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禛瑛稳健1号私募投资基金投了哪些股票

发布时间: 2021-04-27 03:05:12

A. 为什么我不建议个人去炒股,而是基金投资

基金才是最适合普通投资者的投资工具,而不是股票。

因为股票是一种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投资工具,如果没有足够的证券投资知识,是很容易被割韭菜的。

比如最近A股有一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将向全体股东派发24.6亿元的分红,按照当日的收盘价计算,股息率高达10%以上。

如此大手笔分红,股息率也很高,投资者一看,这肯定是个不错的投资机会。

其实大多数投资者不知道是,依据该上市公司的年报,大股东的持股比例81.1%,也就是说,这个分红款基本都进到大股东的腰包里。

从公司过去两年的净利润看,合计也才23.24亿,如果这次分红了40亿,会不会对公司经营发展造成影响(利润都不够分红,如何发展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存在通过大比例分红炒高股价,然后配合股东减持的情况。

所以第二天,深交所就这次分红事宜发出了《关注函》。

其实在资本市场里面,套路还有很多,比如回购。

提到回购,可能有很多投资者会说,上市公司回购好啊,A股的上市公司要是都像美股的公司那样,那就好了。因为媒体报道,美股最近10多年的大牛市,与上市公司大量回购自己公司的股票有很大关系。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回购在美股市场确实得到了资本市场的认可,但这并不代表在A股就可行。

最近A股就有一家上市公司,打算回购6.5到13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26.35元/股。但是于此同时,又发布了配股的预案,拟10配3的比例募资不超150亿的方案。

什么意思?左手回购,右手融资,融资金额还远超回购金额。同时回购的股票还不注销,玩的套路是不是太深了点。

比如最近有一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打算用公司1%的股票去换购投资沪深300的指数基金。

因为直接发布减持公告,大家可能比较敏感,所以采用这种比较隐蔽的手段。但是你发这样的公告,是不是也在告诉大家,我们公司的股票未来涨不过沪深300指数。

看到这里,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样的感触,不管是回购也好、换购也好,还是慷慨分红也好,如果投资者稍微不注意,是很有可能被套路的。

虽然在行情起来的时候,基金可能由于仓位等问题可能赶不上热门板块的涨幅,但是我们都知道,投资理财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追求的是一个长期稳健的合理回报,而不是一夜暴富。

同时与去自己去炒股相比,挑选好的基金要比挑选好的股票容易的多,而且一般来说,基金的波动也会比单只股票小。

所以这就是为什么说“基金才是最适合普通投资者的投资工具”的原因。

B. 私募牛人黄建平投资哪些股票

此人可能是个骗子,基金表现差,纯靠忽悠巴菲特理论骗人买基金

C. 十大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的购买流程:

步骤一:全面了解私募基金的性质与操作风格,同时也要了解这个私募基金的管理团队,了解清楚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之后,需要仔细阅读相关的合同与说明书,确认无异议之后再签定合同。

步骤二:签订合同完成之后,去银行进行汇款,汇款的时候需要填写对方的账户名汇款金额。同时汇款的时候还需要准备一些身份证明文件,比如说身份证原件,汇款账户原件等等。完成之后需要本人进行签字确认。

步骤三:确认完成之后,需要最终确认加入私募齐齐。在私募基金认购结束的十个工作日左右,私募基金的认购人将会收到信托公司盖完章的合同以及加入确认函等各项文件。收到这些文件之后,私募基金的购买就完成了。

购买私募基金可以到金斧子平台,金斧子致力从家庭目标与规划出发,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家庭财务分析、投资策略、以及跨周期、全品类、多元化的基金配置方案,服务涵盖移动端、PC端、微信端便捷的产品搜索、基金申赎、净值查询、财富记账、配置规划、投资咨询等,最终帮助家庭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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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可以炒股吗,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可以

不行。

《证券法》的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员工中与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相关的人员,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申报,说明员工股票持有情况和直系亲属的股票交易具体情况。

其他公司员工应于每半年度结束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申报,说明员工股票持有情况和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的股票交易具体情况。

(4)禛瑛稳健1号私募投资基金投了哪些股票扩展阅读

员工投资基金应在买卖基金(包括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申报,真实、完整、准确地向公司申报所投资基金的名称、基金类型、基金帐号、时间、价格、份额数量、费率等信息。员工投资认购期发行的基金,应最迟于该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的次日向公司备案,持有期限自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员工进行个人股权投资的,应事先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公司报送备案,详细提供拟投资的相关信息,包括投资对象名称、性质、主要股东名称、经营范围、投资金额、股权比例、预期持有时间、是否兼职、是否领取报酬等。员工因继承、赠予等被动的非交易形式进行的股权投资,应当在取得股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送备案。

E. 国内一家投资有限公司购买私募基金产品获得的分红,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需要,多少费率

随着私募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等制度的确定,私募运行趋于规范;而随着私募政策统一化,不同类型私募业务的监管套利问题也趋于消散。但与私募类型和通道丰富化形成对比的是,与私募有关的税收制度多以“点状”存在、未形成统一涵盖所有私募类型的税收框架。私募税收制度尚存在许多模糊地带,税收制度建设滞后于管理人等制度的建设。

1.私募所得税制度现状

1.1.私募税收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自2013 年6 月新《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即私募,正式纳入监管框架以来,私募政策迎来集中落地期。

2014 年2 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产品开始向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8 月,首个专门针对私募基金的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从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等八个方面规范了私募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从私募基金业务维度出发,提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

9 月,证监会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从机构维度(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对开展泛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遵守的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随着私募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等制度的确定,私募运行趋于规范化;而随着私募政策的统一化,不同类型私募业务的监管套利问题也趋于消散。但对于近期才集中“转正”的私募而言,还有许多问题亟待明确,税收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当前,国内私募基金按投资方向可以分为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证券的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股权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于艺术品、红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私募基金,其中创业投资基金被视作私募股权基金的特殊类别。按组织形式分,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内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

其中,在契约制中,国内私募基金传统上常借助通道形式,如信托、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期货资管等,私募登记备案制实行后开始出现以直接私募形式存在的契约型私募。

但与私募类型和通道的丰富化形成对比的是,与私募有关的税收制度多以“点状”存在、未形成一个统一涵盖所有私募类型的税收框架。私募的税收制度尚存在许多模糊地带,例如直接私募的税收尚无明确说法、形式各异的私募基金如何体现税法公平原则等。私募税收制度建设滞后于管理人等制度的建设。

1.2.私募所得税现状梳理

当前与私募基金相关的税收主要是所得税和营业税,营业税税率相对单一,而涉及所得税的政策较复杂,因此本文主要就所得税进行梳理。我们重点关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这两类基金按组织形式均可以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公司制私募基金指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组建投资基金,基金本身成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其特点有降低风险、具有独立法人地位、适用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等。对于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适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指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2006 年,新《合伙企业法》引进了有限合伙法律制度,为有限合伙制私募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特点主要有:设立程序简便、税收可穿透、无代理风险等。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合伙企业法》。

契约型私募基金指基金的投资者与管理人签订契约,将基金委托给管理人管理,实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其特点有设立、退出和增募机制灵活、无双重税收、决策效率较高等。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而言,传统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据各类通道的规定,例如银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规范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而直接私募尚无明确依据。私募所得税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一是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二是投资者层面的税收问题。

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

其中,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因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证券交易或股权交易所得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纳税,按照“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计算所得税,税率为25%。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故当公司型私募基金获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时,可免交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此外,对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有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2007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31 号文)、2008 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9 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均有相关优惠政策,其中87 号文提出: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24 个月)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其中相关条件主要指:

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 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这就意味着公司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层面的基础税率为25%,但享有众多税收优惠政策。对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而言,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这就意味着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层面不收取所得税。

传统通道式的契约型私募基金中,券商资管、信托、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期货资管等均非法人实体,因此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在基金层面自然也就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者层面的税收问题

投资者层面的税收问题,因投资者的属性不同而不同。对自然人投资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如果投资于公司型私募基金,则属于一般的自然人投资者,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税率为20%。

如果自然人投资者投资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 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当时的合伙企业主要指普通合伙企业。2007 年新《合伙企业法》允许合伙企业按有限合伙设立,并提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意味着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

自2011 年9 月开始,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 元/年。扣除费用后,按照最新的税率表,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超过10 万元以上的部分要按35%的税率征税。

但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而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20%税率交税。

如果自然人投资者投资于契约型私募基金,当前信托、券商资管等通道类契约型私募基金对投资者所得并不代扣代缴,投资者需自行申报纳税。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税率。

对企业投资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故如果投资于公司型私募基金,基金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可以免征所得税,但如果企业投资者通过转让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股份实现退出,则需要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投资者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按“先分后税”原则,企业投资者在获取基金收益后要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

如果企业投资者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获取基金收益后应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条例规定了一些免税和低税率主体,这些主体在获取基金收益时可免税或以优惠税率征收。例如: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规定:自2008 年1 月1 日起,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即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需要补充的是,自然人投资者参与有限合伙制私募时也曾有过一波优惠政策热潮,当时,各地方政府为了鼓励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大多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税率(LP)由5~35%累进税率统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税率为20%;而普通合伙人(GP)仍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税率为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将以税收返还等形式给予优惠政策。

但从税法角度看,省级及以下政府应没有未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直接减免个税的权利,因此上述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实质是游走在灰色边缘。2009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财政、税务部门“不得随意改变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明确“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除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下放地方的具体政策管理权限外,税收政策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

2.私募所得税的比较分析

2.1.组织形式比较分析

综合而言,公司制私募基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作相对稳定。尽管在公司层面和投资者层面均需要征税,存在“双重征税”问题,但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可部分抵消双重征税的影响。例如:在公司层面征税的时候,来自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可依法免税;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应

纳税所得额。在投资者层面征税的时候,如果是企业投资者,则基金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可以免征所得税。从而,公司制私募基金的累计所得税税负最高为:

自然人投资者:25%+(1-25%)*20%=40%

企业投资者:25%+(1-25%)*25%=43.75%

但实际税负通常没有那么高。例如,一企业投资者投资公司制私募基金,而私募基金投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则可获得多重税收优惠。再如,假定企业投资者投资公司制私募基金获取的收益全以股息、红利等权益收益实现,则实际上该企业投资者投资公司制私募基金和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承担的税率是一样的,均为25%(不考虑其他优惠政策)。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虽无法人资格,但在财产权上仍可明确登记,且普通合伙人执行公司事务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有效克服公司制下的“委托—代理”问题,这也是有限合伙制形式成为国外私募首选的重要原因之一。有限合伙制“税务透明体”的特性决定了在基金层面无需交税,而由合伙人分别交税。其中自然人投资者一般按5%~35%超额累进税率交税,而企业投资者一般按25%交税(低税率和免税主体除外)。此前部分地方政府为鼓励股权投资,曾将股权投资私募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税率统一下调至20%。从而,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累计所得税税负最高为:

自然人投资者:0+5%~35%=35%

企业投资者:0+25%=25%

但由于有限合伙在收益分配上可协商办理,灵活性较大,加之“税务透明体”的特性,使得有限合伙制私募在税务安排上可操作性较高,理论上可以将收益由“重税主体”向“轻税主体”转移。为了尽量避免有限合伙成为私募避税的工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要求无论合伙企业收益是分配还是留存,均需按“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所得税。

契约制私募在国内尚无明确说法,但传统借信托、券商资管等通道发行的私募可以看作契约制私募的雏形。契约制私募无需设立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在成立方式上最便捷。由于无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实体的约束,契约制私募在募资等条款设计上最为灵活,可多次筹集资金。由于无法人实体,现有的信托、券商资管等契约制私募在基金层面无需交税。

在投资者层面,自然人投资者按20%的税率交税,企业投资者税率为25%。从而,契约制私募基金的累计所得税税负最高为:

自然人投资者:0+20%=20%

企业投资者:0+25%=25%

2.2.黑石税案风波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前述地方政府出台的某些优惠政策可针对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最密集的创业投资领域,政策大多只针对公司型私募基金。这与有限合伙制容易演变为避税工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在私募发展较成熟的国家如美国,此前有报道称其私募股权投资中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已控制了80%的风险投资额。在美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同样无需在私募基金层面交税,只需在合伙人环节交税。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直接按个人所得税规定交税;如果合伙人是企业,则将收益分配到最终纳税人账户后进行交税,即所谓的“流经原则”。

美国应税收入分为普通所得、资本利得和消极收入,其中前两种是主要的应税收入。普通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为35%,资本利得包含各类投资收益,最高税率仅为15%(政府正推动上调至20%)。

根据“流经原则”,采用有限合伙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只需在投资者环节支付税率较低的资本利得税;而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则在基金环节就要交最高35%的联邦所得税和10%的州税,在投资者环节还要交税。由此,私募基金大多选择采用有限合伙制。美国黑石集团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私募股权基金之一,其上市时就因其合伙企业架构有避税嫌疑,引起过不小风波。

2007 年6 月,黑石集团再纽交所上市。上市主体设定为在特拉华州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黑石集团LP(The Blackstone Group LP),该上市主体的投资者有两类:

黑石集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BlackstoneGroup Management LLC),作为上市主体的普通合伙人,无经济利益。而该公司实际由以创始人施瓦茨曼、彼得森等为代表的黑石高管们控制。

首次公开发行的投资者(Investorsin this offering),获得的是普通基金单位(commonunits),作为上市主体的有限合伙人,享有上市主体100%经济权利,但只有有限投票权,无权选举上市主体的普通合伙人及董事。

上市主体通过4 家100%控股的黑石控股GP(BlackstoneHoldings GP Inc)公司间接控制5 家运营实体各21.7%的份额。4 家黑石控股GP 在5 家运营实体中的角色均为普通合伙人。

另外,黑石高管团队还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持有5 家运营实体78.3%的份额,以及上市主体100%可转换为普通基金单位的份额。

通过复杂的结构设计,黑石高管团队既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实现了募资,又以有限合伙的形式获得了15%的较低税率。

但是,在黑石上市以后,其股份获得了较高的流动性,实质上越来越靠近公司实体,此时仍享有穿透税制和15%的低税率,引起了不少争议。

3.直接私募如何纳税?

自2014 年2 月私募登记备案制度实行以来,直接私募产品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相比通道类私募产品,直接私募既可以节省通道费用、提升私募公司知名度,也有利于私募公司建立较完善的前中后台机制,引导私募公司发展规范化。但是,关于直接私募如何纳税的问题目前还处于较模糊的阶段。由于没有统一清晰的说法,部分私募担心未来直接私募产品或将面临“双重征税”的尴尬处境,因此对直接私募发行持观望态度。

与传统通道型私募基金相比,直接私募属于较标准的契约型私募,因此,关于直接私募是否需要交税的讨论实质上就是关于契约型私募是否需要交税。目前关于这方面的主流观点分成两派:

非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不是独立工商实体,仅仅投资者的集合体、是一种契约关系。因此,非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在基金层面不用纳税,仅需在投资者层面纳税即可。

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运行中有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一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进行投资,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募资和分配。由于是两个法律行为,故需要分别履行纳税义务。在基金层面,要适用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而在投资者层面,要适用收益取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

但是,如前所述,我们认为,目前通道式的私募产品属于国内契约制私募的雏形,因此,直接私募产品或将参照原通道类的私募产品,在基金产品环节不交税,而由投资者分别纳税。

另外,公募基金作为较成熟的契约型基金制度,目前享有一些优惠政策。2013 年6月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框架,据此,以往适用于公募基金的相关优惠税收政策也理应适用于直接私募基金。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提出的“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私募可享有公募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则同样可以实现基金产品环节不交税。

但是,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在表述中使用了“暂不征收”字眼,意味着我国或认为契约型基金应采纳“实体课税模式”,只是当前为了鼓励契约型基金的发展而暂不征收,这给未来直接私募的税制增添了不确定性。

F. 股权投资基金有哪些

基金从广义上来说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而用于投资股权的基金就是股权投资基金了。
目前有很多专门的股权投资机构都设立了自己的股权投资基金。譬如徐小平的真格基金、红杉资本中国基金、PE三巨头硅谷天堂、中科招商、九鼎投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有专注优质新三板股权投资的“主投基金”,清科与众投邦联手打造的50亿“母基金”就都是国内比较优秀的基金!

G. 李录私募基金投资中国的哪些股票

芒格投资中国麋鹿私募基金投资,中国有哪些股票投资可多?上升300户甚至300 150180这些都有投资

H. 排排网:私募fof可以投资哪些基金

Fund of Fund(基金中的基金)的缩写,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投资基金的基金。FOF并不直接投资股票或债券,其投资范围仅限于其他基金,通过持有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而间接持有股票、债券等证券资产,它是结合基金产品创新和销售渠道创新的基金新品种,其本质是多元化的资产配置。

私募FOF: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组合基金。

私募FOF的特点

相较公募基金,投资门槛高:公募基金的投资门槛为1000元,面向社会大众募集。私募基金的投资门槛为100万元,面向高净值客户。

产品规模小:公募基金的单只基金或者公募FOF资产规模通常为几亿至几百亿元。私募基金资产规模通常为几千万至几亿元。

投资限制少:公募基金在投资标的的选择上,在持仓比例上有较多的限制。私募基金投资标的多样,可以投资商品期货、期权、股票、债券、股权等,同时仓位灵活没有特殊限制。

费用较高:公募基金收入来源于固定管理费和较少的申赎费用。私募基金的收入来源主要为收益的分成,一般收取规则是私募公司在基金净值每创新高的利润中提取20%作为提成。

流动性较低:公募基金的流动性非常好,而私募基金的流动性则相对较差,且有部分私募基金在购买后有6个月至1年不得赎回的限制。

信息披露程度低:证监会对于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非常严格,公募基金每个季度都要详细地披露其投资组合,持仓比例等信息。而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较低,在投资过程中有着较强的保密性。

独特收益风险特征:私募基金投资品种多样,投资策略灵活,一般和单个市场相关性小。通常公募基金只有在大牛市中会跑赢私募基金,而私募基金在震荡市与熊市中表现更加突出。

相较单只私募基金

专业度高:FOF基金团队是通过资深的研究员和投决会来决定所投基金标的,因此其决策往往更专业科学,对于市场的情绪方向更有把握。

分散风险:投资者通过投资FOF基金等于间接地投资了多只私募基金产品,这样能有效避免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巨大风险。

规模效应大:FOF基金作为一个渠道,可以将募集到的个人投资者资金以机构投资者的身份进行投资,因此往往可以投资一些高门槛或者名额稀缺的私募基金。

费用较高:由于FOF基金的管理人有两层,分别为母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管理人,自然FOF基金向投资者收取管理费就会出现双重收费的情况。

收益相对较低:FOF有分散风险的作用,但是分散风险的同时也平滑掉了收益。

私募FOF的类型

管理人性质划分

内部FOF:主要是资产管理机构,比如基金公司以自己的产品为标的发行的FOF。

外部FOF:主要是第三方管理机构,比如一些私募平台或者三方理财机构利用私募数据库、资金等优势挑选优质的基金进行投资。

全市场FOF:主要是一些大的资产管理机构,不仅投资自己产品而且投资外部私募基金产品。

子基金投资标的性质划分

股票型FOF:主要投资标的为股票类的私募基金的组合。

固定收益型FOF:主要投资标的为银行存款、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私募基金的组合。

混合型FOF:主要投资标的为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多品种的私募基金的组合。

另类投资型FOF:主要投资标的为房地产基金、私募股权等另类投资品的私募基金的组合。

私募FOF组合构建流程

大类资产研判:FOF的本质就是资产的配置,不论是否公私募基金,最终的投向就是具体的资产,对大类资产行情的研判是FOF组合的第一步。

投资目标设置:在大类资产研判后,必须要设计投资的目标,投资的目标就是设置风险收益的特征,FOF所追求的就是较小的风险波动下的稳健收益。

选择组合构建策略:策略的选择决定了下一个环节对应具体投资基金标的组合设置。当然,不同目标类型的FOF产品所运用的构建策略组合的方法也不尽相同。

筛选基金组合:筛选基金组合是对合组合构建策略的具体实施,在筛选基金组合时,应重点关注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策略的稳定天性,策略的一致性和策略的收益风险比等内容。

建立静态组合:基金组合筛选后是设置组合中各品种的权重,权重的设置要考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的实现,还需要综合运用定性与定量等分析方法加以确定。

组合的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动态调整的目的在于当基础市场环境变化或各子基金管理人策略失效等问题出现或者预出现时,FOF管理人需要作出灵活的应对和调整,确保投资组合在预期中的风险收益水平运行。

私募FOF如何选择

资产配置逻辑:FOF作为组合基金其核心价值就在于“组合”二字。如果某只FOF只是简单绑定几只所谓知名的基金,没有对投资策略的深刻思考,没有资产配置的主动管理,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FOF产品。

投资风格:FOF中各子基金的配置权重不同,投资标的不同所产生的投资风格和风险收益特征也不相同,要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

产品结构:结构化的FOF风控条款多,投资限制多,各子基金的投资水平发挥受限且投资风险波动较大(劣后端),收益也大,非结构化的产品风险波动低,同时收益也低。

主动调整权/风险保证金:尽量选择有主动调整权和风险保证金的FOF,此类FOF一方面可以动态调整子基金配置适应市场变化,另一方面也能应对净值大幅下跌风险。

未来FOF基金的发展将呈现三个趋势:

一是机构化。未来10年到20年间,FOF将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财产品,特别是对于求稳健的高净值客户;

二是专业化。未来真正的投资还是由专业机构唱主角,其决策将更专业科学;

三是规模化。FOF基金作为一个渠道,可以将募集到的个人投资者资金以机构投资者的身份进行投资,因此往往可以投资一些高门槛或者名额稀缺的私募基金。


I. 请问股票稳健成长型基金主要投资在哪些板块

金融板块、机械板块、资源板块等等一些蓝筹板块,一般都会在沪深300成分股中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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