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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市场税制的现状

发布时间: 2021-07-15 17:17:22

『壹』 据说股票交易税制变了很久了,谁知道现在是怎么规定的以前曾有半夜鸡叫的教训,现在是偷偷摸摸啦

交易印花税只存在发布的时间不同,不存在什么偷偷摸摸,是国家明码标价的。你还知道半夜鸡叫啊,不错,老股民。马上赶上我的股龄了,呵呵

『贰』 税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税收是国家为维持其存在、实现其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也是国家参予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方式。国家财政通过税收总量和结构的变化,可以调节证券投资和实际投资规模,抑制社会投资总需求膨胀或者补偿有效投资需求的不足。

随着入世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已相继出台或将要出台一些税收调整政策。这些政策对证券市场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且这些影响正日益显现。

税收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主要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可对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盈利状况进行调节。下面我们就从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对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的投资所得规定不同的税种和税率将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税后实际收入水平,从而起到鼓励、支持或抑制的作用。对证券市场投资者征收的税种主要是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曾是我国税收收入中最强劲的增长点。1991-2000年的10年间,沪深股市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额达1461.58亿元,年均递增210.39%。此外,证券交易印花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也由1992年的0.13%提高到2000年的3.78%,是前5年该税总量的5倍。财政部决定,从2001年11月16日起,A、B股交易印花税税率分别由4‰和3‰统一降为2‰。这一政策出台,其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印花税税率下调降低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其次,印花税税率下调符合国际趋势,有利于提高中国证券市场的竞争力,从全球范围内吸引投资。

中国股民感受最直观的恐怕还是印花税对证券市场的调控作用,而国际上亦如此。部分国家仅对卖方征收印花税或交易税,而对买方免征;同时,部分国家按证券持有期限的不同,采取差别化税率,对持有期限较长的投资者课征较低税率。当市场低迷时,适当降低税率可以活跃市场交易,而当市场的非理性行为骤增时,适度提高税率又可以抑止过度投机。这样,证券市场的非正常波动受到抑制。

不过,在经济全球化和增强本国证券市场竞争力的压力下,税赋从轻是近年全球证券市场税制的总体趋势。有关专家认为,征税其实是证券市场的一种资金净流出,因此过高税率会在证券市场中产生一个巨大的资金漏斗,影响市场的良性发展;其次,征税提高了资金的交易成本,导致资金回报率下降,抑制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进而影响一级市场的发行,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与证券市场的发展。如法国与德国,高企的证券交易税曾使证券市场发展缓慢,企业筹资困难。于是从1983年开始,法国对证券投资实行优惠税收,德国也于80年代取消了证券交易税,两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迅速增加,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与巴黎证券交易所的国际竞争力也迅速提高。新加坡从2000年6月30日起取消原征收的0.2%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尽管政府预计因此会少收税约7000万新加坡元;香港也拟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0.25%下调至0.225%。这一系列的下调,并不一定因为税率过高引起,但税收的比较优势会影响全球的资金流向。

印花税税率下调只是证券税制改革的第一步,随后可能进行的改革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将是复杂的。目前我国的证券税制结构比较单一,以印花税为主,且比重偏大,不利于实现对证券投资收益的调节。因此,为实现税负公平,就要建立完整、系统的证券交易税制体系。一方面,应拓展税基,证券交易税种应不再实质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转让方面;另一方面,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实行差别税率,或是开征资本利得税取代印花税。当然,在推行这些改革措施时,会对证券市场产生较大冲击力。

免征印花税、改征资本利得税,是全球证券交易税制演变的趋势。有人认为,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以资本利得税代替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大势所趋。但矛盾和障碍很多。

首先是“利润确定”的困难性:是按当笔交易课征或是按当月累计交易所得课征,如果出现当期亏损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进行抵扣等等,这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开征此税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的稽查技术,这显然在目前我国还不完全具备。

其次,开征资本利得税必须充分估计到其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力。我国曾于1994年底盛传将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引起轩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荡。而同期台湾证券市场也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台湾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因此在国内设立资本利得税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特别是在目前印花税率本已较高的情况下,设立该税种可能会使投资者产生增税的印象,从而引发市场大幅振荡。

再次,开征资本利得税需要证券交易税制整体调整的配合。从全球税收制度与全球证券市场税收体系的变革上看,资本利得税只是税收制度的一个环节,其核心功效仅在于重新调整证券投资收益,若只开征此税也无法作到拓展税基、降低税负的效果,还需要有行为税等其他税种的配合,而我国在短期内大幅度调整税制的困难较大。

最后,即使开征资本利得税,也宜采取轻税、差别税率原则。如美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允许以证券投资利得弥补其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未冲减的损失可以在限期结转至以后年度冲减;在日本,除被视为营业交易或营业分配的证券利得外,对出售证券的资本利得采取免税的政策,其课税的范围主要集中于大额与频繁交易的投资者。同时,各国对资本利得税一般采取差别税率,如法国以2年为界限区分长短期证券,长期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税只是短期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的60%。这种差别化的资本利得税制对投资者形成长期投资理念有重要推动作用。

显然目前我国不具备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基础,但从长远看,随着证券市场结构逐步完善、投资行为日趋理性化,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资本利得税很可能出现在我们身边。

国家向上市公司开征的税收包括流转税和所得税。经过1993年的税制改革以来,流转税的税率以及征收管理模式基本是稳定的,而历年来,大多数上市公司的所得税都是执行33%的名义税率,而实际上通过减免、返还等形式执行着15%的实际税率,造成这种状况除国家对某些行业或某些地区的政策性扶持给予的优惠政策外,还有大量的地方政府越权审批的情况存在。2000年1月11日,国务院下发国发(2000)2号文,规定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即由大多数公司实行名义上的33%、实际15%的所得税率,到必须从名义到实际都为33%。据统计,在2001年我国沪深两市的1133家A股上市公司中,有773家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占公司总数的68.2%。这其中包括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开发区所得税减免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司。而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公司占上述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司总数的31.4%,占上市公司总数的20%。但是从这样的结构来看,受到财政部通知影响的上市公司约占上市公司总数的20%,但另外500多家享受其他所得税优惠的上市公司,则不受此通知限制。因此,明年我国上市公司中仍会有一半以上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而这一政策,对受到财政部通知影响的约20%的上市公司净利润带来了影响可谓不小。此外,2001年第4季度公布的另一项政策,即从今年起,所得税由原先纯粹的地方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且明确中央与地方各得50%。如此以来,即便各地政府先按33%征税,但其中的16.5%被中央收走了,想要再像以前那样返给上市公司18%是不可能的。这对于一些没有足够思想准备的上市公司来说,影响可能出乎意料地大。

入世后,为履行承诺我国将会逐步降低关税,不断出台的税收政策将对不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及其股价和市值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入世后我国农产品的关税限制为0-65%,平均为5%;工业品的关税约束为0-47%,到2004年、最迟不得超过2010年将平均降为8.9%。这种关税约束对民族产业影响最大的当属农业和汽车工业。

另外,2001年末公布的另一项降低关税的举措是: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电子产品关税总水平由原来的16.2%降低到10.7%,降幅达33%。2003年大部分信息技术产品将实行零关税;2005年所有信息技术产品将全部实行零关税。这些政策对于因生产、组装或固定资产投资等需要进口此类产品的上市公司不啻为一个利好,而对于生产、研制或经营相似产品的上市公司则可能是一个打击。

此外,为迎接入世挑战,保护国内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条件,还会有一系列税制改革措施出台。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官员透露,我国将在如下几个方面推进税制改革: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并用产业导向性的优惠税收政策替代目前的外资企业普遍优惠税收制度;实施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改革;调整消费税税目,同时相机出台一些新的税种。另外,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卫生、环保等产品将实行差别性进口税收政策,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这些税收政策从总体上对国内上市公司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出口产品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是比较有利的,有助于它们降低成本,增强国际竞争力。

『叁』 现在A股市场买卖股票的税收是多少

股票交易费用具体如下:
1、交易佣金:买入卖出都要付费,这是佣金从“千分之3”到“万分之3”不等,最低5元,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2、印花税,这个只在卖出股票的时候收取, 收费方式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由国家进行征收;
3、过户费,这个只在买卖上海股票的时候收取,收费方式为成交股数的万分之六,不足一元按一元收取;

另外请注意,沪深两市的交易费用之差一个过户费,其他的在交易中是一样的。印花税和过户费这两项是国家以及交易所收的费用,券商就无权调整了,券商只能优惠自己应收的那部分佣金。

『肆』 证券交易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区别,证券交易税对股票市场发展会有什么的影响,该如何分析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给予如下解答:

这个两个术语是一个意思,证券交易税是以特定的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为课税对象,以证券的成交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这是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准备新开征的一种税。详见网络:http://ke..com/view/646110.htm。

印花税是政府调节市场的一种手段,如果市场成交火爆,价格暴涨,泡沫过大,那么政府就会提高印花税,提高投资者的交易成本,通过提高投机者的无收益区间,来抑制过度投机。而如果市场成交低迷,政府就会降低印花税来降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促进市场的活跃。

比如,2005年1月23日,为了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2‰调整为1‰。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2007年05月30日为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1‰调整为3‰。

如仍有疑问,欢迎向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企业知道平台提问。

『伍』 中国税制的现状,不足和解决方法

一、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并不是“双主体”模式

税收按其课税对象的不同,一般可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两类,并由此构成一个国家的税收体系。而税制结构模式则是指一个国家的税制以何种税为主,它是根据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和一些其他因素来设计建立的。目前,世界各国的税制结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种以直接税为主体;一种以间接税为主体;另一种以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双主体”。我国自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以来,一直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以增值税为核心的流转税课税比重超过了税收总额的70%.近年来,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国民收入有了显著提高,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很快,从1981年的500万元增加到了2000年的660亿元,在许多地区个人所得税收入仅次于营业税,成为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第二大税源。可以预计,个人所得税会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变化及个人收入的不断增加而保持持续、快速增长的势头,成为一支极具发展潜力的税种。

然而,我们不能仅凭这种情况就得出判断,认为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了。从真正意义上讲,我国不仅现在没有建成“双主体”模式,而且距离该模式的真正实现,还有很大一段距离。其原因在于:

1.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和诸多因素决定了税制结构模式,使其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从世界各国税制结构的发展规律来看,世界上最先出现的是以原始的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这些税按外部标志直接课征,简单粗糙,收入少,无弹性,常引起人民的不满。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品税制逐渐取代了简单的直接税。19世纪以来,税制结构模式在发达国家出现了分化,一些国家由间接税体系改革成为现代的直接税——所得税体系,如美国,而其他一些国家则实行间接税与直接税并重的模式。

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经济体制转轨的特定历史时期,商品货币经济总的发展水平并不高,市场的发育程度较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而且地区差别较大,总体上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这一切都决定了我们的税制结构模式只能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模式,而不是什么“双主体”模式。与直接税相比,间接税对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有许多可取之处。首先,它伴随商品的流通行为而及时课征,不易受企业成本变动的影响,又不必象所得税那样有一定的征收期,因此税收收入比较稳定,并能随经济的增长而自然增长;其次,它更有利于政府对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个领域进行广泛而又有针对性的调节,对经济的干预作用较强;再次,与所得税相比,它所要求的征管更简便、易操作,更适应于发展中国家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的现状;最后,它具有隐蔽性,在发展中国家的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相对淡漠的情况下不至引起纳税人更大的反感。可见,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我们只能采取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以确保经济的发展。

2.所得税的规模与其本身的缺陷决定它目前无力承担“主体”一职

我国的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尽管发展较快,然而,就规模而言,还远远达不到“主体”税种的要求,以1998年为例,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为338.65亿元,而企业所得税也不过1038.75亿元。近年来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迅速,2000年达到了660亿元,但尽管如此,它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也不过占5%,企业所得税的这一比重也不到15%.与之相比,美国在1994年联邦所得税就已达到5430亿美元,占联邦财政收入的43.16%.由此可见,单从规模这一方面就可以看出我们的所得税距“主体”一职还差之甚远。

当然,我们判断主体税种的标准不仅仅在于看它的收入在总体税收中所占的比重,还要看主体税种在一定时期内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控作用如何。而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制度本身的缺陷制约了其调控作用的发挥。

(1)个人所得税的制度缺陷

第一,分类课征的模式有失公平,极易诱发偷逃税和避税行为。我国目前采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采用源泉一次课征的办法计算征收,年终不再汇算清缴。这种模式的后果是造成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由于其取得收入的类型(项目)不同,或来源于不同类型的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此乃横向不公平;另外,不同类型(项目)所得的计征时间规定不同,分为月、次和年,不能反映纳税人的支付能力,使课税带有随意性,会出现支付能力低者税负高于支付能力高者的不正常现象,此乃纵向不公平。这种制度的设计不仅极易引起人们的不满,产生偷逃个人所得税款的行为,而且也给避税者可乘之机,使其可通过分解收入、转移类型等方法成功避税,使税款大量流失。

第二,免征额与费用扣除标准不尽合理,已不适应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情况。自从1980年颁布个人所得税法以来,时隔20年,尽管物价已上升了许多倍,人民的收入水平也相应提高,我们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800元却从未修订过,这个标准,已不适应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状况,使许多低收入水平的人加入了纳税的队伍,有失公允。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项目中也没有考虑纳税人为获得所得所必需支付的教育费、医疗费和住房费,以及纳税人的实际赡养人口、是否下岗失业等家庭综合收入情况,这不仅无法体现公平,也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影响了经济效率的提高。

第三,个人所得税由地方征管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个人所得税是一个极具发展潜力的税种,随着国民收入的增长它必将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而我国的现行个人所得税由地方征管会造成相同的个人会因在不同的地区而税负不同,甚至产生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纳税人税负反而高于经济发达地区纳税人的不公平现象,影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更重要的一点还在于随着纳税人流动性的加大使应税收入来源复杂交错,地方部门受征管水平的限制难以掌握纳税人全部信息,造成征收成本的增加和征管效率的低下,使税款白白流失。

(2)企业所得税的制度缺陷

第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负不公平。当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统一而造成的实际税负差异问题已在理论界取得了共识,这种差异不仅不利于我国内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同时也与WTO所要求的公平原则大相径庭,如不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势必带来严重后果。

第二,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很好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的税收优惠政策,总的来说是区域性优惠导向有余,产业性优惠导向不足。我国对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给予了一系列地区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致使外资企业大量集中于这些地区,而广大中西部地区则由于缺少这些政策而难以形成对外资的吸引,造成了地区间的发展差异,不利于全国各地的均衡发展。与地区性优惠措施相比,产业性优惠措施却廖廖无几,不利于我国的经济转型和企业产品结构的转换。

第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仍未摆脱行政隶属关系,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仍是按行政隶属关系来划分的;凡中央企业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归中央财政收入,而地方企业交纳的所得税为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这种划分非常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企业合理的兼并重组所涉及的企业产权划分由于会影响到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利益就必然会受到来自各方的障碍,阻碍了资产的正常流动,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削弱了企业所得税的宏观调控能力的发挥。

3.税收征管水平滞后

我国现阶段的税收征管水平还比较落后,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难以形成对所得税的有效征管,这也进一步制约了我国当前“双主体”模式的真正建立。

综上所述,可见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所得税制度设计上的弊端及其现有规模的制约,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模式只能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单主体模式,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双主体”模式。

二、“双主体”模式是我们的发展方向

前文述及,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必然会带来国民收入的较大增长,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所得税体系的完善(包括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必然会与间接税一起承担起双主体的职能。从世界税制结构改革的趋势也可以得出结论:“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是我们的发展方向。从国际比较中可以看出,当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2000美元的水平时,税制结构的转变会相对平稳,是一个我们应把握的经验性时机。如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所得税上升为主体税种时就大致处于这个时期;日本和亚洲的“四小龙”在近30年里实现了经济的较高速增长和税制结构的转换,其经济基础也大致符合这一标准。因此,我们向“双主体”转换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不懈努力。

此外,进一步完善所得税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措施。

1.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应做到:

(1)尽快实现课税模式由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转换,将纳税人不同性质的各项所得加总求和,扣除法定的宽免额和费用后,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课征。以实现税制的公平和效率,确保征收的明确简便,降低征收成本。

(2)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调整免征额和费用扣除项目。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宜定为1200元,而其他费用扣除项目应考虑纳税人抚养的子女多少、赡养的老人情况,及其和其子女受教育支出等因素,并适当考虑纳税人配偶收入情况,以便更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公平调节作用,促进经济的发展。

(3)个人所得税应适时地划归中央税。为了更好地加大中央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缓解贫富差距,同时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自动稳定器”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个人所得税应适时调整为中央税,可采用先作为共享税再完全过渡为中央税的办法。

2.就企业所得税而言,现阶段应做到:

(1)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使两税税负从名义上与实际上走向一致,真正做到国民待遇原则,实现两种企业在公平的环境下展开竞争。

(2)税收优惠应更能体现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意向。为实现经济模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保驾护航。同时也应在税收优惠上更多地照顾中西部地区,带动整体经济共同发展。

(3)解决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归属问题,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税收收入的局面,使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落到实处,促进企业发展,为企业所得税税源涵养提供制度保证。

「参考文献」

[1] 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

[2] 靳东升。税收国际化与税制改革[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

[3] 邵培德。中西方个人所得税比较研究[J].涉外税务,1999,(11):45-47.

[4] 财政部。中国财政年鉴[Z].北京:中国财政杂志社,1999.

『陆』 税收制度的现状

2008年个税的免征额,从1600元调到了2000元,现在是3500元,税收制度的改革过程当中,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的政策都是围绕着减负来进行的。但是与此同时,中国也听到另外一种不同的声音。《福布斯》杂志说,中国的税负水平排在世界第二位。中国的税负到底是重还是不重,这实际上就引出了理论上常说的两个概念:一个叫法定税负,就是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的规定,是怎样的税收水平;另外一个叫实征税负,就是凭借政府的征收能力真正能够征收到的税收。
《福布斯》杂志所以带给中国的结论是不一样的,它实际上依据的是前一种标准――法定税负水平。另外一种的实征税负,也是国际通用的,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用来比较各国的税负差异的。这种指标就是一个国家政府实际征税的额度占它当年GDP的比重。比如说2007年中国总共收的税收额度加总求和是49449亿,而当年GDP总额是24.9万亿,实征税负水平只不过20%上下,处于世界上中等偏低的水平。
综合个人所得税是个税改革方向
现在个税免征额已经提升到3500元,有些朋友问,有没有可能个税的起征点提高到4000元、5000元,或者更高一些?是否有可能中国这样的一个减除额,还能进一步提升?现在的个税免征额是一刀切的,但是收入相同的两个人,他的家庭负担可能会不同。比如说工资收入比你高,一个月一万,你只有五千块钱工资收入,但是你同时却有一万块钱的利息所得。当分类去计征的时候,是很难先进行收入的比较,然后课征不同的税收的。
那么怎么才能做到公平呢?
最公平的办法,是以人为单位,把所有的收入加总之后再确定征税的额度。那是什么所得税呢?那叫做综合个人所得税。这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当个人所得税制按综合计征办法来征收的时候,诸如负担人口、住房贷款的利息支出、医疗费用的高低、偶然发生的某些意外损失等等问题,都可以进入到扣除的领域了,而不是简单的只扣除那3500块钱,这应该作为中国个人所得税改进的一个方向。
以美国为例,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有一项很具体的免税规定,就是如果你个人花钱的目的是为了去赚钱,那这些所花的钱是可以用来抵税的。当老师的买了服装可以用来抵税,因为老师需要在很多人面前去讲课,一套好的西装是他工作的需要。在这样一些原则指导下,为赚钱而花的钱可以从个人收入中间抵扣掉,不用交税。这些都体现了西方的个人所得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个理念。
物业税将作为财产税开征的先导
国家以后可能开征收物业税。物业税的本名叫房地产税,一旦涉及到房地产的税收的时候,在归类上是把它放到财产税的系列当中去的,也就是说,课征物业税的同时,实际上就等于课征了财产税。那么如何来看待财产税?在当前中国的税收制度体系当中,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税存在,没有财产税意味着什么?那意味着政府缺乏对贫富差距进行调节的手段。
在收入这样的一个环节,有个人所得税去调节;在消费这个环节,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去调节;但是一旦到了财产环节,几乎没有任何的税种可以去调节。所以从构建和谐社会、拉近贫富差距这个角度来说,太需要开征财产税了。物业税是作为财产税的先导,应该是在不久的将来会开征的一个税种。现在都是说房价太高,很多地方政府把房地产很快地发展起来,价格也就很快地涨起来。为什么呢?
这跟目前的税制很有关系。现在一次就把几十年的税钱收了,而国外的物业税是通过细水长流、每年每年地收,可以减少买房子的成本。如果地税或者是物业税是一年一年收的话,这个税就可以平摊下去,而现在等于一次性把七十年的税全收了,所以也就造成中国现在房价非常高。如果现在加快物业税改革,我觉得是把这个目前房地产的问题扭转过来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当政府在某一个税种上加大税负的时候,势必会在其他税种上采取相应地减少措施,且总的净效是减而不是增,可以对此不必有太多的担心。

『柒』 证券交易税制的思考

相关范文:

我国证券交易税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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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行证券交易税制的评价

(一)经济效应

1、聚集税收收入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体税种,曾是我国税收收入中最强劲的增长点。1999年和2000年,我国税收增长大体呈现“两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三项所得税(内资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及海关代征进口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三分天下”的格局。据统计,在1991-2000年的10年间,沪深股市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额达1461.58亿元,年均递增210.39%。此外,证券交易印花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也由1992年的0.13%提高到2000年的3.78%,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源泉。

2、调控证券市场

证券交易税制的积极作用在于能够适度调控证券市场,这在实施差别化的税收政策情况下,作用更为明显。从国际经验来看,在证券交易行为中,部分国家仅对卖方征收印花税或交易税,而对买方免征,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鼓励投资者买进证券的作用;同时,部分国家按证券持有期限的不同,采取差别化税率,对持有期限较长的投资者课征税率较低的资本利得税,而对持有期限较短的投资者课征税率较高的资本利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动长期持股与理性投资的发展;另外,当证券市场处于低迷时,通过适当降低税率可以活跃市场交易,而当市场的非理性行为骤增时,适度提高税率又可以抑止过度投机,从而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因为,作为理性的投资者,趋利避害的本性促使他们相应改变自己的投资行为,以求得最大收益,而其结果是使得证券市场过度
投机受到抑制,从而减轻了证券市场的非正常波动。

3、过高的税率会抑制证券市场的发展

首先,征税其实是证券市场的一种资金净流出,因此过高税率会在证券市场中产生一个巨大的资金漏斗,影响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其次,征税提高了资金的交易成本,导致资金回报率下降,特别是当税率过高时,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进而影响一级市场的发行,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与证券市场的发展。境外部分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就曾出现过这样的问题,如法国与德国,高企的证券交易税使证券市场发展缓慢,企业筹资困难。于是从1983年开始,法国颁布了一系列法案来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其首要措施就是对证券投资实行优惠税收;德国也于80年代取消了证券交易税。这些措施使两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迅速增加,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与巴黎证券交易所的国际竞争力也得以迅速提高。第三,过高的税率会影响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因此近期各国均在采取措施,实质性地下降证券交易成本,如新加坡从2000年6月30日起取消原征收的0.2%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政府预计因此会少收税约7000万新加坡元,相当于4100万美元;香港也拟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0.25%下调至0.225%,下调10%。当然这一系列的下调并不一定因为税率过高引起的,但税收的比较优势会影响全球的资金流向。因此完全中性的税收是不存在的,过高税率必然会抑制证券市场的发展。

(二)我国现行证券交易税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证券交易税制亟待系统化

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系统的证券税制,且制定过程中体现出的权宜性较为明显。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为例,为抑制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的股票投资热,曾提高股票交易印花税,增幅达60%以上;后期在市场趋弱的情况下又下调印花税税率,降幅也达20%,波动较大。而且,从今年的2月19日起B股市场对境内居民开放,境内投资者均可参与A、B股市场,两市场的交易规则已基本一致,但目前我国A股市场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为4‰,而B股市场却为3‰。

2、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课征法律依据不严谨

目前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声讨较多,认为印花税是对凭证加贴印花而缴纳税款的,而现行随着证券交易系统技术水平的提高,证券交易已实现了无纸化、电子化,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理论依据不充分,法律上也不够严谨。

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已与证券交易所得税(或称资本利得税)混用。由于资本利得税计算复杂,在我国目前的可操作性较差,因此暂未课征,但高税率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事实上是行为税和所得税两种税的综合,其税赋的课征依据也不严谨。

3、重复课税严重

按现行税赋制度,股票投资所分得的股息、红利,需列入企业应税收入总额中,按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些其他国家或地区在企业税赋中对股票投资所分得的股息、红利会有一定的抵扣,目前在国内暂不存在)。因此,假定某上市公司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企业利润全部用于分配股息或红利,则:

可供分配利润为1000×(1-33%)=670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330万;

企业投资者所获股息为670×(1-20%)=536万,其中个人所得税134万(注:目前对国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股东不征此税;若企业或机构投资于流通股时,理论上也不征此税,但实务操作中大部分上市公司在对该类股东发放股息前均已扣除此税);

企业投资者的税后利润536×(1-33%)=359.12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176.88万元。

由此可见,上市公司所创造的1000万元税前利润所得,能到企业股东手中的利润只有359.12万元,其中有641.88万元成为了所得税与利息税,占利润总额的64.19%(法人投资于非流通股时,共计交所得税551.1万元,占利润总额的55.1%)。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这种重复课税带来的税赋过重。

对自然人投资者,由于在分得股息或红利时只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上市公司所创造1000万元所得税前利润时,自然人投资者能分享的利润为536万元,其中有467万元成为了所得税与利息税,占上市公司利润总额的46.7%,因此税赋相对要轻一些。

总体而言,股息与红利均是在企业所得税后分配,再征收利息税与所得税应属重复征税。

4、税、费比例不协调,印花税税率过高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的最主要成本是证券交易印花税与佣金,两者的比率分别为0.4%与0.35%,再加上对交易行为双边征收,投资者每次交易的费用实际达到了1.5%,在全球证券市场中,这一比例仅低于丹麦。从全球来看,为提高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各国均在大力下调证券交易所涉税赋,免征或减征证券交易印花税或证券交易税,并对资本利得税按持股期限予以分别对待,以鼓励长期投资。但在新兴的中国证券市场中,税是构成交易成本的核心,占了交易成本53%的比重(若考虑目前普遍存在的3-5折的佣金暗折,则证券交易印花税占到了投资者交易成本的62.02%-69.57%)。证券交易税收负担偏重可见一斑。

表三&nb
sp;部分证券市场股票交易税收比较

国家或地区 交易环节征税 备注
香港 0.25% 对双方征收
澳大利亚 0.15% 对双方征收
台湾 0.6% 对卖方征收
泰国 0.1% 对卖方征收
日本 0.01%-0.3% 按交易品种,对卖方征收
荷兰 0.12% 对双方征收
瑞典 0.5% 对半年内交易量超50万法郎者征收
新加坡 免征印花税 原征0.2%,2000/6/30起取消
德国 免 原仅征收证券交易税
上海、深圳 0.4% 对双方征收

5、对红股征税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红股是上市公司以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向股东分配的股票红利,也是股东的再投资行为。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对资金十分渴求的情况下,对投资采取了一种实质性的鼓励政策,如参与新股发行的投资者可以享受税费减免;而且,就目前全球证券市场来看,从鼓励投资的角度出发,大都不将红股视为股东的应税所得,而准予免税。但我国目前对投资者送红股却要课征20%的个人所得税。

另外,上市公司送红股时,采取的除权原则是总市值不变,没有考虑税率对除权的影响,因此对红股征税将导致股东利益实质性受损;同时,即使除权时考虑红股征税因素,但投资者持股的总市值是否增长,完全由市场因素来决定,对基于不确定所得基础上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似乎不尽合理。

其他资料:

http://www.lwwzx.com/Freepaper/439.htm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捌』 如何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制

所得税方面,不同的税制有不同的效果,

上市公司年末会分发一部分的利润做给股东(股利),
在英国的classical system中一个公司根据它的利润来纳税, 然后股东们由得到的股票红利又要交纳一次所得税,这个政策实际上是英国政府鼓励公将其年度利润进一部投资,减少发股利给股东,(这系统里面牵涉到养老金的一些争论, 我以前没看懂, 现在也没看懂, 我想由于社保金的重要性,你在你的论文里很有必要提一下证券市场税制对社保的影响)

国际会计准则的imputation system. 在这种系统下考虑到公司发给股东的红利已经交纳过所得税, 所以不应该在股东们得到他们股票红利的时候再次扣除他们的所得税,在imputation system 下, 该系统鼓励公司把利润分发给股东而不鼓励公司重新投资这些利润。

两种系统带来两种目的,对股票市场来说,吸引投资到社会上最有效益的部门是其最终的目的,选择哪一种系统我觉得应该分别研究在政府的观点下,公司的观点下和投资者观点下, 那一种方法才能满足大部分团体的需要来吸引更多的投资才是重点。

由于文化的原因,中国向来有存钱防老的习惯, 高盛在一次统计调查中指明出在中国平均有34%的收入是存入银行的。另一方面, 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和管理上的利益冲等问题导致投资者缺乏信心, 在这些问题解决之前,税制对证卷市场的影响可以说很难有大的作用.

『玖』 股票税收问题!

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拾』 中国股票每交易一千亿税收多少政府在股票市场的收入是多少

印花税千分之一!大盘预计在4000点到4300点维持震荡盘整,短期个股也将迎来反弹,4000点依然有强效支撑,所以个股可以考虑短线操作,切记轻仓操作,大牛行情会在10月份左右启动,短期操作思路为轻仓短线为主,快进快出!可以参照BOLL指标来操作,详细看视频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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