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股票市场犯罪
❶ 怎样完善股票市场的操控犯罪行为
股票的累计市值是指上市公司最新市值与成立以来的分红业绩之和。
市值是指一家上市公司的发行股份按市场价格计算出来的股票总价值,其计算方法为每股股票的市场价格乘以发行总股数。整个股市上所有上市公司的市值总和,即为股票总市值。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主要有:开市价,收市价,最高价,最低价。收市价是最重要的,是研究分析股市以及抑制股票市场行情图表采用的基本数据。
股票市值与上市公司资产可以说是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股价短期来说是随着市场的冷热度而定的。长期是根据公司的赚钱能力。
公司的账面价值,简单地说是指净资产除以发行的总股份,一般情况下股票的市值会高于其账面价值,而账面价值也是公司可以分发给股东的最大的资产,但一般情况下,不会分发,因为公司还要经营。
上市公司的业绩对股价有哪些影响
炒股票虽然有各种各样的题材,但总的来说,一般都是炒经营业绩或与经营业绩相关的题材。所以在股市上,股票的价格与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呈正相关关系,业绩愈好,股票的价格就愈高;业绩差,股票的价格就要相应低一些。但这一点也不绝对,有些股票的经营业绩每股就那么几分钱,其价格就比业绩胜过它几十倍的股票还高,这在股市上是非常正常的。
由于股票的价格是由竞争决定,只要股民愿意、有足够的资金,且在股票交易过程中遵纪守法,其最后的成交价就由出价最高的一方决定。
从理论上来讲,经营业绩对股价的影响通常用两个公式来表达,一个是股价的静态计算公式,另一个是动态计算公式,净态的计算公式如下:
P=L/i
其中P是股票的价格,L是每股股票的税后利润、i是股民进行其它投资时可取得的平均投资利润率,一般用储蓄利率代替,因为储蓄是当前股民所能从事的最普通和最便利的投资方式。
这个公式的意义是,当股民从事其它投资每元可获得收益i时,若在投资股票时要取得收益L,股民所必须支付的资金量就为P,此时,投资股票的收益就与其它投资相等。
如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为10.98%,现某只股票的税后利润为每股0.66元,按上述公式计算,则该股票的价格就为6.01元。此时,将6.01元投资于股票或将其存银行,其投资收益都一样。
在上式中,股票的价格与经营业绩成正比、与其它投资的平均利润率成反比。如果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提高或储蓄的利率降低,都将会导致股票的价格上升。如1996年5月后,中国人民银行两次调低居民储蓄利率,就导致上海股市股票价格上涨一倍多。
但用这个公式来计算股价并不准确。事实上股票市场上的股价也不是因此而确定的,影响股票价格变化的因素也不仅是经营业绩和平均投资利润率两项。另外,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也会随着经营环境及产品市场的竞争而变化。上例中,如果下一年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降到每股0.55元,按此公式计算,其股票价格就会下跌到5元多。如果股民在本年度就预测到上市公司下年度的业绩会降低,则就不会用每股6.01元的价格去购买股票,而只会用5元多的价格去购买这只股票。
上面这种计算股票价格的方法是一种静态法,它假定所选用的参数如股票的税后利润及储蓄利率是一成不变的,其结果肯定会有相当的误差。
虽然股票的价格难以用一个精确的公式来表示,但有一点,它总是和上市公司的业绩即税后利润成正比或成正相关关系的。税后利润愈大,股民的投资收益就高,相应地,股票的价格就愈高。
公司的价值,投资者所认为的公司的价值,不仅包括公司当前的价值即账面价值。还包括对于公司未来成长的预期,说的理论一点是指对于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期。 股票价格的涨跌理论上讲是应该围绕公司价值涨跌,从长期来看所有的市场都会如此。
但从短期来看,波动的幅度各个国家的市场不一样,中国的市场没有做空机制,因此缺乏一种稳定市场的均衡机制,这样会使股票的涨跌幅度,被无限放大,甚至会极度脱离公司价值。 上市公司一般不会等于账面价值,因为一旦小于账面价值,将面临清算的危险。
中国美国股市九大差异比较
作者:董登新
中美股市在运行格局上的最大区别就是:中国A股市场的牛熊交替一般表现为“快牛慢熊”,
而美国股市的牛熊交替则大多表现为“慢牛短熊”。事实上,在美股“慢牛短熊”与A股“快
牛慢熊”的背后,折射出的是中美两国股市存在的重大差异性。
世界两大经济体股市比较
(注:表中数据截止2014年1月28日,美国股市不包括并购后的欧洲市场部分)
(一)投融资平台架构。美国拥有世界规模最大、结构最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从现货到远
期、期货、期权,从场内市场到场外市场,从国内市场到国际市场,它不但为企业提 供了一
个多层次、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投资平台。
然而,中国资本市场体系却是不健全、不完善的,我们有现货市场,但衍生市场十分欠缺;我
们有相对发展较快的场内市场,但场外市场规模狭小;此外,与拥有150万亿总资产的银行业
相比,中国股市、债市、基市规模仍很狭小。因此,中国企业融资偏好集中于银行贷款,老百
姓财富保管偏好银行存款。单一而狭窄的投融资渠道,无法形成组合投资、分散投资,在理财
无门、保值无路的情况下,投资者除了炒还是炒!
(二)国民投资心态。美国拥有全国统筹、全民覆盖、全国统一、以税代费的社保体系,以及
雇主设立的补充养老、补充医保福利,使得国民从摇篮到坟墓全程均有足够保障,再加上美国
民众在家庭理财上十分看重养老需求,并将养老作为家庭理财的终极目标,因此,其投资目标
2014-05-30 阿根师傅 阅 7838 转 99 分享: 微信 转藏到我的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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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长远,投资行为更理性、更从容、更快乐!相反,中国现代社保制度建立的时间较短,除了
城镇职工社保外,农民社保及城镇居民社保只是象征性地覆盖、保障程度很低,而且大多数雇
主均不提供补充养老和补充医保,因此,除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城镇职工以外,大多数中国
人仍然依靠养子防老或是个人储蓄养老。在国民保障不足的前提下,投资者缺乏安全感,投资
心态更加浮躁、急功近利,他们希望通过短炒赚快钱、发大财,甚至一夜暴富,这是一种比较
普遍的投机心态。这种心态也造成了中国股市“投资不足、投机有余”的格局。
(三)上市公司质与量。上市公司是股市的生命线。美国股市是一个开放的国际市场,美国不
仅拥有世界大批一流的跨国公司,例如,可口可乐、麦当劳、IBM、微软、苹果等,而且还有
来自世界各地的优秀企业为其提供保质足量的上市资源。相反,我国A股市场只是一个封闭的
市场,国内缺乏世界一流的知名企业,而且也不允许外国企业来上市,市场甚至非常害怕听
到“国际板”的声音。
(四)投资者结构。美国股市是一个典型的“机构市”,作为机构市的两大支撑,美国共同基
金净资产高达14万亿美元,美国私人养老金总资产高达21万亿美元,后者超过美国股市总市
值。更何况,美国股市作为一个开放的国际市场,它还拥有大量来自国外的投行及机构投资
者。相反,中国股市是一个典型的“散户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仅有3万亿人民币,
中国企业年金总资产仅有0.5万亿人民币,与20多万亿的A股总市值相比,相差甚远。我们虽有
QFII,但总规模小得可怜。机构市多空双边博弈主要在机构之间展开,比较容易达成一种“均
衡市”,相反,散户市的机构则大多将散户作为博弈对象,更容易形成机构优势,猎杀散户,
而且市场更容易剧烈振荡。
(五)IPO体制。美国的注册制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作用,IPO成败主要在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进
行博弈,政府绝对不会干预IPO定价和IPO节奏,而且高效率、低成本的IPO注册制,极大地降
低了IPO身价,并充分满足了企业的IPO需求以及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相反,中国A股的核准制
过份强调行政审批与行政干预,并代替投资者判断IPO公司的投资价值,而且直接干预IPO节
奏,政府大包大揽不仅使得权力寻租与道德风险增大,IPO身价暴涨,而且使得市场投机更加
猖獗,投资者似乎从不懂得何为用脚投票。美国公司对待IPO的态度十分谨慎,一个公司从私
人公司变成公众公司,是否值得,能否经得住投资者考验?因此,美国公司将IPO看成是开学
典礼,相反
,中国企业则将IPO看成是毕业典礼。
(六)退市机制。众所周知,美国退市制度的市场化程度极高,退市效率更高,尤其是1美元
退市法则,它将谁该退市的“裁决权”完全交由市场及投资者。1995年至2002年之间,美国三
大股市总计退市7000多家,其中,主动退市(比方私有化)约占一半,另一半退市则属于不能
满足持续挂牌标准而退市的,在这一类退市中,有超过一半是被1美元退市法则“判决”退市
的。在中国,A股退市制度只有净利润退市标准一项,由于退市标准单一,而且净利润可操
纵,因此,现行A股退市制度形同虚设,不仅导致垃圾股死不退市,而且垃圾股炒作成风,严
重扭曲股价信号。如果说,美国股市是“大进大出”的,那么,中国股市则处在“上市难、退
市更难”的尴尬境地。
(七)公司分红。在美国,无论是普通股或是优先股,上市公司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而且分
红的主流模式都是“按季分红”,即一年分红四次,每次分红的时间间隔及分红水平基本相
等。只有少数公司一年分红一次或两次,当然也有公司不分红的。不过,在中国,上市公司从
来不会按季分红,甚至一年分红两次也只是个案,大多数上市公司一年分红一次,而且分红水
平不高,带有很强的“象征性”,当然,不少公司甚至多年不分红。相比之下,美国公司重回
报,中国公司重圈钱,这就是上市公司对待股东的态度差异。
(八)监管模式。美国证券监管模式是三位一体(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的全方位
监管。美国证监会(SEC)的监管重心在二级市场,主要强调事后监管,其监管之严厉、监管
之高效,世界知名,令上市公司、证券中介及其高管们不得不小心谨慎、严格自律。此外,美
国还有集体(集团)诉讼机制及强大的市场做空机制,这让上市公司及证券中介更不敢越雷池
半步。在中国,证券监管模式是单一的行政监管,而证监会的监管重心主要放在IPO前端,主
要精力是IPO审查和审批,因此,相应淡化了IPO之后的监管,或者出现IPO之后的监管乏力、
低效的现象。在美国,IPO容易,但上市后难受;在中国,则是IPO艰难,上市后就万事大吉。
相比之下,美国的监管模式更能震慑证券犯罪,并能有效打击犯罪;中国的监管模式则无法有
效威慑并打击欺诈上市、信息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犯罪行为。此外,美国有萨班
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它可以让证券犯罪分子“牢底坐穿”、“倾家荡产”,而中
国却没有如此严峻立法,犯罪成本较低,缺乏法律威慑力。
(九)牛熊交替周期。正是由于中美两国股市存在的上述重大差异,才直接导致了中美两国股
市牛熊交替的周期性差异之巨大:美国股市的运行周期一般表现为“慢牛短熊”;而中国股市
的运行格局则一般表现为“快牛慢熊”。美国的慢牛一般可以维持5至7年以上,其熊市一般为
1至3年。相反,中国股市的牛市短则不足1年,长则不超过3年,而熊市则长达5至7年。不过,
从本质上讲,股市是经济的晴雨表。经济增长质量好坏,是决定股市长期趋势的“基本面”,
它对股市牛熊交替的周期性特征也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❷ 中国操纵股票属于犯罪吗,比如一支股票要涨了,然后提前大量的买入,等到高位在抛,这违法吗
是的。
机构操纵股市交易、股市价格有违证券法。
我国《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认定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证券法》第71条中。该条主要采取列举式对操纵行为的类型作了规定,同时也预设了一些认定市场操纵的条件。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裁断案,不允许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对《证券法》市场操纵规范的解读实际上就关系到我国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市场操纵的具体认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体的规定
证券法第71条禁止“任何人”以操纵市场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这里的“任何人”不能狭隘地理解为自然人,应该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的法律意义的“人”。其解释依据有2点:
首先,从法理上说,法律意义上的“人”实际上是一个“主体”的概念,这样的理解,在经济学里也存在,经济学里的“经济人”也是一种“经济主体”的概念。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证券法的“任何人”理解为自然人,应该理解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主体的概念。
其次,从实践角度分析,实践中许多法人、组织利用“麻袋账户”进行市场操纵行为,从证券交易的名义参加者来看,虽然是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的交易,但实际上控制这些账户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证监会既往查处的市场操纵案例来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组织利用自然人账户甚至与自然人联手进行市场操纵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处的“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李石联手操纵郑百文股票案件”○1。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观要件的规定
主观要件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观犯意,二是动机或目的。
关于主观犯意,《证券法》虽没有确切规定,但依据各国立法例和我国实践,不存在过失操纵市场的情形。因此,市场操纵主观上只能以故意进行,而且多表现为行为人希望某一结果发生,并制造条件促使这一结果发生。
关于动机或目的是否应作为市场操纵构成要件,各国立法例和学界存在争议。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主观目的或动机,应作何理解,一直是执法和解释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我国证券法关于相互委托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71条第3项“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这种交易中,对手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并未导致任一方利益的实际变化。这样就使市场上的投资者产生误解,认为可能会有更大的交易行为发生,而实际上并非如此。这种方式是交易双方通过事先约定在某一价格上同时从事大量的卖出和买入行为,从而制造交易量虚增的效果来误导投资者。
❸ 什么是个人操纵股票市场,为什么这是违法的
你好,操纵市场又称为操纵行情,是指行为人以谋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故意通过交易扭曲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使投资者对证券价值产生错误判断,诱导其跟进买入或卖出的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通过人为哄抬或者压低证券价格,虚构市场供求关系,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误导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基于错误认识进行证券交易,使投资者利益遭受严重损失。该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定价机制和竞争机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这也是我国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和规制的根本原因。
根据我国《刑法》第182条的相关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❹ 操纵股票犯法吗
涉嫌操纵股票是非法的但是如果你们的资金难以撼动股价,这样一来就不违法了。
❺ 操纵股价犯法么
机构操纵股市交易、股市价格有违证券法。
我国《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认定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证券法》第71条中。该条主要采取列举式对操纵行为的类型作了规定,同时也预设了一些认定市场操纵的条件。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裁断案,不允许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对《证券法》市场操纵规范的解读实际上就关系到我国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市场操纵的具体认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体的规定
证券法第71条禁止“任何人”以操纵市场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这里的“任何人”不能狭隘地理解为自然人,应该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的法律意义的“人”。其解释依据有2点:
首先,从法理上说,法律意义上的“人”实际上是一个“主体”的概念,这样的理解,在经济学里也存在,经济学里的“经济人”也是一种“经济主体”的概念。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证券法的“任何人”理解为自然人,应该理解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主体的概念。
其次,从实践角度分析,实践中许多法人、组织利用“麻袋账户”进行市场操纵行为,从证券交易的名义参加者来看,虽然是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的交易,但实际上控制这些账户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证监会既往查处的市场操纵案例来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组织利用自然人账户甚至与自然人联手进行市场操纵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处的“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李石联手操纵郑百文股票案件”○1。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观要件的规定
主观要件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观犯意,二是动机或目的。
关于主观犯意,《证券法》虽没有确切规定,但依据各国立法例和我国实践,不存在过失操纵市场的情形。因此,市场操纵主观上只能以故意进行,而且多表现为行为人希望某一结果发生,并制造条件促使这一结果发生。
关于动机或目的是否应作为市场操纵构成要件,各国立法例和学界存在争议。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主观目的或动机,应作何理解,一直是执法和解释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我国证券法关于相互委托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71条第3项“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这种交易中,对手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并未导致任一方利益的实际变化。这样就使市场上的投资者产生误解,认为可能会有更大的交易行为发生,而实际上并非如此。这种方式是交易双方通过事先约定在某一价格上同时从事大量的卖出和买入行为,从而制造交易量虚增的效果来误导投资者。
❻ 如果有人故意操作股票违法吗
故意操作股票就是一般所说的庄股。
如果没有达到法律禁止的那种犯罪程度,比如没有利用内幕交易,没有持股超比例,没有联合控股,没有用异常手段拉或砸股价,没有为操控股价制造虚假消息。。。。。。还构不成触犯法律。
反之,就会触犯法律。
希望能帮到你。
❼ 什么是操纵证券市场罪,哪些操纵市场行为可构成犯罪
操纵证券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操纵证券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股票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5、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❽ 什么是个人操纵股票市场,为什么这是违法的
个人操纵股价是指,某些股票投资者为了获得巨额盈利,通过控制其他投资者具有参考意义的股票投资信息,控制未来股票价格走势的行为。操纵股价不一定是机构,也可能是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大股东、隐形股东、个人等,只要集中资金优势、内部信息优势、管理优势等,其他投资不具备的特殊条件,达到使股票价格可持续的改变,为自己获得不正当的巨额利润的行为均属于操纵股价。
因为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内幕交易丑闻会吓跑众多的投资者,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所以是违法行为。
❾ 最新发布的法规规定操纵市场超百万可入刑,股票市场的操纵行为会得到抑制吗
对于实行法律要求达到一定数量,会有入刑,我认为这一举措会遏制这种不好行为的发生。连续交易操纵的入罪标准,即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持股比例、交易期限和成交量是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交易量的关键因素,行为人连续交易操纵达到上述标准时,已经严重危害该证券的自由市场定价机制,扰乱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有必要予以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