资产按风险权重计人总风险加权资产,因此无法判断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以多少为宜。信托报酬收益率顶多说明信托投资公司的收入来源是以信托业务还是以自营业务为主业。
加权平均预计收益率与加权实际收益率的比较也不能说明信托业务的风险状况,因为预计收益率不是保底收益率,不具有法律效力,况且许多信托产品不是以某一金融产品作为标的,例如受益权信托、表决权信托之类的权利信托、保管箱业务。
(四)不能有效权衡监管目标函数:金融稳定与金融风险
央行与银监会的监管目标既有一致性,又有分工和交叉的地方。监管目标一致在于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不过央行主要是从更宏观的角度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银监会主要是从操作上防范和化解所监管行业的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但是,央行与银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对于防范和化解风险方面有许多交叉的地方,由于掌握的信息不一样、判断的标准不一样、部门利益不一致等原因,这很容易导致有效监管的冲突和形成空白地带,出现监管套利现象。例如,要判断某一交叉性金融工具是否危及机构稳定,是否需要央行救助,就需;要判断该金融工具风险的根源和传导机制以及风隆 程度,就需要协调各类监管部门。而协调的基础是认识一致和利益冲突的权衡一致以及权威。
6. 基金信托买入股票交易有什么规定
一、基金买入股票交易的规定:
公募基金:偏股型基金持有股票最低60%,最高95%;
个股持仓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不得超过股票总股本的10%。
二、信托买入股票交易的规定:
信托分结构化与阳光私募;
信托结构化的:买入股票标的受限制,每个交易日不一样;
阳光私募:
1、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进行股票的融资融券交易;
2、不得投资于ST股票;
3、未经受托人同意,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4、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且经受托人同意,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的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资产总值的30%(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
7. 信托杠杆新规对股市有什么影响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证券投资规模大幅增加,带来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也有所提升。针对这一现象,《意见》要求各银监局督促信托公司加强固有业务市场风险的防控,将自营股票交易规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市价下跌对资本的过度侵蚀。
8. 信托业务监管包括哪些范围
包括固有业务监管、信托业务运行监管和业务准入监管。
即掌握资金(或财产)的部门(或个人),委托信托机构代其运用或管理,信托机构遵从其议定的条件与范围,对其资金或财产进行运用管理并按时归还。由于信托业务是代人管理或处理资财,因此,信托机构一要有信誉,二要有足够的资金。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
即掌握资金(或财产)的部门(或个人),委托信托机构代其运用或管理,信托机构遵从其议定的条件与范围,对其资金或财产进行运用管理并按时归还。由于信托业务是代人管理或处理资财,因此,信托机构一要有信誉,二要有足够的资金。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
9. 银监会将如何对信托类理财产品进行监管
1.首先信托公司发型的信托产品都要拿到银监会报备。
2.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大的方向上,比如近期出台的一些政策,叫停了银信合作,这种模式背后隐含巨大的隐性风险。再比如信托和地产的一些合作现在条条框框的规定也很多.信托公司的业务是在和监管制度磨合中创新和发展起来的。曲折中前进。
3.目前市场上眼花缭乱的理财产品中,信托理财可以说是除去银行定存等之外最安全的,倘若信托资产出现问题,一两个亿的资金 信托公司为了自己的信誉也会自己把资金填补进去的。所以大可放心。
10. 证券结构化信托,投资单一股票品种,不得超过该信托资产净值的20%,请问这条规定是来自哪条法律法规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