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欺诈投资者行为的股票
⑴ 欺诈发行的股票对股民可有赔偿
就是针对少数几个机构或者股东发行股票,股本扩大,暂时没有影响老股民,但是过了解禁期或者分红送股时就有很大影响。
⑵ 通货膨胀如何欺诈股票投资者
通货膨胀是客观存在的,并不存在欺诈的问题,自己去了解一下通胀数据就可以了。
⑶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有哪些特征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有非法发行股票、债券以达到筹集资金的目的。
2.行为人有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这主要是指违反公司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的内容全部都是虚构的,或者对其中重要的事项和部分内容作虚假的陈述或记载,或者对某些重要事实进行夸大或者隐瞒,或者故意遗漏有关的重要事项等。例如虚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额;故意夸大公司、企业生产经营利润和公司、企业净资产额;对所筹资金的使用提出虚假的计划和虚假的经营生产项目;故意隐瞒公司、企业所负债务和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故意遗漏公司、企业制订的重要合同等。“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是指实际已经发行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如果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但只锁在办公室抽屉里,或者还未来得及发就被阻止,未实施向社会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否已经发行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
3.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必须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后果严重”主要是指造成了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的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债权人、投资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造成他们的破产;破坏了债权人、投资人的正常生活甚至激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安定和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等等。“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除数额巨大和后果严重以外的其他情节。
根据刑法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个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实际执行中,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和其他企业法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非法募集的资金中饱私囊,落入个人腰包,则属于贪污行为或侵占行为,应当分别依照刑法贪污罪、侵占罪的规定处罚。
⑷ 欺骗!欺骗!欺骗!!!侵占了股民的财产权!!!
疯了!不懂权证就不要买,在你交易权证前要特别要签署相关权证的风险说明书的,如果你没有签署是没有交易权证的相关权限的,难道你没有看就签署了?另外很多权证的交易相关内容早就写在上面了,在日K线图或分时图按F10都能看到,还有600428中远航运(即此权证的标的股票)近期已经刊登相关权证要到期的公告,另外它这权证是属于分离式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出来的副产品,在相关债券发行时已经有相关条款,权证的相关交易内容一般是依据这些条款来做依据的,至于你所说的物权法根本不会保护你这些投机行为。
⑸ 举报财通机构利用抄股人员打新的心里,施舍私募道打新,欺骗抄股人员,至投资者经费全都无归,向谁申诉
报案 ,我也是被财通机构骗了。
⑹ 建议证监会严查通过各种媒体推荐股票的财经评论员,他们点目的大多是欺骗投资
其实这样评论员,大多数是没有证的,只要你保留好证据,是可以去证券监管机构去告他们的。
的确,股票就是一个利益纠葛的场所,每个人都可能是你的敌人,所以,你只能靠自己,只能自己对自己的利益负责,别人说的任何话,都是从别人自己的立场出发说的,你只能拿来参考,一定不可以全盘接受,要不然,不收割你收割谁了。
⑺ 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的行为有哪些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有非法发行股票、债券以达到筹集资金的目的。
2.行为人有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这主要是指违反公司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的内容全部都是虚构的,或者对其中重要的事项和部分内容作虚假的陈述或记载,或者对某些重要事实进行夸大或者隐瞒,或者故意遗漏有关的重要事项等。例如虚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额;故意夸大公司、企业生产经营利润和公司、企业净资产额;对所筹资金的使用提出虚假的计划和虚假的经营生产项目;故意隐瞒公司、企业所负债务和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故意遗漏公司、企业制订的重要合同等。“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是指实际已经发行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如果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但只锁在办公室抽屉里,或者还未来得及发就被阻止,未实施向社会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否已经发行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
3.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必须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后果严重”主要是指造成了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的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债权人、投资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造成他们的破产;破坏了债权人、投资人的正常生活甚至激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安定和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等等。“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除数额巨大和后果严重以外的其他情节。
根据刑法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个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实际执行中,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和其他企业法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非法募集的资金中饱私囊,落入个人腰包,则属于贪污行为或侵占行为,应当分别依照刑法贪污罪、侵占罪的规定处罚
⑻ 证券欺诈的构成
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证券欺诈的构成应包括这样几个要件:行为人的过错、受害人的损失、行为人的过错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从因果关系出发,只有行为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投资者的财产损失,才能构成证券欺诈,因为任何一种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最终都会导致投资者利益的损失,所以,不能把那些间接引起投资者损失的行为以至把所有的证券违法犯罪都视为证券欺诈,都追究其民事责任。某些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虽被法律所禁止,并被行政或刑事处罚,但这种行为并未对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的财产损失,则不构成证券欺诈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法律明文规定不得持有股票或买卖股票的人持有或买卖股票,法律禁止的证券商的融资融券行为。显然并非所有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都是证券欺诈行为,证券欺诈与证券违法犯罪的关系是交叉涵盖的关系。
⑼ 券商如何欺骗股民
券商的盈利主要来自于交易产生的佣金,像中金、申万这样的券商经常会在股市迷茫或疯狂时出具所谓研究报告,促使股市波动加大,从而交易量增加,从中渔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