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同股不同权的股票市场
㈠ 同一个上市公司可以在两个地方都上市吗
同一个上市公司可以在两个地方上市,在港股市场,拟上市公司都要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申请上市。
作为此次上市改革的一部分,港交所在《主板上市规则》新增三个章节并对现行《上市规则》条文作相应修订,允许未能通过主板财务资格测试的生物科技公司上市;允许“同股不同权”的公司上市;为寻求在香港作第二上市的中资及国际公司设立新的第二上市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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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公司都可以享受最受市场关注的同股不同权上市待遇。港交所指出,拟上市公司除必须证明它们有资格及适合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外,还有市值要求。
港交所拟初期只接纳上市时预期市值不少于100亿港元的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申请上市。如不同投票权架构申请人上市时的预期市值少于400亿港元,港交所也建议要求该拟上市公司在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取得不少于10亿港元的收入。
㈡ 同股不同权什么意思
“同股不同权”是对双层股权架构的通俗说法,采用这类资本架构的公司股份会分为投票权不同的普通股,通常命名为A股和B股。
其中A股为一股一票,在市面上可以正常流通;B股则为一股多票的超级投票股(每股投票权通常有2-20张),不能随意转让,转让的话要放弃投票特权、先转化为普通投票权股票,它通常为管理团队所持有。
需要说明的是,AB股在分红上的权利是一致的。
双层股权资本架构的出现,让公司创始人或管理团队可以以少数股份把握对公司的控制权。对他们来说,这种股权架构可以实现扩大融资和不丧失控制权的双重目的。
此外,对很多投资者来说,他们只关心股票上的收益,并不在意公司的决策权。这种情况下,双层股权架构得以实施并被市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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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股不同权”的双层股权架构存在的问题:
在双层股权架构下,意味着持有少数股份的管理团队掌握着控制权,股份制度下原有的对管理人员的内部监管机制很大程度上就会失效。
这种情况下,当管理团队做出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很难通过内部机制来遏制。
很多时候,双层股权架构公司,需要外部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来进行监督,并在出现问题时为公众投资者提供救济。
也就说,开放双层股权架构公司上市,对当地的司法系统和监管机制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㈢ 中国允许同股不同权吗
中国是否允许同股不同权,这个女的去专业的机构去问一下相关的工作人员才懂。
㈣ 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这两类股票形成了“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
大家都知道,中国股市是“股权分置”的,以国有股为主的非流通股不随股市涨跌。这就是说非流通股没有进入股市,它只享受上市公司融资的好处,而不承担任何股市风险,把一切风险都推给了流通股股东。上市公司的2/3是非流通股,公司的决策层、管理层等都是非流股东,上市公司的绝大多数行为都是非流通股东说了算。比如: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流通股东是反对的,可上市公司大股东和上市公司照掏不误。这是谁的权力大?上市公司任意更改投资方向、任意挪用资金等等,都是流通股东反对的,但是,上市公司照做不误。这是谁的权力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情况下再融资,流通股东是反对的,可上市公司照做不误。这又是谁的权力大?......
“股权分置”造成了同股不同质、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等。公司法要求股份公司各股东之间要同股、同权、同价。显然“股权分置”不符合公司法。又由于证券法是以全流通为基础的,“股权分置”使非流通股不流通,只有流通股流通,也不符合证券法。尽管如此,“股权分置”照样存在。这是流股东及其反对的,结果怎样呢?这又是谁的权力大?
这次“股权分置”改革,虽说证监会把表决权给了流通股东,但是否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什么时候解决、用什么方式解决、不都是非流通股股东说了算吗?不都是国资委说了算吗?即便是管理层说了算它不也是国有股东之一吗?它主要的不也是为国有股利益着想吗?这又是谁的权力大?
㈤ A股同股不同权有什么好处
对管理层有好处:
权力没有被稀释;
风险可以转嫁给其他懵然无知的小股东。
对股东没好处:
花了同样的钱却没有公司的话语权,就相当于民主国家交了税没有投票权一样;
自己也成了韭菜,不是公司主人翁。
对证券市场影响:
吸引了更多有野心管理层的公司来上市;
股民不再有什么股东权益,只将股票当作投资品,进行频繁交易套利,证券市场中介都吃到了好处;
至于对经济而言没什么影响,美国牛市也不是同股不同权的互联网公司撑起的,而是美元霸权下美元回流资金注入带来的自然结果,互联网公司同股同权和同股不同权对经济影响没有差别。
不要觉得公司经营者有多远见,利益面前是没有远见卓识的,风口上的英明往往在退潮后凸显真实,不要想不开被表象迷惑。决定一个公司发展好坏的不是决策层,而是执行层,中间管理层越优秀,公司才会越优秀。
㈥ 同股不同权的模式简介
通常公司的股权结构为一元制,也即所有股票都是同股同权、一股一票,但在发达国家市场的二元制(又称双重股权结构、AB股结构)股权结构中,管理层试图以少量资本控制整个公司,故而将公司股票分高、低两种投票权,高投票权的股票每股具有2至10票的投票权,称为B类股,主要由管理层持有;低投票权由一般股东持有,1股只有1票甚至没有投票权,称为A类股。作为补偿,高投票权的股票一般流通性较差,一旦流通出售,即从B类股转为A类股。
目前阿里巴巴的合伙制就含有这种双重股权结构的精髓,追求同股不同权,当然也有其自身的特色。在阿里巴巴的公司股权中,日本软银持股36.7%、雅虎持股24%,两者在阿里巴巴四人组成的董事会各占一个席次;阿里巴巴有28位合伙人(日本软银和雅虎作为外部投资者不是合伙人),马云及他的合伙人只拥有阿里巴巴集团约10%的股份(马云持有7%左右的股份),他们有权提名董事会的大部分董事,然后阿里巴巴的股东们可以否决合伙人提出的董事候选人,但之后这些合伙人将重新挑选新的候选人以供股东批准。另外,合伙人之间通过合同相互制约,比如合伙制实行一人一票,罢免合伙人需要得到所有合伙人51%的投票支持,等等。
按目前香港联交所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再考虑公司双重股权结构;去年阿里巴巴推动在港上市,马云曾希望,即便上市之后创始人也依然紧握公司掌控权,为此希望维持合伙人治理制度,不过港交所坚持“所有股东应得到平等对待”,致使香港上市未能成行。之后,阿里巴巴收到纽交所和纳斯达克的书面确认书,确认该集团让其合伙人控制董事会成员提名权的计划在美国可被接受;2014年阿里巴巴接受了这个提议。显然,保住了合伙人制度,不管其他大股东有什么持股优势,马云及其合伙人仍可掌控阿里巴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