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持有股票市值
⑴ 领导干部可以炒股吗
除证券监管工作人员,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根据国家法律和其他部门相关规定明令禁止外,一般其他领导干部可以炒股,可以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到证券市场,即个人投资理财的重要渠道,也是国家建设所支持的。
炒股就是从事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买入与卖出的行为。炒股的核心内容就是投资者通过在证券市场交易股票,通过买入与卖出之间的股价差额,实现套利。股价的涨跌根据市场行情的波动而变化,之所以股价的波动经常出现差异化特征,源于资金的关注情况,他们之间的关系,好比水与船的关系。水溢满则船高(资金大量涌入则股价涨),水枯竭而船浅(资金大量流出则股价跌)。
⑵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股票怎么填
一、活动目的:
根据新课程改革要求,为促进学生走向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增强社会责任感,培养并提高学生社会交往、组织管理、分析思考、实践创新能力,结合我校实际,校德育处、团委每学年、美学期开展学生社区服务活动,拓展学校素质教育领域。
通过社区服务活动,整合了社会各方力量,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使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进一步得到延伸,进一步完善了学校的常规管理监督网络机制。通过自主探究和实践,培养了同学们的科学素养和人文精神、交流合作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社会参与意识、公民责任感。
二、活动主题:
深入社会、了解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尽情展示“东林学子”、“女中学子”的风采。
三、活动主体:
全体高中学生。
四、活动形式和要求:
1、各年级以班级为单位分成若干活动小组,选出组长,走进社区,开展社区服务活动。活动时间量为1小时/周/人,或1工作日/月/人。
各活动小组的组长带领组员密切合作,自主开展社区服务活动。主动联系活动单位,简要制定了活动计划,在活动中同学们有意识地锻炼了各方面的能力。
2、以学生社团(义工团等)为单位,由学生干部自主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进一步培养和提高了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
五、活动时间:
双休日、“五一”长假、“十一”长假、寒暑假。
六、活动内容:
1、参与社区管理,参加义工等活动。协助村、居委会出墙报,开展协助社区管理的各项工作,参加力所能及的社区劳动,开展植绿护绿、清洁楼道、拾捡垃圾等活动。
2、开展绿色环保活动。在社区开展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宣传活动;开展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的调查及提出改善的建议;对本地区水环境污染的调查、分析和建议等。
3、发扬助人精神,在敬老院、福利院等地开展敬老爱幼活动,深入社区开展“送温暖,重晚情”活动。
4、开展读书学习互助活动,主要是同学间的相互帮助和指导社区内的中小学生开展读书学习。
5、开展社会调查活动。
6、普法宣传。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宣传《劳动法》,宣传与工人农民和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等。
7、积极参加“感动无锡”、“活力无锡”寻访实践活动,并有学生活动小组获奖。
8、参加“文明使者在行动”交通协勤活动。
9、参加学校学生假期安全值班工作。
10、参加爱心义卖活动。
七、活动效果:
(一)、服务社区
通过服务社区的活动,使学生熟悉社区在地理环境、人文景观、物产特色、民间风俗等方面的特点,继而萌生亲切感、自豪感,并懂得爱惜、保护它们;使学生经常留意社区中人们关注、谈论的问题,并能学会综合而灵活地运用自己的知识加以解决,从而掌握基本的服务社区的本领,形成建立良好生活环境的情感和态度;使学生在服务的过程中学会交往、合作,懂得理解和尊重,形成团队意识和归属感,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感。
(二)、走进社会
通过进入社会情境,接触社会现实,参与各种社会活动等途径,使学生理解社会基本运作方式、人类生活的基本活动,积累社会生活经验;理解社会规范的意义,并能自觉遵守、维护社会规范与公德;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并增进法制观念、民主意识;在实践中发展社会参与能力,形成参与意识和较强的公民意识。通过观察、考察和探究,懂得科学技术与日常生活、社会发展的关系,形成正确的科学观。通过接触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文化,懂得理解、尊重文化的多样性。
(三)、珍惜环境
通过和自然的接触,领悟自然的神奇与博大,懂得欣赏自然的美,对自然充满热爱之情。通过观察、考察身边的环境,领悟到自己的生活与环境息息相关,加深珍惜环境的情感。通过保护环境的活动,懂得人们的生产、生活对环境的各种影响,熟悉环境保护的常识,掌握基本的技能,并能综合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环保中的一些问题,自觉地从身边小事开始,关注周围、社区、国家乃至世界性的环境问题,并养成随时随地保护环境的意识和习惯。
(四)、关爱他人
通过和他人的接触、交流,学会理解他人的生活习惯、个性特点、职业情况,懂得尊重人、体谅人。通过体验个人与群体的互动关系,懂得他人和社会群体在个人生存与发展方面的重要性,体验关怀的温暖,对他人的帮助心存感激。通过与人交往、合作,形成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常留意身边需要帮助的人,自觉而乐意地为他们服务,掌握志愿服务的有关知识和技能,对他人富有爱心,使学生在与那些由于他们的帮助而从中获益的人的接触中,获得深刻体验、感受和满足。
(五)、善待自己
通过各种活动感悟生命的奥秘、意义与价值。发现自己的优点与弱点,知道如何发挥优势、弥补短处。能够了解自己的情绪,并学会用适当的方法控制和调节自己的情绪,进一步适应各种社会角色,正确理解个人价值。通过各种锻炼活动,掌握安全生活的常识,能够在危难中自救与求救,养成对自己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懂得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能够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在生活中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健康乐观的生活态度,愿意为创造更美好的生活而不懈努力。
八、活动小结:
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是近年来各地新兴的一项公益事业,要做好这项工作,学校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营造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时代新风,建立并完善进社区志愿者服务组织向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发展,从而全面提高青少年的综合素质。德育处、团委广泛发动,壮大社区志愿服务力量,提高社区志愿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健全机制,为社区志愿服务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我校德育处、团委每次组织学生开展的社区服务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各年级各班级(各团支部)都十分重视,精心准备,指导学生成立了活动小组,指导学生制订活动方案。各班同学人人参与,组组有活动记录、照片和活动成果(调查报告、论文小结、心得体会等)。新学期开学时,同学们都按时把自己社区服务活动材料(活动记录、照片和活动成果)交班主任,由班主任统一上缴到德育处。活动结束后每班都进行了活动经验总结,并达到了预期效果。
⑶ 公务员买卖新三板股票有没有禁止性规定
公务员炒股七项规定
1、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献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2、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3、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5、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6、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7、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党员干部的炒股规定
第一,不准炒股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共有四类。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中,有四类人员不得从事股票交易: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第二,不准使用公款炒股。除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以及内幕信息外,更不能利用公款从事股票买卖。包括借用本单位的公款,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一旦使用公款炒股,不论能否及时归还,均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三,不准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施炒股。股市开市时间大部分与上班时间重叠,上班时间炒股不仅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在群众心中的形象。我市规定,一旦发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时间炒股的,一律予以免职。因此要兼顾股票买卖和工作纪律,建议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更多地采取长线操作、基金投资等方式参与。此外,一律不得使用电脑、电话、传真机等办公设施买卖股票。
第四,要如实报告股票投资情况。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从事股票投资情况属于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范围,需认真填写包括股票名称及代码、持股份额以及填报前一交易日股票总市值等信息,不得漏报,更不得瞒报。一旦发现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的,纪检监察机关将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⑷ 党员领导干部能否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持有股份行为
1.由于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升值与否都关系着持有者的经济利益,党员领导干部一旦成为股东,为了保证其持有的股份和证券升值,很难保证其不参与该公司(企业)的经营,有的甚至还会动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共资源,为公司(企业)发展谋求机会。这样做,一方面不利于党员领导干部安心本职工作;另一方面不利于党员领导干部秉公办事、秉公执法,甚至会直接危害到党风廉政建设,危害党的干部队伍建设,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和正常发展。因此,必须明确禁止。
2.认定是否属于“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需要把握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所谓“违反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购买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行为。二是所谓“非上市公司(企业)”,是与上市公司相对而言的。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而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没有特定发行对象,任何人都可以购买,成为股东,但不参与经营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国家公职人员除有明确禁止规定的外,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因此,党员领导干部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是被允许的,不属于“经商、办企业”。
⑸ 党政干部 是否可以买股票
党员干部是可以进行买卖股票交易的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支股票背后都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时,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的。
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或作价抵押,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⑹ 党政干部是否可以持有企业股票,或不参与企业经营只持有股票和享受分红
目前没有规定党政干部不能持有股票了。
如果是国有企业,那企业自己是不能做主给员工持股的。需要国资部门批准。
党政干部哪来的技术?如果你有企业生产必须的专利技术,当然可以用技术参股。不过技术参股手续很麻烦,需要指定部门的评估认定。
股权激励的办法多了,具体怎么做符合政策,还能被批准,要具体分析了。
⑺ 党政领导干部不能经商的政策依据,为什么能买股票,不能入股。拜托了,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7)领导干部持有股票市值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
第八十八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一百零八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⑻ 党员干部可以炒股吗
党员干部可以炒股,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
对于党员干部是否能炒股的焦点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这样明文规定: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8)领导干部持有股票市值扩展阅读:
党政人员炒股 这7类行为必须禁止
从《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可以知道,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除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外,《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严禁下列七类行为。
(一) 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 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 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 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 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参考资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网络
⑼ 领导干部违反参股规定怎么处理
你看下面的规定。
为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相关要求,现对我县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个人经商办企业
1、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
2、未经批准不准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中入股,不得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更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以及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
3、不准用所在单位的资产和名义,与自己的配偶、子女联合经商办企业。
4、不准用自己的职权和职务影响,插手建设工程和其他承包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不准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经济担保。
5、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6、在离职和退休后两年内,未经批准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部门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到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代理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二条 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
1、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属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管理的经营性活动;不准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和行政机构及其所属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2、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由政府投资或审批的项目的投资、承包等活动。
3、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业务范围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中接受外方委派或者推荐出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务。
4、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服务。
5、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6、受聘担任律师的,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部门和业务范围内代理诉讼。
7、兼任国有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从事经营与本企业相同的产品,租赁承包本企业的固定资产。
8、配偶、子女确因工作需要而从事与领导干部分管工作范围相关的经济活动,或其配偶在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中参股的,都应事先向县委报告,经县委批准同意后报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条 关于责任追究
1、本规定适用的范围:现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已提前离岗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已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但不满两年的原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2、本人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或受聘于三资企业出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的,家属在企业中参股的,应在事前一个月内按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要求,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纪委备案。
3、已经从事上述经商办企业活动的,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应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职务或给予组织处理。
4、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一经查出,将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四条 其它
1、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⑽ 纪检可以查党员领导干部的股票投资情况吗
纪委有权调查党员干部的股票投资等财产情况。
纪委的权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事权。对于干部任用等,纪委具有一票否决权。
二、财产罚没权。对于违纪党员干部的非法财产,纪委有权扣押、没收等。
三、侦查权。对于涉嫌违纪党员干部进行调查的权力,包括调取银行帐户信息、股票投资情况等等,相关机关和部门不得拒绝纪委的调查。
四、准司法权。对违纪党员干部进行处罚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