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数乘股价是所有权益
⑴ 股票乘以股数,就是市值,准确么
1、定义:股票的市值就是按市场价格计算出来的股票总价值。 一家上市公司每股股票的价格乘以发行总股数即为这家公司的市值,整个股市上所有上市公司的市值总和,即为股票总市值。
2、一个公司股票的市价,乘以该公司发行的股票数量,就是公司市值,这是经典算法。这个算法是股市泡沫的藏风洞,是公司不实财务报表和创造性会计的漏洞之一,使得操控股价成为公司高管侵蚀小股东民众财富的手段之一,使得公司治理短期化、投机划、严重损害投资人利益,使得公司丧失长远目投资标动力,造成整体经济出现过多的热钱投机而缺乏实在的投资。
3、为什么股价乘以股数得出的公司市值不真实?原因很简单,就是不可能所有股票都按照这个股价卖出去,公司股票抛出百分之十到股市就有可能使得股价跌至分文不值。按照所有投资理论,股票价格包含了许多看不见的市场信息,如果百分之十的股票被抛到股市上,股票下降使得股市认为该股公司出现问题,会导致抛售惊恐,股价会恶性下跌。反之,以一定速率在股市上收购一个股票会把该股票推高,甚至推高成泡沫。
4、股价计算市值的一个弊病是财务报表的资产波动问题。安然事件以后,美国通过Sarbanes–Oxley 法案,有求公司金融资产要按照市值计算,由于股价波动幅度大且不反映真实经济价值,造成金融机构公司无缘无故破产,即按照市值计算资不抵债。
5、那么,一个公司的真实市值应该是多少?股价是反映了某些市场性息,但认为股价包含了所有市场性息是不正确的。公司市值一个更科学的估算方法,应该是所有股票持有人的持股数量乘以他们购入该股时的成本(即他们购入这些股票所付的价格)之和。简单给个例子,如某公司一共有二万股股票,分为两个股东持有,甲持股一万,甲投资时以每股100元购入这一万股。乙持股一万,乙以每股200元购入这一万股,那么,无论现在市场要价叫价是多少,只要没有新的交易,公司市值就应该是10000X100+10000X200=三百万。而不是最后成交那一股的价格乘以两万。
⑵ 股价乘以总流通股数量等于什么
一楼的回答并不正确,正确来说是该股的流通市值,如果说是市值并不全面,市值可以分为流通市值和该股票的总市值两种,若该股的股票并没有实现全流通,也就是说存在非流通股,那么其该股的总市值大于其流通市值,原因是流通市值只计算流通股市值,而总市值则包括非流通股数量乘以股价和流通股数量乘以股价两种.
⑶ 股本是股票的数量还是股票的数量乘以每股的价钱
股本是就是总股数,定价那是机构的事,我们不用关心。
⑷ 有负债的公司,股票数 乘以 股价(以市值计算),是公司价值还是权益价值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其中最关
键的是“公司价值”概念的设定。
公司价值分为两种情况:评估价值和市场估值。
如果这里把公司价值定义为评估价值,那么就和你上面说的几个指数风马牛不相及了。
如果你非要把这几个概念放在一起,那么只能将“公司价值”定义为“市场估值”
股票数
乘以
股价等于总市值,这恰恰是“市场估值”,
那么:你问题的答案就有了:股票数
乘以
股价是公司价值。
另外,权益价值和股票数乘以股价是没有计算上的任何关系。
权益价值是:股票数乘以每股净资产,,,,
还有,不知道你有没有打错字,如果是“权溢价值”,概念又不同了,是:“股票数
乘以
股价”
减去
“股票数乘以每股净资产”
⑸ 有负债的公司,股票数 乘以 股价(以市值计算),是公司价值还是权益价值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其中最关 键的是“公司价值”概念的设定。
公司价值分为两种情况:评估价值和市场估值。
如果这里把公司价值定义为评估价值,那么就和你上面说的几个指数风马牛不相及了。
如果你非要把这几个概念放在一起,那么只能将“公司价值”定义为“市场估值”
股票数 乘以 股价等于总市值,这恰恰是“市场估值”,
那么:你问题的答案就有了:股票数 乘以 股价是公司价值。
另外,权益价值和股票数乘以股价是没有计算上的任何关系。
权益价值是:股票数乘以每股净资产,,,,
还有,不知道你有没有打错字,如果是“权溢价值”,概念又不同了,是:“股票数 乘以 股价” 减去 “股票数乘以每股净资产”
⑹ 计算市值的时候用摊薄股数乘以平均股价还是
这种问题比较专业了,一言难尽,还是查询一些有关资料吧
基本上股票基础书籍上都会有写
不过说实话,这些东西用来考试还行
实际操作上研究这些可以说几乎没有意义
⑺ 要计算市场上年度的股票融资额,是不是就是那一年发行的股数乘以股价呢
不是 是要每家的发行股数乘以发行价格 不是现行股价 或者直接加总每家上市公司当年的募集资金数额
⑻ 股票有哪些权利
一,买入了股票就成为了股东。作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获取股东身份凭证权
股份公司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因此,股东手中的股票就是证明股东身份最有力的证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也就是说,股票上可以不记载股东的姓名,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也可能没有股东的名字,只要手中拥有公司签发的股票就是股东。因此,公司不能以股东名册上未记载该股东姓名来对抗股票的持有者。但是,在实践中,一些股份公司的运作并不规范,有的未向股东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制正式的股票。对于这种情况,可以综合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股款缴纳证明、股东名册和注册登记文件等各种形式来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股东也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履行股票交付义务。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已经采取无纸化形式,股东所持股份的证明形式就是中央证券登记公司的股票登记。因此,股东的身份可以通过股票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如果股东起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就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2,知情权
根据新《公司法》第98条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并未规定股东有对公司会计帐簿的查阅权,这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在知情权上存在的最大差异。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不仅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财务状况,而且还要向社会公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定期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见《公司法》第146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证券法》第65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虽然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但由于公司的控制权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东手里,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话语权同样掌握在大股东手中。为了防止大股东将股东大会、董事会流于形式,长期不按期召开股东大会,或者发生了临时重大事项故意不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致使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不能实现,《公司法》从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赋予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临时会议。这里的10%股份可以是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可以多个股东合并持有的共同比例,目的是方便广大小股东将团结起来,将股权集中起来行使。参阅《公司法》第101条、第111条。
4,股东大会召集权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只能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实践中,常常发生董事长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法正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为此,新《公司法》第102条和110条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股东大会提案权
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供大会审议或表决的议题或者议案的权利。该项权利能够保证少数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有助于提高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主动地位,实现对公司经营的决策参与、监督与纠正作用。为使小股东的提案权能够得以实现,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并有明确议题和其他决议事项。”这样既能保证小股东能够有机会提出议案,同时,也能确保股东大会及其他股东有充分的时间审议、表决议案。
6,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
股份公司的股权一般都比较分散,股东人数众多,许多小股东出于时间、精力、成本和话语权又不多等方面的考虑,往往没有动力亲自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这样势必更容易造成所有者缺位,大股东以及经营者把持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畸形等不良现象,公司法为了鼓励小股东积极维权,愿意参与公司治理,赋予小股东以书面授权方式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由被委托人代为小股东根据授权委托书制定的权限在股东大会上对股东大会议案和相应决议做出与委托人意思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表示。被委托人也可以接受多个股东的委托,集中行使表决权。这样,小股东既完整表达了本人的意愿,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同时又节约了成本费用。而且也有利于股东会中所要讨论的议案的通过和具体执行。(见《公司法》第107条)
7,以累积投票方式行使董事、监事选举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非职工董事、监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于股东大会采取简单资本多数决原则,控股股东完全可以通过控股地位占据选举的多数或全部席位,使得董事会、监事会完全成为控股股东的代言人。为了避免控股股东操纵公司,就必须引进累积投票制度,使中小股东有机会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出代表自己利益的发言人。为此,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按照这种方式,一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所投的总票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所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股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寡决定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人员。这样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其意志和利益的代理人选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权力关系。这种投票制度赋予了小股东与大股东抗衡胜出的机会,改变了一股一票制度下大股东的绝对话语权,有利于社会公正价值的体现。
8,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新《公司法》143条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即股东对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等持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股份公司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比有限公司更严格,只能在一种情况下使用,而有限公司相对较宽,共计有三种情形,包括(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见《公司法》第75条)。两者有所差别的原因在于:股份公司股东以自由转让股份为原则,以限制转让为例外,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较多。而有限公司以限制转让为原则,在内部股东之间才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较少。
⑼ 期末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中的股价如何得出
期末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根据财务报表等资料是算不出来的。期末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只能从活跃的股权交易市场里来获取。
股票单价乘以股票数量或非流通股/总股数+流通股*当日股价
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通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票价值,它和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存在一定联系,因为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包含资产负债表中已经存在的所有者权益,同时还包括市场对上市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估计。对于一个发展前景看好的公司,其权益市场价值通常会高于其账面的所有者权益价值;反正亦然。
⑽ 所有者权益和总市值有什么关系
1、所有者权益是指公司总资产减去负债后的账面价值,总市值乘以基于公司以外发行的股票数量的市场价值或估价机构估计的市场价值。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扣除资产负债后的剩余权益。
2、资产和负债与市场价值无关,因此资产减去负债与市场价值无关。资产减去负债就是所有者权益。
3、股票市场价值的变动不影响公司所有者权益。
(10)股票数乘股价是所有权益扩展阅读:
所有者权益与总市值的内容: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利得或者损失。其中:
利得(Gain)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分为:
(1)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
(2)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
损失(Loss)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分为:
(1)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损失;
(2)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损失。
总市值是指在某特定时间内总股本数乘以当时股价得出的股票总价值。沪市所有股票的市值就是沪市总市值。深市所有股票的市值就是深市总市值。
总市值用来表示个股权重大小或大盘的规模大小,对股票买卖没有什么直接作用。但是最近走强的却大多是市值大的个股,由于市值越大在指数中占的比例越高,庄家往往通过控制这些高市值的股票达到控制大盘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