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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中日股票市场的差异

发布时间: 2021-05-02 02:51:10

Ⅰ 中国债券市场规模与股票市场对比

人民银行发布的《2008年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报告》里有2008年国内债券和股票市场的数据,这里有它的介绍:http://www.pbc.gov.cn/detail.asp?col=100&ID=3206。

如果你要查实时的数据,
1)债券市场的数据可以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网站查询,这个公司提供专业的银行间市场结算平台,公司网站:www.chinabond.com.cn

2)股票市场的数据深交所和上交所能查到,
上交所:http://www.sse.com.cn/sseportal/webapp/datapresent/SSEQueryTradingByProdTypeAct?prodType=9&searchDate=&tab_flag=1
深交所:
http://www.szse.cn/main/marketdata/tjsj/jbzb/

你还需要什么其他数据可以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上交所、深交所的网站上查,只要是对市场公开的都能查到~

国外的数据到各国具体的债券登记托管机构、交易所也能查到的。

Ⅱ 国内外股票市场有何差异

1、交易时间:
中国: 9:30AM~11:30AM 13:00PM~15:00PM共 4个小时
美国: 夏令时间9:30PM~4:00AM 非夏令时间10:30PM~5:00AM共 6.5个小时并有盘前盘后延长交易
2、交易币种:
中国: 人民币 RMB,美金 USD,港币HK
美国: 美元 USD
3、交易单位:
中国: 手(每手100股)
美国: 无限制,1股也可以
4、涨跌幅限制:
中国: 10%
美国: 无限制
5、手续费:
中国: 交易金额的千分之 3
美国: 每笔为15美圆
6、税负:
中国: 交易金额的千分之2
美国: 非美国人免税
7、融资:
中国: 无
美国: 融资是股价的1/2,也就是50%的额度,无级数的限制。
8、放空规则:
中国: 平盘以下不得放空
美国: 无论平盘上或以下,只要股价比上一个成交价高,即可进行放空。
9、当冲规定:
中国: 不可当冲
美国: 不须财力证明,无级数之分,有多少现金就可以借多少。
10、交割规定:
中国: 交易T+1,清算A股T+1,B股T+3
美国: 有足够金额款项就可交易(T+0)
11、分割除权:
中国: 领到股票后才可以进行买卖
美国: 分割当天即可进行交易
12、股利:
中国: 通常一年发放一次,公司会依前一年的盈余决定股利多寡 以及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
美国: 仅发放现金股利,股利多少为既定政策而且按季发放,直接汇入证券户头
13、交易代号:
中国: 代号为数字
美国: 代号为英文缩写NYSE股票的代号3个字母以下NASDAQ股票的代号 4个字母以上。

Ⅲ 比较中美证券市场“有效性”的差异从投资者特点、类型、结构 比较 尽量详细点,谢谢!

一、问题提出

一般认为,市场有效性可以分为三个程度:弱势有效性、半强势有效性和强势有效性,其中研究最多、争议最大的是市场的弱势有效性。Fama和Blume(1966)、Fama(1970)及以后的大多数研究都验证了美国股市呈弱势有效性。对中国股市是否呈现弱势有效并没有达成一致的看法,例如:俞乔(1994)、吴世农(1996)与孙碧波、方健雯(2004)通过检验认为中国证券市场还没有达到弱势有效性;宋颂兴、金伟根(1995)、胡朝霞(1998)与周四军(2003)的研究认为中国股票市场弱势有效性成立。

本文从弱势有效性定义出发,弱势有效性是指交易者无法利用股票的历史价格预测未来价格。具体而言,如果现行价格充分反映了股票历史价格序列中包含的全部信息,投资者就无法通过技术分析获得长期而稳定的超额利润,这时就认为市场具有弱势有效性。技术分析是指通过观察市场过去的行为来预测它的未来走势。近期大量的实证研究证明,一些简单的技术规则具有可观的获利能力[如Brock等(1992)、Bessembinder和Chan(1995)以及Ito(1999)]。这些结论对有效市场假说提出了极大地挑战。但技术规则具有预测能力是否可以直接等同于市场不具备弱势有效性?弱势有效市场的支持者强调一点即技术分析往往需要频繁交易,交易成本的存在足以抵消它的超额利润,若技术分析的确有获取超额利润的能力,且去除交易成本这种超额利润依然存在,则认为股票市场还没有达到弱势有效性。

二、技术分析模拟投资的实证检验

我们选择上证指数和S&P500作为投资标的。以技术分析中最为基本的移动平均线为指标,进行历史期模拟投资检验,找到最为合适的指标组合;再对2000年至2007年中国股市的实证检验,以期证明移动平均线技术分析对于中国、美国股票市场是否有指导作用。

考虑到市场阶段和特性,我们选择模拟投资历史期为:1997年初至1999年底,实证检验应用期为:2000.01.01~2007.12.31。同时,假设初始资本为1000000单位本国货币,根据应用期末的资本情况评价模拟投资结果。本文数据来源于文华财经。

(一)在历史期内最优步长组合策略(移动平均线指标)的确定

首先,选定上证指数和S&P500移动平均线指标的最优步长组合策略。所谓最优步长组合策略,即按照最为常见的短期(1、5、10日)、中期(20、30、60日)分类,以短期均值>中期均值为买人信号,条件不满足时为卖出信号。在历史期进行操作,以历史期期末总收益率为标准,选择总收益率最大的步长组合为该指的最优步长组合策略。表1为历史期内S&P500最优步长组合,今日黄金价格白银价格我们假设每次交易的费用为总资金的1%,经过测算,短期均值10>中期均值60的为历史期S&P500的最优步长组合策略。

同样的,我们可以得到上证指数历史期内最优步长组合策略。表2为历史期内上证指数的最优步长组合,我们假设每次交易的费用为总资金的1%,经过测算,短期均值5>中期均值20的为历史期内上证指数的最优步

Ⅳ 中日商法 比较

日本商法有关公司治理机制最新修改案之特点分析
[摘要]日本商法为了进一步确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实效性,于2001年底进行了重大修改,主要包括进一步强化监事(会)机能,缓和董事责任减轻的要件以及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合理化等方面的内容。日本商法此次修改,对我国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有重要参考价值。 [关键词]日本商法;公司治理机制;修改动态 日本商法(以下简称商法)有关公司治理机制的最新修改案已于2001年12月12日作为法律第149号正式颁布,并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次商法修改,为了进一步确保公司治理机制的实效性,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监事机能的强化;二是缓和有关减轻董事等责任的要件;三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合理化。 具体讲,强化监事机能的主要措施有:①明确规定了监事的董事会出席义务和意见陈述义务(商法第260条之3第1款);②监事的任期由三年延长为四年(商法第273条第1款);③监事对辞任的意见陈述权的法定化(商法第275条之3之2);④公司外监事人数的增加以及其要件的严格化(商法特例法第18条第1款);⑤新设了监事会对监事选任的同意权以及议题等提案权(商法特例法第18条第3款)。缓和有关减轻董事等责任要件的主要措施是,就董事、监事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新设了通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等可以免除的制度(商法第266条第7款~23款,第280条)。作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一步合理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①监事的考虑判断期间由30日变为60日(商法第267条第3款);②对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可以和解作了明确规定(商法第268条第4—7款);③对公司为了支持被告董事要求参加诉讼的申请规定了监事的同意权(商法第268条第8款)。 一、监事机能的强化 首先,此次商法修改明确规定了监事的董事会出席义务和意见陈述义务。修改前的商法规定,“监事可以出席董事会,并陈述其意见”(修改前商法第260条之3第1款)。根据这一规定,一般认为,监事作为负有监查公司业务执行义务和善管注意义务者,自然负有董事会出席义务和意见陈述义务。此次商法修改将监事的这一义务明确化,将第260条之3第1款修改为“监事应当出席董事会,并认为有必要时应当陈述意见”。以此进一步明确监事的责任,从而保证公司业务执行的公正有效。 监事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这一义务时,作为违反善管注意义务者须承担必要的责任。如果由此使公司或第三人遭受损失,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商法第277条、280条、266条之3)。 其次,此次商法修改就监事对辞任的意见陈述权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实现了此项职权的法定化。修改前商法只规定了监事在股东大会就其选任或解任陈述意见的权利。这一规定也是为了明确和加强监事的地位而采取的措施。但为了防止监事的辞任是由董事强制所致,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和巩固监事的地位。所以,此次商法修改通过增加新条款明确规定,“辞任监事者,可出席辞任后第一次召集的股东大会,并陈述其辞任的宗旨和理由”(商法第275条之3之2第1款)。并且为了使辞任监事确保这一机会,商法进一步规定,公司应当向辞任监事通知召集股东大会的意旨①(同条第2款)。当然,其他监事同样可以陈述意见(同条第3款)。 再次,此次商法修改延长了监事的任期,增加了公司外监事即独立监事的人数,并对独立监事的要件作了严格的规定。修改前商法所规定的监事的任期为3年,此次修改将监事的任期延长为4年②(商法第273条第1款)。1993年以前,商法所规定的监事的任期为两年,1993年商法修改将这一任期 由两年延长为3年,此次修改又从3年延长为4年。这一连贯措施旨在不断加强监事的身份保障,进一步确保监事实施监督的实效性。具体讲,修改前的日本商法特例法,要求本法所规定的大公司③在3人以上的监事中,1人以上应当是就任前五年间未担任过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董事或支配人以及其他商法使用人者(修改前商法特例法第18条第1款)。此次商法修改为了进一步强化监事相对于董事会的独立性,加强监事监督公司业务执行的机能,将独立监事的人数由原来的1人以上增加为监事总数的半数以上,并且将独立监事的要件由原来的“就任前五年间”修改为单纯的“就任前”,实现了要件的严格化。 最后,此次商法修改新设了监事会对监事选任的同意权以及议题等的提案权。修改前商法只设对会计监察人的选任,赋予监事会同意权以及议题等的提案权。即“董事向股东大会提交选任会计监察人的议案时,应当取得监事会的同意”(商法特例法第3条第2款),“监事会可通过其决议,请求董事将会计监察人的选任作为股东大会的议题,也可通过其决议提出选任会计监察人议案”(同条第3款)。而对监事的选任只规定监事可在股东大会就此陈述意见(商法第275条之3)。 为了防止董事随意进行监事的人事安排,从而进一步加强和巩固监事的地位,有必要对监事的选任事项采取同会计监察人选任相同的法律规定。所以,此次商法修改通过准用上述有关会计监察人选任之规定的办法,就监事的选任事项同样赋予监事会同意权和议题等的提案权(商法特例法第18条第3款)。④ 二、和有关减轻董事等责任的要件 日本现行商法规定,免除董事对公司的责任需要全体股东的同意(商法第266条第5款)。这样一来,在上市公司等大型公司的情况下,实际上免除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几乎等于不可能。但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许多情况下需要企业的经营者冒着一定的风险作出大胆的经营判断。可是,按照商法的规定,事后经营者只要有轻微的过失行为,须承担高额的损害赔偿责任。经营者考虑到这种后果,必然不敢大胆经营,这对企业经营是很不利的。 为了解决这一现实的矛盾,日本商法通过增加条款的办法,从两个方面采取了适当减轻董事等责任的态度。一方面,此次商法修改规定,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只要是善意的,且无重大过失,就以从该董事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中扣除该董事四年的报酬额后所剩额度为限度,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或基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决议免除其责任(商法第226条第7~18款)。另一方面,考虑到公司外董事即独立董事①所具有的优势,为了使公司较容易地确保经营人才,此次商法修改明确规定,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规定同独立董事缔结以该董事不承担双方提前约定的金额以外的责任为内容的契约(商法第266条第19~23款)。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商法修改除了规定通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适当减轻董事责任外,还规定可通过董事会决议减轻董事责任。这是因为在由众多股东组成的股份公司中,仅仅为了免除董事的责任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从费用和召集程序两方面考虑都是相当困难的。如果非要等到定期股东大会来作出决议,董事的损害赔偿责任到底能否免除将处于长期的不明确状态之中,这对公司的经营极为不利,甚至会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所以,为了改变这种不利状况,建立通过随时可以召集的董事会决议免除董事责任的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再说,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质上是根据股东的授权(因为章程变更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由经营专家董事构成的合议体组织即董事会,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董事的经营判断是否妥当合理的角度,对该董事是否应该免除其责任首先作出判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另外,作为上述董事责任免除制度的担保保障措施,此次商法修改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强化和完善。 首先,此次商法修改规定,通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免除董事责任时,对提出的相关议案应当取得监事(会)的同意(商法第266条第7~11款)。同样,通过董事会决议免除董事责任时,首先必须对此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为此需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公司章程变更议案,以及向董事会提交的相关决议议案,在正式提出时应当取得监事(会)的同意②(商法第266条第12~18款)。此外,公司同独立董事缔结旨在减轻其责任的契约时,对此也需要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为此,向股东大会提交公司章程变更议案时,应当取得监事(会)的同意(商法第266条第19~23款)。 其次,此次商法修改规定,通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免除董事的责任时,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公示作为责任发生原因的事实,免除额度的测算根据以及理应免除的理由等事项(商法第266条第7~11款)。由董事会对董事责任作出免除决议后,除上述事项外,还要公告或通知股东若对免除有异议可在一定期限(不低于一个月)内提出的宗旨。并且,如果拥有全体股东表决权的3% 以上的股东提出异议时,董事会不得通过决议免除董事的责任(商法第266条第12~18款)。此外,此次商法修改规定,独立董事按照同公司缔结的契约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后,在最初召集的股东大会上也应当公示作为责任发生原因的事实,免除额度的测算根据以及理应免除的理由等事项(商法第266条第19~23款)。 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进一步 合理化日本商法所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一项股东追究董事对公司责任的重要制度,近年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使此项制度进一步合理化,此次商法修改根据日本司法实践经验以及商法学的理性思考,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 首先,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日趋国际化和多样化,经营者的经营判断也越来越复杂,越来越专业化。因此,为了使受理了股东请求并代表公司通过诉讼追究董事责任的监事,有足够的时间对日益复杂化和高度专业化的董事的经营活动作出慎重判断,此次商法修改将监事的考虑判断期间由原来的30日延长为60日,即明确规定,公司自股东提出请求之日起60日内不提起诉讼时,提出请求的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可直接提起诉讼(商法第267条第3款)。 另外,根据现行商法的规定,追究董事对公司责任的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之中时,股东或公司可以请求参加该诉讼(商法第268条第2款),但作为公司了解诉讼审理的机会,现行商法只规定了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向公司告知诉讼的义务(日本商法第268条第3款)。为了进一步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能够建立公司提起诉讼时的股东以及股东代表提起诉讼时的其他股东都能及时准确地了解诉讼审理情况的知情机制,此次商法修改明确规定,公司受到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告知,或公司提起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时,应当对此进行公告或通知股东。即将诉讼进行公告或向股东发出通知规定为公司的义务(商法第268条第4款)。 其次,修改前商法没有对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主要指股东代表诉讼)能否和解作出规定。所以,这种诉讼是否能和解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并且持否定态度的观点较有力。而在现实的法院审判中,作为迅速且恰当的纠纷解决手段,也有诉讼和解的情况。但对其效力存有司法解释上的异议。此次商法修改大胆地排除了这种解释上的异议,认为从正面认可诉讼和解,既符合公司以及股东的利益,也对降低诉讼成本有利。所以,修改商法明确规定,在严格遵守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一定程序的条件下,诉讼和解是可能的(商法第268条第5~7款)。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作为诉讼和解的当事人时,既不需要特别的程序,也不需要取得全体股东的同意就可以和解。因为,股东通过诉讼公告或通知可以了解诉讼审理,参加诉讼的机会始终是得到保障的。相反,公司不是诉讼和解当事人时,即诉讼属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没有参加和解时,有必要保护作为权利主体的公司的利益。所以,此次商法修改规定,法院应当向公司通知和解内容,并应当催告如果对和解有异议在两周内提出。如果公司在规定期间内不以书面对和解提出异议就可视为公司认可了这种和解(商法第268条第6,7款)。 最后,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能否为支持被告董事而参加诉讼,一直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存在着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的对立。在审判实践中有案例对此作了肯定回答。此次商法修改也以肯定为前提,规定公司为支持被告董事而要求参加股东代表诉讼时应当取得监事(会)的同意(商法第268条第8款)。当然,公司的诉讼参加请求得到监事的同意,并不意味着公司就可以自然参加诉讼,而是公司的请求是否达到了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有关诉讼参加的要件,对此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判断。

,公司作为诉讼和解的当事人时,既不需要特别的程序,也不需要取得全体股东的同意就可以和解。因为,股东通过诉讼公告或通知可以了解诉讼审理,参加诉讼的机会始终是得到保障的。相反,公司不是诉讼和解当事人时,即诉讼属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没有参加和解时,有必要保护作为权利主体的公司的利益。所以,此次商法修改规定,法院应当向公司通知和解内容,并应当催告如果对和解有异议在两周内提出。如果公司在规定期间内不以书面对和解提出异议就可视为公司认可了这种和解(商法第268条第6,7款)。 最后,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能否为支持被告董事而参加诉讼,一直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存在着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的对立。在审判实践中有案例对此作了肯定回答。此次商法修改也以肯定为前提,规定公司为支持被告董事而要求参加股东代表诉讼时应当取得监事(会)的同意(商法第268条第8款)。当然,公司的诉讼参加请求得到监事的同意,并不意味着公司就可以自然参加诉讼,而是公司的请求是否达到了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有关诉讼参加的要件,对此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判断。

,公司作为诉讼和解的当事人时,既不需要特别的程序,也不需要取得全体股东的同意就可以和解。因为,股东通过诉讼公告或通知可以了解诉讼审理,参加诉讼的机会始终是得到保障的。相反,公司不是诉讼和解当事人时,即诉讼属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没有参加和解时,有必要保护作为权利主体的公司的利益。所以,此次商法修改规定,法院应当向公司通知和解内容,并应当催告如果对和解有异议在两周内提出。如果公司在规定期间内不以书面对和解提出异议就可视为公司认可了这种和解(商法第268条第6,7款)。 最后,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能否为支持被告董事而参加诉讼,一直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存在着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的对立。在审判实践中有案例对此作了肯定回答。此次商法修改也以肯定为前提,规定公司为支持被告董事而要求参加股东代表诉讼时应当取得监事(会)的同意(商法第268条第8款)。当然,公司的诉讼参加请求得到监事的同意,并不意味着公司就可以自然参加诉讼,而是公司的请求是否达到了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有关诉讼参加的要件,对此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判断。
,公司作为诉讼和解的当事人时,既不需要特别的程序,也不需要取得全体股东的同意就可以和解。因为,股东通过诉讼公告或通知可以了解诉讼审理,参加诉讼的机会始终是得到保障的。相反,公司不是诉讼和解当事人时,即诉讼属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没有参加和解时,有必要保护作为权利主体的公司的利益。所以,此次商法修改规定,法院应当向公司通知和解内容,并应当催告如果对和解有异议在两周内提出。如果公司在规定期间内不以书面对和解提出异议就可视为公司认可了这种和解(商法第268条第6,7款)。 最后,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能否为支持被告董事而参加诉讼,一直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存在着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的对立。在审判实践中有案例对此作了肯定回答。此次商法修改也以肯定为前提,规定公司为支持被告董事而要求参加股东代表诉讼时应当取得监事(会)的同意(商法第268条第8款)。当然,公司的诉讼参加请求得到监事的同意,并不意味着公司就可以自然参加诉讼,而是公司的请求是否达到了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有关诉讼参加的要件,对此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判断。

中国商法的立法模式再研究
继《合同法》之后,物权法、民法典的制定成为我国今后民事立法的目标。当前,有 学者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民法典草案大纲已经提出。然而,面对我国民商事立法的现 状,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必须对民法与商法的立法模式进行严谨的理论梳理、论证和整 体立法规划,否则民法典的制定不但不会产生其应有的影响和作用,反而会反映出我国 民商法学研究的幼稚,以致辜负了新时
一、我国民商立法体例的研究与立法实践回顾
“如果将民商关系立法体例作为一个理论范畴,则该范畴在成立以及使用方面的相对 参照系统,事实地仅以大陆法系近代以来的立法为限。”(注:高在敏著:《商法的理 念与理念的商法》,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03页。)大陆法系各国关于民商事的 立法,大致可分为两种体例,即民商合一体例与民商分立体例。所谓民商合一体例,是 指“将民事商事统一立法,不设民商之区别,关于商事的规定,或编入民法典之中,或 以单行法规颁行之体例”,(注:有学者认为,在法源形式上除无商法典外,既有民法 典,同时又有大量商事单行法的立法体例为“分”、“合”折衷体制,其与民商合一体 制不同,参见上书,第114页。)此以瑞士、俄罗斯为代表。(注:张国键:《商事法论 》,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50页。)所谓民商分立体制是指将民事与商事分别立法 ,于民法典之外,另制定商法法典,使民法法典与商法法典各自独立存在之体制,(注 :张国键:《商事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50页。)此体例以德国、法国为 代表。
由于传统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诸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在中国古代社会,不存在 近代意义上私法性质的民法与商法,因而我国学者对民商立法体例问题的研究最早是在 清末修律时期。清末的民商事立法,仿德国法系,采民商分立制,经过两次商法大会的 召开,最终形成《商律草案》,但其因辛亥革命的爆发而致流产。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商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消失,因而民商立法体例 问题也无从作为法学研究中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商法学的研究逐步复兴,尤 其是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目标确立以后,民商法学者对民商 立法体例问题又投以了关注。其中主张民商合一的学者,依据的理由大致有:1.现在社 会已不存在独立的商人阶层,商事活动现在已经变成了一般民事活动,区分民法与商法 实无必要。2.采民商分立的法国和德国,由于大量的商事单行法规在很大程度上架空了 商法典的内容,其商法典已经支离破碎,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民商合一已成为发展 趋势。3.即使在民商分立的国家,也难以确立划分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的严格界限,民 法典与商法典的并存会引起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和混乱。4.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民法的含义 得以丰富与扩充。5.主张民商分立将会使民法与经济法之争得以继续。6.主张民商分立 不利于对市场经济关系进行统一规范。7.主张民商分立制定单独的商法典的方案,在法 律实务、理论观念和法律文化传统上都不具备响应的条件,故不可取。(注:以上内容 参见黄榕森:“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对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再思考”,《广西师范 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魏振瀛、钱强波:“市场经济与民法观念”,《中外法学 》,1994年第5期;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1页。)
偶有个别学者主张制定商法典,实行民商分立立法体例。(注:梁慧星:《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11页。)其所依据的理由概括如下:1.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从 中国商品经济的萌芽到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的进程看,民商分立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需要的立法模式。2.从我国现实的立法状况来看,民商分立模式有利于民法与商法的发 展,从而能早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体系。3.从商法的性质、商事交 易关系的特性、商法的特征及民商分立法体例的历史和发展看,应采民商分立立法体例 。4.“民商分立”立法体例最有利于表现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 区别,并在立法形式上真实的再现民商法事实上的独立状态,从而作到了形式与实际的 统一。5.“民商分立”不仅是人们对经济活动,尤其是对经营活动的规律、特点在理性 基础上更深刻认识的结果,而且是法律技术和方法完善的标志之一。6.商品经济关系的 形成是商法产生的物质条件,而商品经济的独立存在和发展,则是构成独立商法体系的 客观基础。(注:以上内容参见如下论文:黄榕森:“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对我国 商事立法模式的再思考”,《广西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刘凯湘:“论商法 的性质、依据和特征”,《现代法学》,1997年第5期;王春捷:“中国商法的立法形 式研究”,《法商研究》,1997年第6期。)
二、对我国民商立法体例研究现状反思
(一)民商立法体例并不仅仅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
民商立法体例问题至少涉及如下重要问题:
1.民法与商法的关系问题。民法与商法的关系问题是民商立法体例的深层次逻辑问题 。民法与商法同源,即其两者均根源于商品经济,但却不同体,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 方法、追求的价值取向、具体的法律制度、立法技术上都有不容忽视的差异。对民法与 商法的关系认识直接影响着对民商立法体例所持有的主张,对此已有学者注意到,并以 此作为研究的基点。(注:见刘凯湘、徐学鹿文。)今后对我国民商立法体例的研究应结 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
2.经济、政治体制问题。民法是简单商品经济的产物,其具体制度体现出浓厚的家庭 伦理道德价值取向;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只有当商品经济关系达到比较发达或 相当发达的程度时才具备了酝酿独立商法的温床),因而商法的具体制度体现出追求效 率、营利的价值取向。在建立和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研究民商立法体例问题必 然要以促进、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为核心导向(如为市场经济塑造合格的市 场主体,引导、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并进而推动以适应根深蒂固的小农经 济、自然经济的政治制度向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政治体制的彻头彻尾的根本性转变,也 就是说民商立法体例的选择与我国经济政治转型有互动作用。可见,民商立法体例的选 择问题与我国的经济、政治体制有重大关系。
3.如何对待传统文化的问题。近几年现代“新儒家”、本土资源论(后现代)、“现代 化”论在我国学术界的出现反映了我国对传统文化进行反思的时代课题,这一时代课题 涉及我国上层建筑领域的各个方面,这自然也会体现在法学的研究中。民商立法体例的 选择问题正是如何对待传统文化的时代课题在民法学研究中的反映。对民商立法体例的 选择从一个侧面反映着对待我国传统文化的态度。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形成了轻商抑 商的法律文化传统,商人无应有的社会地位,商事交往的合理规则及应有的秩序更是无 从形成,而这些都是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背道而驰的。很明显,选择民商合一的体制 (包括有学者所称的“合一折衷”的体制),无论从主观上,还是从客观上,均体现出对 中国传统文化的承继,这对市场经济所需求的商事主体的形成不能说是促动,甚至还可 能是阻碍。相反,选择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能够从制度上促动轻商抑商的法律传统文 化的转变,这一转变是人们的法律意识、观念由表层向深层推进的流变过程,此乃民商 法现代化的外源性模式。(注:公丕翔:《法制现代化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 版,第16页。)
(二)民商法学的研究方法问题
从新中国建国以来,中国的民商法学的研究就是一个从无到有的积累过程。在研究过 程中,除阶级分析的方法外,法学家只能也必须借助于实证主义的方法。这种方法的采 用,为我国的立法、司法及执法的起步提供了基本概念、理论、基本知识的清楚解释, 这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经济生活的需求与我国的法制状况。但正如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 所言:“实证主义把法律同心理、伦理、经济、社会等基础切割开来的趋势,则使我们 对法律制度所能达致的自主性和自足性的程度产生了一定的误识”,(注:[美]E·博登 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 1页。)实证主义有其只注重实证研究,如注重具体制度研究和法条解释,不重价值思考 的天生弊端,而这是民法学进一步研究的巨大障碍,因为“一个好的部门法学家,都因 该具有法哲学的思维”(注:朱景文:“法理学向何处去专题讨论会纪要”,《法商研 究》,2000年,第114页。)而“民法法系对于哲学影响则格外开放”。(注:[美]艾伦 ·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 0页。)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既使得我们当代的民商法学的研究取得了从无到有的成果 ,又使得我国的民商法研究迄今为止,基本上仍停留在对罗马法及罗马法以来的外国民 法制度、旧中国民法制度及其理论学说的阐释和评注上面。(注:徐元州:“论民法的 革命”,《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第38页。)这在民商立法体例的选择问题上则表 现为,在总体上不能突破清末与国民党时期的研究成果,(注:徐学鹿:“论我国商法 的现代化”,《山东法学》,1999年第2期,第39页。)这种现象发人深省。
三、我国民商立法体例的选择——民商分立
(一)从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论民商分立的必要性
“王海”现象自1995年出现以来,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法学界对“王 海”现象的论争

Ⅳ 中国股票市场和美国股票市场对比

1、交易时间:
中国: 9:30AM~11:30AM 13:00PM~15:00PM共 4个小时
美国: 夏令时间9:30PM~4:00AM 非夏令时间10:30PM~5:00AM共 6.5个小时并有盘前盘后延长交易
2、交易币种:
中国: 人民币 RMB,美金 USD,港币HK
美国: 美元 USD
3、交易单位:
中国: 手(每手100股)
美国: 无限制,1股也可以
4、涨跌幅限制:
中国: 10%
美国: 无限制
5、手续费:
中国: 交易金额的千分之 3
美国: 每笔为15美圆
6、税负:
中国: 交易金额的千分之2
美国: 非美国人免税
7、融资:
中国: 无
美国: 融资是股价的1/2,也就是50%的额度,无级数的限制。
8、放空规则:
中国: 平盘以下不得放空
美国: 无论平盘上或以下,只要股价比上一个成交价高,即可进行放空。
9、当冲规定:
中国: 不可当冲
美国: 不须财力证明,无级数之分,有多少现金就可以借多少。
10、交割规定:
中国: 交易T+1,清算A股T+1,B股T+3
美国: 有足够金额款项就可交易(T+0)
11、分割除权:
中国: 领到股票后才可以进行买卖
美国: 分割当天即可进行交易
12、股利:
中国: 通常一年发放一次,公司会依前一年的盈余决定股利多寡 以及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
美国: 仅发放现金股利,股利多少为既定政策而且按季发放,直接汇入证券户头
13、交易代号:
中国: 代号为数字
美国: 代号为英文缩写NYSE股票的代号3个字母以下NASDAQ股票的代号 4个字母以上。

Ⅵ 中日经济之间的差异

在经济体制方面,中国企业治理与日本的企业治理相似,均强于协调但弱于监控,尽管两国的制度安排方面有很大的差异。而中国在处理政治稳定与产业结构换代这对矛盾时的作法与日本则完全相反。
日本银行放贷与企业投资中的过度竞争与企业投资中的过度竞争在经济高速增长过程中极大地促进了日本企业独立研发能力和自主品牌的培养。而中国企业则侧重于以廉价劳动力为基础的比较优势直接参与全球生产链的分工。中国模式的特点是建立一个大量吸引外资,以进口和出口同时急剧扩张、大进大出为特征的世界工厂。这个模式使中国过去二十多年里实现了飞跃的经济增长,显示了巨大的活力。
但经济奇迹的同时,也在制造四个结构性条件,这可能使中国经济在未来几年面临重蹈日本泡沫经济覆辙的巨大风险。
第一经济严重依赖美国市场,不断增长的中美贸易不平衡与美国经常账户的整体逆差一起为美元带来强大的贬值压力。2003年中国GDP的美国市场依存率已经接近10%。根据美国官方的统计,2003年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逆差已经超过1200亿美元。中国经济在这样一种局面下面临着双重风险;一方面美国必然向中国施压,要求人民币升值,实行浮动汇率和开放资本账户。如果在现在的条件下回应这些要求,中国必然面临出口下降,经济发展减速的风险。但是如果中国不理睬美国的要求,任中美贸易不平衡进一步扩大,必然推动美元危机的爆发。一旦爆发美元危机,严重依赖美国市场的中国经济必将受沉重的打击。在目前的美元本位币制度下,各国储备的是美元资产,而美国却用不着储备黄金。与金本位制和布雷顿森林体系相比,最关键不同是现在各国大量储备的美元不受任何实物支持。在金本位和布雷顿森林体系下,没有任何政府或企业可以凭空造出黄金来平衡国际收支逆差,而在美国本位制下,美国却制造出各种金融工具来达到这个目的,这个特点是美元本位制孕育金融风险的出发点。
由于美国不用储蓄就可以借债,美国积累了大量的对外债务。由于美元作为各国储备关键货币的地位,美国积累了巨额的贸易逆差。对那些拥有对美贸易巨额顺差的国家来说,如果它们的中央银行把这些美元换成本国货币拿回国内,势必造成严重的通货膨胀。因此,它们都把这些外汇储备用来购买美国的政府债券、企业债券或股票以及房地产。仗着美元为各国外汇储备的关键货币这一特殊地位,美国没有任何先储蓄或先生产后消费的负担,完全可以靠政府和私人举债来消费。美元本位制使美国变为世界上最大的债务国。
在现行的美元本位制下,各国外汇储备的关键货币美元的背后没有黄金的支持,美国政府发行的债券的背后也没美国国内储蓄的支持,这种只由纸币而不是黄金支持的信用创造,经常导致全球范围内以经济过热和资产价格暴涨为特征的信用泡沫。自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美国的经常账户已经累计积累了3万亿美元的赤字。当这3万亿美元的货币进入拥有对美国贸易顺差的国家银行系统,这些国家就开始了一个制造泡沫的过程。商业银行开始疯狂地扩大信贷,经济空前地繁荣,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价格以及企业利润急速上涨。由于每个产业都可以获得低息贷款,它们都建造了多余的生产能力。当投资和经济成长异乎寻常地加速时,资产价格的泡沫就不可避免地出现。美国经济学家邓肯预言,这个由美元纸币搭起的经济大厦早晚要倒塌。它将再一次提醒世界各国为什么几千年来人类总爱用黄金而不是纸币来作为保值的最佳手段。
一旦人民币或是由于国际压力或是由于美元危机急剧升值,中国以廉价劳动力为基础的世界工厂模式马上就要面临很大的压力。如果人民币在未来的五年内也像日本在80年代一样对美元的汇率升值50%,中国以廉价劳动力为基础的比较优势恐怕在顷刻之间就会大打折扣。中国至今没有像日本一样建立起以独立研发能力和自主品牌为基础的国际竞争力。这将直接关系到中国到时候是像今天的日本还是像今天的墨西哥。
第二,中国以廉价劳动力为基础大量吸引外资,在贸易方面大出大进的世界工厂模式使中国过早地进入与其他国家之间在能源和资源方面的冲突并被认为抢走他国的工作机会。积极吸引外资的结果是跨国公司纷纷在中国设厂甚至建立地区总部,世界工厂的崛起已经在国际政府经济中引起了一系列的连销反应,为了维护世界工厂的运转,中国必然需要一个与其生产相匹配的世界级的供销科,大量使用能源、原材料和设备。尽管这可以为其他国家增加就业机会,但也可以使中国与许多国家的经济磨擦和冲突骤然加剧。这并不是说中国不应该与他国争夺能源和资源,而是说中国应该考虑资源效益比,要思考在一定的能源资源争夺水平上如何能实现更高的发展水平,或者反过来说,在追求一定的发展水平上如何能降低与他国在能源资源方面的冲突。
日本在第一次石油危机后将产业结构进行了巨大的调整,由资源型的钢铁、造船和化工转向资源节省的家电和汽车。而中国侧重制造加工型的发展模式在日益间的较量。
第三,中国提高了本国GDP的贸易依存率,并大大提高了中国经济面临来自国际市场的风险,中国GDP贸易依存率在近年急剧上升,2002年还在50%左右,2003年就上升至60.2%,这伴随巨大的风险。
日本一直把GDP贸易依存率控制在较低的水平。
第四,中国和日本相比,在处理政治稳定与经济结构升级换代之间的矛盾时采取完全相反的作法,这种以政治稳定为代价追求经济结构升级的做法隐含巨大的政治风险。日本长期以来以稳定为优先目标。尽管从70年代以来,日本面临一系列的外部经济环境的挑战却始终以稳定为主,特别是注意保护对就业有直接影响的农业和零售业。当然日本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日本经济一直在困境中挣扎,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的另一方面尽管日本经济长期停滞,其政治与社会的稳定却依然如故。中国则显出一种大刀阔斧对经济结构进行升级换代的魄力,中国不仅在开放程度方面远远把日本抛在后面,而且在经济结构上在低、中、高技术产业同时追赶,显示出巨大的活力。与此同时,应看到,中国对社会保障付出的努力远不及日本。三农、下岗以及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的不平等程度的加剧已经成为社会与政治不稳定的因素。在加入WTO协定中,中国在农业与零售业方面作出远远超过许多发达国家的让步。
以廉价劳动力为比较优势的发展模式必须建立在低工资的基础之上。这种发展模式如果不加以调整,从长远的角度看会严重束缚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开放。中国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滞后的结果是收入不平等过大,财富向少数人集中。这种分配不公平的后果是国内需求疲软,而国内需求疲软不仅导致通货紧缩,而且使得中国GDP总值中国内部分所占比例相对较低,从而使GDP对贸易依存度过大,如果中国在GDP对贸易过大的条件下被迫实行浮动汇率和开放资本项目,国际市场的任何急剧变化都会使国内经济遭受重创。这时,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不平等问题又会反过来很有可能以突然爆发的形式导致政治上的不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近来中国政府开始重视农村问题,下岗问题以及东北问题,不仅仅是解决不平等,也是在为中国外部经济环境可能发生变化提前做准备。
恶化的国际能源条件下必然遇到巨大的增长瓶颈,中国和印度,世界工厂和世界办公室之中国发展模式伴随的以上四种趋势如果合流或者在更深刻层次上的互动的话,可能给中国经济在最近的将来带来严重的挑战。这种以廉价劳动力以基础的比较优势吸引外资,靠大进大出维持的世界工厂模式,不仅在国际上增加了中国经济抗拒外部冲击的能力,并埋下了政治不稳定的根源。当年的日本虽然在第一种趋势上与中国相似,在第二种趋势上与今天的中国相比风险要小得多。日本在到了80年代 已经成功的降低了在能源方面对石油的依赖,日本经济发展模式从来没有出现过中国目前面临的第三种和第四种趋势。换言之,日本模式的国内风险无论是在GDP的贸易依存率代表的抗拒外部冲击方面还是与社会保护紧密相连的政治稳定方面的风险,都要比中国模式小得多。
2002年以来,美元汇率一路下跌,这对无论是美国国内还是国外均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首先,弱势美元导致了美国贸易赤字的急据增加,美国政府的大规模减税在2003年剌激了美国的经济复苏,使美国的消费者信心大增,大手大脚花钱。
弱势美元对中国经济有直接的影响,第一,由于人民币与美元挂钩,当美元贬值时,人民币与其他货币的汇率随之贬值。这大大增强了中国商品在美国以外的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第二,由于中国是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之一,美国的经济复苏导致美国购买力的增强使美国从中国进口了更多的商品,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达到空前的幅度。这使中国的外汇储备飞速增长。
外汇储备的增长,导致了中国货币发放大幅度增加,银行信贷的急剧扩张以及中国经济的局部过热。由于中国实行外汇管理,出口的企业必须把赚取的外汇在指定的银行兑换成人民币。例如为了兑换1900多亿美元,如果按照大致1美元兑8元人民币的汇率计算,中国的银行不得不增发15000多亿的人民币基础货币。这就使得中国的银行系统被突然注入了大笔可供信贷的资金。以上不是说中国经济发展的动力都来自美国,而是说美元贬值这一因素至少可以解释中国经济发展和美元的相关性。
当今,中国政府实行的宏观经济调控非常有意义的地方在于,因为它将成为中国经济在未来数年里应付国际政治经济严重挑战的一场预演。
至今为止,中国在一个以稳定汇率(人民币与美元挂钩)与不开放资本账户为特征的“模拟布雷顿森林体系”下创造了一个发展速度与日本相似的经济奇迹。正如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带来了日本经济的逆转一样,如果在不远的将来,中国在强大的国际压力下真的实行浮动汇率和开放资本账户,中国经济体制在监控方面的弱点可以成为直接威胁中国国家经济安全的死穴。

Ⅶ 请对比去年同期A股指数、同期国外市场股票指数,分析A股目前的发展情况

由于a股在世界股票市场上是始终处于低位的。虽然跟世界有联动,但是不会跌得太深的。

Ⅷ 中国股票市场和美国股票市场对比,有哪些方面的不同

听说,中国最少买100股,而且是买100股的整数倍,比如100股,200股,1000股这样买。美国可以买1股。是听说。

Ⅸ 中日文化差异

日本文化和中国文化差异非常大,他们的文化主要是自行形成的。

从形式上倒是有类似的,但是在内核上,非常的不同。这就谈到道德规范的问题了。
中国有一句:文以载道,这个是中国文化的内核。从中国文化的具体内容看,中日两国的道德规范有着巨大差异。


1.中国文化对”忠“,别说这个是中国人传过去的,“忠”是一种可完全自发的价值观,在西方基督教世界,也能自发形成这种价值观。中国的忠,忠于的对象是唯一的最高君主,而日本的忠,则是忠于直接的领主,这和中国不同,倒接近欧洲。


2.对“勇”的看法,在中国,“勇”几乎不算是一种美德,在日本却成为极其重要的道德规范。出于武士社会的影响,日本人对“儒”是反感的,在中国的儒却成为正义的标准了。


3.对“家”的看法,日本人的血统观是淡薄的,更重视“家名”。他们的姓可以很随便的变换,只为提高自己的“家格”,如果他们的祖上不是那么高贵,日本人的倾向是认一个高贵的祖宗,而不是提高祖宗。他们认为继承者的关键不是因为继承者的血统,而是因为继承者的能力---因此养子继承非常的流行。他们的“家”更多是靠技艺维持。


4.日本人的佛教,很少是遵守戒律的。念着佛,喝酒吃肉,娶妻生子,无所不为。本愿寺的住持,就娶了大名的女儿,日本人不以为怪。


既然有道德规范的巨大差别,日本文化反映的内核,就和中国有巨大的不同了。如果只看形式,则我们现在的文化,也同样在用汉字,也同样有着古装戏,但现在的文化内容和过去已经有巨大差别。

Ⅹ 中日的文化差异

首先是中日两国的文字。中国的文字起源于古代的甲骨文,经过夏商周朝战国时期的发展,到汉唐时代,经济与文化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中国文明进入了辉煌时期,处于世界领先的地位。而当时的日本,通过朝鲜半岛,接触到了中国发达的文化,通过派出使者等方式,对中国的文化如饥似渴地学习和吸收着,日本的假名和汉字便是来源于中国的文字。但是中日两国的汉字很多有其不同的意思。中国人一般都知道古代日本从中国学汉字,并把汉字带回日本作为母语,但很少有人知道现代汉语中有的词汇是近代从日本返销中国的。如今,汉语热在全球逐渐升温,带着固有的汉语思维去理解日本改造后的汉字,就会闹出很多笑话。比如,猪和豚,这两个字在现代汉语里意思基本相同,在日语里却有质的差异。猪在日语里是指野猪,野猪在日本是受尊重的动物,是勇敢奋进的象征,日语里就有猪突猛进的称誉。而豚就是指一般的肉猪,家猪,其形象总是和肥胖、懒惰、愚蠢、肮脏联系在一起。中文的猪传到日本,变成了野猪,这是日本对汉字的能动改造。

二是中日的礼仪文化。中国的礼仪主要来自儒家思想。儒家学派对于中国的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存在着巨大影响。儒家思想的精髓不在于其治国理论学说,而在于它的社会伦理思想,正是封建社会伦理观从国家统治阶级的高度期望出发,将人们现实生活中的行为规范用通俗的语言——道德意识规范起来。日本人强调和,这种思想的本质与中国儒家思想是相一致的,人人安守本分的说法更是直接来源于中国的儒家思想。而中国人讲客观事实,所以用客观陈述句来讲,这些都是中日之间表达的差别。明白这些,反而会使我们更容易理解我们所提倡的文艺复兴的口号,重新认识中国文化,使中国文化在我们心中更加根深蒂固。

三是中日两国不同的饮食习惯,日本目前已经被誉为世界上最长寿的国家。各国营养专家都认为,日本人的长寿与其传统饮食以及烹调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众所周知,日本属于岛国。清澈丰富的水源孕育了日本的饮食文化。日本料理又被称为水料理。在日本人的餐桌上,雪白的米饭、碧绿的生菜、红色的鱼片、橘色的胡萝卜,无一不是清爽可口而且都最大量地保持了食物本来的味道。东京慈惠医科大学健康医学中心的负责人和田高先生曾经说过,日本传统饮食以鱼类和蔬菜为中心,摄油量少,这样能够防止能量的过分吸收。日本人的主食是米饭,看上去很普通的米饭含有糖、优质蛋白质、各种维生素和矿物质等,营养均衡。与面食相比较,吃米饭使胰岛素的分泌要慢很多。这样人的肠胃会相对舒适,情绪也比较稳定。日本人习惯吃和食,和食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了,其本质只有三种日常食物:米饭、日本酱汤、时令蔬菜。

而一谈到中国饮食文化,许多人会对中国食谱以及中国菜的色、香、味、形赞不绝口。中国人爱食用粗粮,粗粮的营养物质要比细粮多。中国人爱食用植物油,中国人的饭桌上煎炒烹炸的食物较多,所以难免都是经过植物油加工的。中国人饭前饭后多喜欢喝一杯茶,喝茶能够降低血液中的胆固醇含量。可以弥补吃油多的误区。中国人做饭时喜欢加入葱、蒜、盐、酱、醋、辣椒等作料,能起到杀菌、消脂、增进食欲、帮助消化等作用。虽然两国的饮食习惯大不相同,但都各有各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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