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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发布时间: 2021-05-03 12:12:31

❶ 没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不公开发行吗

从你的问题中看出你是个新股民。这个公开看你怎么理解了。一般地没有ipo动向的股票的发行是不能叫公开发行的。
证券之星问股

❷ 拟上市企业申请ipo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首次公开上网定价发行股票
办事指引:
1.需要提交的文件
(1)股票发行申请;
(2)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发行核准文件;
(3)证券简称及代码申请书;
(4)发行上市期间报送文件的相关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新股发行上市期间报送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一致、报送申请文件中的发行申报文件与在证监会最后定稿的文件一致,以及对外披露的公告与经交易所审核的公告一致;
(5)股票发行基本情况表;
(6)行业分类情况表;
(7)主承销商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主承销商授权委托书及主承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8)公司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9)发行方案。
2.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的确定
公司披露招股书前一交易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需17:00前通过保荐业务专区上传证券代码与证券简称申请文件,包括证券简称与证券代码申请书(可参考本指南申请书格式制作)、核准文件、发行时间表,由深交所上市推广部受理申请并审核通过后,公司进入保荐业务专区—证券简称与证券代码确定模块,确定证券简称与证券代码。
3.相关流程介绍
(1)T-3日或之前(T为新股申购日)披露招股书;
(2)T-1日披露发行公告;
(3)T日投资者缴款申购;
(4)T+2日披露中签率公告;
(5)T+2日摇号抽签;
(6)T+3日披露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7)T+3日以后办理股份登记。

股票上市

办事指引:
1.需要提交的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书及发行完成后三个月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承诺;
(4)公司章程;
(5)经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6)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明、联系方式、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7)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及其他相关承诺;
(8)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9)发行人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说明;
(10)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委托书;
(11)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历次反馈意见回复、关于发审委审核意见的函的回复等;
(12)保荐机构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保荐机构授权委托书及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3)公司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4)公司全部股票已经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及相关附件;
(15)新股发行登记申请书及登记申报表);
(16)关于新股募集资金到账的验资报告;
(17)上市保荐书;
(18)股票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19)上市公告书;
(20)股票发行后至上市前公司按规定需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文件;
(21)招股说明书;
(22)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承诺;
(23)保荐机构关于公司首发后上市前股东持股情况的说明;
(24)国有股转持批复文件(如适用);
(2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相关流程介绍
(1)T-1日或之前,保荐机构按上市申请书文件清单的要求向深交所上市推广部报送1-13项上市申请文件;
(2)L-3日或之前(L日为上市日),保荐机构按照上市文件清单要求向深交所上市推广部报送14-25项上市申请文件;
(3)L-2日,保荐机构到深交所上市推广部领取股票上市通知书;公司到深交所上市推广部领取股票上市初费交款通知,交纳上市初费;
(4)L-1日,披露上市公告书;
(5)L日,股票上市。
详情请参阅本所网站“法律/规则”栏目“本所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

企业债券上市
办事指引:
1.需要提交的文件:
(1)债券上市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企业债券发行的文件;
(3)债券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4)本所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
(5)企业章程;
(6)企业营业执照;
(7)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发行公告、发行总结报告及承销协议;
(8)债券资信评级报告;
(9)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
(10)上市公告书;
(11)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财政主管机关的有关批复;
(12)担保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等资信情况与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
(13)债券持有人名册及债券托管情况说明;
(14)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债券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15)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16)证监会或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2.相关流程介绍
(1)公司管理部初审后,对符合上市条件的发出《债券上市承诺函》;
(2)公司管理部确定上市企业债券的简称、编码,主承销根据数据接口规范录入投资者托管明细资料,报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托管;
(3)公司管理部审查《企业债券上市公告书》,通知主承销商在指定的报刊上刊登。
电话:0755-88668532 0755-88668139
传真: 0755-82083164

股票、债券上市仪式
地点:本所八楼仪式大厅
时间:9:00-9:25(9:25分敲钟,开始时间可调整)
参考议程:
(1)参加上市仪式的嘉宾于上市当日8:45前到本所;
(2)贵宾签到;
(3)上市仪式开始,贵宾、嘉宾入场;
(4)主持人介绍贵宾;
(5)公司董事长、政府领导等代表讲话;
(6)深交所领导向公司董事长赠送纪念品;
(7)在大屏幕的提示下,公司董事长等敲响开市钟;
(8)上市仪式结束。

❸ 关于企业在成立两年后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问题,求解答。

由于公开募集股票必须经证监会批准 而证监会对IPO的时间要求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存续满3年除非国务院特批 因此募集设立在目前公司设立实践中是不存在的 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只有发起设立一种形式 通过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满3年后可以申请IPO如果是直接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算起楼主说的问题只是个假设除非国务院特批否则没有可能性 所以实践中的公司都是成立满3年才IPO的

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股权清晰怎么理解

首发办法第13条明确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因此,股权清晰是境内企业首发上市的必备条件。
(一)委托持股
企业内部委托持股的问题很普遍,企业拟上市前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思路都很相似,一般都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进行清理。委托持股有两种不同的模式,每种模式解决方式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
第一种是为了规避200人股东而进行的委托持股,该种情形下可通过受让方受让实际股东的有关股权来解决。但在采取这种方式解决委托持股问题的时候需要尤其解释以下问题:
1、股权受让方的背景以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2、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合理;
3、股权转让的有关决策程序是否完备;
4、股权转让是否是转让方全部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会存在潜在的风险和纠纷。
第二种是不委托持股股东人数也不超限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证监会仍然会关注企业委托持股问题:
1、公司发生委托持股的背景和真实原因;
2、委托持股清理之后名义股东是否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实际持有人,是否存在股东退出和新股东受让的情形;
3、股权转让的有关决策程序是否完备;
4、股权转让是否会存在潜在的风险和纠纷。
无论委托持股是哪一种情形,只要发生委托人进行股权转让,证监会都会关注:股权转让方是否知悉发行人的上市计划?是否为自愿同意转让?股权转让价格如何制定,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案例】哈尔滨九州电气历史上存在委托持股情形,其股东哈尔滨创新投资发展的注册资本实际是其工商登记的自然人股东受九州电气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经理及关键岗位职工委托投资形成。九州电气上市前,代持人与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股权转让给实际出资人,代持人承诺不会向实际出资人以及以后继承人主张任何异议、权利,并进行公证。政府部门对此出具确认函,确认了这一事实;现有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股权不存在代持。
值得提醒的是,为了避免麻烦的发生,企业最好将委托持股清理方案进行公证,比如对《确认函》进行公证。被代持股东向代持股东及股权受让方出具《出资转让确认函》,确认被代持股东同意委托代持股东向股权受让方转让其代为持有的出资,并授权其办理出资转让相关事宜;被代持股东确认其知悉公司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计划申请在国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承诺并保证未在上述拟转让的出资上设有任何抵押或者第三方权益(该代持关系除外),确认与代持股东及股权受让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今后被代持股东也不会提出任何有关上述拟转让出资的异议、索赔或权利主张;同时,被代持股东确认,出资转让完成后,被代持股东不再持有公司出资,也未委托他人代其持有,亦未代他人持有公司出资。

(二)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可能存在股权司法诉讼或冻结以及其他第三方权利,从而影响到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或是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因此证监会也会关注股权质押问题。股权质押审核的重点在于公司控股股东是否会因为股权质押而导致存在重大到期未履行债务、可能被实施行政处罚,是否会因此对拟上市企业有资产侵占的动机等等,如果有这样的风险,那就必须谨慎处理。如果没有,那企业只要正常披露并解释股权质押的原因,并尽快解除股权质押即可。如果金额不大,不一定非得在上市前清偿完毕,但需要证明债务能够按期清偿。
股权质押一般是控股股东用自己的股权为企业融资进行担保,这种情况一般没有问题,因为股权质押的理由合情合理且无恶意,债务人具有一定偿还能力。而如果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债务而将股权质押,证监会基本不会给予认可,但如果是持股不到5%的股东因债抵押股权的话,一般应该不存在问题。
【案例】创业板上市公司向日葵的股权质押在香港进行,且公司股权质押是一个连环套式的质押,归根到底不是发行人的股权存在瑕疵,而是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存在瑕疵:香港优创以其持有的向日光科股权、SFHCL以其持有的香港优创股份、贝迪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SFHCL股份、吴建龙以其持有的贝迪投资有限公司股份共同对定期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股权质押最好的解决方式肯定是清偿债务解除质押,而向日葵对股权质押问题的解决是将质押责任进行转移:该等担保责任转由香港德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持有之浙江龙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浙江优创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及浙江贝得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向日葵股权质押问题的解决方式能够被证监会认可,恰好也说明了证监会关注实质大于形式。

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如何让制作

北京xxxx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计划书

目 录

第一章:项目背景
第二章:上市的必要性
第三章:成立上市办公机构
第四章:聘选中介机构
第五章:股份制改造及重组
第六章:募股计划及资金投向
第七章:编撰上市材料并审报
第八章: 其他事项

❻ 跪求《关于完善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审慎性监管要求的通知》大神们帮帮忙

还有那个《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有人有吗,望能分享一下,不胜感谢! 查看原帖>>

记得采纳啊

❼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有收盘价吗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有收盘价,这个是一定的

❽ 纳尔股份什么时候开盘

股票简称:纳尔股份股票代码:
002825

上海纳尔数码喷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NAR INDUSTRIAL CO., LTD.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瀚路
2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号
24层)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上海纳尔数码喷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尔股份”、“公司”或“本
公司”)股票将于
2016年
11月
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
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海纳尔数码喷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尔股份”、“公司”或“本
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
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
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游爱国以及股东上海纳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王树明、杨建堂、陶福生、游爱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2、股东上海慧眼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达明、李广、王宪委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2

3、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游爱国、王树明、杨建堂、陶福生、苏
达明和游爱军、王宪委承诺: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
超过
50%。

4、公司董事王树明之关联方刘文辉、高级管理人员苏达明之关联方苏静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其关联方担
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其关联方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其关联方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5、除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外,发行人控股股东游爱国、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王树明、杨建堂、陶福生、苏达明和游爱军、王宪委承诺:公
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个月期末(
2017年
5月
29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深交所的有
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该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承诺。

二、主要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游爱国、王树明、杨建堂和陶福生承诺:(1)
股份锁定期(含因各种原因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有意向减持部分
股份,但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的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前所持股份数的
10%,第二年的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前所持股份数的
15%;(2)减持股份的方
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

3

方式;(3)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股份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作
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4)减持股份的,将提前
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
本次减持的数量(或数量区间)、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或价格区间)等信
息。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等事项致使该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
性的,该股票收盘价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
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
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
投资者利益,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后,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措施实施
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取消或停止实施本次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再次成就
的,公司将再次启动股价稳定措施(不包括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及当次股价稳
定措施实施完毕并公告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
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另有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

4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以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为前提,在启动股价稳
定措施的条件成就后,公司将根据届时实际情况采取下列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要约或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单次(每次启动股价稳定
措施视为一次)回购资金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的
1%,累
计回购资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历次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动用回购资金的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的
20%。公司
回购本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单次(每次启动股
价稳定措施视为一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控股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1%,累计增持股份数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后三年内控股股东历次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增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10%。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参
考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及届时的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状况
确定。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单次(每次启动股价稳定措施视为一次)
增持资金不低于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累计自公司取得的税后
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和的
5%,累计增持资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后三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历次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动用增持资金的总额)不超
过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累计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
金分红总和的
5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参考公司上一
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及届时的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状况确定。

5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股价稳定
措施另有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价稳定措施另有要求的,从其
规定或要求。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后,首先由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应当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公司因资金不足、回购议案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等客观原因无法

实施股份回购;
3、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公司股票

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均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
2、公司回购股份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均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

完毕日为准)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四)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程序

1、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应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
议,讨论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具体方案并作出决议。决议内容应包括回购方式、
回购价格或价格区间、回购股份种类及数量、回购资金总额、回购期限等事宜并
公告。

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并公告后,公司应根据《上市公司回购
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

6

定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股份回购的决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公司在
完成上述手续后并在回购的有效期内实施回购方案。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条件触发后,公司应及时通知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应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股份的详细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增持价格或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
并送达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告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股份的方案。控股股东应当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实施增持。公司
不得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提供资金支持。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条件触发后,公司应及时通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股份
的详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增持价格或价格区间、
实施期限等)并送达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增持方案
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实施增持。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提
供资金支持。

无论采用何种股价稳定措施,公司应在本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后
2个交
易日内公告本次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情况。

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程序应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四、信息披露责任承诺

7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
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就公司存
在上述重大信息披露瑕疵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或认定之日起
30日内(或中国
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要求的其他期限内)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的要求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
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
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就公司存在上述重大信息披露瑕疵作出有法律效
力的决定或认定之日起
30日内(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要求的其他期限内)
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的要求
赔偿投资者损失。在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
作出最终决定前,公司将本着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选
择与投资者和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先行赔付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
接经济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
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并将购回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就公司存在上述
重大信息披露瑕疵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或认定之日起
30日内(或中国证监会
等有权机关要求的其他期限内)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的要求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如果

8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
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就公司存在上述重大信息披露瑕疵作出有法律效
力的决定或认定之日起
30日内(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要求的其他期限内)
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的要求
赔偿投资者损失。在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
作出最终决定前,本人将本着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选
择与投资者和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先行赔付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
接经济损失。

3、本人不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
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
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就公司存在上述重大信息披露瑕疵作出有法律效
力的决定或认定之日起
30日内(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要求的其他期限内)
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的要求
赔偿投资者损失。在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
作出最终决定前,本人将本着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选
择与投资者和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先行赔付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
接经济损失。

2、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
述承诺。

9

(四)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若因本保荐机构为上海纳尔数码喷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
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
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
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
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
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
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
权的法院确定。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评估师承诺:如因本机构为上海纳尔数码喷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于
2016年
1月
20日召开的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对本次发行
上市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填补回报的措施。为保证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如下承诺:

10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其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六、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
的其他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有关协议和承诺

为避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游爱国出具《避
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投资于任何与纳尔股份具有相同或类似
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本人未经营也未为他人经营与纳尔股份相同
或类似的业务,与纳尔股份不构成同业竞争。

2、本人承诺在作为纳尔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不以任何
形式从事与纳尔股份现有业务或产品相同、相似或相竞争的经营活动,包括不以
新设、投资、收购、兼并中国境内或境外与纳尔股份现有业务及产品相同或相似
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形式与纳尔股份发生任何形式的同业竞争。

3、本人承诺不向其他业务与纳尔股份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
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
商业秘密。

11

4、本人承诺不利用本人对纳尔股份的控制关系或其他关系,进行损害纳尔
股份及纳尔股份其他股东利益的活动。

5、本人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纳尔股
份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游爱国就减少和规范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事宜承诺
如下:

1、本人将尽力减少本人或本人所实际控制其他企业与纳尔股份之间的关联
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
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双方就相互间关联事务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
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2、本人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及纳尔股份《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平等
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利用本人在纳尔股份的特殊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
害纳尔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员工社会保障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游爱国承诺:

1、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
2016年
6月
30日以前
未缴存的社会保险,或公司因此承担任何罚款或其他损失,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
担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并要求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款项、处罚款项,而不使
公司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
2016年
6月
30日以前
未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或公司因此承担任何罚款或其他损失,本人将无条件全额
承担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并要求公司补缴的全部住房公积金款项、处罚款项,而
不使公司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12

七、相关主体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违反公开承诺
事项的,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
该等责任主体将:

1、在公司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履行公开承诺
事项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承诺的内容、原因及后续处理等,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监督,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督促责任主体及时
改正并继续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接受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
处理;

3、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权益的,将变更承诺或提出新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5、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事项取得的收入(包括违反股份锁定、股份减持意
向、股份减持价格等承诺而出售股份所得之价款)归公司所有,相关责任主体应
在取得收入后五日内将该等收入汇入公司指定账户;

6、在纠正违反公开承诺事项的行为前,发行人不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等资本运作计划,不制定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7、对持有公司股份的责任主体,自其违反公开承诺事项之日起,公司可暂
停向其发放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其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其未履
行承诺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直至其纠正违反公
开承诺事项的行为为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纠正违反公开承诺事项的
行为前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

13

8、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自公司获得薪酬或津贴的责任主体,
自违反承诺之日起,自愿同意暂停领取薪酬或津贴,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其未履
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其未履行承诺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社会公众投资者造
成的损失,直至其纠正违反公开承诺事项的行为为止。

其中,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责任主
体身份丧失或变更的,仍应履行原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并遵守约束措施。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约束措施另有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对约束措施另有要求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遵守该等规定或要求。

14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

❾ 近3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公司上市如何处理

若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经过合理解释,不会构成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果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只能等待,直至报告期内不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扩展阅读: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董事会议案包括哪些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董事会议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董事会本年度工作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N 票,反对票N票,弃权N票。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本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本年度财务决算和明年度财务
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N票,反对票N票,弃权N票。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本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N票,反对票N票,弃权N票。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本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明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N票,反对票N票,弃权N票。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 本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三年期<审计报告>的议案》(三年
指:2015年、2016年、2017年)
表决结果:同意票N票,反对票N票,弃权N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本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N票,反对票N票,弃权N票。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 本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会议 会议决议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票N票,反对票N票,弃权N票。
2.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及调整
机制
表决结果:同意票N票,反对票N票,弃权N票。
3.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票N票,反对票N票,弃权N票。
4.定价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票N票,反对票N票,弃权N票。
5.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票N票,反对票N票,弃权N票。
6.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票N票,反对票N票,弃权N票。
7.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票N票,反对票N票,弃权N票。
8.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票N票,反对票N票,弃权N票。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本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议案》
建设年产X数量的项目及其可行性

表决结果:同意票N票,反对票N票,弃权N票。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本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进行修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N票,反对票N票,弃权N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分
配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N票,反对票N票,弃权 N票。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本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N票,反对票N票,弃权N票。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本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N票,反对票N票,弃权N票。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本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N票,反对票N票,弃权N票。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本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承诺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时按规定回购股票、对投资者赔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N票,反对票N票,弃权N票。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本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本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N票,反对票N票,弃权N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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