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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金融机构违规从事境外股票投资

发布时间: 2021-04-22 17:12:08

⑴ 中国投资者购买美国股票是否违法

中国投资者购买美国股票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规定“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内投资外汇登记”。不过,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均只受理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核准,并不办理个人的对外直接投资手续。在实际情况中,还没有个人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在外汇管理局成功办理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案例。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中,要遵守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在到银行购买外汇这个环节中,每个人每年限购5万美元。将人民币现金换成外汇以后,就可以把外汇转到海外银行账户上了。
开设美股账户时,如同买卖国内A股,可以选择美国本土的网络券商,也可以通过招银国际、中银、汇丰等香港的金融机构进行美股买卖,不过第一类更为常见,因为香港券商的美股交易费用是美国本土网络券商的2到3倍。一般来说,美股账户只是证券账户,还需要拥有一个海外银行的账户,来转入美元。按规定开设各类账户即可,相对于炒股所需要的心力,这算不上一件麻烦事。

⑵ 现在有不少金融证券机构钻法律空子,诱骗消费者投资做期权股票,害得他们血本无归。受害者该怎么办

首先,总结经验,确保以后再也不会在这上头被骗。所谓吃一堑长一智,掉到坑里了,我们能做的,就是下次不要再掉到这个坑里。

一般来说,我们之所以会上当受骗,都是因为贪欲太强,但是相关的经验和能力却不够,结果就掉到了别人设好的陷阱里。

其次,先采取缓和一点的方式,试试能不能多少要回一些钱。如果这个机构确实不合法,存在操控股票期权的行为,他们本身是心虚的,也许会多少还你一些钱,避免你更多的纠缠。比如找相关负责人、老板,先心平气和说,不行就一直跟着试试。

最后,如果老板人都不见了,已经卷款跑路,那就只能报警或者向相关部门举报了。这种方式是下下策,为什么呢?因为只要老板被抓了,基本你的钱要回来的几率也非常小了。老板虽然会有一些资产被征收,但是相关部门把钱给了你的可能性极小。毕竟,那么多人等着要钱呢。

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部分管制

按照“循序渐进、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留有余地”的改革原则,中国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2004年底,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的43项资本项目交易中,我国有11项实现可兑换,11项较少限制,15项较多限制,严格管制的仅有6项。
目前,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均需调回境内。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均应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专用帐户进行保留。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可持相应材料直接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卖给外汇指定银行。除外汇指定银行部分项目外,资本项目下的购汇和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 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一直比较宽松。近几年,不断放宽境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支持企业“走出去”。
外商直接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投资资金等需开立专项帐户保留;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可持相应材料直接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批准后可以结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支出经批准后可以从其外汇帐户中汇出或者购汇汇出;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外汇登记和年检制度。
境外投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机关。境内机构进行境外投资,需购汇及汇出外汇的,须事先报所辖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进行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全部以实物投资项目、援外项目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战略性投资项目免除该项审查;境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境内投资者应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购汇汇出核准手续。国家对境外投资实行联合年检制度。 在证券资金流入环节,境外投资者可直接进入境内B股市场,无需审批;境外资本可以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间接投资境内A股市场,买卖股票、债券等,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必须在批准的额度内;境内企业经批准可以通过境外上市(H股),或者发行债券,到境外募集资金调回使用。
证券资金流出管理严格,渠道有限。除外汇指定银行可以买卖境外非股票类证券、经批准的保险公司的外汇资金可以自身资金开展境外运用外,其他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允许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目前,已批准个别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投资境外证券市场。另外,批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进行金融创新试点,开办外汇资产管理业务,允许其通过专用账户受托管理其境内客户的外汇资产并进行境外运作,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也已开始试点 外债管理:中国对外债实行计划管理,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外债需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1年期以内(含1年)的短期外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不需事先批准,但其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要严格控制在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额的差额内。所有的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后,均需及时到外汇局定期或者逐笔办理外债登记。实行逐笔登记的外债,其还本付息都需经外汇局核准(银行除外)。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境内机构发行商业票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并占用其短贷指标。
另外,境内机构180天(含)以上、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境内注册的跨国公司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的,其吸收的境外关联公司资金如在岸使用,纳入外债管理;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并且企业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短期外债余额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担保履约额之和,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
对外担保管理:对外担保属于或有债务,其管理参照外债管理,仅限于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可以提供。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出具担保。除财政部出具担保和外汇指定银行出具非融资项下对外担保外,外汇指定银行出具融资项下担保实行年度余额管理,其他境内机构出具对外担保须经外汇局逐笔审批。对外担保须向外汇局登记,对外担保履约时需经外汇局核准。
此外,目前已批准中国银行进行全球授信的试点,为境外企业发展提供后续融资支持;允许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允许跨国公司在集团内部开展外汇资金运营;允许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坚持主动性、可控性、渐进性的原则。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是按照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若干种主要货币,赋予相应的权重,组成一个货币篮子。同时,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计算人民币多边汇率指数的变化,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和调节,维护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参考一篮子表明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化会影响人民币汇率,但参考一篮子不等于盯住一篮子货币,它还需要将市场供求关系作为另一重要依据,据此形成有管理的浮动汇率。
人民币汇价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买卖价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上下0.3%的幅度内浮动,欧元、日元、港币等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交易价浮动幅度为上下3%。外汇指定银行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确定挂牌汇率,对客户买卖外汇。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实行价差幅度管理,美元现汇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交易中间价的1%,现钞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交易中间价的4%,银行可在规定价差幅度内自行调整当日美元挂牌价格。银行可自行制定非美元对人民币价格。银行可与客户议定所有挂牌货币的现汇和现钞买卖价格。 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启动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改造工作,重新设计和开发了新版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升级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加快建设国际收支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初步建立高频债务监测系统和市场预期调查系统,不断提高预警分析水平。
提高国际收支统计数据透明度。我国编制并对外公布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自2005年起,外汇局每半年发布一次《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1980年12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1996年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底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后,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近年来,对建国以来的各项外汇管理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重新制定和公布。总之,根据国情和外汇管理工作实践,通过不断充实、完善外汇管理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有效” 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下一阶段,外汇管理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努力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促进国内经济和对外经济的均衡协调发展。一是加大制度创新力度,积极推进贸易便利化。二是有序可控地拓宽资本流出入渠道,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三是积极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进一步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四是规范和引导境外人民币流通使用,促进人民币区域化。五是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管理,防范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经济安全。六是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

⑷ 【急求】为什么我国商业银行法不允许我国银行投资股票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不允许商业银行在境内从事信托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同时又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和部分保险业务。根据相关法规,我国商业银行完全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拓展商业银行业务:(1)可以在境外从事全能银行业务;(2)从事部分投资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如发行金融债券,兑付政府债券,代理保险业务等;(3)推进金融创新,注重发展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中间业务,如开辟有关企业并购业务、客户理财业务、项目融资业务、券商资金结算与清算业务等。在法律明确放开投资限制之前,商业银行一定要积极在上述几方面中拓展业务并设置相应的机构及配套体系,以积累更多的投资经验和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⑸ 2020年底金融机构总资产逾353万亿,这释放出什么信号

2020年底,金融机构总资产达到3,530,000亿,金融机构一般来说就是泛指那些在市场上从事证券投资,股票投资等各方面投资方式的投资机构,他们的钱不见得都是他们自己的,但是这反映着投资行业的金融行业的发展方向。

不要贸然去投资,也不要受到市场热度的影响,别人投资的你得看看人家为什么投资,如果你连这个都不知道就跟着别人投,那最终你都不知道人家什么样的程度需要卖掉。比如说你选择指数基金20%~30%的市盈率的时候,你可以入手,你等到他什么时候出呢?理论上来说到50%~60%可以出那是比较好的选择,但是到50%以上就有风险了,你百分之四十几的时候出掉就不错,收益率能够保证在百分之15左右,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小技巧,不见得适合于所有投资。

⑹ 投资境外股票、期货、黄金等有第三方监管吗

境外的股票,期货,和黄金市场都是非常成熟的,有专门针对的金融第三方监管。

但是有一点需要楼主明白。境外的金融市场即使再正规,监管再严格,对于我们大陆投资者来说,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如果他们能像港股那样在内地设立一个专门的代理机构(中国银行)。并与内地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衔接。那么我们内地的投资者依然能享受到这种正规平台投资的待遇。

不过,如果没有这样的机构进行两地法律法规的衔接过渡,那么我们拿着资金去境外做投资,是没有任何保障的。

两地的法律法规不同,如果出现了纠纷问题,试问以哪一个地区的法律作为衡量标准和依据?我们是大陆居民,不受境法律法规的保护。所以,安全正规,和监管都是相对的。。。当我们在同一个法律体系下才可以完全生效。。

国内的投资即使没有第三方监管,到出现纠纷问题后,投资者和公司都处于同一种法律制度的约束,所以,也有统一的标准和尺度来衡量。解决问题。

⑺ 怎么投诉股票公司违规

通过中国证监会的信访投诉电话可以投诉股票证券公司。

信访投诉电话:010-66210182、66210166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

邮编:100033

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中国证监会设在北京,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组长1名;会机关内设20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

根据《证券法》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7)部分金融机构违规从事境外股票投资扩展阅读:

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2、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3、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4、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5、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6、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7、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⑻ 中国资本如何进入境外股市进行投资

大陆的个人投资者目前不能直接买外国股票,但是可以通过QDII基金间接投资外国股票。
另外,个人如果希望购买外国股票,则需要开立股票所在国家的证券账户。
以开通美国股票账户为例:
如果希望开美股账户,要用到居民身份证、本人的居住地址证明(指账户申请人最近三个月内收到的可证明住址的证明,一般是一些公共事业单位所发账单,如水费单、电费单、煤气电话费单、银行或信用卡账单、金融或公共事业机构发出该业务章的证明,必须为机打,客户姓名及住宅/通讯地址应清楚的显示在单据上。
1、直接到美国去开户:本方案适用于本身在美国有固定地址和往来的人,会不会讲英文其实并不重要,因为少数美国券商能提供中文服务(中文网站及专门的中文客服人员),而这项最大的好处是,如果你不想和一些没听过的小型的券商往来时,这个方案可以提供给你更多的选择,甚至如果你不是很有钱,也可以去找那些花旗、富达开户,另外一个好处是你可以要求他们给你个人支票、甚至一些本身有银行体系的,如E*trade,还可以要求有ATM卡,这会有助于你在美国的一些金融使用。开户文件:护照和驾照(Driver ID) 或是你的出入美国证件。
2、通过网上美股券商开户:大部分中国人还是没有机会去美国旅游或定居,所以通过那些支持网上开户的网络美股券商买卖美股是更加可行的方案。这些网上美股券商的总部一般都设在美国本土大城市(纽约居多),其交易佣金也比一些传统券商低很多,开户手续也非常简单,只要在网上填妥相关表格,寄到他们美国总部就可以了,有些券商甚至支持无纸化开户。 基本上,我比较建议中国大陆投资者通过这种方式开户炒美股,因为走这种途径,你可以和美国客户享受同样的低佣金交易(网上美股交易),而且更重要的是,他们会很清楚你是“外国人”,这一点会影响到你缴税的问题。
3、透过国内券商的香港子公司或香港券商复委托下单:这基本上国内各大券商的“香港子公司”都有这项业务,所谓的“复委托”顾名思义就是你下单给这家香港券商(或大陆券商的香港子公司),该券商再转下到美国本土和它签有合作的另一家券商。国内很多大型券商的香港子公司都在偷偷通过各种渠道发展大陆客户买卖美股或港股,如海通证券的香港子公司海通国际、申银万国旗下的申银万国(香港)等等。

⑼ 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投资股票具体是哪些规定

促进银行业安全高效稳健运行

日前,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银监会为什么要制定《指引》?


答:《指引》的制定,首先是为了促进银行业的安全高效稳健运行,维护广大存款人和其他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的需要。其次是为了加强和培育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需要。目前,我国银行业每年要从社会上录用一批新员工,有必要为他们提供职业操守入门的向导。三是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日益融合,金融改革不断深化,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金融业竞争环境,客观上也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诚信、尽职、廉洁等职业操守,维护银行业信誉。四是为了适应金融国际化发展,全面提升我国银行业竞争力的需要。银监会制定本《指引》,密切跟踪金融国际化发展趋势,制定对我国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的新要求,有利于按照符合银行业行业特点及要求来培育我国银行业从业人员队伍,以适应金融国际化的新形势。

问:《指引》的出台对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什么特殊意义?


答:导致国际金融危机的原因很复杂。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经营货币资金为基本业务,其特点是高负债、高风险,与一般工商企业相比,具有更大的金融脆弱性和外部性,“骨牌效应”明显,特别是金融国际化、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对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有很高的要求。银监会制定《指引》的目的之一,是适应金融国际化的新形势,推动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培育和规范,为促进我国银行业安全、高效、稳健运行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问:《指引》主要内容及特点是什么?


答:《指引》共16条,分别就银行业从业人员正确处理与国家、与单位、与同业、与客户、与社会的关系,提出了相应的职业操守要求;对从业人员规避利益冲突、抵制商业贿赂和黄赌毒等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要求;对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提出了限制性要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提出了6项高于普通从业人员的要求。


《指引》力求简洁、明确、通俗易懂、便于宣传。从业人员学习后,知道哪些是自己该做的,哪些是不该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学习后,能够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除以身作则、身体力行、自觉遵循《指引》外,还要抓管理,带团队,教育和督促员工遵循《指引》。

问:《指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银行业金融机构?


答:《指引》适用于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核准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目前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今后,银行业监管机构核准了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从业人员同样适用本《指引》。

问:我们注意到,《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提出了限制性要求,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依据国家现行法律,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其他行业从业者一样,享有使用自身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自由买卖股票的权利。


由于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银行业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行为提出了限制性要求。借鉴境外经验和做法,从我国银行业实际出发,《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提出了三项限制性要求。


问:《指引》中单独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业操守提出了一些特殊要求,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指引》第十四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了六个方面的特殊职业操守要求,这主要是基于遵循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的最佳实务的考虑。为了维护业队伍形象,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誉,保障中国经济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指引》除对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出普遍性标准要求外,对董(理)事、监事等高管人员提出高于一般从业人员的标准要求是必要的。

问:《指引》发布后,将如何抓好落实工作?


答:首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指引》的精神实质。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理)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和遵行,体现在工作中、行动上。要将《指引》纳入新员工入行(司、社)培训内容,让他们从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天起,就了解从业人员应有的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


其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要依据《指引》要求,制定或修订符合自身特点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细则。高管层还负有明确本单位关键岗位员工特殊职业操守的责任,以便更好地指导和规范本单位从业人员行为。


第三,《指引》第四条提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性组织要深刻领会其涵义,不仅要根据《指引》去修改完善其原有的员工守则、员工操守或实施细则,同时要将《指引》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中,以利于组织从业人员对《指引》的遵循情况进行自我评估,不断引导和培育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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