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回购在市值管理中的问题
⑴ 关于公司回购股票的几个简单问题
1.上市公司可以用自有资金以公司的法人地位身份回购股票。
2.公司回购股票可以提高自身资金利用率,增加资本收益,提高公司管理层话语权,维护股票市值稳定(主要从影响人们对该公司低买高卖、经营自信等方面的心理预期达到此目的)等方面产生有利影响。
3.至于“如果一家公司只持有少量的自家股份,而绝大部分股份是分散在大众手中的,那这家公司的董事会应该听谁的?”,董事会听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一般是指拥有股份比例高的大股东商议,也有重大事宜由全体股东投票决定的情况。
⑵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存在的主要问题
★1992年小豫园并入大豫园:中国股市第一例为合并而实施股份回购的成功个案:大豫园作为小豫园的大股东,采用协议回购方式把小豫园的所有股票(包括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悉数回购并注销。程序上经股东大会批准、合并后新公司再发新股,并承诺小豫园股东享有优先认股权。
★1994年10月30日,陆家嘴(行情 点评 资讯)减资回购案:陆家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国家股减资的方案,由此陆家嘴成为我国第一家协议回购本公司股票并注销股份的公司。此回购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减资回购从而规范股权结构并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国家股减资回购,再增发一定数量的流通股(B股),进一步增资。股份回购成为一种“策略性“的资本运营工具。
★1996年4月19日,厦门国贸(行情 点评 资讯)减资回购案:1993年2月19日,由厦门经济特区国际贸易信托公司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厦门国贸。1996年4月19日召开的1995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减资及变更股本结构的议案。根据该议案,为了使股本结构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以每股2元的价格购回全体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的60%并予以注销,减资后,公司总股本为6800万股。厦门国贸是为了发行新股进行资本扩展而回购注销老股的。
★1998年氯碱化工(行情 点评 资讯)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了回购公司B股:掀起了B股回购问题的热潮。
★1999年4月1日,云天化(行情 点评 资讯)董事会发布的《关于协议回购部分国有法人股的警示性公告》:1999年3月22日云天化与云天化集团公司草签了《股份回购协议》,宣布该公司有意协议回购集团公司所持有国有法人股中的2亿股。1999年5月11日云天化召开的1998年股东年会上表决通过了公司董事会的《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国有法人股的报告》,同意回购公司国有法人股2亿股,回购价格为2.01元。
⑶ 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论文摘要 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一种内部股权转让行为,上世纪90年代被引进我国资本市场。本文首先介绍了公司股票回购制度的概况,并对该项制度进行利弊评析,然后在介绍分析境外若干个国家或地区有关股票回购市场准入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股票回购的发展及立法现状。本文就其现有的立法缺陷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对策,使我国的证券市场运营更加规范。
论文关键词 利益相关者 股票回购 公司法
一、公司股票回购制度的概况
(一)股票回购的概念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用作“库藏股”保留。股票回购是上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一种行为,是调整公司资本结构以及调整市场上股票流通量的一种方式,对股东、公司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股票回购立法规制的必要性
从各国公司股票回购立法的历史轨迹来看,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普遍经历了从法无明文规定到例外允许,法律规范也由判例或简单的概括性规定到详细的规定。在我国,股票回购是一新的发展事物,因此相关方面的立法规制还不够完善,针对我国股票回购的立法现状所存在的问题,我国需要加大力度对股票回购的立法加以完善。
在我国,股票回购是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为了解决国有股比例过大和内部人控制等股权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于20世纪90年代而引入的。2005年5月证监会向社会公开征集有关股票回购的办法,试图以此来解决股权分置陷入的困境。2005年6月16日,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给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购提供了相应的行为准则。《公司法》对此也进行了修订,为股票回购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股票回购作为一种调整公司股权结构和资本结构的资本运作方式,对我国上市公司有着特殊的意义。完善股票回购的立法规制,能够为中国上市公司和股票市场所特有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上市公司在股票回购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问题,如上市公司股票回购使得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股份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会产生关联交易,中小股东利益会受到损害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完善股票回购的立法规制成为必需,以此来解决现实中所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公司股票回购的发展及现行的立法评析
(一)股票回购在我国发展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计划经济占据着主导地位,企业的形式几乎是国有企业,较少存在股份制公司这一主体形式,因此也不会存在股票回购这一现象。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制度的实施,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方式不断得到提升。为了顺应经济发展的趋势,我国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与此相伴随的证券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针对证券市场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新事物,我国的法律也作了相关的规定,特别针对股票回购的问题。
我国的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最早始于1992年,即大豫园通过协议回购小豫园所有股票的事件、1994年陆家嘴协议回购国有股后增发B股、1996年厦门国贸回购减资案、1999年云天化与申能股份部分国有股的成功回购——这在当年成为证券市场的一个亮点。之后,由于《公司法》的限定、长期的市场熊市、现金的匮乏,股票回购又开始没落。2005年,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的驱动下,加上《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和《公司法》相应内容的修改,使得股票回购又得到了发展,邯钢股份成为流通股回购第一家,继而又多了很多股票回购的案例,这一资本运作方式在我国越来越良好的政策环境中得到了发展。
(二)对我国公司股票回购立法缺陷之检视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有关股票回购的规定都只是一般原则性的条款规定,比较笼统、概括,可操作性不强。相关配套的法规、实施细则或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未出台,面对当前已经出现的股票回购个案,法规建设显得有些滞后。对于股票回购的适用范围限制得过于严格,有悖于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并且也限制了上市公司的发展空间,对于其中的一些定义也规定得较为含糊,这样会助长规避法律的行为产生,使规定形同虚设。如果不对该制度进行系统的规范,其制度本身的弊端也会逐渐显现,反而可能成为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障碍。因此,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的现实需要,扫除股票回购的法律障碍,为公司的迅速发展以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这一目的的顺利实现,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股票回购法律制度。
三、完善我国公司股票回购立法的若干建议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现代企业的基本特点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投资者享有所有权,而经营者享有经营权,因此经营者对经营信息的取得具有一定的优势,经营者若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就有可能歪曲披露或者不披露相关的信息,如果公司治理不完善,就有可能在股票回购中出现内幕交易,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二)加强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
由于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中小股东对信息的掌握处于劣势,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又居于少数,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信息和利益的不对称,中小股东只能被动的接受股票回购方案。因此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来确保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一是完善股份回购信息披露制度,各利益主体相对公平掌握信息资源;二是异议股东请求权的利益补偿措施;三是对股票回购方案的表决权进行重新设计,既要在“一股一权”的原则下达到法定通过数,又要中小股东的多数的同意,至少三分之二,并且上市公司的关联股东应遵守回避制度,由非关联股东对股票回购事项进行独立表决。此外,上市公司在回购股票时最好采用要约方式进行,因为这样更能突出平等性,不会偏袒于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对于回购的价格,应该根据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市价和业绩状况来进行确定,通过确定合理的价格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至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应规定在进行回购前公司需先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公司可以用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或提高利息率的方式以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或者让债权人全程参与回购计划的制定及其一票否决权。
(三)明确适用条件
首先,从实施股本回购的外部环境看,必须是公司股价比较低时才可以进行回购,如果资本市场比较活跃,公司股票的定位比较合理甚至高估,上市公司就丧失了回购自身股票的热情。其次,上市公司必须有足够的现金或现金流良好,拥有大量闲置的现金或现金流,使得公司回购股票不至于影响到公司自身的正常运营。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还可以明确如下条件:(1)中小股东如果反对股票回购,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反对该事项;(2)股东可表明请求收买其股票的意思;(3)股东大会决议时对该议案投票反对。同时,对于不同回购目的的回购行为,也应该对其规定不同的条件。在实际运用中,就应该制定实施细则,从公司的财务报表来观察公司是否具备股票回购的条件。
(四)完善公司法关于股票回购的相关规定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完善措施外,我国的公司法规定还可以从股票回购的方式、价格、资金来源以及适用对象加以完善,具体如下:
1.股票回购的方式:《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列举的股份回购方式应进一步具体明确,如协议回购方式对非流通股的回购是非常适合的。
2.股票回购的价格:由于我国存在国有股和流通股,且实行双轨制,因此二者的回购价格确定应该区别开来。对于国有股,股份回购的价格的基准应是每股的内在价值,国有股的内在值等于国有股每股净资产值加上溢价;对于流通股而言,回购价格的确定一般以一定倍数的市盈率{市盈率指在一个考察期(通常为12个月的时间)内,股票的价格和每股收益的比例为标准或以市价、一定时期内的平均价或最高价为标准。
3.股票回购的适用对象:我国当前的股票回购并未将子公司纳入管理,因此我国《公司法》应规定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时,也应该同样适用股票回购的限制条件。
四、结语
股票回购制度产生于成熟的资本市场,为公司调整资金结构以及完善公司运营方式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方向,随着我国证券金融市场欣欣向荣的发展,股票回购越来越受到中国公司的追捧,其对防止公司内幕交易、防止恶意收购以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基于此方面的考虑,再纵观中国现今法律对股票回购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对于股票回购的法律保障还不是很健全,难以发挥该项制度应有的潜力。因此对于该项制度还应该更具体地予以完善——细化价格确定的方法,完善回购的程序,加强信息披露,从而消除一些不公平的现象发生,对于购回的股票应该以“库存股”的形式存在还是以其他形式存在,这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起码要在完善传统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尽管要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会与相关的原则相矛盾,比如资本三原则、禁止抽逃资金规则,但是一套完善的制度应该是从整体上去考量的,应该能够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基础的不断发展来完善法律这一上层建筑,使中国的证券市场能够更健康、稳健地发展。
⑷ 市值管理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市值管理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最重要问题的是市值管理的合理范围如何界定,市值管理的最终目标如何设定。”
市值管理不能等同于管理市值,尤其是不等同于管理股价。市值管理不是股价提升,而是公司全方面的提升,公司要做好市值管理,就要让外界看到他们最想看到的东西。
市值管理要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整体性,即应该为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服务,而不是为少数群体的利益服务;二是长期性,即要促进公司与资本市场的长期协调发展,为股东创造真实价值,而不是短期的概念包装、题材炒作等行为。
⑸ 为什么说公司的市值管理很重要
1. 基本概念:
市值指的是每股价格乘以总股本数,而股价等于每股净利乘以市盈率,每股净利就是净利润除以总股本。
可以看到,由于总股本数通常不会经常变化,我们所说的市值管理其实通常来说就是除权后的股价管理。而股价的决定因素为两个,一个是净利润水平决定的每股净利,另一个是市场上投资者给予的估值倍数。前者是“基本面”,后者是“未来”。本文中所述的“股价”均为除权后。
利好消息和利空消息,指的是会改变公司估值水平的信息,包括来自内部和外部的信息。内部的利好消息例如签订大额合同,新技术研发成功等;外部的利好消息例如扶持政策出台,限制政策撤销,相关大宗商品价格有利变化等。利空则相反。
2. 股价的影响因素
公司的盈利是一个相对客观的数字,是企业实际经营成绩的体现,通常有较为客观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评价,尽管可以通过一些会计技巧来进行利润调节或隐藏/虚增,但是大型的利润数据不真实,无论是相比真实情况多了还是少了都会引起投资者的不信任。这种不真实通常也会带来监管部门的处罚,因而通常来说,在一个监管严格的市场上这种情况较少。
而市盈率则相对要主观地多,例如我们常听说的“概念股”、“利好”、“利空”就是这种主观性的体现,在短期,实际上是投资者用钱进行信心投票引起的,例如一些市盈率达到成百上千的股票(特例可能是那些股价已经不能用未来净利润折现衡量,而是用其他方法例如每股净资产来衡量的时候),股票的高市盈率在大多数情况下意味着这些公司的投资者对于公司的未来前景越看好。从较长的时间上来看,股价的支撑不仅在于净利润,而是在于净利润的不断增长这一趋势。如果公司的净利润增长出现减缓,通常就已经会出现股价下跌,即我们常在财经新闻上读到的“XX公司公布了XX年的财报,利润增幅低于预期,导致股票大跌X%”。
3. 市值管理的动机
最原初的动力是来自股东,无论是否在公司任职或是实际控制人,再或是小股民,都希望手里的股票买入后(请注意)会更值钱。或者说股东在买入时希望股价尽可能低,而在卖出时尽可能高。道理很简单,不用多说了。
如2.所述,一家高市盈率的公司的管理层是有着很大的经营压力的,不仅现有的盘子不能出问题,还得不断保持增长。上市公司的高管考核指标通常会有股价这一指标,而管理层的薪酬体系设计,通常来说也会有相当比例是股权激励,因而从管理层上来说他们会有对股价进行管理的动机。
一家目标相对长远的公司应当对自身的市值经常关心,因为在健全的资本市场例如美国存在着敌意收购和最低市值的要求,原因在于:
1. 在美上市公司通常股权较为分散,如果公司市值过小容易被敌意收购,导致管理层被撤换,原大股东失去控制权;
2. “壳”资源不值钱,如果股价长期过低,走势也没有大的起伏,很容易导致不满足交易所关于成交量和总市值的要求导致退市。而中国因为上市公司具备最基础的卖壳价值,所以会发现上市公司市值再小,通常也不会低于15亿。
4. 常见的市值管理策略
对于小投资者来说,他们对股价没有多少影响力,他们通常是价格接受者。而如果股东同时又是管理层或熟悉企业运营的人,那么就有很多空间。
最近有个比较极端的例子,具体名字不提。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以来不断减持,而且每次减持前一段时间都有些利好消息放出。这种行为虽然作为证券市场投资者来说,应当预见到这样的风险,但是略有吃相难看的感觉。这是一种比较极端的市值管理,我个人不推荐这样的行为。
但是上面做法的原则大致就是通过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估值达成市值管理的一种方法(再次强调这种做法比较极端),作为股东+管理者双重身份者来说,股价低时买入股票,并在买入后释放对公司经营利好信息。或者通过释放利空信息,股价下跌后进行增持。减持的时候就反过来,不再赘述 。此处股价的高低衡量标准是股东+管理者的视点,而由于管理者的身份,他的视点通常来说相较一般投资者来得准确。
在2. 中提到,股价的影响因素包括净利润和市盈率。市盈率变化主要依靠信息,那么是否有办法在不影响审计报告意见的情况下改变净利润呢?可以,通过公司并购重组。
借壳上市实际上控制者和管理层通常来说都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我个人觉得不能算本问题的“市值管理”所讨论的范畴。在不根本改变控制者和管理层的情况下,通常通过并购一些公司来达到市值管理的目的,而且往往是净利润和估值水平同时提高。
比如:
(1)并购一家或数家具备较好净利润水平的同行业公司,可以较好的将收进来的公司消化,市值可以至少提升利润增长的百分比,此外由于降低了竞争水平,对于两者的利润投资者会预期有所提升,也可以有助于股价的进一步提升。就我感觉好像通常发生在行业的前几名之间,老二和老三合体防止被老大收购,也可以抱团和老大拼一下,老大和老三合体可以和老二甩开差距。各有各的动机。
(2)并购一家具备较高估值的企业,这也是中国资本市场上近两年来最最火热的活动。各种乱七八糟的跨行业并购,餐馆收了游戏,化工收了传媒等等等等。这种行为的逻辑就是公司将具备高成长性的资产/运营实体纳入了上市公司范畴,这部分资产/实体带来的利润增长可以支撑公司的股价成长。说的直白点,就是一家30倍公司用20倍收了一家60倍的小公司,结果把公司整体股价带到40倍去了。对上市公司包括散户在内股东来说获得了10倍的额外估值,对非上市公司股东来说,手里的股票突然变成了40倍,还一下子上市了,简直是大股东、被收购股东、散户的三赢。
这样的并购狂欢发生在TMT行业的高估值、小体量、难以单独上市、大市又熊的大背景下。狂欢结束之前这样的奇怪并购还会继续发生,但在狂欢真正结束之后,只有能真正带来良好协同效应的并购才能真正继续长期推动股价上涨。比如,通过并购实现传统产业向新兴转型,或者产业链上下游整合等等。
此外,分拆估值较低的资产也是一种市值管理的思路,但在中国资本市场见得不多。多见于BAT这些巨头之间,比如疼讯就把易迅丢出去了……期待海外并购专家举例详细说明。
5. 市值管理的一些具体手法
(1)公开市场增持和减持
过程无需多介绍,缺点是动向完全透明,成本较高,对于上市不久,股权还相对集中的企业操作空间较小。公开市场减持基本同上,大股东的集中大额减持对股价打击很大。通常需要事先披露减持计划。
(2)定向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定向发行是指目标确定的发行,可能是非公开发行,也可能是超过200人的公开发行,通常用于并购重组,例如用向收购标的股东定向发行股票换取其持有被收购标的的股权。有时将上市公司体外同样由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但质量较好的资产装入上市公司,既不稀释自己股权又提振股价,但小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通常难有这样的精力,多见于大型企业集团。
非公开发行是指对象不超过10人,非公开发行是定向发行的一种,相当于私募股权,由非公开发行对象向公司增资,通常用于增持。
(3)分立、分拆
将估值较低,盈利状况较差的资产/实体,在不违反同业竞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转让给第三方或者移出上市公司体外。少见这样的案例,希望有读者可以提供以供学习。
(4)盈余管理
在不违反会计准则和不影响审计报告意见的前提下,做一些会计调整,例如确认收入,资产折旧等科目,在跨期处理上做一些文章。通常空间比较小,对股价的影响一般也有限。
(5)利好/利空信息管理
前面已经介绍过不再重复。
(6)公司回购/公开增发
在管理层认为公司股价被低估时,可以用公司的自有盈余现金对流通股进行回购,可以提振股价,提高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另一方面,在公司不缺现金,也没有很好的投资项目时,回购比分红通常在税务等方面更为划算和便利。回购的股权也不一定注销,也可用于股权激励等。
但是回购通常不会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本质影响。为了市值管理的公司回购目前在国内是不允许的,国内的上市公司股权回购必须有规定的目的。
如公司有较好的投资项目,而管理层又认为目前公司股价高估时,可以进行公开增发,向资本市场募集资金进行新项目的开发。如新项目属于较高估值或净利率高于原有水平的项目,则会带来股价的成长。
(7)杠杆比率调整
杠杆比率指的是公司的总资产和股东权益的比值,当公司现金流较好,具有较好投资项目时,但股价较低时,使用债务融资对股东成本更低。新增债务会导致杠杆率增大,只要新项目净利率高于原有公司经营项目即可带来股价成长。
通过(6)和(7)股和债分别调节,可以达到资本结构最优化,提升公司股价的目标。
6. 小结
市值管理是一个很大的话题,实际上就是带着传销味道的“资本运作”这个词换了一种高大上的说法。
上市公司地位是一个宝贵的融资平台,在中国尤其如此。在中国的民营企业中巨头除外,只有上市公司具备同时玩股和债的条件,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利用其巨大的信息优势。跻身上市公司的新贵们对于市值管理也不再是一无所知,有相当多的企业家从实业家变成了资本玩家。但我相信大部分的中国企业家对于上市公司平台作用的发挥仍然是懵懂的,如果成功上市,但没有做好市值管理导致公司市值长期低迷实在是一件非常遗憾的事情。
⑹ 股票回购的原因有哪些
你好,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用现金或其他方式买回在二级市场交易的股票,回购后流通中的股票数量减少,而投放了现金,所以上市公司实施回购可能是因为:
1、说明公司的现金流充裕,也表示之前一段时间经营良好,公司没有把股东的钱投资到差的项目中。
2、回购意味着公司的内在价值被低估,上市公司希望通过股票回购,把被低估的信息传递到二级市场以此来稳定股价,增强投资者信心,属于利好情况。
3、回购可能是为了不被收购,根据公式每股收益=净利润/股数得知,回购后每股收益增加,收购方需要付出更多的资金,并且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资本结构,还维护了公司形象。
所以,股票回购不仅维护了公司形象,还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使财务杠杆提高、自由现金流减少。
⑺ 关于股票回购,股价如何变化的问题
股票回购后公司不对股价做任何处理(会对财务数据重新计算),由市场调节价格。
⑻ 什么是股权回购股权回购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你好,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
股权回购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摸清楚创业企业原始股东真实的资产状况, 因为这是企业原股东回购风险投资商股权的经济基础。如果某个创业企业在风险投资商投资后发展得不理想, 而该企业原股东的个人所有资产都建立在该企业的股权之上, 则如果企业发展得不好,该企业的原股东就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回购风险投资商在该企业中的股权。风险投资商也实现不了通过股权回购来规避投资风险的目的。
其次在设计股权回购条款时要注意回购条件的可操作性,即在保护风险投资商合理利益的前提下,还要考虑原股东的承受能力。过分苛刻的回购条件可能带来两种不良后果:一种是某些原股东什么样苛刻条件都全部接受, 这种原股东一般属于根本不想履约的类型,实际上风险更大;另一种就是原股东由于无法接受过分苛刻的回购条件而导致双方无法建立合作关系。
再次,在设计股权回购合同的法律条款时,要注意坚持:要求创业企业原股东在某种条件下回购风险投资商在该企业的股权,是风险投资商的一种选择权,而不是风险投资商必须将自己的股权卖给企业的原股东,以免在企业发展很好的时候,失去自己应得的更大利益。
在股权回购使用过程中,要注意研究被投资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比如:在国外,企业本身可以回购自己的股权,但是在中国大陆,未上市企业则不能回购自己的股权。所以,在国外,风险投资商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权可以由该企业自身来回购或由原股东来回购;而在中国大陆则只能设计成由企业的原股东来回购。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股权回购是风险投资商在无法实现其投资的回撤变现时的一种最无奈的选择,一般由原股东回购所实现的风险投资商的收益都小于该企业成功上市或由风险投资商自己将股权成功转让给第三方。所以, 即使在投资合同中设计了股权回购的条款,风险投资商也不能掉以轻心,首先要想尽一切办法协助被投资企业经营者将企业经营好,以实现最大化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密切关注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与企业经营者和原股东商议解决的办法, 如果需要企业原股东履行回购的义务,也要早与其联系,弄清楚原股东履行义务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以免原股东通过转移财产而逃避责任。
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⑼ 股票回购的作用及在中国实施的过程中遇到的障碍
回购的作用一个是提升公司的形象,还有就是减少负债。障碍就是中国没有真正的退市机制,所以没有人会花真金白银,去回购自己的股票,再有就是大部分企业的盈利和账面现实的不同,好多企业在房地产和期货金融领域投入大量资本,出现大量的坏账,根本没有钱进行回购,最多就是挂上ST的牌子,重组成功了呢,把股票从原先的股东手里卖给新的股东,等于是钱还有我用,你们来回接手与我无关,重组不成呢,也不破产,转到三板市场继续交易,反正不影响企业任何实质性的东西。随意没人愿意回购股票,因为根本在中国就不需要。你可以调一些企业的资料看看,是不是这样。2008年530之后和去年年底这两个时间段,有几家在回购自己的股票,取之可塑,而且数量太少。
⑽ 关于股票回购的问题
股票回购是公司为了股东的利益而买回注销,流通中的股票少了,也就保护了此言股票的股东的利益,如果是同样的股利,则持有股票的股东可以获得更多的分红而不会对公司产生未来的排现压力,再有一点是,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是不能参与分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