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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市场监管缺失

发布时间: 2021-04-22 19:13:40

股票市场是政府那个部门监管的或者是有几个部门同时监管谢谢

证监会

㈡ 现在股票市场当中,为什么公司重组的越来越少了呢

公司重组越来越少,说明监管加严了,是好事情,重组不一定是为了将公司做大做强,更多的是为了利益,资本的江湖,远比我们看到的表象复杂。一般来说,公司重组的动力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对于上市公司的重组消息,需要慎重考虑,分析重组对公司是否能真正带来利好,还是别的套路,重组不见得是利好,不要盲目追高买入。对于喜欢高位增发重组的公司,需要特别小心。

㈢ 中国股市监管的现状,缺陷,及改正方法措施

股市是一个有着严格法治的市场,中国股市只有在规范中才能健康发展,而所谓“规范”最基本的含义就是“法治”,如今,在防范股市风险、推进股市健康发展中,加强法治、完善监管已成为最为紧迫且十分关键的机制。
上市公司编造并披露的各种不真实甚至虚假的信息,对股票发行市场中的虚假信息等问题,缺乏法律规定。
政府部门或母公司长期占用上市公司募股资金,上市公司募股后拥有大量资金便利用行政权力从上市公司中调用资金并长期不还,不仅严重影响了这些上市公司的正常运作和经营业绩,而且严重侵害了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一些母公司利用母子关系,直接调用或通过各种关联交易从上市公司转移大量资金,使上市公司事实上成为母公司的“取款机”,也严重侵害了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这些现象均属严重侵害法人权益的行为,但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其责任,《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均无规定。
一些上市公司在资产、财务、投资及其他方面的弄虚作假中,有关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咨询机构等中介组织实际上起着“协同”甚至“主角”作用,按照国外的规定,这些机构应负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我国《证券法》虽对证券公司一些行为违法规定了法律责任,但均列明了罚款数额(属有限责任范畴),因此,《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中均无有关证券中介机构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的规定。这不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的合伙人制度不符,而且不利于约束证券中介机构的相关行为。
投资失误是导致上市公司业绩快速下落的一个主要原因,有的上市公司几年来累计投资损失高达几亿、十几亿元乃至几十亿元,且投资决策基本是在国有股“一股独大”而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抉择的背景下做出的,由此,提出了一个问题,由乱投资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属于犯罪,公司的直接当事人应承担什么责任?《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对此没有做出规定。
显而易见,在法律制度存在以上缺陷的条件下,要完善A股市场的监管机制是相当困难的,为此,在法律制度方面修补这些缺陷就成为一项紧迫的基础性工作。

㈣ 在中国大陆股票市场上市监管中,负责实质性判断的部门是

问的应该是一道多选题吧?如果是的话,答案是ABCD。

选A的理由:在公司进行上市辅导及申报材料制作阶段,中介机构(以保荐机构为首并协调审计、律师及评估(如需要)等机构)需要对拟上市企业从规范运作及持续盈利能力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判断。

选B和C的理由:题干中没说具体在哪个板块上市,如果拟在主板或中小板上市,则申请材料由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负责初审;如果拟在创业板上市,则申请材料由证监会创业板部负责初审。初审均为实质性审核(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实质性判断)

选D的理由:由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负责初审的材料,由证监会发审委经45分钟的会议进行终审;由证监会创业板部负责初审的材料,由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经45分钟的会计进行终审。这个阶段也是实质性判断。

提示:如果再给出一个选项 “E.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那也要选上。

㈤ 怎样加强对股票市场投资的监管

股市最初发热,很大一个原因出在中国股市光见人赚钱、不见人赔钱。其实,股市本身并不是印钞机,它所产生的效益主要出在一个“炒”字上。有些专家指出,股市上有个重要的指标——市盈率,说的是一张股票的市值去除以每股的税后利润,世界上一般都是10倍左右,在香港最多也就是几十倍。而在我国,由于不少人以为买了股票就能发大财,股市上的市盈率已经达到几百倍,有的甚至达到1000倍。这显然是不正常的。有专家还指出,股市上的过度投机,也容易造成货币幻觉,形成“泡沫经济”,一旦股市崩盘,势必引起社会巨大震动。

1股市上怕的是盲目。投身股市,要具备哪些条件,不少人尚未仔细想过。例如,炒股票需要时间,因此最好是闲暇时间多的人来“玩股”。投身股市,对如何运用自己的资金也有讲究。常人见股票趋热,就一下子把积蓄全部投入了股票,价涨便有价落时,一旦股价下跌,这往往使人陷入血本无归的窘境;另外,股价低落时,也往往是吃进待沽的好时机,手中没有后备资金,这时便只有往外抛的份,坐看旁人赚大钱。

中国股票市场为什么不做辨方举证,集体诉讼的法规进行管理监管

额。。。这个问题很明显的麽。。。
因为我们不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政府,而是统治人民的政府啊。
所以,明知道对人民有好处,也不会去做啦。

采用这种监管方式,上市公司啊以及上市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各级政府还有机构投资者利益受损,而这些牛XXX的部门的牛XXX的人们是统治者,是Leader,统治者怎么会做伤害自己的事呢。

所以还是不要指望了,即使出台了这样的法律,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也不会真正发挥作用。听证会制度不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吗。

㈦ 分析股票时单独一天历史数据缺失 怎么处理

一共有2个办法:
1、进入数据管理,下载全部数据!
2、进入文件夹,找到DATA,然后再DAY里面找到该股的代码,将这个股单独删除,然后再开软件,软件会自动补充数据!

㈧ 中国股票市场的不成熟不规范表现在哪些方面

中国股票市场不成熟不规范需要调整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近年来我国已制定了《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然而证券交易的基本法规《证券交易法》尚未制定,证券法规没有形成完整体系,导致证券交易的某些环节无法可依,加之对已颁布的法规执行不力,证券交易的违规和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我国1995年发生的“三.二七”国债期货的严重事件,主要原因就是证券法规不健全、监管不严造成的。 1) 证券市场规模过小。以股票市场为例,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是从总体规模看,与国外还有相当大差距,参与股票投资的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全世界平均为8%左右,发达国家的比例则更高,如英、美均在20%以上。我国目前股市投资者为3 300万人,仅占全国总人口的2.7%。我国股市规模较小,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有较大差距,同时也可以看出在我国扩大股市规模有很大的潜力可挖。 2) 资本市场主体缺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而目前我国企业主体地位非常脆弱。政企不分、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约束无力、活力不足仍然是我国企业的主要特征,企业主体地位残缺。另外,我国资本市场主体残缺还表现在投资主体主要是个人,其投资的质和量均较低,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比重明显不足。相比之下美国等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其机构投资者主要有年金基金、商业银行信托部、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机构性投资者发展滞后,这使得仅靠若干家大机构和数以万计的小股民散户所支撑的股市投机盛行,股价暴涨暴跌难以避免,阻碍了股市的健康发展。 3) 市场分割,整体性差。首先,一级市场的发行仍然按地区分配额度,限制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债券地区性发行市场也是按省分派额度(企业债券发行)和按银行分支机构分派额度(政府债券发行)。至于二级市场分割则更为明显,把股票市场划分为A股、B 股和H股,构成中国股票市场发展中的一个非常显著的特征;即使在A股中,国家股流通与转让只限于极少部分,而且A股不允许在沪、深两个交易所交叉挂牌,限制了全国性市场的发展。在股票市场中呈现出A股与B股、H股分割;个人股、内部社会个人股与内部职工股分割,个人股市场与法人股市场分割。如此繁杂的分割,不但不利于经济体制改革,也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与国际惯例接轨。 4) 市场中介机构不完善。证券中介机构从广义上讲就是在证券市场上为参与各方提供服务的机构。我国目前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虽然其业务已涉足证券的承购包销、发行、交易、自营、财务顾问等内容,但与国外投资银行业务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功能缺陷,例如投资银行核心任务之一的购并业务对于我国中介机构来说几乎还未曾涉及。西方国家的公司购并活动大多由投资银行策划完成,投资银行起着搭桥牵线、筹划交易过程、为交易筹措资金和参与交易谈判等重要作用。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的中介机构,这就严重制约了我国企业重组活动的顺利开展。 5) 资本市场交易工具品种单一、结构残缺。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中,资本市场工具保持多样化趋势。以香港资本市场为例,目前国际市场上的金融衍生工具中80%以上已被其采用;在股票市场上,不仅出现了期指、期权、认股权证等投资品种,而且这类衍生工具的交投大有超过现货市场之势。香港上市公司在债券市场上的集资形式更为多样化,在债券、票据和存款证3种形式的基础上,先后出现了浮息工具、变息工具、可换投股债券、信用卡应收债券等多种形式,目前在联交所挂牌买卖的债务工具已增至129种。相比之下,我国大陆的资本市场除股票外,5年以上的交易工具几乎没有,而1~5年的交易工具又受到种种限制,这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6) 证券市场制度不健全。证券市场制度是支撑证券市场高效、公平运转的基础,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和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等。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无论从制度本身还是从执行上看都存在信息公开不够的问题,表现在一些重大信息披露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极大挫伤了股民、债券投资者的信心。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是指证券投资者在获取有关信息后,被给予证券投资期收益以必要的保障和实现的制度。我国证券市场的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很不健全,使投资者面临的市场风险过大,严重措伤了股民的投资积极性。

㈨ 为什么股票市场禁止买空卖空行为

买空、卖空是信用交易的两种形式。买空,是指投资者用借入的资金买人证券。卖空,是指投资者自己没有证券而向他人借入证券后卖出。目前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买空、卖空行为。在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信用交易是一个普遍现象,但对信用交易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并进行严密监管。
在买空交易中,如果投资者认定某一证券价格将上升,想多买一些该证券但手头资金不足时,可以通过交纳保证金向证券商借入资金买进证券,等待价格涨到一定程度时再卖出以获取价差。由于这一交易方式投资人以借人资金买进证券,而且要作为抵押物放在经纪人手中,投资人手里既无足够的资金,也不持有证券,所以称为买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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